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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性的多维关注 发表时间:2010-9-8 8:56:00 阅读次数:269     所属分类:法边存墨

司法理性的多维关注

王 彬

本文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8日

    法治的要义在于法律主治,而实现法治的保障则在于法律职业的兴盛。为实现法治,我们需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尤其是需要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须知,法律是一种专门化的知识,司法是理性化而非情绪化的过程。随着人们对法治需求的日益高涨和法治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大,法律人如何坚守自己的职业理性,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在笔者看来,构建司法理性离不开以下多维关注:逻辑理性、技艺理性与沟通理性。

    法治的力量来自于法律规则本身而别无他物,无条件地服从法律规则与秩序是每一个法律人的立身之本,每一个法律人必须具备遵循逻辑的品格。维护法律权威,坚定法律信仰,是每个法律人所必须具备的信念与素质。因此,司法过程是法官严格遵守规则的过程,而非积极进行创造的擅断过程。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人将法律的形式化和体系化奉为圭臬,将逻辑理性作为司法理性的终极追求。这种司法哲学是与欧陆理性主义哲学一脉相承的,受理性主义哲学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试图通过法律发展的形式化、法律文本的理性化以及法律职业的科层化建立法律的文本统治,法律的形式化发展导致法律文本的膨胀。随着法律职业阶层的专门化和技术化,在法律职业阶层中发展出独立的解释技术和自治的论证技术,从而用严谨的逻辑理性构筑起知识体系。然而,法律知识的专门化加剧了大众阶层和专业阶层在法律理解上的隔离,法律人甚至打着“法律主治”的旗号将法治沦为“法律人的暴政”。法律体系成为由严密逻辑构筑的“概念之国”,司法过程也只能是由自治的解释技术和独立的论证技术所构建的理性乌托邦。就这样,司法的逻辑理性将法律解释的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严重对立起来,一方面,法官有可能成为输入法条和事实而产出判决的机器,使司法判决远离了常识、常情、常理;另一方面,法官的法言法语远离了普通人的自然理性,在司法和民主之间划上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使司法判决与多数人观念相背离,加剧了司法的专业化和大众化之间的内在紧张。

     所以,仅仅依靠逻辑理性并不足以建立法治,反而会导致正义的悬置而造成正义的异化。因为,法律体系并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自由、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是具有互动性、共同性的精神元素,法律价值的生长离不开法律人的创造。因此,法律人的理性就不仅仅是严格遵守规则的逻辑理性,还是一种来自经验而厚积薄发的技艺理性。这种理性并不是在日常生活中培养起来的自然理性,而是通过专业化训练塑造起来的伟大禀赋,这种理性包含了渊博的法律知识,但是更包含了精深的法学智慧,这既需要深厚的积累,又需要超凡的悟性,因为法律并非是技艺工匠可掌握的技术,也非通过学习书本即可研习的知识,而是需要在丰富的实践经验中不断体验的智慧和艺术。具有技艺理性的法律人,是通过十年磨一剑在芸芸侪辈中脱颖而出的智者,需具有高尚追求和神圣使命感,这无疑也为法律人在道德上、学识上以及智慧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无论是大陆法系的逻辑理性还是普通法系的技艺理性,实际上均是对法律知识专业化和法律职业精英化的诉求。司法技艺理性的型塑需要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司法经验、探索司法智慧,司法逻辑理性的养成则需要法科学生在成为法官之前必须经过正统的学术训练,学会像法律人一样思考。但是,无论是技艺理性还是逻辑理性,都不是通向正义的坦途。司法理性虽不同于自然理性和道德直觉,但是司法理性不能远离常识常理,否则就会与正义渐行渐远。因为正义是无法一蹴而就的,反而,它像普罗透斯的脸一样变化多端。法官对正义的寻求必须在个案的诉讼过程中实现,一方面,既需要法官厚积薄发的高超技艺,也需要法官深厚的法学素养,另一方面,法官需要在诉讼过程中践履程序正义理念,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沟通,并实现司法与民意的有效沟通,使司法判决经受公共理性的检验。在这个意义上,司法理性作为制度构造的理性,尤其是诉讼过程中让所有人参与到规范形成过程中的理性,实质上是一种通过程序保障的沟通理性。目前,我国正积极倡导能动司法的理念,将司法为民作为司法工作的落脚点,司法判决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这实际上是对“法律乃沟通理性”理念的践履。在能动司法理念下,司法过程不仅仅是法律加事实的简单逻辑涵摄过程,也不仅仅是运用司法技艺和司法经验的过程。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法官通过能动司法,充分运用法律程序,让当事人的利益诉求通过法律渠道得以充分实现,实现了诉讼两造之间的有效沟通。更为重要的是,法官的能动司法借助于公共理性的制度渠道,实现了司法与民意的有效互动,使司法判决接受社会舆论检验,最终缓解了司法的专业化与民主化之间的内在紧张。

     法律共同体的素质不单单是通过每个个体的修养而获得的,而是与一国的宪政文化和法律文化息息相关的。我们的先人已经认识到塑造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魏书•卫觊传》中讲:“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可惜的是,在中国古典社会行政兼理司法的体制下,只有为数不多的青天老爷运用他们的智慧为民做主,并为后世传为佳话,但是并没有形成稳定的法律共同体以及专业化的法律智慧。法律人的理性代表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神气质,是需要历经数代法律人的精神传承才能得以构建的法律文化。这种精神气质宛如阿尔戈英雄的船舰,尽管经历了漫长的旅程,最初造船的所有材料几乎都已经换过了,但却仍然是原来的船。因为,正义是法律人矢志不移的价值追求,理性是法律人亘古不变的精神气质。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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