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丽君 人物cctv:坚决反对全面禁止儿童行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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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反对全面禁止儿童行乞

2011-02-16 21:19

胡释之 

 

我是冲着赵老师来的,其实听了前面专家教授们的讲话,我觉得我是大部分都不同意的,说起来不但是冲着赵老师来的,现在感觉是冲着大家来的,就是来捣乱的。我更多是进行一种逻辑推演,或者像何老师说的,就是写论文的样式。所以我这中间有一个要求,就是待会何老师别打断我,我吵架能力不行。我就现在开始说说我的一些浅见。

 

我的主题叫做全面禁止儿童行乞是一条通往奴役之路。刚才童老师说现在有很多激进的言论,其实有一条我觉得就是赵老师提出来的,他说要全面禁止儿童行乞,这也是得到一片拥护的,但我当时是坚决反对的。

 

首先,任何人,甚至像开头张律师介绍的,就是父母你都没有权利强迫小孩去行乞,这是毫无争议的,这种被迫的儿童行乞必然是要禁止的,这就是禁止奴役,禁止你去迫害,这个是毫无争议。那现在问题出在哪,就是赵老师说,要全面禁止儿童行乞,这是什么意思,就是自愿的也得禁,这个我就觉得问题大了。

 

我区分两种情况,就是自愿乞讨的儿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他自己有家长的,家里很富的,完全养得起他的,但这小孩是个叛逆小孩,他就为了自己自由,他就主动离开家,他去流浪,可能就行乞为生,他就愿意,这是第一种。第二种是穷的,没有父母或者父母养不起的,他自己要生存,他不得不上街去乞食为生,去直接上街乞求好心人看到了就给予直接的帮助。其实如果不禁止童工的话,他们完全还可以进到工厂去找工作,通过交换去养活自己,但禁止童工了也就只能上街去流浪、去行乞了。

    

现在说到禁止儿童行乞,对这第一种富家小孩,离家出走的小孩,家长有没有权利去把这种执意要离家出走的小孩给抓回来?这里我认为是没有的,这个小孩他自己选择要离开家庭,选择自立,哪怕他去乞讨为生,他就是一个实际意义上的成年人了,你别看他年龄可能还不到18岁。但他选择不依赖于你,不用你家里的财物了,不要你提供吃,不要你提供穿,他自己去找,这个时候你作为家长其实就已经丧失你对孩子的那种约束权了,你做家长的硬要去把他抓回来关起来不让他跑掉,你就是在侵犯这小孩的权利。你不能说你硬要给我吃给我穿,我就必须吃必须穿你的,不吃不穿你就打我,关起我。我觉得自由的真义在于一个富贵不能淫,不能说给了我好处,或者说你对我好我就必须听你的,一定要坚持我有不要你的好的自由。所以家长对于离家出走的孩子,你只有劝他回来的权利,你不能强迫他回来。更极端的,这个小孩他愿意去认贼做父,或者认你的情敌做父,你都没权把他抢回来,他自愿要脱离你的家庭,你就已经丧失这个权利了。这是对于第一种富家小孩,自愿离家出走,我是这么一个分析。

 

穷人家小孩,或者孤儿,你要防止他们出来乞讨,这个一般认为就得政府或者社会出面了,因为没有家里人出面了,对于这些小孩来说就是要加大救助力度。这里就是一个谁出面来救的问题,谁出面来救最好。是由政府出面来救吗?我认为不是。政府,他自己是没有钱的,你别看他手里有钱,但他的钱不是他自己挣的,他都是收税来的,政府要去救小孩就必须拿别人的钱。我看不会有政府官员自己掏工资,自己下班以后去打工,拿他自己赚的钱去救小孩,他不会,他一定是靠收税来的钱救小孩,他要去救小孩他必定就是用别人的钱去救。通过税收这种强制的方式,他必定在他救的同时侵犯了那些不愿意救小孩的人的权利,强迫那些不愿意参与救助小孩的人也去救了,这是不行的。这就叫做你不能强迫人去爱。虽然说起来比较冷血,小孩就是在我面前要死了,我都有不救他的权利,你不能强迫我去救他。你如果通过政府用税收的形式,用儿童福利的形式,去救助小孩,你就是强迫了一部分不愿意救的人去救,强迫别人去爱,这个是不行的。所以我觉得对小孩的救助真正有需要的,是社会自发的救助,自愿的不带任何强制的救助,而事实上小孩跑到街上去乞讨,他去寻求的就是这种人们自发的救助,你给一块钱、两块钱,你自愿掏腰包。如果你要禁止儿童上街乞讨,全面禁止儿童上街乞讨,你其实就是禁止了这种社会自发的一种直接救助,必须通过你政府间接去救助了,这怎么行。

    

另外,儿童本身他有不接受你的救助的权利,这是最关键的。所以你的所有的救助都只能是一种诱惑,我看你可怜,你在街上我看不下去,能不能我包你吃包你穿你别再上街去乞讨了,这小孩答应了,街上看不到乞讨了,你高兴,小孩也高兴,因为他是自愿答应。但你得尊重他,如果他拿了你的钱他依然还要上街流浪,他还要去乞讨别人的钱,你怎么办?你可不可以把这不识趣的小孩抓起来?你用你的福利换取他的不自由,你给自由让他去享受你的福利,但他失去了不要你的福利的自由,这种儿童福利,强行地去爱小孩的福利,其实就走上了一条奴役之路。

    

所以,我这里是跟前面的,包括童老师的观点都不一样,我不支持政府去搞什么儿童福利,更不是什么先去搞儿童福利。只能说是政府别管了,你最能做的可能就是退税、减税,让老百姓的腰包更鼓一些,让有爱心的人能有更多的钱自发去组织救助。而不是反过来去逼政府承担这种儿童福利,那好,政府很爽快,那就来不来统一征个儿童福利税,大家多交点钱啊?就像房产税一样的,大家都说房子导致贫富差距大,那我就基于调节收入分配的理由征个房产税,你愿不愿意?看到讨论最后转向儿童福利方面去了,政府其实是很高兴的,因为这个必然会导致他扩权,所以我是完全不同意各位老师的。

 

最后还有一个争议性的话题。就是禁止儿童行乞的时候,能不能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如果他让小孩自愿跟着他乞讨。街上乞讨的人带着小孩,你去诱惑他的小孩,你说你跟我走,我给你荣华富贵,你别跟着你爸乞讨为生了,如果这小孩愿意,他自己选择脱离他乞丐父亲的管束,跟着你走,我觉得他原来的父母是不能阻止的,你是完全可以把他带走的。但是如果小孩自己不愿跟你走,你是根本没有权利去强行剥夺他原来父母的监护权的,仅仅是因为他原来的父母没有给他很好的生活,让他上街乞讨。因为这里暗含一个错误命题,就是父母对小孩有抚养义务,我觉得这是一个错误的命题,就是说你生的他,你给了他生命,你就有义务养好他,那怕你自己活不下去你都先得养好小孩。但我这有一个对这命题的诘问,假如你从火海救一个小孩出来,他父母亲戚全在这火灾中烧死了,你是不是就有义务去抚养这个小孩子啊?因为你跟他父母是一样的,你给了他新生,他本来是要死了,是你去奋力救出来的,你如果不愿意好好养他,你就不要救他,让他死掉,是不是这样的?肯定不是的。父母基于血缘亲情,他会去主动抚养小孩,这也是我们大家都鼓励的,绝对不反对的,但这绝不是他的义务,孩子不是父母的奴隶主,抚养要成了一种义务,父母必须这么干了,那就根本不是亲情了,那是法律责任了,亲情就破坏掉了。所以虽然法律上刑法上也有遗弃罪,但我觉得从我这个分析来说,这个罪名是不能成立的,父母是有遗弃的权利的。

 

总结几句,任何情况下,你的救助都只能是不涉暴力的。不涉暴力是什么意思,其实就是说不能涉及政府,因为政府实际就是个暴力机构。而是必须是人自愿的去救,而且是人自愿的接受救助,而且始终保留他不接受你的救助的权利。就是说你爱一个人,一定是基于自愿的,你不能强迫别人去爱,比如政府强迫不愿救助乞讨小孩的人去救助,你也不能强行去爱别人,强迫别人接受你的爱。包括打拐,禁止强迫乞讨,都是禁止限制小孩的自由对他加以迫害,让他去行乞,但我们更要防止通过限制自由去对小孩加以救助。你去建收容站什么的,就完全是一种通过限制小孩自由的方式去加以救助。这是同样要警醒的,也是要反对的。我就讲这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