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催眠术学园视频:清代如何处理拐卖儿童致残行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04: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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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宋石男

1770年的一天,江苏震泽县的市桥上出现一个少女,年十五,美貌而无足。她长跪乞钱,至暮仍一无所得,于是开始哭泣,还喃喃自语说:“今日必被打死”,声音甚是惨切。有五六个路人怀疑,就躲在附近伺察。晚间,果然来条大汉,将少女背起就走。几人暗暗跟踪,随其行至城外河下,遥见一条船内,还有三四个童男女,也都断臂残肢。撑船者五六人,都是大汉。跟踪者立刻通知巡役前来捕拿,大汉们纷纷跳水逃跑,只逮住一个大汉,不过残疾少女和儿童们都获救了。巡役询问之下,才知这些孩子自小被拐,麻醉后以刀致残,然后带往各地乞讨。先前的无足美貌少女,正是震泽县一绅士家七年前失踪的女儿。

这个悲惨的故事为文士常辉写入《兰舫笔记》,他还写到:“余巷在都中,每见有怪人,种种奇形,或短至二三尺,或有上身而无下身,或反臂膀,或独足,种种奇形……”可见“无足少女行乞案”并非孤例。

拐卖儿童致残后行乞,在古代有专门术语,叫“采生折割”。清人俞樾《右台仙馆笔记》载,“光绪丁丑九月,扬州城内教场中有山东人张设布围,其中有奇形人五:一男子上体如常人,而两腿皆软,若有筋无骨者……一男子胸间伏一婴儿,皮肉合而为一,五官四体悉具,能运动言语;一男子右臂仅五六寸,右手小如钱,而左臂长过膝,左手大如蒲葵扇;一男子脐大于杯,能吸淡巴菰,以管入脐中,则烟从口出;一女子双足纤小,两乳高耸,而颔下虬髯如戟。于是观者甚众。事闻于官,谓是采生折割者流,逐之出境。”山东人控制下的行乞五人,样貌畸形到不忍睹的地步,而且极可能是被人为致畸,因此官方才含糊地称作“采生折割者流”,并“逐之出境”。

明清两代,采生折割的现象虽不普遍,但也不算罕见。在晚清徐珂的《清稗类钞》中,还记有数则更为残酷的故事,并在条目之前称:“江湖匪徒有以采生折割为利诱拐小儿者。其得之也,以强力,以诡计,亦合棍徒骗子而为一人也。”

徐珂收集的一个故事发生在乾隆年间的长沙。“市中有二人,牵一犬,较常犬稍大……耳鼻皆如人,绝不类犬,而遍体则犬毛也。能作人言,唱各种小曲,无不按节。观者如堵,争施钱以求一曲”。县令荆某途遇之,觉得不对劲,命役引归,严刑拷问带犬之人,方才真相大白。原来这看似人犬的怪物,“乃以三岁幼孩作成,先用药烂其皮,使尽脱,次用狗毛烧灰,和药敷之,内服以药,使创平复,则体生犬毛,而尾出,俨然犬也。此法十不得一活,若成一犬,便可获利终身。所杀小儿无数,乃成此犬”。带犬之人还随身携带了不少木头人像,呈现出不同的残疾特征。问木人何用,答曰:“拐得儿,令自择木人,得跛者、瞎者、断肢者,悉如状以为之,令之作丐求钱”。这真是闻所未闻的恶行,带犬二人被立即处死,其携带的畸人也由官府发钱给养。

同书还记载,在乾隆年间的苏州虎邱,有丐携带能作字写诗但不能说话的人形狗熊在闹市行乞。后经官府审问,人狗熊是少时被拐的农村儿童,被此丐以特殊手法致哑,并造成人狗熊模样。此丐也被立杀,人狗熊则被送返回乡。

以今日眼光视之,徐珂等人的记载不无猎奇、夸大的嫌疑,但其背后透出的残酷社会现象,则当非虚构。实际上,与“采生折割”相关联的术语还有“拍花”。《红楼梦》中都用过这词,指歹徒以迷药拐骗儿童,之后再行“采生折割”。清人李虹若《朝市丛载》说:“拍花扰害遍京城,药术迷人任意行。多少儿童藏户内,可怜散馆众先生”。“拍花”之患在某个时段曾是如此猛烈,竟让儿童不敢出户玩耍,也不敢去私塾读书,以致私塾先生们只好散馆。

针对“采生折割”,官府也有严厉的法律条文以规训与惩罚。《明律》中规定:“凡采生折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清律》更将“采生折割”列入“十恶”第五“不道”中,犯者凌迟处死,不可赦免。不过从上引笔记小说的记载看,严刑并未彻底消除“采生折割”的恶行。法律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极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有时也不是终极手段。如果赤贫状况不能得到普遍解决,如果社会道德伦理不能普遍改善,则始终有人铤而走险。

幸好,清政府没有因为个别“采生折割”的存在,就全面禁乞或禁童乞。在清代,有相对完备的乞丐管理制度。据学者杨恒研究,清政府管理乞丐主要有四项办法:选立丐头为管束之人;查造丐户牌册;驱逐少壮乞丐,设立栖流所;安置老幼乞丐,禁止散处。

丐头自己也是乞丐,同时还是官方指定约束本地乞丐的“保甲长”。乞丐的保甲册牌和普通民户不同,唤作《丐头循环册》,详细列有丐头姓名、管理乞丐人数、年龄、籍贯、体貌特征和栖所。册上并规定乞丐只许在指定范围内行乞,不许硬索强讨等。丐头要随时负责稽查册内乞丐有无匪行,并向官府及时禀报,如册内乞丐违法,则丐头要连坐。此外,由于乞丐的流动性较强,丐头还须定时更新册内乞丐名单,注明旧管几人,新收几人,开除几人,实有几人等,每月的末尾送官府倒换,相当于“月检”。

与循环册配套的,是乞丐腰牌,差不多相当于“行乞执照”。正面为县令示谕:“县正堂谕士丐知悉,凡尔一类,奸匪易混,今各给腰牌随带,如有外来游丐,留心盘诘,尚遇行迹诡秘,立即通知丐头禀究,毋违特谕。”背面为姓名、年龄、体貌特征、住址、分管丐头姓名、编号等。乞丐必须随身携带腰牌,如有病故或另迁,丐头要收回腰牌,上交县府,并在册内“销户”。

至于少壮乞丐,清政府理论上是不许其存在的。一般是将少壮乞丐遣返回原籍,“令本土里族收管着业,或有司别立安设”,迫其劳动就业。那么,哪些属于少壮乞丐呢?清政府也有规定:“除瞽目跛足及七十以上男妇,十三以下小儿不禁外,其游食僧道、乞食壮丁,一一清还原籍”。(瞽目跛足者不禁乞,某种程度上可能助长“采生折割”,这也许是政策制订者没想到的。)

对老幼乞丐,清政府则实施带有一定福利色彩的政策,在各地设立栖流所集中安置。栖流所通常设在较偏僻的闲置空房或空庙,政府会拨出一定款项,给予所内之人救济。譬如乾隆时,京师五区共设有六处栖流所,每年由户部拨出银两,安置乞丐。

清政府虽无今日之公共管理理念,在打拐与乞丐救济管理上却不失清醒。首先,清政府将打拐与乞丐救济管理分开,并未混淆。打拐则用严刑峻法,救济管理则纳入公共政策。其次,清政府将乞丐的救济管理设为日常工作范畴,而非谁谁谁的一时心血来潮。此外,士绅社会也为政府无力或无暇顾及的救助乞丐之慈善事业提供了强有力补充。最后,清政府乞丐救助管理制度设计上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将乞丐人群细分,老幼者救济之,青壮年改造之。尽管在实际上执行中会有这样那样的偏差和问题,但总体视之,清代的乞丐管理救济制度较此前历代更人性化,活儿更细,也更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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