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战8月活动大全:罗敏:马克思主义社会空间理论在城乡关系上的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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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敏:马克思主义社会空间理论在城乡关系上的应用研究http://cd.qq.com  2009年12月04日14:47   人民网   

  笔者以为:当代中国城乡社会空间关系处于分异时期,具备七大特征。这些特征与王振亮概括的城乡空间融合标准严重背离。在笔者看来,造成上述背离的原因主要有:要素的不平等流动;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中国乡村的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梳理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社会空间理论,在实践上促进社会空间理论在城乡关系上的应用。

  对于社会空间的学术界定主要有4大视角:社会学、哲学、地理学、马克思主义。而笔者认为:在马克思主义的总体性研究视角下,社会空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维度,人类行为的构成要素,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其相关的考虑乃是社会生产的一部分。其研究核心是空间形式和作为其内在机制的社会过程之间的关系。

  正如福柯所言:“当今时代或许应是空间的纪元。我确信,我们处在这么一刻,特定意识形态的冲突推动了当前时间虔诚继承者与被空间决定之居民的两极化对峙。在以往空间想象缺失的背景下,在分析时间、空间、社会存在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时需要突出强调空间化的理论视域。”[2]“空间研究”正在成为当代社会科学研究的一种新的视角、一种新的理论转向、一种新的叙事或有效理解当代社会的范式,从米歇尔?福柯的“异托邦”到戴维?哈维的“时空压缩”,从亨利?列斐伏尔的“空间生产”、爱德华?苏贾的“第三空间”、到詹姆逊的“后现代空间理论”,“空间”已经深刻地影响和改变了当代西方批判理论的阐述视野。因此,对于空间的认识论探讨和价值论提升必然成为当代任何一种理论体系建构自身话语权的重要砝码,这也是当代极具影响力和解释力的社会理论流派都会对“空间研究”有所涉足的原因所在。伴随着西方社会科学的这种空间转向,对马克思空间思想的研究开始升温。在社会理论的空间化转向中,马克思主义既不能“缺场”,更不能“怯场”,而这一切都需要我们重新“回到马克思”。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德意志意识形态》、《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等著作中“明确地关注了资本主义工业化是如何产生了工业城镇极其迅速的增长。分析了资本主义积累是怎样建立在时间对空间的消除基础上,而这又如何进一步产生了农业、工业和人口方面在广阔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令人惊奇的转型。”同时,恩格斯还通过曼彻斯特工人社区的个案研究,揭露了经济体制破坏和摧毁人类居住地点的过程。虽然限于各种条件的制约,马恩的社会空间理论远未充分展开,但其现有理论所表现出来的“具有深刻洞察力的观点成为无数重要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源泉。”以至于当代西方城市研究者不得不承认“虽然马克思本人实际上没有撰写过任何关于城市的著作。但他却极大地影响了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城市研究。”首先,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宏观角度揭示了资本主义工业文明发生背景下社会空间发生变革的必然性。这种空间改变的内在逻辑也可表述为资本主义“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它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可见, 对于马克思来说,现代性实际上是有强制性空间扩张趋势的资本主义的同义语, 资本主义兴起和发展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其占有空间、重组空间的过程。

  其次,就民族国家体系内部而言,“城乡对立”构成了现代社会空间模式转换的核心内容,也使现代性的产生及拓展充满了复杂的矛盾和激烈冲突。“城乡之间的对立只有在私有制的范围内才能存在。这种对立鲜明地反映出个人屈从于分工、屈从于他被迫从事的某种活动,这种屈从把一部分人变为受局限的城市动物,把另一部分人变为受局限的乡村动物, 并且每天都不断生产他们利益之间的对立。”再次,马克思和恩格斯还从微观角度,研究、审视了城市内部空间结构的变化。恩格斯的研究没有止于空间的外部构造描述,而是注意揭示空间内部复杂的社会关系:“所有这些人,越是聚集在一个小小空间里,每一个人在追逐私人利益时的这种可怕的冷淡、这种不近人情的孤僻就愈是使人难堪??每一个人的这种孤独、这种目光短浅的利己主义是我们现代社会的基本的和普遍的原则。人类分散成各个分子,每一个分子都有自己的特殊生活原则,都有自己的特殊目的,这种一盘散沙的世界在这里是发展到顶点了。”上述研究所表现出来的微观视阈和实证精神,使得“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控诉具体化。同时,它也揭露了经济体制是如何破坏和摧毁人类居住地点的。在之后的几十年里,这些具有洞察力的观点成为无数重要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源泉。”归纳起来,马克思促进城乡社会空间融合的主要思路有:(1)必须借助于农业的高度发展,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以及农业在商品经济中的贡献率。(2)必须借助于工业对农业的引领、促进和支持,把工业领域的先进技术、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尽快应用于农业的发展。(3)需要工业与农业之间实现良性互动与互补。(4)科学地调整产业结构、均衡工业的地域性布局也是有效手段。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9世纪中叶以来提出的一系列有关现代性空间拓展的思想理论,到20世纪下半叶和新世纪初,在新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空间化转向”背景下得到较为充分的展开。积极促成这场社会理论空间化转向的新马克思主义流派的代表人物其构成极为复杂,主要包括新马克思主义城市理论和人文地理学研究的代表人物列斐伏尔、哈维和卡斯特尔,他们被称为新马克思主义城市理论的“三剑客”,也包括世界体系理论的代表者沃勒斯坦以及一些运用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从事区域发展研究的学者。

  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列文斐尔空间生产的逻辑内涵主要有:

  (1)社会空间辩证法: 从空间中的生产到空间本身的生产。(2)空间意识形态:空间生产的政治经济学反思。(3)空间的三重性:空间实践、空间的表征和表征的空间。列文斐尔空间生产思想将空间和地理的分析带进马恩城乡关系理论中,强化了马克思主义的空间的一面,使得人类思想从马克思主义的纯粹时间的魔力中解放出来,促使我们思考和探索空间生产的社会因素,并形成了城乡关系研究的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从而城乡关系不再是给定的,而是纳入了整个社会的资本循环和商品生产中。如果说列斐伏尔的作用是将空间引入了马克思主义,那么哈维的成就则是将马克思主义引入了空间。他借助马克思对商品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分析来分析资本土义的资本矛盾以及其他诸多相关的具体问题,引申出自己的观点,从某种程度上证明了马克思主义学说对现代人城乡生活的意义。在哈维的理论中,城市从本质上说来是一个人造环境,“是包含了不同元素的混合商品,是一系列的物质结构”,也是资本本身发展的需要所创造的一种人文物质景观。与列斐伏尔以及哈维相同,卡斯特尔对于空间、尤其是城乡空间问题的理解是在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的对话中逐步形成的。但是与列斐伏尔和哈维以“生产”为切入点不同,卡斯特尔是以“消费”为切入点开始了自己的城乡社会空间研究之路。在论及研究对象之时,卡斯特尔明确的提出,唯一可以肯定的研究对象只有两个,第一个是空间,第二个是集体消费。他认为集体消费满足了空间单位与社会单位的一致性,因此,它应该成为城乡关系的研究对象。

  经典马克思主义关于城乡空间对立的分析、建构城乡和谐关系的理论以及新马克思主义20世纪下半叶以来社会理论的空间化转向均给我们以许多有益的启示:(1)城乡关系研究要充分重视和分析资本力量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2)城乡关系研究需要对产业化进程带来的社会后果展开深入分析。(3)城乡关系研究需要重视政府角色及其公共政策的研究。

  国内学界对社会空间视角的研究大部分是在现代性框架下进行的。学者们的旨趣主要在于从操作化意义上将空间与城乡社会联系起来,探索城乡空间演变的过程和机制。

  早在1988年,台湾学者夏铸九就将空间理论引入实际的研究分析并做出了卓越成绩。夏铸九还通过访谈、述评、论文等不同的形式将空间理论、特别是卡斯特尔的空间理论引介入了台湾学界。

  中国大陆学界对空间理论的接触要晚于台湾学界。就总体而言,大量与空间视角、空间理论相关的专著和论文都出现在2003年以后。从2003年至今,大陆的社会学者对空间的研究基本上都集中在对空间视角和空间理论的翻译和综述方面。这方面的研究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翻译或介绍西方空间理论的著作,从解读文本出发,将空间要素与现代性联系起来,视前者为现代性的要求和体现。这些学者通常对西方的空间理论非常熟悉,在厘清空间理论的根源、发展脉络方面做出了极为出色的成绩。第二,从引介西方马克思主义入手,分析西方的空间理论、特别是列斐伏尔的空间理论。这个方向的研究者比较关心芝加哥学派以及西方马克思主义城乡空间思想,尤其对列斐伏尔理论中的空间思想论述甚多,至于对其他流派和学者的空间理论的分析则较少见到。

  近年来,以苏州大学校长助理、博士生导师任平教授为主任的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农村城镇化研究中心集聚了一批马克思主义学者,发表了系列论文,努力建设和构造当代马克思主义城乡社会空间正义理论,并得到学界热烈响应。

  笔者正在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城乡社会空间的马克思主义研究》在对上述理论梳理之后,拟从城市社会空间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乡村社会空间形成与演化的马克思主义研究、城乡社会空间演变过程及其作用机制的马克思主义研究、城乡社会空间融合发展的马克思主义道路探索等方面对城乡社会空间进行深入拓展。笔者以为:未来的城乡社会空间关系模式应该是,城乡时空的社会隔离作用消失,因此城乡也就失去了原有的含义,二者都成为承担一定功能的物理意义上的空间载体,社会成员在此空间载体下从事各种活动,国家通过各种正式制度实现对社会成员活动的整合,实现城乡社会空间的正义。所谓“空间正义”,就是指社会应保障公民作为居民不分贫富、不分种族、不分性别、不分年龄等对必要的生产和生活空间资源、空间产品和空间消费及其选择的基本权利。

  (作者系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博士,四川省社科联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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