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很有钱吗:关于建立违纪干部纠错改正机制的探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6:19:51

  □ 江玉平
      在当前各种制度机制尚不够规范完善、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易发多发的情况下,一方面要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深入查处大案要案,坚决遏制腐败问题高发的势头,另一方面,要加大预防腐败力度,让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同时还要健全挽救干部的制度,抓紧建立一套切实可行、富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违纪干部纠错改正机制,这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进干部队伍建设、加快构建惩防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建立完善违纪干部纠错改正机制,符合当前的反腐倡廉建设形势,有利于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违纪干部纠错改正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结合当前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实际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需要,笔者认为,可以在惩防体系建设中单独列一个纠错改正的制度规定,明确相应的原则、对象、程序和办法,使之形成一个专门机制,和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的机制共同构成一个整体,进一步完善惩防体系建设,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实效。这个制度规定主要应明确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这一机制的建立原则。即提前介入、治病救人的原则,自纠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于法有据、于理周全的原则。   二是明确适用对象及处理办法。就是要明确哪些违纪情形的干部可以适用这一机制,并如何进行处理。实践中,要针对不同的违纪情形,按照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实行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只实施了单次违纪行为、同时尚够不上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只要主动说明问题,都应给予自我纠错改正的机会,只作批评教育和口头警告;对某一行为构成违纪并已触犯刑律,但过后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再犯其他错误,而且该违法行为对照刑法规定已经过了追诉期这类对象,可给予自我纠错改正的机会;除以上两种情形以外的其他违纪违法对象,比照现行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是明确构成要件。对适用对象的认定,应注意把握几个构成要件:首先是主观要件。纠错改正,关键在于干部主观上是否清醒认识自身错误,是否以诚恳的态度进行解决。其次是违纪事实。应全面分析其违纪事实,对照不同的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第三是危害后果。这一机制要教育挽救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自己的违纪行为确有悔意、同时情节又不是特别严重、危害后果不大、有挽救余地的干部。   四是明确处理程序。纠错改正机制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因此应当十分重视程序的设计与完善,使得纠错的过程成为一个教育挽救干部的过程,一个体现党的宽严相济政策、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过程。
  
  完善违纪干部纠错改正机制应抓好的几项配套工作
  
  在制定违纪干部纠错改正机制的同时,应抓好几个方面的配套工作,以更好地保证机制健康有序运行。   一是完善相关规定。就是要在相关党纪规定中明确这一机制的使用,使其更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从当前看,笔者认为有必要修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在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增加关于促使干部纠错改正的条款,明确在一定的情形下,比如超过追诉期,可不予处理或减轻处理,同时在《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章的《保障措施》条款中,也可对该制度加以体现和阐述,进一步明确对违纪的党员,给予自我纠错改正的机会,使之成为党员应有的权利之一,从而更好地与《处分条例》相呼应,形成制度体系。   二是综合采取措施。鉴于当前违纪违法行为处于高发态势,加上贪官都有一定的潜伏期。因此,为了提升机制的执行效果,在执行初期,建议划定一个时限,只要能够在此期限之前主动彻底说明问题并纠正的,一律给予最宽大的处理。该时限之后,则应严格按机制的规定执行。同时可在每年确定一周作为自查自纠期,让干部集中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按程序和方式纠错改正。建议恢复廉政账户,针对以前账户运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加强规范化管理,使之与解脱机制相互配套、相互补充,拓宽干部纠错改正的渠道。只要能够认定干部是及时把相关违纪款全额上交廉政账户的,过后如因相关案件的查处被发现,同样可以免于处理。   三是强化后续监管。就是对已经按相关规定纠错改正的干部,要加强跟踪督查和后续监管,促使其放下包袱,以良好的面貌投入工作。可以考虑,对这些已经纠错改正的对象,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联合进行跟踪管理,以一年为期限,定期了解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工作动态。对在工作中仍有包袱的,加强教育引导,使其摆脱阴影,更好地开展工作。对解脱后精神面貌明显转变、工作成绩突出的,应给予鼓励,甚至提拔重用,以形成良好的导向,发挥机制的教育引导和保护作用。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