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远那么近独白意思:儒者经世致用的两难选择——朱陈义利王霸之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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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者经世致用的两难选择——朱陈义利王霸之辩解读

 

核心提示:南宋时期,朱熹与陈亮之间关于“义利王霸”的论辩曾震动一时,至今还引得聚讼纷纭。这场争论表面上看只是不同学术观点的一次偶然碰撞,但实际上却是秦汉以来儒家精英两种救世济民方略的全面交锋。它涉及的论题几乎涵盖了传统儒家内圣外王之学的所有方面,本文试图以王霸话题为主线,对其进行一番较深入的辨析。

本文节选自《儒者经世致用的两难选择——朱陈义利王霸之辩解读》作者:赵峰

朱熹与陈亮论辩之因

这场争论的直接诱因,是朱熹指责陈亮主张“义利双行,王霸并用”。(《朱熹集》卷三十六,《与陈同甫》四)陈亮不服,回信辩白,甚至将“义利双行,王霸并用”的标签原物奉还给了朱熹:“汉唐之君……谓之杂霸者,其道固本于王也。诸儒自处者曰义曰王,汉唐做得成者曰利曰霸,一头自如此说,一头自如彼做;说得虽甚好,做得亦不恶。如此却是‘义利双行,王霸并用’;如亮之说,却是直上直下,只有一个头颅做得成耳。”(《陈亮集》卷二十八,《又甲辰秋书》)意思是说,按照“近世诸儒”的说法,义与利、王与霸被分为两截,在现实历史中各行其是,如此倒称得上“双行”或“并用”;而“如亮之说”,根本没有这种分别,自然谈不上“双行”或“并用”了。这里,陈亮拒绝利和霸的否定性涵义,强调义利王霸是一个头颅做成的,它们本来就没有什么根本的冲突,这显然与儒家的经典定义不符。不过,陈亮恰恰要利用这种对传统概念的重新界定,来为其事功主张寻找合法性依据。

自孟荀以来,“王”“霸”作为两种典型的政治模式,已逐渐获得了某种固定的含义。从外延看,王指三代圣王及其所推行的政治模式,霸指春秋五霸及其所推行的政治模式,此处并无歧义。但从内涵来看,由于人们对二者的性质和意义的理解不同,至少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界定:一是以道义为标准的界定,它凸显了王霸之间的根本对立。如孟子说:“以力假仁者霸”,“以德行仁者王”。(《孟子·公孙丑上》)二是就统治的有效性而言,王与霸都是成功的政治模式,其差别远小于它们与失败的政治模式之间的不同。如荀子认为:“义立而王,信立而霸,权谋立而亡。”“粹而王,驳而霸,无一焉而亡。”(《荀子·王霸篇》)按荀子的说法,“亡”乃失败的政治模式,其特征是重功利;“王”是理想的政治模式,其特征是重德义;“霸”则介乎二者之间,是德义与功利相混合的模式。

不过荀子仍然把道义看成是成功的政治模式的必要条件:王与霸之间的差异,是道义的粹与驳的差异;它们与亡的不同,乃是道义的有与无的不同。然而在孟子看来,霸中那点不纯的德义,只是其以力服人的借口而已。于是,所谓的“霸”与“亡”在道义上并没有什么原则的区别了,尽管前者明显地更为富强稳定。因而在道义上,王与霸是根本对立的:王以德行仁义,霸以力求功利;王所成就的是同心同德的持久的政治稳定,而霸只能实现某种表面的常常也是暂时的政治稳定。或者说,无论是手段还是目的,无论是动机还是效果,二者都有某种原则性的不同。

可以说,儒家内部本来就存在两种界定王霸的尺度,只是道义标准一直占有主流话语权,而非主流的有效性标准只在现实操作层面获得某种默许。朱熹与陈亮的论辩,正是这两种倾向矛盾碰撞的继续和展开。这里,由于霸的外延扩大到汉唐乃至宋朝的开国之君,他们的争论已不再是书斋里的闲话,而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朱熹坚持孟子的立场,强调王与霸的不同在于德与力、义与利的全面对立。而陈亮则更接近荀子,在他看来,世儒关于霸者假借仁义以文饰其暴力和利欲的指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王道不能无赏罚,而霸术的合法性恰恰出自王道的赏罚之公。他从人的自然本性必受天命的节制出发,认定君长的赏罚便是天命节制的普遍形式,为一切政治模式所共有,此乃君权的天然合理性之所在,也是儒家典礼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础。关键是,失败的政治模式以一己喜怒之私运用君权,导致“善恶易位而人失其性”,使赏罚丧失了其天命节制的正当性;而成功的政治模式以天下欲恶之公运用君权,“使为善者得其所同欲”而“为恶者受其所同恶”,真正体现了天命节制的本意。前者是“亡国之赏罚”,后者是“王者之赏罚”。赏与罚并不仅仅是负面的“以利诱之”和“以威惧之”,它们同时也是通向正面价值的桥梁,是实现天下之同欲和杜绝天下之同恶的必要条件。霸术注重暴力强制和利益驱动本身并没有错,因为离开了暴力和利益,就根本没有赏罚,没有政治。霸术不仅不是王道的对立面,反而是王道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手段。那些离力而言德、黜利而崇义的奢谈,无异于要在赏罚之外寻找君道,要在不食人间烟火的梦幻里寻找王道,只能是一些根本不懂政治为何物的“迂腐之论”。(《陈亮集》卷四,《问答下》)

朱陈义利之不同观

总观陈亮的言论,他与主流王霸理论的对立是相当彻底的。第一,陈亮反对以“德”与“力”的对立来区分王霸,强调王并非离力而纯任德化,霸之任力乃本于王。他以为,离开力,便无所谓政治,无论王霸都不能例外。故三王为了除暴平叛,也不惜动用武力:“禹启始以天下为一家而自为之。有扈氏不以为是也,启大战而后胜之。汤放桀于南巢而为商;武王伐纣,取之而为周。武庚挟管蔡之隙,求复故业,诸尝与武王共事者,欲修德以待其自定,而周公违众议,举兵而后胜之。……五霸之纷纷,岂无所因而然哉!”(《陈亮集》卷二十八,《又乙巳春书之一》)在陈亮看来,“修德以待其自定”乃迂腐之论,因为王道自有“举兵而后胜之”的一面。因此,霸者重视力,就其本身而言是无可指责的。或者说,力并不必然与德对立,不能仅仅因为霸者任力而断其无德,不能仅仅因为霸政重力而斥其违背王道。他甚至不无欣赏地引王通之言而发问:“王通之言曰‘天子而战兵,则王伯之道不抗’,其真知言邪?孟轲荀卿其真迂阔而不切于事情邪?”(《陈亮集》卷十五,《问皇帝王霸之道》)

第二,陈亮反对用“以德服人”与“以力服人”、“诚服”与“苟服”的对立来区分王霸,强调霸也是“以德服人”者。他承认,仅仅靠力,不足以建立持久稳定的有效统治:“为政不顺人情,而曰权之在我,制之无不从;势之在我,劫之无不服。从固从矣,服固服矣,其如苟何?人心以苟而顺,亦苟而违,君子固亦忧其所终。”(《陈亮集》卷十八,《汉论·章帝》)同时他也承认,持久稳定的有效政治只能基于人们的心悦诚服,而服人之心又只能基于为政以德:“兴王之君,必有以服天下之心,而后可以成天下之业。”(《陈亮集》卷十七,《汉论·高帝》)然而由这些前提出发,陈亮得出的结论,却不是霸者无德,而是霸与王一样,都是人心悦服的有德之政:“宽仁大度,天下所以服高祖,高祖所以成大业者此也。”(同上,《汉论·高帝》)“故亮以为,汉唐之君本领非不洪大开廓,故能以其国与天地并立,而人物赖以生息。……诸儒之论,为曹孟德以下诸人设可也,以断汉唐,岂不冤哉!高祖、太宗岂能心服于冥冥之中乎!”(《陈亮集》卷二十八,《又甲辰秋书》)因此,无德而以力服人,不是汉唐霸政的特征,而只能适用于嬴政、曹操之流的亡政。汉唐霸者与三代圣王一样,其外开创了人心悦服的大业,其内自有使人心悦服的大德。

第三,陈亮反对把仁义与功利对立起来,更反对以义利的对立来解释王霸的不同。在他看来,仁义的对立面并非功利,故孔子屡称管仲“如其仁”,而《周易》更是大谈吉凶利害。霸术是否合于王道,不在力与利本身,而在力与利是否符合义。义与不义之分,只是公与私之别。只要是公,虽王道也不讳计功谋利:“君子不必于得禽也,而非恶于得禽也。……岂有持弓矢审固而甘心于空返者乎?”(《陈亮集》卷二十八,《又乙巳春书之一》)由是观之,追求功利本身并不能断定霸者不义,关键是要看其功利的性质如何:如果其所求功利是公利,则霸术合乎王道;如果其所求功利为私利,才可以指认霸术背离王道。事实上,霸者尽管有些许不足,但总体上乃秉公而行者,非亡国者以私意制天下之可比,故能成就霸业。因此,王与霸“只有一个头颅做得成”,这个头颅就是公:“以大公至正之道而察天下之不协于极、不罹于咎者,悉比而同之,此岂一人之私意小智乎!”(《陈亮集》卷十一,《廷对》)其实,朱熹并不否认“力”在王道政治中的重要性。在他看来,王与霸的对立,并非简单基于德与力的相互排斥,而是基于德可以兼力、而力不可以兼德的理论之上。“有道德,则刑政乃在其中,不可道刑政不好,但不得专用刑政耳。”(《朱子语类》卷一三三。以下凡引该书,均简称《语类》。)或者说,王道尚德,力在其中;霸道尚力,却失落了德。问题是:霸者是否失德?为什么?陈亮回答说,霸者虽有小失,但其德甚大,此德便是公。朱熹同样执公私之准绳,却得出了霸者无德的相反结论:“太宗诛建成,比于周公诛管蔡,只消以公私断之。周公全是以周家天下为心,太宗则假公义以济私欲者也。”“(史臣赞太宗)其意亦谓除隋之乱是功,致治之美是德。自道学不明,故曰功德者如此分别。以圣门言之,则此两事不过是功,未可谓之德。”(《语类》卷一三六)这里,功与德是有严格区分的。霸者虽有“除乱”“致治”之功,但不能因此许其有德。有德与无德,不必于功业之迹上费力摸索,只须于公私义利之心上直接辨认:“尝谓‘天理’‘人欲’二字,不必求之于古今王霸之迹,但反之于吾心义利邪正之间。”“老兄视汉高帝、唐太宗之所为而察其心,果出于义耶?出于利耶?出于邪耶?正耶?若高帝,则私意分数犹未甚炽,然已不可谓之无;太宗之心,则吾恐其无一念之不出于人欲也。”(《朱熹集》卷三十六,《答陈同甫》六)如果一味求之于迹而不察其心,反而容易混淆其功业的性质,陷于以成败论是非的功利主义泥潭:“若以其能建立国家、传世久远,便谓其得天理之正,此正是以成败论是非,但取其获禽之多,而不羞其诡遇之不出于正也。”(同上)

显然,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何者是公、何者是义上。初看似乎陈亮强调效果,而朱熹强调动机,于是人们常常径直把二人的争论视为动机论与效果论的争论。但事实上,二人都是内圣外王的统一论者。陈亮之所以重视霸者功业,并非仅仅因为效果本身,而是因为他对此效果有一基本的价值判断,即霸业合乎公义;并且他强调,合乎公义的霸业乃是霸者具有的内圣之德的必然结果,这也就肯定了霸者的动机之出于公心。朱熹并非不重视效果,只是他要求必须是人心悦服的效果;他直接从动机上否定霸者的用心,意在否定霸者有内圣之德,这与他对霸业的否定性价值判断相一致:“盖举其始终而言,其合于义理者常少,而其不合者常多;合于义理者常小,而其不合者常大。”汉唐之治“虽极其盛,而人不心服,终不能无愧于三代之盛时也。”(《朱熹集》卷三十六,《答陈同甫》八)因此,朱熹之大谈用心,是以其对霸者功业的负面价值判断为条件的;而陈亮之大谈功业,则是以其对霸者动机的正面肯定为前提的。双方都在进行着某种逻辑一贯的循环论证,其真正的分歧,乃是他们对霸者之心迹的总体价值判断截然相反,即一方肯定其心有德、其迹合义,另一方则否定之。有趣的是,支持他们做出不同判断的,却是同一个价值依据,即公义标准。

二人对公义的不同理解,集中表现在义利之辨上。对陈亮而言,义与不义的区别,只是公与私的不同,而不是义与利的对立,因为义与利不构成对立的两端。而在朱熹看来,彻底的公私之辨,必然要上升到义利之辨。所谓公,有与私相对的公,有不与私相对的公。前者是相对的公,后者是绝对的公。就利益上区分公私,只能外在地分出相对的公私。公利固然是义,但相对的公对应的只能是相对的义。相对的公义只是一个价值量的问题,并未契入价值本身而揭示出价值的本质,因而也就无法真正确立价值的崇高性和神圣性。只有立足于绝对的价值,才能从本源处树起价值的至上权威。绝对的义,对应于绝对的公,它打破了物我内外的界线,浑然与物同体,无内外,无物我,非但没有私利,连公利也一并没有。由此而出的绝对价值是道义,它不仅与私利相对立,而且与一切功利相对立。哪怕是有意谋求公利之心,也因其未打破物我内外之限隔,而为道义所不许:

“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谊必正,非是有意要正;道必明,非是有意要明,功利自是所不论。仁人于此有不能自已者。(《语类》卷一三七)

在浙中见诸葛诚之千能云:“‘仁人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仲舒说得不是。只怕不是义,是义必有利;只怕不是道,是道必有功。”先生谓:“才如此,人必求功利而为之,非所以为训也。固是得道义则功利自至;然而有得道义而功利不至者,人将于功利之徇,而不顾道义矣。”

朱熹认为,道义是公利具有价值合理性的最终依据,也是杜绝私欲的拢本塞源的最高原则。只要本着物我一体的廓然大公之心而行,人类普遍利益的实现就有了最可靠的保障,此可谓“得道义则功利自至”者,也是内圣必可以至外王的理论基础。然而功利事实本身并非道义价值的本质属性,只有在存在与价值合一的理想条件下,道义转化为功利的必然性才能充分实现;而在现实中,必然之理却未必能变成必然之事,因而难免会出现“得道义而功利不至”的情况。在这种义未必有利而道未必有功的时候,如果没有道义的支撑,公利原则就可能在“两害相权取其轻”中失落其价值初衷,而在“义必有利”“道必有功”的诱惑下沦为以成败论是非的借口。正是基于这种理由,朱熹才深斥陈亮为功利论者,并屡叹“仲舒所立甚高。后世之所以不如古人者,以道义功利关不透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