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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00:36:59
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被称为数字化时代,数字化复制和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新问题。这个时代下的信息服务机构即所谓数字图书馆与传统的图书馆有何差别呢?我们应该如何处理版权问题呢?今天我们这节课的题目是“数字化时代的图书馆与版权”。我们现在所处的这个时代,有人把它概括(为)信息时代 或者是数字化时代。也就是说,在我们现在的社会生活当中,把人类的一些智力创作成果,用数字复制技术的形式 加以复制并且通过互联网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所以有人把它概括为:这是一个数字化时代,一个信息时代或者一个网络时代。那么这样的一个新技术,跟我们这节课所讨论的图书馆和版权有什么关系呢?我们先追溯一下历史,看一下自从印刷术发明,一直到现在我们所处的这个数字化时代,它是怎么样发展过来的。在印刷术诞生之前,人们的文学艺术创作 由于受到技术的制约,很难进行大规模的传播。那么,由于技术上的限制,传播并不广泛。 那么,以复制艺术作品,发行艺术作品进行赢利也没有可能,没有这个必要,没有形成这样一个市场。大家都知道印刷术是中国的四大发明之一。我们在11到12世纪前后, 在一本书上,北宋时期的一本题目叫《东都事略》这样一本书上,在它的目录页的末尾看到一个版权标记。类似于现代版权标记的那样一个排记,说的是这样一本书 是私宅刊印的,已经跟官府打了招呼,其他人不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发行。这样一段排记有一些类似我们现在所说的,所看到的版权标记,也就是说,像“版权所有 翻录必究”,或者是一个特定的符号: 一个字母C,外面是一个圆圈,表明这本书它是有版权的。版权标记后面跟的那个人,一般被认为就是这本书的版权人。那么印刷术的发明使得作品的大量复制以及随后的作品的传播成为可能。 也就是作品复制、发行形成了一个广大的市场,由于有了这样一个市场,一些不去进行创作的人把别人的书拿来,擅自复印从中牟利。这就使得作者,编书的人,印书的人 想着法怎么样来保护自己为了保护创作这本书,刻印这本书,所付出的创作投入。这就是我们前面讲到的版权排记:通过向官府打招呼,由官府认可在书上写上这样的字,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向官府提出申请,追究擅自复制这样一些人的责任。这样的一个版权排记,它的效果究竟是怎么样,现在我们只能继续地从历史典籍当中去发现。 版权的产生过程印刷术是在11、12世纪,首先由我们国家发明。在我们国家的一本书上,《东都事略》这本书上,已经发现找到了 最初人们保护版权,或者说是最初有了保护创作者利益的这样一个想法,也有人把它称为“版权的萌芽时期”。随着印刷术的发明,随着作品大量传播,技术的变化 也在随着知识的广泛传播,也在不断地快速地发展。到了17 、18世纪前后,版权制度正式形成。最早是在英国,1709年在英国颁布了一个《安娜女王法》,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作者创作的权利,确认版权的这样的一个法律。所以17、18世纪,也就是在蒸汽机发明的这个时代,版权开始形成。那么以后 到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摄影术、录音机、电影,这样一些复制传播技术的出现,作品的传播可以更加的广泛,更加的方便。每一次技术变化、技术革命, 都给立法者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也就是说,法律怎么样去规范去调整。因为摄影有了,印刷术是可以复制,比以前手抄是方便多了,但毕竟还是要有手抄,成本还是比较高。有了摄影术, 通过照相、翻拍的形式,作品的复制传播就更加方便。以后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陆续又出现了像复印机、盒式录音机以及大家更加熟悉的计算机的发明。录音机的出现 使得演唱者他们的声音能够被复制,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传播。那么以后又有录像机,电影可以把人的表演复制下来进行传播。最早人们要比如说去听歌,听相声,看马戏, 怎么样呢?只能去买票到具体的地点去欣赏。那么录音机出现了,电影出现了,录像出现了,人们用这样的技术把演唱、表演复制下来,就可以不花那个门票钱了,买个带子在家里就可以欣赏了,想怎么听,听多少遍都可以。 所以这个市场是很大的,相应的,法律也要跟着变化。那么现在到了数字复制技术,它是随着计算机的发明,计算机的进步,而逐渐发展过来的。也就是在现在,利用现在的数字化复制技术,声音、图像、色彩、文字等等, 都可以把它数字化,把它输入电脑。电脑通过一定的程序,再把它还原成声音、色彩、图像,这是指复制方面。那么在作品的传播方面,最早比如说,我们有了电影,有了录音, 我们也是需要借助一定的技术设备:录音机、放映机、到电影院去……现在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我们可以不去电影院,就可以在家欣赏音乐,观看电影。这就是数字复制技术 和网络传播技术给我们今天的生活所带来的变化。面对这样一种新技术,它给作品的传播,在更大范围内的传播造成了可能。作者创造一个作品, 过去的传播受技术的限制,它是有限的。那么现在由于数字化复制和网络传播技术,作品的传播可以被无限制的扩大。在这种情况下, 一些专门经营信息数字化并且借助网络传播的这样的一些企业,也就是我们讲的网络经营商、网络传播商出现了。他们开办这样的网站,进行这样的信息复制和传播,到哪儿去获得这样的信息, 以什么样的代价获得这样的信息,新的问题提出来了。我们知道,上个世纪末,具体说在1999年,在北京就发生过像王蒙等几位知名作家, 起诉一家网络公司未经许可把他们的作品上载到网上进行网络传播这样一个案子。在当时,版权法对于上载作品,没有具体的规定。即使这样,法院仍然支持作者的诉讼请求,判决网络服务商侵权,败诉。 到了2000年,我们修改著作权法的时候,在新法当中就考虑到新技术发展的情况,专门增加了一项权利,也就叫做信息网络传播权这项权利就是指作者借助有限或者无限的技术手段, 可以在任何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使用这样的作品。说白了这句话就是把作品上网传播进行控制。立法者通过修订法律,赋予了作者这样一项权利。 面对新技术的发展,面对出现的这样一些案例,出现的法律上的变化,从网络服务商这里也提出了一些不同的声音。也就是说,对版权制度提出质疑,这种质疑的声音它的理由,你比如说,它认为 我们国家每年出版十几万种图书、两千多种报纸、上万家期刊,如果都是经过传统的复制传播形式,它的量是有限的。如果能够把它进行数字化,放到网上传播,那不更方便吗?也就是说, 新技术带来的海量信息,如何使用,如何传播,这样一个问题。一方面,我指的是对版权制度的质疑:他们说,社会上有这样大量的信息在,一方面,服务商需要花时间去取得授权,按照法律规定,要支付报酬。那么怎么办呢?我找不到作者,我要花那么多钱, 那我网络发展不了。作者明明可以把他们的作品传播得更加广泛,但是由于版权规定了那是作者的权利,那是要经过许可,那是要经过付费的,按照版权法去做。不是阻碍了作品传播吗?这是一种质疑的声音。这种质疑举出这样的例子, 他说90%以上的作者,他们并不是以创作为生。他们最在乎的利益是观点被传播,而不是写书赚钱。我不知道这样的90%以上的作者,他们只在乎作品的观点被传播而不在乎经济回报这样的数字是怎么来的,不知道。 是不是准确,这可以商榷。但不管怎么说,有这样一种质疑的声音,归结到一个问题上就是版权法,它究竟保护了谁,给谁带来好处。当然质疑的声音同时也提出一个建议,就是要建立、设立一个法定版权授权的组织。也就是说, 希望国家的版权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这样的一项法律:对于网络公司使用这种海量信息,纳入到一种法定授权的制度当中去。也就是说,可以支付适当的报酬,但不要再向作者争得许可了, 找不到作者,这是一种建议吧。它是跟前面的那种质疑的声音是联系在一起的。现在,对于新技术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质疑和一些新的建议,我们先放到这里先不说。我们来看一下图书馆 和现在很多网络公司、很多媒体,甚至一些研究人员,他们所说的数字图书馆,究竟是怎么回事。传统图书馆与数字图书馆当然我说的这个图书馆是我们大家都熟悉的,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 不用做太多的解释,你想查什么资料,到区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单位图书馆或者国家图书馆去查。(用)学生证、身份证,办一个读书借书的卡,就可以看了,这是我们熟悉的图书馆。在我看来这样的图书馆,它至少具备3个特征或者是有三个性质。图书馆的性质 第一是公益性公益性就是说,办这个图书馆是政府的财政拨款或者是社会的捐赠。办这个图书馆是为了社会公众进行学习、研究、阅读,这样的一个目的,不是别的,是为了大家有个地儿能够看书, 这是公益性的。图书馆的性质公益性非赢利性什么叫非赢利性,很简单,就是不挣钱,不能拿着图书馆,为个人、为单位得到好处,获取好处。你只要是干图书馆这项工作,就甭指望说, 拿着馆里的书去挣钱去,拿着馆里的书去挣钱、发财,没这种可能性。要是真的有这个想法,趁早别干图书馆。这是讲的图书馆的非赢利性。图书馆还有一个特点,图书馆的性质公益性非赢利性开放性对任何人开放,任何人希望进图书馆去阅读, 你就可以进去,不设任何的限制,这是指的图书馆的开放性。那么现在我们来再看媒体上炒作的所谓数字图书馆又是怎么一回事。它是公益性吗?显然不是。它的资金来源, 风险投资、企业投资,而且建立这样的一个数据库,他们叫数字图书馆,不完全是为了公众阅读的需要。我们再看它的赢利性。 这样的公司投了那么多钱,从风险(投资)公司拉来钱了,它总要还回去啊,那么企业投了钱总要有所回报,所以它有赢利性。不管怎么样,它是销售图书卡,它是招纳会员,或者提供其他什么服务。它的着眼点是要赢利, 它是一个企业,是一个公司。第三我们再来看,进入这样的所谓数字图书馆,要去购买它的卡,至少要做到这一点。或者是要交一定费用,成为它的会员。也就是说,它并不是说具有开放性,对任何想进入阅读的人不受限制,它是有限制的。这样来比较我们很清楚, 图书馆就是图书馆,数字图书馆不是图书馆,数字图书馆是什么?是数字化信息网络传播的企业,或者叫数字信息传播商。既然是商人,既然是企业,就应当经商有道,就应当讲究诚信,依法办事。 我认为就目前在我们国家,各类所谓数字图书馆其实质都是数字化的信息提供商,提供数据库服务,提供网络服务,是一个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它跟图书馆公益性、非赢利性、开放性是毫不相干,根本不是什么图书馆。它就是一个 从事信息服务的一个商人。好,我们在把图书馆和数字图书馆做了区分以后,我们再来看版权是什么。版权是知识财产权或者是叫知识产权。 它是人们经过智力劳动,人们对它的智力创作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一系列的权利,是知识产权或者知识财产权当中的一种或者一部分。版权是一种人权在世界人权宣言当中,其中有一条就是 人人有权从事创作,并且从他的创作当中获得利益的这样一项权利。这样一项在世界人权当中的规定,说的就是版权的内容。从事创作,从创作当中获得利益,跟版权是一致的,所以我们讲,版权是一种人权, 是有道理的。版权是一种私权“私”,我们曾经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间是嗤之以鼻的东西,不保护私,不保护个人财产,不尊重个人财产,没有个人财产。 但是我们一定注意到,不久前我们的宪法做了修订,在宪法当中就增加了一条: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有的学者把它解释为 这就是保护私权,就是保护私有财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虽然具体的文字表述不是这样,但是精神内涵、意思,是一致的。版权是什么呢?版权还是一种平衡作者、出版者、读者利益的一种机制。我们讲到版权,讲到版权基本理论的时候,其中有一条就说,版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 那么是自动产生吗?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说法。我们想一想作者创作了作品,在抽屉里放着,在家里面放着,没有被复制,没有被传播。它有权利吗?我看没什么权利。好,这个时候 我们请一个出版商来,这本书或者这个作品很好,把它印出来了。版权有了吗?版权仍然没有。为什么?作品没有被传播,没有被阅读,没人去买,你这个书印再好,那也是不中用的。只有作者创作了作品, 出版者进行了传播,并且有读者去购买,去阅读,在作者、出版者、读者都存在的情况下,版权才有意义。所以讲版权不仅仅是作者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说,版权它还是出版者的权利和读者的权利。 实际上版权是综合了上面我所说的这样一些内容的,它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那么版权的本质是什么?版权的本质奖励创作,奖励作品传播,造福全人类。版权制度这个目标是通过赋予作品创作者 一整套的权利来实现的。那么版权是怎么样来实现的呢?版权只有付诸使用才能实现它的价值。什么叫付诸使用?就像我前面讲的那个例子,你创作了作品之后,你自己把它印出来,当然现在随着社会的分工,有的人进行创作,有的人进行编辑,加工,印刷, 也有的人从事作品的发行工作。通常情况下,作者个人可以直接去和出版社签约,有的作者忙,他可以通过代理人,跟出版社,跟作者,跟作品的使用者、使用单位签约,这叫单独授权。 这样的权利,在理论上有一个专门的术语叫大权,就是作者自己能够支配的权利叫大权。但是还有很多权利作者自己难以单独授权。比如说词曲作家在写了词,谱了曲以后, 演唱者进行表演,演唱,录音商把它录下来,制作成音乐磁带,到市场上去销售。然后一些播放单位,像咖啡厅、我们乘坐的民航,旅馆, 都有很多优美的背景音乐或者欣赏音乐。这些对作品、对音乐词曲的使用,法律规定,那是作者的权利,你用人家东西就要付费。很难想象词曲作者自己去一个一个歌厅、旅馆,去盯着,去收费, 那么像这种情况,一般是通过集体授权的形式,来解决作品的使用和使用费的收集。那么作品发表以后的再次使用,或者二次使用,这样一些权利,这叫小权利。小权利,一般是作者自己难以行使, 而是要通过一些集体组织,通过集体授权,集体发放许可,集体向使用者收取报酬,然后再分配给作者,通过这样一个制度来解决。本集介绍了版权的产生,图书馆与数字图书馆的区别以及版权的性质和实现途径。下集将介绍信息网络传播权,三步检验法与图书馆以及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