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保密措施:连环诉讼 因房产证造假而起-人民法院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4:24:55

  河南省获嘉县的岳某向房管局申请将其与父亲共同居住的房产一分为二,并领取了房产证,后经鉴定确认,岳某提供的材料虚假,法院判决政府支付因错误登记给岳某之父造成的损失。获嘉县政府在赔偿后,向岳某追偿该损失。2011年1月17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岳某支付县政府损失5050元。

  女 儿  

  做假分割父亲房产

河南省获嘉县的岳老汉没想到,原本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竟在几年前被女儿分走了一半,更让他感到莫名其妙的是,女儿手中竟持有获嘉县政府颁发的房产证。

  岳老汉到当地房管部门查询后得知,早在2004年,女儿岳某就到县房管局申请将其与岳老汉共同居住的房产一分为二,岳某还向房管部门出具了签有岳老汉及有关亲属名字的房产分割证明一份,以及其与岳老汉等亲属的身份证明原件。获嘉县房管局在对其提供的材料审查后,为岳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俺闺女向房管部门提供的材料肯定是假的。”岳老汉在2008年向获嘉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政府为岳某颁发的房产证。

  在诉讼中,岳老汉申请对房产分割证明上的笔迹及指印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证明上的指印均不是岳老汉本人所留,岳老汉为此支付了鉴定费用5000元。

  获嘉县法院据此撤销了获嘉县政府为岳某颁发的房产证,并且判令获嘉县政府赔偿岳老汉鉴定费及诉讼费共计5050元。

  政 府  

  依法向过错人追偿

  获嘉县政府在赔偿上述损失后认为,政府作为登记机关只负责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岳某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导致政府错误登记,应依法向岳某追偿。遂于2010年向获嘉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岳某支付上述损失。

  获嘉县法院审理认为,岳某向登记机构提供了虚假材料,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县政府在向他人支付了5050元的损失后,依法获得了向岳某追偿的权利。但登记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对给岳老汉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一审判决由县政府承担40%的责任,岳某承担60%的责任。

  获嘉县政府不服,向新乡中院提起上诉。

  新乡中院审理认为,政府作出的错误登记是由于岳某故意提供的虚假材料所致,政府作为登记机关已履行了审查义务,没有过错。政府在做出赔偿后可以依法向过错人追偿。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岳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案主审法官告诉笔者,此案系物权法公布后,因错误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政府作为登记机关依法追偿维权案,类似案件鲜有报道。

  为何造假者承担全责

  此案主审法官对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他说,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这位法官解释,物权法规定了承担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有两个责任人,分别是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和登记机构。但按照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责任人之间既没有主观的关联共同,也没有客观的关联共同,因而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如前所述,造成错误登记的直接原因是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登记机构只是没有审查清楚而给予登记,是造成损害的间接原因。

  他说,政府的赔偿责任和造假者承担的责任在法理上叫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依照法律规定,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产生两个以上的赔偿请求权,数个请求权的救济目的相同的,受害人只能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如果受害人请求承担责任的行为人不是最终责任承担者,行为人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有权向最终责任承担者追偿。

  他同时指出,过错原则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实践中登记错误的发生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疏忽、过失或者申请人与登记机关的人员恶意串通等原因造成错误;二是登记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段导致错误。第二种情况,完全是登记申请人的过错造成的,登记机关没有过错,所以理应让造假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