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兵器:交通侵权与保险法律博客 - 刘律师 - 网易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1:16:21


新疆支教两年:内心在山水间获得满足

凤凰网资讯:在石河子大学的最后一课,讲的是什么?

贺卫方:1月15日,实际是一个讲座,闲聊博客经历。石河子大学有一个学生老师共做的课题——博客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虽说“政治思想教育”多少是过时的用词,但我觉得课题要做好,就要了解不同风格的博客。我写博客已有四年多,有一点自己的感受。

当时学校已经放假,但那天还是来了很多不同学科的学生并提问。我坦率地讲了我的一些感受、一些不满、一些追求。

凤凰网资讯:算是一个告别演讲吗?

贺卫方:那天学生弄得特别温馨,有学生收集了我在石河子大学这两年的活动视频和图片,现场播放,特别感动、特别温馨。

凤凰网资讯:离开石河子大学时,自己的心情是怎样的?毕竟呆了两年在那里。

贺卫方:两年时间到了,按照原先计划,当然应该回到北大来,自己任务完成了也不能总在那儿待着。

但两年产生了许多情感,跟人的交往要比在北大更广泛,从校长、书记,到校办主任、宣传部部长,到保卫部,跟各种层次的人都打交道。而在政法学院,除了法律系,还跟历史、思想政治、政治学、民族学、社会学等系的老师一起交流。“两年来,我的支教生活时时处在一种欢快的气氛之中,在这里我得到了在北大从未享受过的礼遇。”

在新疆的两年,我学习了很多以前没有的知识,比如新疆历史、兵团历史,并启发我去思考民族问题如何解决这样的大问题。同事们把他们的经历、感受、研究成果潜移默化地传递给我,使我对新疆的感受也变得更加真切,更符合新疆本地的实际。这两年,个人的收益是非常大的,所以我感谢石河子大学,感谢新疆。

作者  | 2011-4-10 13:32:46 | 阅读(0) |评论(0) | 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2011-3-30 22:11:31 阅读14 评论0 302011/03 Mar30

 (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作者  | 2011-3-30 22:11:31 | 阅读(14) |评论(0) | 阅读全文>>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1-3-3 1:18:03 阅读29 评论0 32011/03 Mar3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依法维护和规范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全市执法尺度,我院审判委员会已于2010年7月21日讨论通过了《关于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供全市法院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本院民一庭反映。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0年7月21日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为认真贯彻和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统一两级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尺度,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前该类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交强险中的第三者界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损害发生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人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第二条 【无证、醉酒、逃逸、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机动车驾驶人因无证或醉酒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或者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受害人要求相关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追偿。

作者  | 2011-3-3 1:18:03 | 阅读(29) |评论(0) | 阅读全文>>

转-贺卫方先生评孙伟铭案判决-司法如何获得国民的信赖

2011-2-26 21:50:46 阅读15 评论0 262011/02 Feb26

不独立的司法只能处于权力与民意的双重挤压中,无从前行

经过成都中院一审、四川高院二审,孙伟铭因为无照醉酒驾车导致四死一重伤而先判死刑,终审改为无期徒刑。二审宣判之后,最高法院马上表达对于判决的支持,并要求今后遇到此类案件将依照此例统一适用法律,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

尽管本案受害人值得同情,醉酒驾车肇事也亟待加以惩罚和遏制,但是,法院对任何犯罪的处罚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不可混淆有罪与无罪的界限,也不可在此罪与彼罪之间含糊其辞。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更是通过法治保障人权的制度前提。

遗憾的是,本案的审判正显示出我们的司法决策尚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在一些论者质疑的基础上,我们不妨再作出几点进一步的分析。

    “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的标题,该章涵盖跟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的四十余种罪名,第一三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正是其中的一种。严格地说,“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一种类的概括或曰类罪名。请注意刑法的措辞:

    第一一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一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款略。)

作者  | 2011-2-26 21:50:46 | 阅读(15) |评论(0) | 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解读《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2011-2-8 16:02:55 阅读75 评论0 82011/02 Feb8

  胡云腾,1955年出生,籍贯安徽省六安市,1971年9月参加工作。法学博士学位,教授,博士生导师。2002年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人民法院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这个规定的出台对克服现存的司法尺度不统一的现象具有怎样的重要意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与其他国家判例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胡云腾:首先,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机关不仅是人民法院,而且还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就是说,今后的案例指导制度有三个系列,公安指导案例系列,检察指导案例系列和审判指导案例系列,分别指导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工作,这与其它国家的案例或判例一般仅指法院的判例有很大区别。

  其次,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是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政策,切实体现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一致认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案例。所以,指导性案例一定是反映司法公正、受到人民群众称赞、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案例,它是案例中的精品案例、模范案例,是法官审判执行工作应当参照的楷模,是宣传法治活生生的实例,是树立法治和司法权威的典型,是理论研究的生动素材,是体现司法智慧与审判经验的载体。这与我们通常对国外判例的理解有很大不同,与我们以前想象的案例指导制度也有差别。

  再次,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从其性质上看是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更准确地说,是解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国家法律的一种形式,如有关刑法、刑事诉讼法、物权法方面的指导性案例,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