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礼号冲绳攻略:扬州“12366”热点问题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1:21:12

“12366”热点问题

 

出口退税问题

1、出口设备,因由部分质保金,只有90%的款项,如何办理退税?

答: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如果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企业可以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2、咨询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船舶,是否可以申请退税?如果可以,发票如何开具,如果不可以,发票如何开具?

答: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

 

车购税问题

1、扬州市区的车购税在哪里交?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办税地点: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29-35#窗口)扬州市文昌西路332号  咨询电话82990970

所需资料:(1)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内地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薄》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车辆购置税的完税凭证丢失?怎么办?

答: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毁损、丢失的,纳税人持行驶证到车购税处查询完税证号,在公开发行的地市级以上报纸(《扬州日报》、《扬州晚报》、《中国税务报》等)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中应注明车主名称、车辆型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码、车牌号码。登报事宜由纳税人直接与报社联系。

遗失声明登报后,车主携带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车辆需要在《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加盖公章,向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证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3、车辆购置税有无新的调整?

答:按照财税【2009】第154号文件精神,对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购置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办税服务厅

1、企业办理注销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请在注销前确认以下几点:

(1)无违章未结案情况,即无逾期未申报、逾期未缴纳税款等情况;

(2)无稽查在案情况;

(3)无稽查结案未履行情况;

(4)不是出口退税登记纳税人,如是出口退税企业,需到进出口管理处取消出口退税资格;

(5)无未申报行为(所有属期):包括当期的申报信息;

(6)无欠税(含呆账、包括未到缴款期限的欠税);

(7)发票结存为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有两个步骤:

(一)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注销:一旦注销将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请于注销前确认企业已无需开具发票业务。

(1)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防伪税控企业注销登记流程表》,完整填写表中信息,加盖公章;

(2)带IC卡及《防伪税控企业注销登记流程表》至办税服务厅窗口修改时钟;

(3)回企业(共享系统至代开税务事务所)进入开票系统,将所有结存发票做作废处理,然后进行注销抄税,无结存发票直接进行注销抄税,成功后拆除金税卡(本步骤可拨打苏北航天信息公司电话,要求提供上门服务,电话968897);

(4)带金税卡、IC卡、发票购领簿、包括空白作废发票在内的所有结存发票及《防伪税控企业注销登记流程表》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注销报税,上缴两卡。

(二)征管系统注销:

(1)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也可在网上下载),完整填写后加盖公章;

(2)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已在地税注销的,以地税出具的注销通知书代替)、发票专用章、发票领购簿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目前流程未变更,还需带由管理分局出具的纳税结算表)

(3)15个工作日后到办税服务厅值班长窗口领取注销通知单。

 

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步骤:

(1)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也可在网上下载),完整填写后加盖公章;

(2)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已在地税注销的,以地税出具的注销通知书代替)、发票专用章、发票领购簿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目前流程未变更,还需带由管理分局出具的纳税结算表)

(3)15个工作日后到办税服务厅值班长窗口领取注销通知单。

 

2、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需要带什么资料到哪里办理?

答: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带已变更过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完整填写信息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可至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至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带已变更过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完整填写信息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可至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至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变更结束带新税务登记证副本、金税卡、IC卡至所在分局综合业务科变更防伪税控基本信息,然后至大厅办理变更发行。

 

3、维扬区个体工商户因经营地址变更,税务如何处理?

答:同区变更:经营地址为租赁的: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复印件留存)、租房协议及房产证明(租赁个人房产的必须带房产证明,租赁集体房产、公司房产或单位房产的可在租房协议上加盖公章)、完整填写信息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可至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至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经营地址为自有房产: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复印件留存)、房产证明(原件核对,复印件留存)、完整填写信息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可至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至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跨区变更: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由原属地管理分局出具的《迁移通知书》。

另外: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广陵、维扬、开发区之间迁移,不需变更税号,在这三个区与邗江区之间迁移时需变更税号,因而同时需填写《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迁移表》和《防伪税控企业注销登记流程表》,并按表上内容办理防伪税控的注销手续,注销后金税卡、IC卡由企业带回,到迁入分局重新发行。

在广陵、维扬、开发区与外税分局之间迁移时,还会涉及到股权变更,优惠资格等相关问题。

 

4、税务登记证变更办理是否在行政审批中心?带什么资料?

答:税务登记证变更首先确定变更项目,一般有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有些项目间存在关联关系。

(1)变更单位名称:

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带已变更过的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复印件留存)、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核对,复印件留存)、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核对,复印件留存)、公章、完整填写信息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可至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至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带已变更过的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复印件留存)、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核对,复印件留存)、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核对,复印件留存)、公章、完整填写信息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可至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至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变更结束带新税务登记证副本、金税卡、IC卡至所在分局综合业务科变更防伪税控基本信息,然后至大厅办理变更发行。

(2)变更法人代表:

股东不变更: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复印件留存)、新法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任命法人的股东会决议或上级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完整填写信息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可至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至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股东变更:  除上述各项资料外,还需提供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税务管理员签字并加盖管理分局公章的证明(市局征管处要求)。

(3)变更经营地址:

同区变更:经营地址为租赁的: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复印件留存)、租房协议及房产证明(租赁个人房产的必须带房产证明,租赁集体房产、公司房产或单位房产的可在租房协议上加盖公章)、完整填写信息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可至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至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经营地址为自有房产: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明(如房产证明的所有人与营业执照的业主或法人代表不是同一人,需提供关系证明或者无偿使用协议)、完整填写信息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可至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至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跨区变更: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由原属地管理分局出具的《迁移通知书》。

另外: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广陵、维扬、开发区之间迁移,不需变更税号,在这三个去与邗江区之间迁移时需变更税号,因而同时需填写《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迁移表》,并按表上内容办理防伪税控的发行事宜。

在广陵、维扬、开发区与外税分局之间迁移时,还会涉及到股权变更,优惠资格等相关问题。

(4)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完整填写信息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可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至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5)变更注册资本:询问变更的是注册资本还是实收资本。

注册资本: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完整填写信息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可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至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实收资本:不需办理变更。

(6)变更股东:提供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或上级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税务管理员签字并加盖管理分局公章的证明(市局征管处要求)、完整填写信息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可至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至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5、办理注销IC卡如何办理?

答: (1)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防伪税控企业注销登记流程表》,完整填写表中信息,加盖公章;

(2)带IC卡及《防伪税控企业注销登记流程表》至办税服务厅窗口修改时钟;

(3)回企业(共享系统至代开税务事务所)进入开票系统,将所有结存发票做作废处理,然后进行注销抄税,无结存发票直接进行注销抄税。成功后拆除金税卡(本步骤可拨打苏北航天信息公司电话,要求提供上门服务,电话968897);

(4)带金税卡、IC卡、发票购领簿、包括空白作废发票在内的所有结存发票及《防伪税控企业注销登记流程表》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注销报税,上缴两卡。

 

增值税问题

1、非增值税范围企业,现出售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答:(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属于销售动产,应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因此,对营业税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征收增值税。

(2)销售额的计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2、购买航天信息的金税卡,是否可以抵扣?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抵扣。根据国税函【2006】第1248号文,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购货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开具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还有用于采集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

 

3、企业购买彩色电视机用于职工教育,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买的电视机属于集体福利是不可以抵扣的。

 

4、单位安装电梯能否作为固定资产在进项税额中抵扣?公司购买空调,监控设备,办公用投影仪是否可以作为固定资产进行进项抵扣?

答:根据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5、 一般纳税人出售旧的固定资产怎么样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9年1月1日开始,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自己使用的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6、 企业一般纳税人购买的面包车主要用于送货是否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抵扣?

答:对照消费税条例,如果该车为应征消费税汽车,则不得抵扣。根据国税发【2008】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零售企业向贵公司销售货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应填写贵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而不是组织机构代码,否则不能认证通过也不能申报抵扣。

 

7、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种植花木并销售是否需要交纳税款?

答: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所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等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包括树苗、花卉。因此,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己种植花木并销售免交增值税。

对农业生产者外购并销售的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因此,企业必须将自产自销和外购的花木分别做账。

 

8、管道燃气公司向客户销售燃气卡,同时收取燃气费并开具了发票,请问应在何时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管道燃气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9、总机构在扬州,分支机构在江都,是否可以合并在扬州开票?

答:不可以。根据税法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各自领购发票。经咨询,扬州除邗江和市区外,其他县的分支机构必须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10、企业将汽车过户给另外一家企业,汽车是05年购买的,转给其他单位没有收取汽车的货款,现需要交哪些税?税率是多少?手续如何办理?

答: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是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且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按税率4%减半征收。

将车辆购置税的完税凭证、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的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到新企业所属的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11、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本公司轿车作为公务车,是否可以进行固定资产抵扣?

答:不可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2、餐饮业,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6】202号和国税发【2009】10号文规定,餐饮业的饮食店、餐馆、酒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范围的应税行为应缴营业税,附设门市部和外卖点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税增值税。

 

13、企业存货发生在自然灾害中发生损失是否需要将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答:自然灾害需有证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50号文第二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中没有包括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所以不需做进项转出。

 

所得税问题

1、查补的08年土地使用税和交纳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应根据土地使用税实际发生的时间追溯到以前年度进行税前扣除,重新进行所得税补充申报;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税收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是2006年注册,是在2009年开始营业,所发生的费用(办公费、验资费、工商注册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吗?企业购进的土地使用权是50年,请问摊销年限是怎么算的?在土地上改建房屋是否可以将购进土地所发生的费用并入房屋作为固定资产?

答:(1)根据苏国税函【2009】8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开办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不短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对2008年1月1日以前未摊销完的开办费,未摊销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按三年减去已摊销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均匀扣除。

(2)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入账的,购买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分期摊销;土地连同建筑物一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购买时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分期计提折旧。

 

3、该企业为重工业企业。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否可以进行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企业在筹建期的开办费用如何摊销?

答:根据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新税法中(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规定。

根据苏国税函【2009】8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开办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不短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对2008年1月1日以前未摊销完的开办费,未摊销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按三年减去已摊销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均匀扣除。

 

5、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提供资料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吗?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时间从什么时间开始?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可以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同时享受优惠吗?

答:按照苏国税发【2009】9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时限、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在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后,可以同时享受。

 

6、买上市流通的股权,所得的分红是否需要交纳所得税?

答:建议主体明确为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如果企业连续持有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取得分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7、企业清算所得能否弥补亏损?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亏损。

 

8、企业接受机器设备作为抵债,经过评估及法院判决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这部分是否可以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因此只要企业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入账价值的公允的,则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出口退税问题

1、出口设备,因由部分质保金,只有90%的款项,如何办理退税?

答: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如果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企业可以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2、咨询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船舶,是否可以申请退税?如果可以,发票如何开具,如果不可以,发票如何开具?

答: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

 

3、出口加工区内的生产型企业,在出口货物时是否能够享受免抵退政策?

答: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好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征管问题

1、 个人申请代开普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代开普通发票的受理管辖

代开普通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代开范围和对象,根据各类代开普通发票的申请,相应的受理管辖如下:

(一)临时经营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在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需要代开普通发票,并免征税款的,应在农产品生产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其他免税范围项目申请代开发票的应在接受代开普通发票方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固定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在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四)外出经营的纳税人需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在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资料审核

(一)申请代开人应填写并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付款方名称、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电话号码等项目应填写齐全,清楚、准确,逐份盖章或签字确认,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销售货物(不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不需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3)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每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须持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双方合同;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二手车交易)单位还应提供该固定资产购进时的发票原件(或相关凭证)及计提该固定资产折旧相关的账簿、凭证原件(查验)。

2、销售货物(不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临时经营者个人应提供的资料:

(1)个人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下同)原件(查验);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每次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须持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双方合同。

3、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2)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3)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每次金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须持付款方对所购农产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4、对申请代开人申请开具单笔金额较大或累计代开金额较大的,纳税人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进货发票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

(2)运费发票或者与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运输单证;

(3)农业生产者的土地承包(租赁)协议(销售农产品);

(4)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栏次应该填写什么内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通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纳入机动车销售统一分票税控系统的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其他企业销售机动车或者纳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机动车零售企业向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栏统一填写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

 

3、某个体工商,已领取营业执照,尚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现发生一笔销售收入,急需开具发票。可否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申请代开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