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林氏家谱:劳动者维权仲裁手册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21:21:01

关于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包括试用期),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非过失性辞退);(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性裁员);(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部分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劳动者同意终止);(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注意:不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算起①)。

①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指出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该条适用于广东省)

另外,在广东省、山东省等个别地区对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明确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关于企业对员工罚款的问题——企业的罚款制度到底是师出有名还是滥用私刑?

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3月12日发布实施)第六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于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颁发516号令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时至今日,一些用人单位的“奖惩条例”仍然具有强悍的效应。

重庆渝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冯宗伦说:用人单位是没有对员工罚款权利的,只有政府职能部门才具有行政处罚权(罚款)的权利,是经过行政许可的。单位处理员工只能叫扣款或赔偿损失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保密义务、竟业限制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其他都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职工承担的违约金。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的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企业的一些违令指挥和苛刻制度该寿终正寝了。当我们受到“东家”非法侵犯时,当它们肆无忌惮地挑战正义底线时,我们不应该继续忍气吞声!脑筋开动起来,血液沸腾起来,身子直立起来,大家团结起来,积极响应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一同反客为主,一同抵制用人单位的非法压迫、侵害!

用人单位的秘密武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为加强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一般都有各自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奖惩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等内容。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适用于该单位的劳动规则,有时它比国法的效力更直接、更强悍,难怪众多劳动者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之淫威下战战兢兢、马首是瞻,蒙蔽了司法求助的视角。

站在劳动者的位置,关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立法上是比较薄弱的区域。很多单位利用法律灰色区域以及制定并行驶规章制度的权利大肆剥夺劳动者权利、加重劳动者责任,用条条框框的枷锁约束和压迫它的职工,以达到其非法的目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真的可以为所欲为吗?它如此任性胡来,我们要听之任之吗?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338号)第二条 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组织巡视监察活动时,要检查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督促其按时报送备案;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新开办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劳动规章制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经审查,发现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三大原则:

一、内容和程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明确告知劳动者。没有公示的制度,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可以不遵守。即谓:无知者无罪。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新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应把规章制度公示。可以以合同附加、制定员工手册或多媒体培训等形式展现。员工进行培训时做好书面笔记,尤其是违反原则的条文,可充当证据。

三、修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单位不能通过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的变更私自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变更规章制度单位必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而且变更的内容不得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和同的约定有冲突,否则劳动者有权不遵守。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如何理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关于上诉问题中的“严重”二字,社会各界一直讨论不休,十几年来,至今没有一个确切的结果。笔者才蔽识浅,自然也不能带给各位同仁意外的惊喜。笔者认为,把这把裁量的尺子交给工会或广大职工代表,只要不是用人单位一人说了算,那么结果就是最合理的。

劳动法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工会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公司法》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006年发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被法论界标榜成“法之圣者”,是给部分用人单位的对抗人道的规章制度的“重磅炸弹”,可是这枚炸弹在企界运用了五年,稍偏远处的用人单位那豆腐砌成的规章制度依然纹丝不动。如今风烛残年的它曾经也雄壮豪迈: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关于早会的问题——上班前的早会迟到了单位有权利扣或罚你款吗?

虽然实践中,每天的早会是员工的被迫意愿,单位的一厢情愿。但也不能否认早会对职工的积极作用。

首先,早会有利于员工了解单位的新产品、新工艺、新策略、新计划、新方向以及陈词滥调等;其二,一些单位在外是羊,在内是狼,员工可以通过早会上单位的“开诚布公”认识单位的可爱或可憎之处,增进交流或在逆境培养独立意识、自我意识和维权意识;其三,有利于使员工对在台下站二十分钟能提高生产效率产生怀疑,会怀疑的人说明不是行尸走肉;其四,使员工看到阶级,激发其上进心;其五,方便员工与其它“地位”相当的同事建立维权统一战线;其五,培养员工的时间观念,本来业余时间被加班和生活压榨得体无完肤,还要每天抽出几十分钟听领导们轮番训斥,情何以堪?故此员工可以利用这几十分钟思考人生问题,合理利用时间;其六,早会可以锻炼管理人员的口才、勇气、号召力和指挥能力。……

什么是工资?什么是最低工资?

‘工资’是单位发给员工的工钱,这众所周知;‘最低工资’是指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最低保障,是法定责任。然而许多企业给工人发的只是‘工钱’,暗箱操作搞着克扣工资的把戏,却把几乎整个中国都瞒过去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四条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一月166.7H)提供了正常劳动(注:①),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①: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工资简介: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摘自《百度百科》)

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通过立法确定的,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法定工作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地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5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

平时加点的加班费:乘150%、休息日加班费:乘200%、法定假日加班费:乘300%.

关于工资的法文·观止: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 930日国务院批准1990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法律中说‘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事假等应减发工资;‘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不包括下列情况:(1)应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使企业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对职工扣款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每月扣除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扣除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30: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工作时间的组成和折算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

  季工作日:250÷4季=62.5/

  月工作日:250÷12月=20.83/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法定节假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修订)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和中秋节(放假1天)、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6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2011年节假日新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10年12月9日),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1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二、春节:2月2日(农历除夕)至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30日(星期日)、2月12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

四、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五、端午节:6月4日至6日放假公休,共3天。

六、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共3天。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