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殡葬管理条例:劳动者维权仲裁手册5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17:03:45

工会——职工的政治舞台

基层工会委员会组建法律保障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指示精神,所有工人群众都有加入工会组织的权利,并从法律上得到保障。

《宪法》第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外资企业法》第十三条: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职工的合法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国务院鼓励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24条 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必须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工会法》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具有高度的独立性。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生管理,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用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广泛联系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发展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在一起.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中国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工会章程》(200810月修改)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利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利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设,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扶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利工会报刊上,参加关干工会工作称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利待业,可保密会籍。保密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全员大会。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八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2001年10月27日修正)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来源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①;(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注解:①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工发[1978]101)规定,

一、 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不计交会费(基数)。
二、 学徒工会员,一律按每人每月人民币5分交纳会费。
三、 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计算交纳会费。
四、 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以及按劳动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所领取的各种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交纳会费。
六、 收交的会费,暂时全部留在基层工会掌握使用。

基层工会委员会组建程序

组建工会的方法步骤:
1、成立建会筹备组,一般3-7人以上组成,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后企业主应当张榜公布
(1)设一名组长(不论学历,但要有一定领导组织能力和正确的思想品德,组长一般由单位党政领导担任,由小组自主研究决定。成员由有关部门及工人代表组成。筹建组成员原来不是会员的,要先向上级工会申请入会,办理入会手续。筹建组的成立及成员名单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工会呈报批准。)
(2)可再设一名常务副组长,由工会主席候选人担任。
(3)组员若干名(根据企业会员人数多少定)。
2、筹备组的主要工作任务
(1)向职工宣传组建工会的意义、内容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宣传《工会法》、《工会章程》、《劳动法》等。
(2)制定组建工会工作计划方案,拟定工会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3)统计人数,发展会员,填“会员登记表”,发会员证。原会员凭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工会会员证重新登记,继续组织学习、舆论宣传。

(4)划分工会小组,选小组长,由各工会小组推荐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

3、选举会员代表

(1) 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会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代表人数比例一般掌握在会员数的30%,代表总数不得少于30人。会员人数较少(100人以下)的单位可直接召开(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和先进性。

(2) 讨论、推荐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工会干部的基本条件【按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在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工作,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受到职工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企(事)业单位工会干部】对候选人初步确认和初步考察。

3.向上级工会提出建会申请
(1)介绍单位基本情况;(单位的主体情况、职工人数、男女比例等),附上工会委员会主席及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即简历。
(2)依照《工会法》、《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
(3)上级工会经主席办公会研究后给予批复。
4、最终确定工会委员会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工会主席——同级党政副职(含临时虚职)
副 主 席——中层正职(含临时虚职)
委 员——各级职工代表(内含一名财务人员)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可由副主席担任,委员内要有一名懂财务的人员。如不设副主席,可由工会委员内财务人员担任主任。
5.召开工会成立大会,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会员100人以上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100人以下召开会员大会)
主持人由筹备组组长担任;1、工会筹备工作报告;2、通过选举办法;3、两委会通过候选名单;4、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名单;(不能是两委会建议名单的人,但必须是会员,有选举权)5、大会选举,由总监票人主持(1)清点人数,(2)发选票,(3)填票,(4) 投票,(5)开箱检票,(6)当场唱票或休会计票,(7)总监票人向大会宣布计票结果;6、大会主持人宣布两委会委员选举结果7、新当选委员代表讲话;8、领导讲话;9、大会结束。

工会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可实行等额选举,差额率为10%以上。选举方式: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有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工会可设工会专职干部1人(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委员分工可设:组织、宣传、法律、文体、生产(劳动保护)、生活女工(财务)等。
6.召开首届工会委员会选举工会主席,各委员进行分工。
7.向上级工会报告选举结果
上报内容包括:(1)选举时间(2)会员总体情况(3)选举结果及当选人的得票数。
8.区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对选举结果进行审批并下发,组建工会工作完成。

9.刻印公章。待上级工会对工会委员会批准后,持批复复印件及刻制公章的申请书(一式三份)按隶属关系到所在区、县或市总工会组织部办理刻章手续,到当地公安局刻制公章。

注意:1.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工会委员会候选人提名中有基层员工。

      2.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是工会委员会成员,但不能是工会主席和财务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是普通会员。

      3.《关于建立工会筹备组的函》、《申请建立工会组织的报告》、《关于申请召开首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关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基层工会入会申请书》、《工会会员登记表》和《会员登记汇总表》交社区工会联合会审查原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公司留底,《会员登记汇总表》盖公司章后上交社区工会联合会。

关于××单位建立工会筹备组的函

××工会(上级工会名称):

我单位系        (单位性质),现有职工      人,  年  月  日开业(或搬迁至此)。现准备筹建工会组织,筹建组负责人由       同志担任,组员由       、       、       、       同志组成。

请批复!

附:筹备组成员简历

××(单位全称)工会筹建组成员情况表

(包括姓名、性别,入职时间,是否会员,是否愿意加入会员、备注……) 

单位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等。

(所属单位盖章)                                                        

×年×月×日

××企业申请建立工会组织的报告

××工会:

为了更好地协调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团结和组织职工共谋企业发展;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事)业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我单位申请在xx月xx日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请审批!

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企业性质;职工人数等。

                      ××企业工会筹备组(代章)

                                   ×年×月×日

关于女职工工作委员会

《中国工会章程》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总工发[2006]61号):第七条  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四十二条  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四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 

第四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企业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总工发[2009]16号):

第四条 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七条 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 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九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有关方面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 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四条  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八条  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第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总工发[2009]28号):第二点第(一)项  健全组织体系(包括)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健全,单独设置工会工作机构,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符合有关规定,工会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或工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有单独工会财务账号,独立使用工会经费;加强专兼职工会干部、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加强会员会籍管理,职工入会率达到85%以上。
其它法律法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09]32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09]4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会自身建设的决定》(总工发[2010]6号):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总工发[2001]16 号)

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五十二条  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   第五十三条  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一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第五十六条  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经费来源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多方筹集。

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

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七条  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安全生产、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与监督——工会和职工的监督权并不是一种形式,而是具有法律效应一项职责

依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 、《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工会和职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权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条文规定了工会的监督职责。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监督。 

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二条,工会具有以下职责:

1.工会对劳动安全卫生及劳动条件的监督职责

2.工会对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障的监督

3、工会对工作时间的监督职责

  按照《劳动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改为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工会对加班劳动报酬的监督职责

 《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工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维护好员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批评权、检举控告劝、拒绝劝、紧急避险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等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以及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