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梦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者维权仲裁手册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2:47:10

中国工时制的规定

根据用工单位的性质,我国实行三种工时制: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后两者称为‘非标准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2、综合计算工时制:按周、月、季、年计算,但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基本相同:水陆空铁、邮电、渔业等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勘探、建筑、制盐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的部分职工等;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批准参照执行。

     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是法定节假日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时制: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月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企业中高管(不包括一般管理人员)、外勤、推销、部分值班人员,长途运输、出租、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

      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均应采取适应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如果单位部分职工按季综合计算工时,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周(或月)的实际工时超过40小时(或166.64小时),但是季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时没有超过总法定标准工时(500小时)的,不算加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一季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08个小时。

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和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不能按季、年综合计算延长工作时间。

以人为本,合理延长工作时间——谁剥夺了我们的健康权和时间支配权!

一个成年人的睡眠时间不低于8小时(晚上九点前睡着第二天早上五点前醒来是对健康最理想的保护)。大家都知道一个常识:太晚睡觉等于自杀。这不是吓人的,权威的健康专家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每天少睡1.6小时,等于每年折减6.2天寿命,或者相当于遭受约3万欧元的经济损失。睡眠专家指出,持续的失眠(包括被迫失眠)就是处于严重的亚健康状态,最终可以导致肥胖,糖尿病,高血压甚至心肌梗塞的发生。

目前,非法用工单位猖獗,延长工时、变相强迫加班、强迫延长工时、通宵赶货等现象并不是特例,也不是短期。许许多多的大小规模的企业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强迫职工加班36个小时以上(每月),甚至高达250小时,总工时超过400h。这些用工单位满嘴的人性化企业,实际上它们把职工的健康、时间、生命当成牟利的工具了,它们午夜梦回的时候良心安定否?难道我们就情愿让它们非法侵占我们的时间甘心随它们蹂躏我们的健康吗?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根据《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超过部分)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规定,后果比较严重。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注:如果用人单位同时触犯第四条和第五条,处罚为二条的叠加,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并行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在福建、辽宁、山东、四川等省的大部分地区,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1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罚(其中,轻的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100元标准罚款;中的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100元以上至300元标准罚款;重的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300元以上至500元标准罚款)。

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1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罚(其中,轻的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100元标准罚款;中的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100元以上至300元标准罚款;重的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300元以上至500元标准罚款)。

多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当依法支付受害者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带薪假:探亲假、年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等等

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年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就是说用人单位在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以外,还另外再支付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即在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基础上,用人单位另外再支付职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和300%的赔偿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即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第二款)年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剩余日历天数’是进厂或进厂周年那天到年终的剩余时间,‘年休假天数’按规定:职工累计工作(不限在同一单位)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郑道贤拿出笔,打开手机的计算器,说,“举个例子,假如你出门打工了十多年,你是今天5月1日进厂的,那么你今年的年假是(215÷365)×10天=5.89天,那么你今年的年假天数折合后是5天,进厂第二年开始才依照上个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婚假丧假

这婚和丧摆在一块,叫人感到别扭,不过在下也是照本参料,也因为婚假与丧假有个共同点——不宜过长。毕竟沉浸于喜悦和走不出悲伤都是不好的现象。

关于婚丧假,有关文件是这么规定的: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①,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①晚婚是指迟于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三年以上初次结婚者,即:男25周岁 女23周岁;晚育是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社会保险、福利——依法缴纳和享受社会保险是公民的基本责任和权利

国家和社会为保证每个公民享有基本生活权利,而对贫困者提供物质帮助,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城乡困难户救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住房救助等。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五险一金是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社会保险的五大特征: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如何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呢? ⑴参保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税前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工资项目总额/12个月)作为本年度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上一年度发放工资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月数的平均工资计算本年度的缴费基数;对于本年度参保单位新招用的职工,以起薪当月的工资总额核定本年度的个人月缴费基数;因特殊情况上一年度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以上一年全市(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各省市(同一缴费年度)之间因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因素、城乡人口比例等因素不同而有所差异。

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是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平均工资比所在地区上一年的平均工资高300%(低于60%)时按该地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300%60%)核定。如2010缴费年度(20094月至20104月)北京市下限为1615元,上限为12111元; 2011年度上海市标准社保缴费基数从今年41日至明年331日实施,下限为2338,上限为116882011缴费年度(201141日至2012331)济南市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1556元,上限为7776元……你能在几分钟之内查出你所在地区本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吗?很重要哦!

因为上报的保险缴费基数直接影响劳动者的个人权益,因此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瞒报、漏报、少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缴费比例

因为各地区各时期的缴费比例存在差异(一般相差0.5%~~2%),以下数据仅供参考。

北京市城镇户口:
养老保险单位20%(单位缴纳部分全部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8%(个人缴纳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单位9%+1%,个人2%+3(大病统筹);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2%;生育保险单位0.8%(不分男女),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按行业性质确定缴费比例,个人不缴费;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12%

2011年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社保费缴费比例分别为: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2%和个人缴纳8%;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12和2%;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和1%;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50%;工伤保险单位缴纳0.50%。

许多人对社会保险的认识存在误期,以为缴纳保险金额越少越好甚至逃避(违法),这是非常傻的想法。如以上所述(如北京市)比例,单位为你承担的部分为:20+10+1%+0.8%+12%+工伤保险缴纳率﹥43.8%,而你个人承担的部分只有:8+2+3+0.5+12%=22.5+3元,单位应为你缴纳的保险费用是总数的三分之二(据说有些地区达到四分之三)。
 

缴纳和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义务和权利。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员工离职时单位因依照201071日起实施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关于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什么是退休保险金?

依照规定,参保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自由职业者和失业人员自己接续投保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前后合并计算。

退休保险金计算:一般情况下,基本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以北京市为例,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20061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20061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19987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为使员工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基本的生活保障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使员工在退休后按月领取退休金。

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条件:(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55-(又新传男55,女50,不过没有确切文件);(2)缴纳养老保险累计15年。

失业后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01171日前)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即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累计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二)辞职或自动离职的;(三)依照法律、法规或是人民政府的规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人员。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算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即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1)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 晚育假增加15天;(3)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4)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5)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x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x50%。 

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五个月内办理.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程序:

1申报条件:(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2申报材料:(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办理程序:(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津贴

生育待遇(产假补助)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是XXXX月入职XXX部门的员工XXX,工号XXX,于XXX日请产假共X天,现产假结束已于XX日上班,特向公司申请生育待遇(产假补助),请批准。

                                                        申请人:XXX             

                                                       XXXX日                                        

工伤工资的申请书

           

敬辞,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号,工伤发生大概时间、地点、经过和结果,医院名称,医院诊断结果。本人从XXX日至XXX因工伤在家休养,特申请工伤期间工资。

申请人签名(日期)

                                                                              附:医院诊断证明书以及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

工伤认定标准(附图格)

详见:工伤认定办法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