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剧秦香莲全场李斯忠:从简单案件看“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交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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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简单案件看“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交锋(之三)

2010年11月19日16:41东方法眼胡波16407人次浏览评论0条字号:T|T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之主张,学界所持观点并不统一,且激烈交锋,从简单案件即可窥豹一斑:某乡人民政府将某通村公路建设工程发包给陈某。为陈某运送水泥的李某所驾货车在工地上侧翻,李某当场死亡。李某的近亲属要求陈某和前述乡人民政府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8万余元,并以将李某的遗体抬放到乡镇府相胁。该乡人民政府邀请设于该乡的人民法庭参与乡司法所主持的调解。人民法庭是否应当参与调解?

A观点认为:人民法庭应当参与调解。人民法庭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综治维稳”工作部门之一,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稳定是其负有的职责;人民法庭参与调解,并非对案件作出实质性的司法结果,不违反司法活动的原则和规则。A观点认为:人民法庭不应参与调解。人民法庭在未立案之前介入纠纷,既有滥用司法权之嫌,又可能造成先入为主的不良后果;该案如果达不成调解协议,乡人民政府、陈某和李某的近亲属都将成为该人民法庭受理的“生命权纠纷”的当事人,李某的近亲属将对该人民法庭法官行为、司法行为或司法结果的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笔者赞同A观点,并认为:“调解”是集一切资源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调解的结果如何,最终取决于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人民法庭参与未立案纠纷的调解,仅为司法活动的延伸,并非真正的司法活动,并不对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实质性处分,不具有法律意义,故,该调解行为不影响此后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将解决矛盾纠纷的战线前移,是能动司法大有可为的一个重要途径。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