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玩玩具:从近期几个案件看司法与传媒(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9 07:44:37
作者:贺卫方
来源:天则经济研究所
来源日期:2011-6-22
本站发布时间:2011-6-22 11:12:43
阅读量:244次

[依法治国]贺卫方:从近期几个案件看司法与传媒(上) 2011-6-22
高全喜:
贺卫方教授讲的虽然是两年前的事情,但是现在听也还是觉得声情并茂,而且揭示了非常丰富的意义。我谈几点感慨。
第一,卫方教授刚才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或者判断,这个概念或判断值得我们去深入关注或者从更高更广的角度去思考。他说,中国进入了一个案例时代,尤其是近十年或者近三五年来。确实,我们都说中国社会是一个转型社会,就是从一个传统的威权体制转型到一个现代民主法治体制。我认为我们的转型社会是双层的,大的方面说是从过去的威权到一个相对来说正常的市场经济或者说民主的公民社会的转型,这是中国大的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的逻辑。但是,我们在这个特殊语境下谈中国的转型社会,其中又有曲折。我们现在处在大的方面的转型中,又有点倒退方面的转型,处在这样一个矛盾的逻辑中。要探讨我们所处的时代,我觉得从大的方面说,在改革开放以后是一个大的不可阻挡的从威权社会向现代社会自由民主法治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但是,在大趋势中,我们又隐隐感到倒退的逆向转型,大的转型和逆向转型交织在这个复杂的时期。所以,我觉得在这样一个双重背景下来看卫方教授所谈的,我们从法学的角度,从经济学的角度都可以探讨。卫方重点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说现时代的中国进入一个案例时代,大家还要好好地深入思考案例时代到底隐含着什么。以前社会秩序的维护,个人利益的伸张,一种社会治安的维稳,大体上是完全行政性的,现在则是通过法治的形式、案例的形式来体现中国社会逐渐转型,这是一个特征。一个社会的变革通过司法的审判形成了一种逻辑,大家遵循着这样的司法导致的逻辑,然后区分正义解决纠纷,形成大家普遍遵守的规则,我觉得这是一个普遍大趋势,是社会的进步。进入案例时代与过去没有案例来说是一个大的进步。
第二,什么是案例时代?所谓案例时代,就像卫方说的,自主性的、依照法律本身自己的一个独立的机关,法院也罢、衙门也罢,它能够依照规则审判案件。既然是案例时代,我们大家关注的确实是媒体中涌现出来的各种各样的案例,各种大家关注的无论是民事上的,还是刑事上的,甚至是隐含着政治意味的案例,大家都作为案例来看,这也符合中国社会最近这些年来的发展进程。我们的案例时代是不是真正的案例?我们假如从案例的角度来分析的话,刚才卫方教授谈了很多的因素,通过司法来引导社会,等等。不过,我要提醒诸位的,那些看上去是案例的媒体案例,实际上很多并不是真正的司法性案例,因为它们没有达到真正案例所要诉求的司法公正的法治标准。但毕竟它们也不是过去那样的群众运动了,我们不搞阶级斗争和敌我矛盾了,表面上还是以法院判决的方式,然后有各种各样的程序、一定的形式上的东西,但实质上我觉得并没有达到真正的案例时代。我觉得在这一点上要把握卫方所谓的案例时代所隐含的批判意义,就是我们要促成不被扭曲的案例时代的到来。本来中国社会三十年的发展,慢慢改良是能够达到这一步的。卫方刚才谈到政法委80年代的议论,甚至到89年初要取消政法委,但是后来又来了一个反复,这里面我们看到是有点倒退的。我们这个时代中的进步的逻辑和倒退的逻辑在发生张力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卫方他们所代表的法律人,正在用艰难困苦的努力来推进一个真正的案例时代的到来。
第三,谈一个具体的技术层面的问题。刚才卫方教授谈到了很多,我在学校讲课的时候也经常讲:事实真相。我们一般都说追求事实真相,但什么是事实真相?这里面有一个法律事实和一般事实的区别。因为事实真相本身不可能独立再现,我们追求的是一种法律事实,而不可能还原成物理事实,这可能有点过于专业了。不学法律的人可能会说,一个案例发生了,我总是要追求它的最原始的纯客观的事实,但这个事实不可能存在,发生了就是发生了,它们只能是通过不同的视角、不同的人、不同的展现方式证成出来。司法中的事实真相,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所提供的事实要件,我们维护的是这样一种法律事实,这个事实是不是充分地具有法律所支撑的事实。这里面就会导致一个问题,法律这一套技术性的、程序性的东西对于构建这个过程是非常重要的。刚发生的事情,谁有这样的标准、权力来证明这个事实,就是事实。人世间通过法律程序证成的事实是相对来说最不假的事实,谁有资格、谁有能力来提供绝对的事实。卫方教授一直说我们要追求事情的真相,无论各个案例中都要追求事情的真相,这是司法独立的起点,但是我就补充一点,这里所说的真相是一个法律事实上的真实,这个法律真实可能未必和绝对真实完全贴合,但是它比把这些权力让渡给其他人,在人世间可能更有价值,因为人做不到上帝,但是很多的其他的权力拥有者和财富拥有者,他们往往以提供真相的这种方式来抵制或贬低法律事实的这套机制,但是导致的结果往往是更大的一种灾难。
张曙光:
谢谢全喜,下面请郭宇宽先生来评论。
郭宇宽:
我是作为贺老师的粉丝来的,我今天听了有一些体会和大家分享一下,也许能对贺老师讲的内容做一些补充。贺老师前面讲到西方法律传统和中国法律传统不一样的地方,国外有板有眼,我们的领导说话不靠谱,会来点诗歌。但是我觉得要补充一下,中国的法律也一直分为王法和地方习惯的实际操作的法律。我做记者的时候特别爱到农村去调研,比如侗族地区,它的民间组织叫做“款”,一个寨子都有很好的结社,他们的约定和判例法非常像,非常具体。我们历史上比如某家偷了别人一只鸡该怎么罚,谁家养了鸭子吃了隔壁的稻子该怎么罚,谁家说话侮辱了隔壁的妇女该怎么罚,判例非常清晰,包括彝族地区也有这样的倾向。有一个总体上我很不喜欢的老师比较注重中国法律的乡土资源,他有点走火入魔的倾向,他变成中国特色,这是有点不对的,但是重视中国民间传统中间有和国家通行的法律的并不矛盾的资源也是很好的一种方向。让我们觉得当我们谈论一些法律理念的时候,我们用不着照搬照抄西方的,中国人这么做也挺好的,没有什么会觉得这是从意志文化中移植过来的东西。进一步说,为什么我们说我们看到的一些留在文本上的王法和民间的判例有这么多的不相似。我觉得很好理解,王法是强权的这个地方的州府县令言书法随的这样一种规则制定,和一个地方上有一定的这种民间社会的在相互制约下相互自发地产生这种原生性的规则,那应该是一种天然的自下而上的认同上就是不一样。英美法系之所以带有很强的经验主义的色彩,带有这种公共判例的传统,我觉得这和它们民间自治的传统非常有关系。这是我补充的第一点。
第二,贺老师特别强调媒体对于法律有些时候产生的影响有好的也有坏的,当然在我听来贺老师主要讲的是比较好的、积极的、尊敬透明公开的一部分。我想补充的一点是,当我们讲到中国的司法不独立的时候,比如贺老师讲到中国的审判和最后的判决是分离的,这和媒体是一样的,媒体的采访写作和最后的呈现也是分离的。但是为什么在很多现在的社会舆论看来觉得媒体是中国的一个非常进步的力量,相对于法院有时候让贺老师这样的学者都有些失望。既然都不独立,为什么在社会这个阶段,媒体也不独立,但是它的状态要好一点,有一个结构性的力量也可以纳入我们的思考。比如舆论和权力的夹缝,有一个也是带有权力特征的,就是商业力量作为一个构建生态的参与者,我的博士论文写的就是媒体适合那些权力的制衡,媒体也从来不是一个独立的东西。商业力量的坏处很明显,但是它也有好处。比如我们现在都喜欢看一些偏南方、偏市场化的媒体。总体上说,偏市场的媒体相对来说比较尊重司法、信息透明和自由,因为商业需要这样的信息。比如三聚氰胺奶粉或者哪边发生地震了,直接会影响投资者的判断,而这些商业力量就是媒体的广告纸。我有时候觉得,如果我有机会能见到贺老师前面提到的那些法官,我真想表示我内心的敬意。法官所作的比一个媒体人难得多,因为法官所做出来的判决和一个媒体记者或编辑最后出来的文章都是有社会的外部效应的,他拿的工资绝不足以支撑他完全的工程。如果就靠一个月几千块钱的工资就要对社会的道义负大责任,这不是用工资来衡量的。但是,媒体可以通过市场的途径给予良知和道义一定的补偿。当一个媒体形成一定的口碑,任何新闻的报道都很及时,而且这些报道都不离谱,会受到市场的追捧,最后这些记者的收入会不错,这些力量是最直接的推动中国媒体进步的力量。当你面对面去见到一些现在中国媒体的高管,有些人真不是好人,包括《南方周末》换了这么多届主编,到后面是一届不如一届。尽管领导的素质可能还不如某些法院院长的,但是南方的媒体和一些市场化已经形成完整的路径依赖,它会坚持它的一些报道体系。像法官的这样的群体在这样一种环境下接触良知,他还不能像很多媒体人这样开微薄,甚至连教授都不如,教授还能出来讲课,他们非常憋屈,也只有贺老师吹捧吹捧他们,能在这种孤独的环境下能坚持做出这样了不起的判决,中国有这样的人确实是真正的精英。甚至我觉得他们如果被抓到贪污了一点都不一定是坏人,能做到这样已经很不容易了。
再有,贺老师讲到在这些法官的队伍中有不着调的,也有一些好人。我们要回答一个更大的问题,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我们怎么看待这样一个环境的气场。一帮人在一块最后完成了一个规则,这个东西就是这样运作的,它超越了任何一个人。挑出来任何一个人可能道德水准高或者低,但是整体呈现这样一种现象。
我想有两点值得补充。一个是贺老师提到的媒体参与的力量。我想,媒体好的一点是有社会和市场的力量撑腰比较勇猛,但勇猛的同时也可以看到媒体的消费倾向越来越强。这种消费倾向表现在甚至连新闻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就好像追逐时尚一样,这段时间有个时尚品牌就炒作一下,这段时间有个邓玉娇大家就炒作一下。假如不是因为邓玉娇容貌靓丽、名字也起得好,邓贵大这个名字有特色,可能这个事情就炒作不起来。真正在这次炒作媒体热闹之后推动像贺老师很忧虑的真正制度层面的改进。我觉得有一个概念很好——“能动的社会”。我们刚才讲到为什么英美的法律能够非常尊重民间的传统,其实它可以通过长期的,因为媒体的注意力是不断转移的,但如果中国的公民能够持续感受到一些规则的制定关乎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有持续有力的公民团体。比如女权组织是最有持续关注力的一个团体,而且行动力很强,全世界各地的女权组织都是很厉害的,动物保护组织也很厉害。像这样的代表的一种公民的团体如果能在媒体炒作邓玉娇案之后能够持续地关注其中的问题,能够推行使得一些判例能够固定下来。而且未来的人,即使我们不用修改我们现在中国的这些法律,让有的人想到虽然下次可能不是邓玉娇这种有个性的女孩,可能新闻没有这么吸引眼球,但是盯着这个事情的人可多了,有一些人专门和这种事情较劲,这个判例可能在未来都会有一些不一样的地方。
第二点,我想到了贺老师讲过去的一篇很好的文章。这篇文章非常著名,叫《复转军人进法院》,很有法律社会学的特点。当我们思考一个群体,一个群体有它的惯习,有它一种场域的氛围,我们不能笼统地用一种文化这种大而空的概念来解释。社会科学的研究有一个规则,就是你只有用社会事实才能解释社会事实,大而空的东西说不清楚道理。贺老师的那篇文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角度,这个角度有点像怀特的书。他讲,作为个人,他可以千奇百怪,但是一个时代或一个群体的人,他如果有一些共同经历,这些共同经历或者特征一定会塑造这个群体的整体性的选择或者说习惯的行为方式。贺老师讲到了我们现在思考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中国这些法官在现在的环境下做得非常艰难,在其中也不乏有良知的人。我觉得顺着贺老师开启的《复转军人进法院》的研究,我们可以进一步做一些研究,就是如果我们能够做一个分析的话,现在的法官群体的构成发生了那些变化。而他们的这些构成在不同时代,社会科学的研究就需要找不同的变量,因为不同的政策等外部变量的引入,对于这个群体产生什么样的反应,影响了他们哪些习惯性的倾向,甚至可以分析一下这些法官的职业取向。我前一段看到一篇文章写得很好,写的是中国记者的出路是什么。中国记者一般都是由新闻学院毕业到一个报纸,小记者干几年以后当主人,还有一些不干了的,有几种出路,有的人跑到企业或者公关公司当公关经理,有的进政府,有几种不同的职业取向。这些职业取向也是一个指标,解决记者对于他的职业的未来还有什么预期。我们看到中国古代和西方都有很多这样的故事,就是一个人最后罢官而去,但是中国现在没有一个有说服力的规范告诉我们中国的法官群体作为法律人的群体有些什么未来的取向,而且这些取向最终决定他们的人生幸福感和成就感是什么样的。假如我们能找到重庆地区的1000个法律人和北京地区的1000个法律人做一个分析,他们的职业尊严感,这个就很有说服力,可以给薄书记做一个重要参考。假如我们有1000个样本,这1000个样本都是过去做法官后来不当了的,有的做律师,有的当老师,他们的人生成就感在10年之后会发生什么变化,这也会给我们带来很大的启示,同时这些启示也能进而对于这些中国法律群体的自我净化,产生群体意识的自觉,他们能够自觉地意识到我们法律人在这个时代的定位和对未来的宿命是什么,可以有一定的帮助(以上根据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张曙光:
谢谢。下面我们请何兵来评论。
何兵:
今天贺老师讲了几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媒体的司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这点在目前有两个部分。一个是民与民之间的言论自由的保护,就是所谓的批评的问题。我在几年前写过一篇文章《追慕梁实秋》。梁实秋在和鲁迅进行笔战的时候,鲁迅骂得可狠了。这样的一篇文章如果放在我们当下的法院进行判决,鲁迅会怎么样呢?他肯定会被判侵犯名誉权。这里的第一个问题就是那个时候的文人通过笔战打仗。怎么会文化批评过于激烈的话就会到法院去呢?这是一个学术之间的批判,怎么会涉及到言论自由呢?如果我们法院的尺度掌握得很严,这个国家就没有鲁迅。在这样的问题里有两个核心请大家注意,关于事实和关于评论。一个言论对事实有误是不是就可以判断它是侵犯了名誉权,但实际上事实有误都没有问题,错了一点都没有问题,因为事实是可以推测的,我推测错了你有什么办法。事实的推测是错误的,事实的评论是过激的,这都是可以的。所以在民与民之间要掌握这个尺度。第二个就是司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就是人民批评政府。著名的王博导有一个著名的“双起”,警察起诉记者,公安机关起诉报社,重庆让人感到害怕就在这。实际上王博导根本没有研究过这个问题,他没有办法“双起”。其中有一条,政府机关没有名誉权。政府从来就没有名誉权,政府公务人员个人有可能有名誉权保护,但政府没有。
贺卫方:
我插一句,我们国家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个人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而这个法人现在已经被推定为政府机关也享有。比如深圳罗湖区法院他们曾经起诉过并且获得过深圳中院和广东高院的支持,赔偿了8万人民币,所以中国的机构可以套用这个。
何兵:
政府如果有名誉权的话就违反宪法,我们宪法规定公民对政府或国家机关有批评的权利。如果我国的政府有名誉权,就一定要修改宪法,就是公民对国家有正确批评的权利,不然谁能保证自己批评政府不会批评错呢。所以政府放在那就是被挨骂的,所以不能对政府有名誉权。要搞清楚这一点,国家机关没有名誉权。名誉权是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利益,而国家机关没有自身的民事利益。
还有一个问题,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媒体怎么去报道?这次药家鑫案我写了一篇文章,废除死刑不能用在这个案子里。废除死刑是一个社会运动,社会运动的前提是社会认同。专家里面有很多都是张悟本。司法对传媒确实要有警惕,仍然要保证根据法律流程,不要专家怎么说就怎么说,尤其是假借专家之口为一己私利。
再一个问题,对于这样的民意,媒体应该说什么。我对贺老师有一些微词,他说药家鑫的案子你们可不可以不说杀不杀,让法院来判决。法院公开审理是做什么的?你们只给我看,不许说话,说话就干扰了。所以公开审理的含义就是让人民看,让人民说,让人民评,这个评不是说等我判完以后再评。所以,评议审理过程的案件人民就是可以说。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清楚,公开审判就是要人民群众公开评。公开评包括对结论的抵触,这是把民间的智慧全部亮出来,法院去参考。许霆案到底扣上这个罪还是扣上那个罪,包括深圳机场拾金案,我就给了很明确的答案,她肯定构成盗窃罪。
再谈一点,我们说李庄的判决是“春天的故事”,但到底是微博的春天还是法制的春天?民间的舆论在微博上流通,中央在微博上看老百姓,是微博的春天而不是法制的春天。我和贺老师在一个问题上已经达成了共识,就是陪审团。为什么和法官沟通这么费劲?就是体制的限制。中国司法的根本问题是缺少人民的参与,所以在强调法官职业化的同时一定要强调陪审制。现在的问题是民意没有管道进法院,所以法官可能假借民意。操纵民意之所以可能,一定是因为没有管道把民意送到法院去,我觉得这一点大家应该达成共识(以上根据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盛洪:
我想补充一点。贺卫方教授刚才讲了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我觉得要加上宪政原则可能更完整。我想分析一下邓玉娇案和李庄案。这之中可能有网络的作用,没有司法独立,但是有某种宪政上的一些变化,这些变化并没有达到我们期待的高度,但是在朝着这个高度走。我觉得是从一个短视的执政党走向一个稍微长视的执政党,尤其是李庄的撤诉,可以被看作是最高层的决定。这个决定就是不希望因为一个地方大员的喜怒和政治生涯牺牲整个执政党的政治合法性,我觉得这是非常重要的。其实宪政原则本身是形成的,一方面可以说是民意的影响,但一方面应该是执政集团和执政集团内或它之外的这些文化政治精英经过多少代的积累提炼而成的。其实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有长远眼光这样的含义。所谓的长远眼光导致的宪政原则就是表面上对当下不利但对长远有利的原则。再往前一步就要提升,因为这还是一个长远的功利主义,再往前提升就是更高一些,形成一些高级的文化传统。
我有一个补充或者说小小的批评,卫方教授不太重视中国资源。一个知县依据孔孟的原则,依据以前的故事来判案,这个很类似于英美的判例法。判例法就是心中有宪政原则,然后有先例,根据先例来做出判断,这其实是很好的一个模式。另外一点就是关于司法独立的资源,近些年我看了一些文献,所以想说一下。中国司法独立的思想资源源远流长,从《尚书》开始就有。当时周公对成王说,法律颁布出去就要严格执行,不能按你的意思办。这个说得很不充分,但这是两三千年以前说的。这个话在中国很多时期都是被强调的,虽然没有达到像西方那样的强调高度。汉文帝有一次出游,马惊了,他说要把人杀了,廷尉说不行,说根据我们的法律只能罚他钱,因为法律是天下之公器,汉文帝就接受了。还有唐太宗的故事,他的司法部长顶他说,你的话是个人之喜怒,但法律是天下之公器。我想强调的一点是,在这方面中国没有什么特殊的,古今中外其实凡是有成功的历史的社会,必定有这样的宪政资源存在。把这些东西拿出来,必定推动中国现在的这种宪政改革,包括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
秋风:
我也做个补充。我现在在研究《尚书》,有一篇特别值得重视,是例证,是周公要退休,还政于成王,是一篇政治遗嘱性的文书。这个文书里面强调的最重要的一个看法就是司法独立,这里面特别强调了文王从来都不去干预司法,而且他从来都没有干预司法的意图,他把这些工作全部交给了那些负责司法的官员,让他们自己去执行。从此以后所有的王都必须遵守这个,这是一个宪法原则。在成王里面自己颁布的策命中也讲到了这一点,他讲,你以后判决的任何案件不要因为我对你说过这个人有罪就判这个人有罪,你要按照礼法来判断,不能因为我的喜好构成判断。我觉得这个东西对于建立我们法律的信仰非常重要。我们通常都会以为我们中国黑暗,大家都是专制的司法传统,古代的印象实际上会强化对司法的梳理,其实历史不是这样的。
关于舆论与司法,贺老师还是比较平衡的。我可能觉得舆论对于当下的司法独立还是起一个正面作用的。我觉得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我觉得其实我们还处在一个现代国家制度构建的过程中,这意味着司法独立所需要的最基础的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我们现在的工作是要建立这个制度。只能通过一个政治的过程建立司法独立的制度,政治过程有很多,比如立法、执政党的推进等,但这里面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就是民意和舆论的推动。舆论和民意在个案中看似是对司法的监督,实际上它推动了司法意识到自己的独立性。我们现在处在一个司法争夺战中,刚才大家都讲到权力控制司法机构,现在媒体要做的工作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把司法机构从权力的控制中拉出来。民众要把司法的控制权抢过来,其实就是这样一个过程。媒体特别关注这么多案件,而且大家的讨论最后都会涉及到司法的独立问题,法官的独立问题,法官究竟对什么人承担终极责任。这不是直接的责任,而是究竟司法是要服务于人民主权,还是服务于执政党的主权。我觉得在这个时候可能需要有一个政府的维度。
我想简单地评论一下司法的职业化和民意。我在这点和贺老师的看法一样,一定要推动司法职业化。但是我想补充一点,当司法职业化运作起来的时候,职业化的法官所表达的意见或作出的判断应该是融合了民意的专业判断。只有这样的专业判断才能获得民众的认可,这个认可不一定是一个个案的认可,而是从一个长期的角度来说,民众会认为你作出的判断是合乎大家的正义感的。刚才何兵教授讲的陪审团很重要,因为民意一定要进入司法的决策过程中去,否则即使不变成司法专制,也变成和人民的正义感没有关系了,这时候就会存在很大的问题。在这个时候,汹涌的民意实际上是一个大家自发地发明出的替代工具。既然现在没有陪审团,民意没有正常的管道来进入到司法的决策过程中,那我们就起哄。其实这对于法官能够作出公正的判决还是有作用的,我相信它的积极作用要远远大于负面作用。
赵农:
今天听了贺老师演讲,我有一个非常明显的感受。我觉得,虽然看起来讲的是司法和舆论之间的关系,而且是用案例来做说明,其实,既有政治哲学基础性的东西,还有非常明显的政治势力的较量。这种哲学基础,就是个人主义,即一个非常核心的政治哲学基础。中国从孙中山开始就讲民族、民权、民生。如果这个“民”不落实到每个活生生的个人身上,很可能就有某个政党、个人、机构、组织借以人民的名义作恶、实行专制。这一点可从文化大革命或者建国后的一些事例上得到证明。目前,抽象的“民”正在向具体的人权、人格和人道慢慢地进行转化。由于文化和历史的原因,我们对个人主义仍然比较排斥,但毕竟发生了有利的转变。
个人主义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只有基于个人的判断,基于个人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才会使由所有的个人所组成的不同职业的群体,真正承担起应有的责任,真正成为职业化。现在法官体系面临着各种高压管制,而媒体尤其是新媒体的产生,已经让个人不受强制而自由地表达言论的情形成为现实。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目前中国只有三家报纸,个人要想表达尖锐的观点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根本发表不了。当局只用极小的成本就能控制那几家报纸。而现今的互联网,却让你可以随时进行交流。所以我认为,个人主义的原则和道德基础正在慢慢形成,尤其在新媒体的作用下,它会不断渗透到各行各业,包括司法判决。通过具体的案例而不是说教,个人主义可以得到更好的传播——在具体的过程中不断地体现这样的原则。
自由评议人:
我补充两点。第一点主要是关于媒体和舆论的认识。大家对于互联网作为媒体的价值的表达还不够清晰充分。从互联网的专业表达来讲,网络进入Web 2.0之后,所有的网民可以自己生产内容来发布,刚才我们说传统媒体的采写是分离的,但互联网的Web 2.0时代以后就统一了,我觉得这对我们研究舆论的作用非常有意义的,任何人都可以想什么就发布什么,不受控制。这样的话我们对民间力量的阐述可能更充分。
第二点是郭宇宽先生讲了自己对那几个法官的崇敬,他们的工资不足以支撑他们所付的责任,我觉得这个说法还有待商榷。公民的社会责任感需要多少钱才能够支撑起来呢?某些人除了自己获得的钱,还有他的社会地位和角色,我觉得处于那种角色和地位的人所承担的责任不应该是用钱衡量的。如果他做到了也不至于非常伟大,至少来讲这是他就应该做的事,而更多的人没有做到,我觉得是没有做到的人渺小,并不是说做到的人伟大。
张曙光:
我觉得有几个问题我们研究一下可能是很有意思的。一个是造神和立法。过去造神,现在还在造神,但现在的造神和过去的造神不一样,过去造神有人信,现在造神没人信,而且引起的是反感。把造法和造神对应起来,现在的立法造法处在有人信有人不信的状况。过去对法律的信任可能更差,现在的普法宣传还有些作用,再加上案例的曝光,这两个过程的转变还是可以看得出来的。胡锦涛、朱榕基去清华是作为校友返校,和其他校友一样,没有必要大是肆宣传。二是主权和人权。过去我们是主权高于人权,这是颠倒的,因为过去只有主权没有人权,改革开放以来,人权问题逐渐提到了我们的面前。三是官意和民意,过去是只有官意没有民意,现在民意逐渐萌生,变化也在发生。所以,从这几点来看,我觉得说是案例时代或者转型时期确实是在变,但是变的速度确实很慢,有点让人着急,而且还有反复和回潮。
我想说的另一个事情是,何兵说政府就是要挨骂的,没有什么名誉。这是对的。但是有一个问题,谁去骂?学者的责任就是骂,就是批评。好政府做好了,人人看到,不用宣传,这是你的责任。我觉得学者的责任就是监督,就是批评,但问题在于反右和文革打断了学者的脊梁,而市场化的扭曲又腐蚀了学人的灵魂。学人学术还没有摆脱权力的掌控,又茫入了金钱的奴役和驱使之中。一是高压,二是给钱,现在政府有钱,再加上一些杀鸡给猴看的事情,所以现在的学界没有起到这个作用。我觉得现在的媒体的作用确实有两方面,一边推进,一边扭曲。现在的媒体人也缺乏独立性,他们先要保自己的乌纱,其次还要赚钱。其实可以在边际上行走,你先发了,书报查究官看不到,就过去了,看到了找到你,你准备好检讨就是了,这样去应付才有可能,其实南方的那些比较开放的媒体就是这样对付的。所以我觉得转型还要动员社会的力量,骂得多了一些,前进得就快一点。其实这些案例能吵起来真的有好处。现在就是哪个问题能炒起来,哪个问题就能解决,哪个问题炒不起来,哪个问题就吃亏。所以,我觉得学界和媒体可以炒起来,问题一炒起来就到明处了,就掩盖不住了,大家就可以说话了。我觉得卫方讲的法律和媒体的问题确实是这样。
我觉得不要去埋怨谁,其实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政府,也就有什么样的老百姓,就有什么样的学界,老百姓的水平和政府的水平是一样的。这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不可能一个很高另一个很低。某些人可能高一些,那仅仅是个案,整个社会水平不是这样,就需要在互动过程中相互促进,既提高社会的水平,也提高老百姓和政府的水平。
贺卫方:
几位评议人提出了非常有价值的意见,我想不仅是法学界,还有很多经济学社会学的朋友对法学的关注,的确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法治的呼唤,也体现了法制不再是一个大家一块玩的现代艺术,而是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的东西。如何把案例时代的案例不仅仅是热闹过去,而是要把它固化成为我们前进的脚步,从而使得制度在一个个案例中得到改善,社会的转型能够在一个个案例的过程中得以实现,并且朝向一个更加合理的方向。也许随着案例的积累,我们可以发现后面的案例比前面的案例更让我们感觉到能够实现我们心中的那份理想。我个人其实也在反思对古典文化的评价,我觉得盛洪兄和秋风兄特别看重这个东西,也做了很多研究。实话实说我没有看出你们读出的那些东西,我相信我会注意这个方面。何兵教授很敏锐地觉察出一些东西,但是我自己总觉得你有些人民拜物教了,可能有些使得你对问题的看法总是千头万绪都归结到人民没有进入到法院,其实过去人民进法院的时候正是最恐怖的时候,比如文革时期的批斗大会,人民比专业人士听话得多,更容易情绪激动得多。所以我觉得你的那个单纯的人民进法院带来的更多的是恐怖,而不是审慎的决策,这可能是我的一个想法。
谢谢张老师,谢谢各位!
2011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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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复:从近期几个案件看司法与传媒(下)
从头到尾读完了。
真的感到舒服。我必须支持他们。
用户:逢源堂 发表于:2011-6-22 12:12:01支持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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