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剧秦雪梅吊孝阎立品:发生在2005年的一个能动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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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2005年的一个能动司法案例

2010年08月11日16:43东方法眼王学堂206人次浏览评论0条字号:T|T现在“能动司法”成了个热词。当然,到底何是“司法的能动”,“能动的司法”与“不能动的司法”界线何在,相信一些人和我都一样,可能除了这四个字,并不知道多少。

不知道仍然能写出个一二三四,就很有中国特色。我也不例外。

晚上读书,遇到这样的一个实例,值得分析。

大约案情应该是这样的。

有个叫甄玉凤的妇女,与山东省安丘市景芝镇北河西村民委员会发生了民事赔偿纠纷。

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甄玉凤3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但村委会无力赔偿,案件久执未结。

法院查明,福克斯食品有限公司因征用厂地须每年向北河西村委交纳土地补偿费。

2005年7月12日,法院到福克斯调查交纳土地补偿费的有关情况。最后以“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为由,给予该公司行政罚款3万元(注:原文如此,但显然是司法罚款之误。),并冻结了相关存款。

这样执行的合法性是不容质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至于“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罚款,民事诉讼法上也很清楚。

但问题在于,书面的法律规定遇到了生活的现实难题。

福克斯食品有限公司是1999年德国福克斯调味品跨国集团在华的独资企业,也是潍坊市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司法行为的介入,连锁反应相继而来,公司带动的农户纷纷上门要求提取供货款,(公司)一时资金周转困难。

“我公司与本案无丝毫的关系,既非直接当事人也非间接当事人。文明执法、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是外商投资者的呼声。上述个别行为,不能使外商口服心服,已经严重影响了我方德国外商投资者的信心”。

这是公司总经理给时任潍坊市委主管农业的书记的信中内容。

话有些严重,但形势逼人却是不争的事实。

法院的司法行为可谓屋漏偏逢连阴雨。

这件事的最后解决方法是“福克斯食品有限公司被划走的3万元很快被退回”。

该公司决定“在安丘市景芝镇追加投资,继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和农产品基地建设”。(资料来源:郑金兰着《三农手记》,文汇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第120——123页)

作为一名法律人,读取这样的案例实在是五味交杂。

法院的执法错误吗?

显然不能如此简单下结论。

那企业的反映无理吗?

似乎也不能轻易下结论。

市委副书记的干预干扰了司法独立吗?

似乎也不好指责。因为如果没有书记的过问,案件会得到如此处理吗?

相信熟悉中国国情的人都会心知肚明。

我们会发现,在中国,本来很简单的事情似乎也并不那么的简单和轻易。

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当然需要用中国的思维方式。“司法能动”,或许就是建立于这种合理的现实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