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仙3新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中国法院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0:24:36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作者: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刘晓阳    发布时间: 2006-09-18 16:51:44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能提供了正确指引。全省法院当前最现实、最紧要的任务是解决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实践活动。

    一、进一步明确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司法方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的核心是政治权力。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惩罚犯罪、维护稳定、化解矛盾、促进发展的重要任务。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和法院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广大法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必须始终站在政治的高度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后,我省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总的形势是好的。但由于国际形势复杂性和国内问题特殊性的相互交织,我们处在社会矛盾凸现期、对敌斗争复杂期和刑事犯罪高发期,意识形态领域的思想斗争十分尖锐。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司法机关和队伍形象,在司法领域意识形态中造成恶劣影响。另外,受我国古代封建传统人治和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及其司法价值观的影响,各种观点不同、甚至相悖的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和司法观念相互交织,使一些法官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司法理念不清、执法思想混乱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司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手中的权力被错用和扭曲,对此,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足够的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以往相比有了很大变化,在新形势下履行好审判职责的难度越来越大,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对法官和法院领导干部提出的要求,特别是政治上的要求越来越高。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这是一条根本政治原则,思想上绝不能有丝毫动摇。

    党的十六大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法院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的前提,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要增强党性观念,坚定不移地依靠和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法院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绝不能倡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坚决抵制非党化、非政治化、绝对独立等错误思想。法院的审判权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司法权力的运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要端正“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指导思想,坚决杜绝脱离群众、漠视人民群众利益的观念和做法。法院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要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主题,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实施,切实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和各项权益。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一全体法官的司法思想,牢牢掌握司法工作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确保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和司法方向,真正做到忠实于党、忠实于人民、忠实于法律。

    二、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大力加强司法作风建设

    2005年以来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集中整改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了全省法院的司法水平。但从目前看,这些成绩的取得只是初步的,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部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和司法行为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是工作作风漂浮,不深入、不踏实,组织纪律性差,工作拖拉,敷衍了事,办案粗糙,对法律和事实的认识不求精准,政治、业务素质存在明显差距;二是衙门作风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冷、横、硬、推,漠视群众利益,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这些问题归根到底与部分法官和工作人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得不牢,司法为民意识不强有关,如果不坚决反对并及时纠正,任其发展,积弊成疾,就会影响司法公正,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损害人民法院和法官队伍的形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联系工作实际,抓住重点,不断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解决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审判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作风建设,领导干部是关键。各级法院领导干部的信仰、信念和信心,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法院各项事业的成败。各级领导干部要有奋发有为之志,常思进取之心,永葆积极向上的良好精神状态。认真制定正确的工作思路,搞好本单位、本部门的作风建设和各项工作的落实,在其位,谋其政,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这既是党性原则的体现,又是班子建设的必然要求。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下级不能作的,自己首先不作,以实际行动带领队伍形成良好风气。各级领导干部要有敬业精神、创新精神和务实精神,做实事求是的表率、联系群众的表率、遵守纪律的表率、清正廉洁的表率,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和领导水平。加强作风建设,着力点要放在基层。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法官长期工作在基层,时时刻刻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群众评价法院和法官,往往是从身边法官的一言一行中来认识、观察法官的作风和形象的。各级法院在加强作风建设中,要把心操在基层,劲使在基层。向基层选派法官时,要坚持选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的法官充实到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带出一方正气,造就一支热爱基层、热爱群众的基层法官队伍。加强教育是作风建设的重要途径。要强化宗旨教育,教育法官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真心实意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强化法纪教育,坚持依法办事,提高法官和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化为法官和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行为准则和工作动力。加强作风建设,要从制度上规范法官的行为,认真落实《法官行为规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监督激励机制,确保形成良好的司法作风。要在全省法院大力提倡精诚团结、协作共事的良好风气,坚决反对互相诋毁、互相拆台的不良风气;大力提倡勇于进取、善于学习的良好风气,坚决反对碌碌无为、得过且过的不良风气;大力提倡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的良好风气,坚决反对因循守旧、弄虚作假的不良风气;大力提倡堂堂正正、公道正派的良好风气,坚决反对当面一套、背后一套、阳奉阴违的不良风气。要通过加强作风建设,营造一个工作相融、和谐合作、团结向上的氛围,做到风清气正,风正法行。

    三、充分认识坚持改革是法院事业发展的根本动力,以改革推动法院各项工作

    经过不懈努力,全省法院司法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基本完成了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目前,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实质性阶段,但一些法官和工作人员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思想准备不够充分,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偏差。一是有畏难情绪,认为我国的法治环境不理想,法院的社会地位不高,司法体制改革很难克服体制上的痼疾,悲观失望,缺乏开拓进取和勇于创新的精神,还有的对触及个人利益的改革产生抵触情绪,采取规避方式,缺乏应有的大局意识。二是一些法官和工作人员一讲司法改革,就是西方议会制度、三权分立,主张对西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照抄照搬,甚至提出摆脱党的领导和权力机关的监督。这些观念都是极端错误的,无视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和现状,思想上保守僵化,阻碍了改革的深入推进。

    理念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一种内在的、隐性的但非常巨大的动力。改革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对司法理念进行变革,没有正确的理念指导和支配,司法改革就难以深化和推进。一是要进一步坚定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信心。一方面要看到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改革基本上是在现行体制内进行的,属于未通过立法、修改法律,法院可以自己操作的改革内容。虽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地触及到体制性障碍,但不能因体制的障碍,法院的改革就停滞不前,在现行体制框架下,法院工作改革的余地仍然很宽广。另一方面,党中央高度重视,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中央转发了《中共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确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法院按照中央部署,制定并开始实施第二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央的重视和决心,为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树立了信心,鼓舞了斗志,明确了前进的方向。要看到社会发展的趋势和依法治国进程的不可逆转,丢掉幻想,放下包袱,自觉投入到法院的改革事业中去,知难而进,奋发有为,永葆高昂的精神状态。二是要坚持循序渐进。司法改革既是制度性法律文化的一次变革,也是观念性法律文化的一次重大革命。这种文化的双重性决定了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必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充分考虑法官群体和社会成员对法院改革的承受能力,避免改革措施对原有的司法权运行格局造成过大的冲击,为改革措施制度性权威的生成提供必要的时间准备和适应条件,力争每前进一步,改革成效就能平稳地增加一分。改革创新是做前人从未做过的事,存在很大的风险,决策程序越科学、越民主,成功的概率就越高,改革的成本就越低。在改革决策时,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从国情、省情出发,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切忌脱离实际、好大喜功、忽视细节。要事前主动地集中民智,形成共识,确保改革决策的正确性和合法性,避免盲目试错,降低改革成本。三是要坚持正确的改革策略。正确的改革策略来自于对改革现实条件的清醒认识。法院改革的现实条件,一是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二是人民群众的诉讼能力水平;三是法官职业化素质的现实水准。法院改革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脱离这个现实条件,决不能超出现实国情为法院改革所提供的改革空间和实际可能。历史经验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必须十分重视步骤、方法和策略,既不能照搬照抄西方模式搞拿来主义,也不能无视世界文明的共同成果搞关门主义,必须从实际出发,大胆借鉴,稳妥推进。只有把这些问题从思想上、观念上解决好,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才不会左右摇摆甚至偏离方向,司法体制改革才可能顺利推进,取得成效,法院各项事业才能更快更好地发展。

    四、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努力实现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多年来,我们一直强调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办案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对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认识并不一致,一是认为法律效果就是社会效果,只要严格依法办案,社会效果就会自然显现;二是认为法官追求的目标是法律效果,领导追求的目标是社会效果,把具有话语权的主体的意见当成社会效果的代名词;三是认为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是国家法制不健全的表现,是法律对社会现实的妥协。这些对裁判的社会效果的认识是不正确的,不符合司法的本质和价值。裁判的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规范被客观、公正、准确地适用于具体案件,使人民的意志在个案中得到实现。裁判的社会效果则是指法官处理案件时,根据相关司法规则选择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平衡,化解矛盾和冲突,实现社会的和谐、公正和效益,并以此规范人们的行为,使社会大多数人对法院的裁判作出肯定性评价并建立对法官人格的信赖。注重法律效果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安”。在司法过程中,法官首先要注重法律效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司法,以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同时,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适应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源于社会也必须回归社会,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最终是通过其作用于社会的效果体现出来的。法律和社会这样一种天然的,历史的联系,决定了在司法活动中,必须高度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司法过程中,如果不注重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完整结合,甚至为了单纯追求法律效果而不顾社会效果,不仅不能运用法律调整好社会关系、解决好社会矛盾,甚至会引发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问题。另一方面,法律并非完美无缺,是有局限性的。法律具有稳定性,而过分的稳定势必陷入僵化,不能完全顺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法律的普遍性要求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适用一个标准,但要实现真正的公正就必须考虑每一个个体的具体情况。一个高明的法官应当通过法律应用过程,通过确定的方式弥补法律的偏失和不足。具体地讲,就是要努力地寻找和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结合点,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切不可片面强调某一方面,顾此失彼。

    法官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准确认定事实,并按照社会效果的内涵,去把握裁判结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应该是统一的,但在现实情况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往往并不总是处在理想化的运行状态中,法官对案件的裁判从形式上看是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的,但实质上其裁判结果并不公平,仍然有失公正,当事人不服判决,申诉、上访一直有增无减,致使司法资源疲于应付。裁判的“两个效果”不统一有着深层次的成因,但最终落脚点是对裁判社会效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大量事实证明,“两个效果”背离的裁判,都是错误的裁判,无视裁判的社会效果将使裁判的法律效果丧失殆尽,因为它违背了司法的主旨,违背了司法的规律。保证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必须加强教育和管理,建设一支具备职业道德和精深的专业技能、具有社会良知和人格魅力的法官队伍。要建立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对有失偏颇的内心裁判进行矫正,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平衡,使不安的利益和社会关系归于安定,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要充分运用调解等手段化解社会矛盾,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和多数人的利益。

    五、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坚持司法工作专门化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法院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做好新形势下法院工作的根本方针,任何时候都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一些法官和工作人员“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存在官僚主义作风,严重脱离群众。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真正的英雄,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改造客观世界的主体。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把群众路线落实到一切司法活动之中,真正做到“人民司法,司法为民”。

    坚持司法工作专门化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必须正确处理好四个方面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好被动启动审判程序与主动服务群众的关系。审判工作具有被动性,当事人起诉什么案件,法院就审理什么案件,决不允许受利益驱动而违反法律规定,搞超越职权的延伸或服务,更不允许以搞服务为借口追逐小团体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不能因为审判工作的被动性而降低为群众服务的标准和要求,甚至消极无为,马虎应付。把审判工作与服务群众有机结合起来,寓服务于审判之中,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不仅对提高人民群众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具有积极作用,而且对于转变长期以来法院扮演专政工具而形成的特权意识和衙门作风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正确处理好便利法院审判与便利群众诉讼的关系。便利法院审判,目的是为了确保法院及时有效地行使职权,提高审判质量,实现司法的低成本和高效率,归根到底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要在兼顾司法便利的同时,始终按照“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基层”的要求,想方设法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条件。要继续发扬我省牧区法院“马背法庭”的光荣传统,巡回办案,送法上门,切实方便群众诉讼。

    三是正确处理好司法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关系。在办案中,对于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的活动和履行的义务,决不能推诿和转嫁给当事人。对于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的事项,决不能违背法律,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进行干预。要结合我省人民群众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不强的实际,依法适当地行使释明权,强化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使他们全面、正确地了解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要把全省法院21条司法为民措施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16条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四是正确处理好依法独立审判与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依法独立审判和自觉接受监督,都是为了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和廉洁。必须增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态度诚恳地接受监督,实事求是地对待监督。对于各方面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提出的正常监督意见,正确的要无条件接受,不对的也要在坚持原则的同时,认真负责地做好解释或报告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民情、了解民意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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