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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冒雨入户 尽职调解温暖民心 作者:刘畅   发布时间:2010-08-18 16:55:13




法官冒雨入户调解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董某与赵某是一对年过九旬的夫妇,二原告起诉自己的儿子董武(化名),起诉书中详细地陈述了原告董某与被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过程,并认为被告以欺骗的手段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故要求确认原告董某与被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承办人曲东民在查阅卷宗后,考虑到二原告年事已高以及原、被告的特殊关系,制定了本案的审判计划:以调解为目的、化解双方矛盾为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曲法官将庭前调解的工作交给了调解经验及接待年迈当事人经验都比较丰富的助理芦铸。芦助理接到该项工作后立即约见被告,被告称原、被告双方此前达成赠予的意向但未实施,此次起诉未必是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被案外人唆使。在意识到本案的复杂性后,芦铸当即决定前往原告家中,即涉案房屋进行调查、调解。

    2010年7月15日下午13时30分,午后的大雨还未停息,助理芦铸及书记员便如约来到二原告家中。原告董某身体状况良好,原告赵某病情稳定,二人神志清醒,精神状况较好。原告董某见到冒雨前来调查的法院工作人员后,激动地握住芦铸的手,说:“外面下这么大的雨,真没想到你们还能准时来。感谢共产党,感谢法院对我们的关心”。芦铸首先向二原告表示慰问,而后询问二原告对起诉一事是否知情,对起诉书中的内容是否认可,原、被告的家庭成员、相处情况以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过程等情况。二原告不仅详细地阐述了相关情况,还诉说了很多与案件无关的家庭琐事,芦铸耐心地倾听两位年迈老人的倾诉,从法理及家庭和睦等角度为他们分析,劝解二原告注意身心健康,法院一定会公正地处理此案。在与二原告进行沟通时,被告来到原告家中。为避免许久未见面的父子发生争吵,芦助理对双方分别进行谈话,被告听取了他的意见,认为自己应以家庭和谐为原则,表明同意与二原告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原告董某情绪激动、严厉地斥责被告,被告则一直不语。芦铸见状,考虑到二原告的年龄,唯恐其因此导致身体情况不稳定,决定不再进行调解并向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芦铸还告知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在案件审结前不能将涉案房屋转卖或赠予他人,为保证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要保持房屋现有的居住状况。

    在助理、书记员即将离开的时候,二原告及被告均表示虽然今日未达成调解意见,但非常感谢法院对本案的重视,并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审判方式、方法及态度给予高度的评价。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责任编辑: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