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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法官学院学习的日子里之十五 
[ 2010-3-15 16:58:00 | By: 宽厚贤明 ]

在国家法官学院学习的日子里之十五----探讨一起奇案


       今天下午,王雅琴教授讲了一起奇特的案例:

     某地,有一男士到法院起诉状告民政部门:违法发放离婚证,请求法院确认发放的离婚证无效。理由是:原告开始压根儿就不知道民政部门给他们发放了离婚证,后来他老婆与别人结婚了(且把家中财产转移),他认为女方是重婚。可女方出示了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他这才知道。咋回事呢?到民政部门办离婚证,必须两人亲自去啊,而且还要双方签字同意。法院行政庭受理了此案,经查,民政部门出示他俩同意离婚的签字,是女方代签的(经笔迹鉴定)。而女方辩解:当时男方说,自己字写得难看,就让她代签的。一审法院确认发放的离婚证无效,予以撤销。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男方拿着判决书找公安立案,告女方重婚。公安仍不予立案,认为当时女方再婚时,已经有真实有效(不是伪造的)的离婚证,因此不构成重婚罪。

    你们说,这男的窝囊吗?这女的刁钻吗?

    这案子咋整呢?
 
[ 2010-3-21 17:29:52 | By: 北风之子(游客) ]
 
北风之子(游客)公安局不立案是不是该向检察机关反映一下啦?
以下为宽厚贤明的回复:
谢谢光临!你的意见正确。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公民对侵害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即不作刑事案件办理。控告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有三种救济方式:一是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二是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三是提起自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是法律赋予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的权利,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复议后,应当认真及时地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控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被害人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监督,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有助于实现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作出书面决定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犯罪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现在更多人关注的是,女方是否构成重婚罪?假如请你当法官,如何断呢?

abcd我认为不构成重婚罪。
证件是国家机关发的,尽管后来被宣布无效,但不影响它之前的效力。
以下为宽厚贤明的回复:
你发表的观点,有代表性。不少人(尤其是女同志)持这种观点,关于此案究竟如何处理,欢迎各位网友发表高见!本人研究此案的简论将在适当时予以公布。
 
sifaweimin我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是错误的。为什么呢?因为本案已经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了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无效,二审法院又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而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这就说明男女双方原来的婚姻关系依然合法有效。如果女方又与他人结婚生活并且办理了结婚登记,那么该女子必将构成重婚罪,公安机关就应该依法立案追究该女子的刑事责任!
以下为宽厚贤明的回复:
你的意见,代表了一部分人的观点(特别是男同志)。现在的问题是:公安就是不立案,你说怎么办?
 

sifaweimin这案子咋整?
以下为宽厚贤明的回复:
在讨论此案时,不要忘记张军院长前几天的讲座(如果忘记了,再看一下日记之七吧!)沿着这条思路考虑,会有事半功倍之效!
 
mjs之十六何时出来?奇文共欣赏,等着你1
以下为宽厚贤明的回复:
前几天学院网不通,今通过3G刚看到你的信息。明天,学院组织第一阶段考试,待考试结束再整理。谢谢你的关注。让你们久等了,理解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