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安全招聘:在国家法官学院学习的日子里之十六--春回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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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法官学院学习的日子里之十六  [ 2010-3-19 9:55:00 | By: 宽厚贤明 ]  

在国家法官学院学习的日子里之十六

                           ---- 献给今年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们

    距离今年的司法考试还有183天!作为“过来”之人,深知“天下第一考”的艰辛!今天上午,也就是现在,我们几百名“过来”之人正在国家法官学院4号楼会议室讨论一起行政案件。大家围绕此案畅所欲言,意见是五花八门,为了给正在备考的朋友们一点启示,或许是提示,特向你们奉献这一题目:

 

【基本案情】

        2005年4月,经某县政府批准,建民食品公司成为该县的生猪定点屠宰单位之一。在分别领取了相关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后,该公司开始经营生猪养殖、收购、屠宰、销售和深加工等业务。2007年5月18日,某县政府下设的临时办事机构县生猪办,向本县各宾馆、饭店、学校食堂、集体伙食单位、肉食品经营单位已及个体经营户发出《屠宰管理通知》。该通知第一项称:“县城所有经营肉食品的单位及个体户,从5月21日起到县指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采购生猪产品,个体生猪经销户一律到定点屠宰厂(县肉联厂)屠宰生猪......”。2007年5月22日,某县政府分管兽医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的副县长电话指示县兽检所,停止对县肉联厂以外的单位进行生猪检疫。建民食品公司报请该县兽检所对其生猪进行检疫时,该所即以分管副县长有指示为由拒绝。建民食品公司认为: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于2009年4月21日提起行政诉讼。

         另:建民食品公司曾因对某县生猪办在《屠宰管理通知》中仅标注县肉联厂为生猪定点屠宰厂不服,于2008年8月4日以某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过行政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中行初字第06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某县政府下设的县生猪办在《屠宰管理通知》中仅将县肉联厂标注为生猪定点屠宰厂,侵犯了建民食品公司的公平竟争权,这一行政行为违法。该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电话指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2.本案‘‘电话指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于建民食品公司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3.本案建民食品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

           4.本案建民食品公司的起诉是否已过起诉期限?

           5.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五花八门的答案,仅列两种截然相反观点

1           .本案‘‘电话指示’’是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2           .本案‘‘电话指示’’是内部行政行为,但是有强制力的行政命令,具有可诉性。

 

3、.本案‘‘电话指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于建民食品公司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4、.本案‘‘电话指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于建民食品公司的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本案建民食品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兽检所为被告。

  6、本案建民食品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县政府为被告。

 

7、本案建民食品公司的起诉是已过起诉期限(3个月)。

8、本案建民食品公司的起诉是未过起诉期限(2年)。

 

9、.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告兽检所。

10、.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告县政府。

你同意单数答案,还是双数答案呢?

我持2、4、6、8、10,观点亮出,其理由也就不需详细介绍吧!。讨论还在热火朝天,欢迎网友们发表意见,给正在准备司考的朋友们一点点启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