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关东煮图片大全:在国家法官学院学习的日子里之四十关系分析法简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3:14:18
发表时间:2010-05-28 10:06:00 阅读次数: 176      所属分类:未分类
在国家法官学院学习的日子里之四十
------关系分析法简介
本周,德国赫克斯特的地方法院民事法官吴里希,马德堡的州法院民事法官伊芙琳,明斯特的行政法院法官纽曼,科隆的行政法院的法官分别给我们介绍了如何运用关系分析法,解决民事、行政案件。
关系分析法是德国用来培训法官的案例分析方法,它训练法官处理通常存在争议的案子。归入法是针对已确定的事实适用法律,而关系分析法是在事实情况尚不清楚时的处理方法。
关系分析法分六个步骤:
一、 事实分类阶段。
对当事方提供的事实材料和请求,按照一个既定方案梳理分类:
1、无争议事实;
2、原告主张但被告否认的事实;
3、被告主张但原告否认的事实;
4、原告的法律主张(并非必须);
5、被告的法律主张(并非必须);
6、原告的法律请求;
7、被告的法律请求。
二、可受理阶段。
对提起诉讼的可受理性进行控制,仅判断程序问题。在我国,有专门的立案部门。因此,这一阶段的工作,由立案庭负责。(略)
三、 充足性阶段。
判断原告的事实主张的充足性是否足以使其请求成立?在这个阶段,要运用归入法进行(总起句+定义+归入+结论)。假定原告主张的全部事实都真实的话,判断原告是否将胜诉?如果,即使原告主张的全部事实都真实,原告的请求仍不能支持,那么不要再继续审查,直接驳回原告起诉。如果,假定原告主张的全部事实都真实,原告的请求会获得支持,那么要继续下一阶段的审查,即审查被告。
四、 相关性阶段。
判断被告的事实主张的相关性。在这个阶段,仍要运用归入法进行(总起句+定义+归入+结论)。假定被告主张的全部事实都真实的话,判断被告是否将胜诉?如果,即使被告主张的全部事实都真实,被告的请求仍不能支持,那么不要再继续审查,直接按原告请求判决。如果,假定被告主张的全部事实都真实,原告的请求不会获得支持,那么要继续下一阶段的审查,即审查双方证据。
五、 证据阶段。
准备并调取证据:总结与裁决有关的争议事实,判断证据是由哪一方负举证责任(与我国相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德国法官如果发现需证明事实未提供,必须首先通知承担举证麦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法官可开“调取证据令”。调取证据之后,法官必须作出决定该证据的真伪。根据德国法,当法官确认一个事实毫无任何合理怀疑时,这个事实就被证明了!这只是一种内心确信,而并非百分之百确定!德国诉讼遵循“自由心证”原则,法官无义务相信一个特定的证言。
六、 根据调取证据的结果进行判决。
撰写判决书,是最后一步。民事审判中的判决书具有多种功能。首先,它包括了法官对于主要问题以及诉讼费用的裁决。由于双方以及案件执行时可能涉及到的所有人都需要了解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因此判决必须明确而具体。其次,判决应当让人能够理解。这是为了可能的上诉,也是为了让败诉一方能理解其内容。通过这一点,法官的权力可以得到控制,可以防止专断发生。如果败诉方能够接受判决结果,那么判决还有助于实现法律之下的和平。因此,判决必须明确并给出可理解的理由。
德国判决书的结构与我国不相同。首部为三行:第一行为“以人民的民义!”;第二行是天平图案;第三行为“判决”三行都居中。
正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原告及代理人,被告及代理人;第二部分是判决内容;第三部分是事实陈述,即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第四部分是裁决理由。尾部是法官签字。
把判决内容放在开头写,有可取之处。试想,无论原告,还是被告,或许局外人,拿到判决书,总想先看结果是怎么判的?不信,你注意观察,在我们国家,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十有八九,先翻到最后,看结尾部分,因为我们有些判决书太长,内容写在判决书的最后。其实,好比记者写新闻稿,把最重要的内容,也是读者最想先知道的内容写在开头的导语部分,有一定的道理,起码符合多数人的阅读习惯。德国的判决书不长,这次提供的30多份判决书,一般都是千字文,长的也不足2000字,也许是孤陋寡闻,还没见着。裁判理由中,主要是法条根据和法官确信某证据的理由。判决书中写道:具体质证过程,请查看在某月某日庭审纪要。试想,如果判决书很长,再把判决结果写在最后,即使局外人,也可能要先看看是个什么结局。当然,结果写在后面也有“瓜熟蒂落”“循序渐进”的好处。只是应当利弊权衡。以上写偏题了,还是回到“关系分析法”吧!
几天来,我一直在思考:德国人为什么把这“六步”取名“关系分析方法”?分析哪些关系?原告与被告的关系,事实与法律的关系,事实中的因果关系,法律中的此法与彼法的关系,法律关系本身中的主体、客体、内容,等等。究竟有多少“关系”要梳理分析……
------来自美国的刑事判决参阅案例
案情
2008年1月29日夜间11时30分,亚当﹒琼斯同几名男性朋友一起去一家有名的匹萨餐馆吃夜宵。进入餐馆之前,琼斯和他的朋友喝了很多酒,而且服用了几片麻醉药。当时在餐馆的还有泰德﹒阿布鲁兹,他的女友南希﹒史密斯和另外一对情侣。史密斯小姐是一位很有魅力的姑娘,琼斯试图引起她的注意,他主动邀请史密斯小姐过来和他们一起坐,而且嘴里哼唱着餐馆当时正在播放的流行歌曲的旋律。史密斯努力不去理睬琼斯。琼斯坚持了几分钟之后,阿布鲁兹对琼斯说:“别打搅我的女朋友。”琼斯对史密斯说:“那个(脏话)废物是你的男朋友?”,而且使用了不少下流的语言。阿布鲁兹对琼斯回应道:“闭上(脏话)嘴。”琼斯变得极度的焦躁,一下子从座位上站了起来,对着阿布鲁兹喊道:“想让我闭嘴,小子?”琼斯起身的时候,手狠狠地砸在了桌子上,砸断了一条桌腿,而且桌腿底部的金属则弯成了锯齿状。餐馆经理立即打电话报了警。
接着,阿布鲁兹也从座位上站了起来,。琼斯捡起断了的桌腿吵着阿布鲁兹走过去。琼斯将桌腿举过了头顶,使劲砸向阿布鲁兹。这一击擦过了阿布鲁兹的头顶,砸中了他的肩部。阿布鲁兹疼得叫了起来,摔倒在地上。琼斯踩在阿布鲁兹身上,准备再次进行攻击,但被他的朋友制止了。随后,警察赶到,逮捕了琼斯。
救护车将阿布鲁兹送到了医院。经医生诊断,阿布鲁兹肩骨骨折,而且头皮破口需要缝针。阿布鲁兹在医院呆了两天之后回到了家中。阿布鲁兹原本是一名建筑工人,晚上还要去学校上课。事件发生后,很显然,在肩骨复原并结束整个疗程之前,他无法回去正常工作。阿布鲁兹现在肩膀已经完全恢复,但头上还有一道疤痕,只不过被头发盖住了。
阿布鲁兹身高6英尺3英寸,重200磅。琼斯身高5英尺11英寸,重180磅,今年22岁他是某乐队的成员,偶尔在当地的酒吧演出。为了维持生计,他同时在当地的一家餐馆洗碗打工。
马萨诸塞州指控琼斯使用危险武器进行人生攻击。琼斯在法庭上说自己当晚只喝了两瓶啤酒,但这与他朋友的证词不符。他声称自己举起桌腿是为了自卫,因为阿布鲁兹是一个“大个子”,而且正准备狠狠的揍他一顿。
判决
我决定判处该被告30个月监禁。此外,如该被告遵守以下监视期条件,其中24个月的监禁暂缓三年执行。被告需:(1)接受并且顺利完成一期戒毒戒酒治疗;(2)戒除酒精和非法麻醉品,接受随机尿检和呼吸检测;(3)支付受害者医疗费和误工费。如被告违反了上述条件,监视部门将提请法院对其重新实施监禁。这一量刑决定符合《马萨诸塞州量刑指导》规定的范围。根据步骤1的梯级分类规定,我认定该案件的严重程度为4级,因为受害者阿布鲁兹先生的受伤程度符合《指导》中定义的中度伤害。在进行步骤2时,我认为琼斯先生属于中等犯罪记录(B)的类别,因为他之前有过人身攻击这一严重程度为3级的犯罪记录。在步骤3中,该被告的犯罪行为属于量刑指导网格中自由裁量的区域。我无论是判处他3-30个月的监禁,还是监视期,亦或是监禁和监视期相结合,均符合《指导》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我选择了最后一种方案。
作出这一量刑决定的原因在于:
监禁。面对凶狠和无端的暴力行为,我们需要坚决向社会表明,这种行为是不可接受的,即使该案中的违法分子此前并没有太多的犯罪记录,而且也提出了其他的一些减责的因素。被告用已经折断弯曲的金属桌腿猛力砸向阿布鲁兹先生,不过幸运的是没有击中头部。要不然的话,我就要从杀人罪的角度考虑量刑了。尽管如此,他仍然造成了阿布鲁兹先生肩骨骨折,头破需要缝针。当时现场唯一可以算得上“挑衅”的恐怕就是阿布鲁兹先生骂了被告琼斯几句,而且对史密斯小姐遭到的言语骚扰进行了反抗,然而这类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构成对他人采取暴力的理由。如果不是朋友拦住了他,被告仍然继续准备发起攻击。我承认被告还很年轻,也几乎没什么犯罪记录,尽管其中的一项纪录同样是人身攻击,而且仅仅发生在两年前。尽管如此,监禁的惩罚会让被告失去工作,而且在监禁期间也无法继续为自己的儿子提供经济支持,法庭对这些情况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我在决定监禁时限已经充分考虑了以上所有因素,然而鉴于这一罪行的暴力性质,一定时间的监禁仍然是至关重要的。
监视期间的应尽义务。我相信该被告之所以犯罪,主要是因为滥用酒精和毒品,而且有可能是饮酒吸毒上瘾。17岁的时候,他就曾经因公共场合饮酒而被定罪,因为当时他尚未达到法定的饮酒年龄。两年前,他又被认定在酒吧进行人身攻击罪名成立。被告的朋友作证称在他对阿布鲁兹先生实施人身攻击的当晚,他喝了很多的酒,咽下了不少的麻醉药。被告律师直截了当地承认了自己的当事人存在药物滥用的问题,并且希望获得治疗。在不饮酒的情况下,被告看上去仍然能够顺利完成自己的工作,履行抚养儿子的义务。根据我当法官多年的经验以及一些关于成瘾和犯罪行为的研究结果,我认为在监视部门的严格监督下,戒毒戒酒治疗和节制能够帮助很多犯罪分子转变成为生活习惯良好、思维清晰的守法公民。由于我不清楚该被告是否已经由药物滥用转而成瘾,我决定由监视和治疗人员来确定该被告需要何种程度的治疗。尽管如此,客观的标准——随机尿检和呼吸测试——对于节制效果的监督至关重要。我相信如果琼斯先生不进行治疗的话,他还会继续饮酒,而且会因犯下新的罪行再次回到法庭上来。通过强制性的治疗,琼斯先生有机会按照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赔偿。被告不可能帮助阿布鲁兹先生的身心健康100%恢复到从前的水平。那个可怕的夜晚所发生的一切已经给受害者的心灵带来了创伤,恐惧的心理始终挥之不去。尽管如此,被告仍然可以通过经济的方式为自己对阿布鲁兹先生带来的伤害提供补偿。最终的医药费可能会是一个很大的数字。尽管要承担这笔费用并不容易,不过被告仍需为此做出最大的努力。也许他不得不放弃自己尚未实现的成为专业乐手的梦想,也许他必须同时打两份工。底线是阿布鲁兹先生不应当为被告给他带来的伤害支付任何费用。如果监视部门认为被告需要进入一个阶段戒毒戒酒治疗,我允许被告在此居住期间暂停支付赔偿费用。
来自德国的刑事判决参阅案例
案情
被告于1995年1月3日18:25,驾驶其Opel牌汽车于Herzberg地方Heidestrable街,方向向西。当其行经具有优先行驶权的Gottinger街时,未先停下或将行驶中约每小时40公里的速度减慢,而径行转向左方,也不管当时在Gottinger街向南方行驶的证人I正驾驶着公共汽车以时速约45公里之速度在被告右方仅距Heide街口约10至15公尺处。证人为了不与被告之车辆正面相撞,必须紧急、急速刹车。而紧跟在公共汽车后方驾驶卡车的L因无法及时刹车,即冲撞公共汽车的后座。经由此冲撞,坐在公共汽车后方作为的乘客证人K.,ST.及G.K.均受伤,其中女性证人G.K.甚至嘴唇破裂、胫骨撞伤及肩部受伤,女性证人K.,ST.则为胫骨受伤。这些伤必须接受门诊治疗;但此未造成不能继续工作的结果。经此冲撞造成公共汽车的损害约计6500马克,而卡车修护的费用则计达8780.32马克。
判决
编号7a  Ls36/95
以全民之名义(为以下之判决)!
刑事案件被告K.-B.N,职务为看护,地址为Bremen-Osterholz,wiesenstr.5,出生于1965年3月25日,出生地位Oysterdam,Verden县,德国籍,已婚。
因过失伤害及有危害道路交通之虞,Herzberg am Harz的参审法院于1995年3月18日开庭审判:
依法审判得出以下结果:
被告犯有过失伤害罪责,并与过失危害道路交通形成行为单一性(想象竞合)
其被判处30个日率,每日率抵80马克之罚金。
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适用之法律条文:刑法第230条、第315条c条第1项第2a款、第3项第2款、第52条第1项及第2项。
理由:
该未有刑罚前科之被告结婚3年,无子女,每月净收入为2400马克。其拥有三等级之驾照迄今已6年,其于4年前始有自己的汽车。
于审判程序中,依据被告之陈述、证人G所为之经过宣誓之证言、证人L.ST.及G.K.等未经宣誓之证言,以及成为该言辞辩论之标的的警察的意外事故现场绘制图(附于第3页d.A.)认定以下事实证明属实:
被告主张,证人I所驾之公共汽车在被告要转入Gottinger街时,离十字路口尚远,所以证人I依其意见是无必要为如此紧急、急速的刹车。但此主张随即为证人I及证人G所为的分别独立、但却与案情相符的陈述所推翻。在此同时,两位证人均指陈,被告直接先于该以快速行进的公共汽车向Gottinger街转弯。为此,该公共汽车如未经司机证人I之紧急、急速刹车是无可避免定会撞上被告的汽车的。由于该十字路口——一如法院及所有的证人均已知——视线不佳,对于有优先行驶权之车辆只能以极慢的的速度驶入Gottinger街时,才能适时见到,而被告——如他自己所承认的,仍轻率地违反交通规则,未经减速即转弯驶入Gottinger街。也因为十字路口的视线不佳,因此被告在转弯驶入Gottinger街时亦无法知悉,是否有优先行驶权的车子靠近,以及其距离如何,然被告仍旧不予注意——也不论此乃出自其自私的心态或咸认无关紧要——虽已至为明显,在至可看清各方路况的路段之前,只允许慢速前进,然被告仍任其行为自始即放纵。被告身为一熟练的驾驶员不可能不知道其违反交通之粗率行为,其并应能考虑到可能会有有优先行使权的车辆驶近,并且对该车及其乘客造成危害,也应有所认识。法院因此认定刑法第315条第3项第2款及第1项第2a款构成要件成立;但相反地,无法对刑法第315条c条第1项的故意及第3项第1款的有限制的故意做达到可为有罪判决的必要程度的证明。被告辩称,其由于临时的疏忽而导致在转弯入Gottinger街前相信,不会出现有优先行驶权之车辆,此辩词显然可信;至少此辩词无法被反驳。
除了危害道路交通外,被告由于同一行为造成了对证人K.,St.,及G.K.三人的过失伤害(刑法第230条、第232条),对此三件伤害罪已共同提出一告诉。依生活之经验可以推理,由于被告的缘故所引发的公共汽车的紧急刹车造成了后方来车的冲撞,连带造成了乘客证人的受伤,有关卡车司机在案中之罪责,则并不重要,因为该交通事故的可预见性并不会因此而告排除。此事件引发的结果顺序对被告身为一熟练的驾驶员而已,是可以预见的,此并且(如果其适时停车的话)也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就伤害罪言之,其亦应负过失罪责。
其因同一行为而对三位证人造成伤害(刑法第52条)并同时违反刑法第315c条第3项第2款及第1项第2a款之罪。
在量刑时也应虑及,被告并无刑罚前科,其亦能带给法院一守法及有责任感的印象,因此本案中之行为应可视为每一位驾驶员均可能发生的错误行为。而虽然此为即使是细心的驾驶员亦可能发生的错误,但其在此行为中的重大过失亦非量刑时唯一被考虑的因素;该刑罚仍依据其无可非难指责的生活经历,以及由此所导出较轻微且对被告有利之预测。尽管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为此也仅判30个日率的罚金,每一日率依刑法第40条第2项乃以被告之每日净收入额计算之,即每日率80马克。至于驾驶禁止尚得免除,因此该罚金刑应已足使被告产生警惕。也无须撤销执照,因法院相信,被告虽犯了此次的失误,然其仍具有汽车驾驶之必要能力。费用之裁判依刑诉法第465条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