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情电子书:灰色收入之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6:38:22

灰色收入之辨

仇玉平/文

全国“两会”上,收入分配改革成为热点议题。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要“规范灰色收入”,这引起了“两会”代表委员的激烈争辩和社会各界的热议。

  虽然在部分代表委员建议下,“规范灰色收入”的表述最终从《政府工作报告》中被删除,但几年前就开始研究灰色收入的学者王小鲁指出,分配失衡问题日益凸显,非市场因素导致的灰色收入问题显著扩大了收入差距,因而,解决好灰色收入问题,是解决国民收入差距过大的一个关键。

一、争议灰色收入

  民间说法是把合法的工资、奖金等称为“白色收入”,把违法收入称为“黑色收入”,“灰色收入”似乎是一种介于“白”(合法收入)与“黑”(非法收入)之间、说不清道不明的收入,且一直被广为诟病,但它的定义是什么,如何界定,到现在为止,一直未有官方解释。

  因此当《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时,“两会”代表委员很快注意到政府公文中首次出现的“规范灰色收入”这一提法,在 3月6日参加小组审议时,他们提出诸多疑问,并纷纷发表看法:什么是灰色收入?它包括哪些方面?是合法还是非法?怎么规范?“规范”是不是意味着肯定?

  湖南岳阳市市民黄兰香的话很有代表性:“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规范灰色收入’。对这一提法,我不太理解。到底怎么界定灰色收入,这种收入又该如何规范呢?”“看到这个提法后,我心里也纳闷,既然是灰色收入,那就不应该存在啊,为什么会是规范呢?”

就连政协副主席和山东省长这样的政界高官也感到十分不解。山东省省长姜大明告诉记者,“现在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应该写个词条,把灰色收入这个词先界定好。”

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李金华素以直言著称,面对媒体记者何谓“灰色收入”的问题,李金华也表示这个问题没法解释:“我也搞不清楚是个什么概念……确实解释不清楚。”李金华分析说,“灰色收入这个提法早就有了。最早的时候可能有一些人私自讲课,你说他违法也不违法,合法也不合法。要说是中间地带倒可以,但是哪些人属于这个,还解释不清楚”。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与其引起争议,还不如不用。哪些是灰色收入,灰色收入如何界定,它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大家都存在严重的争议。汪玉凯认为,尤其是在政府工作报告这种具有权威性的文件中,当灰色收入的界定还不够清晰,尤其是社会存在广泛争议时,还是不要急于使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务院最后接受了一些代表、委员的修改建议,是一种审慎的态度。”

二、违法犯罪的幌子

  在很多研究者看来,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处于社会金字塔的顶端,灰色收入既多,也更容易获取,灰色收入就是不正常的权力和资源状况的外在表现。

从官员的自我披露中,其灰色收入状况才能被一窥端倪。原合肥市委副书记许道明、原合肥市商务局局长江黎夫妻俩,2008年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审期间,也曾大曝官场“潜规则”。

如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517万元,另有480万元无法交代来源;安徽省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更是创下了1200万元不明财产的天文数字。而现行《刑法》对属于灰色收入的“不明来源财产”最高刑期为5年。虽然界定了不明财产的内容,《刑法》却没有对“不明财产来源罪”划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使一些腐败官员钻起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

2010年2月,震动全国的文强案进入最后的审判阶段,文强对于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出异议,“灰色收入部分认定太少”。公诉方称他在担任公安局副局长的十多年时间里,红包收入只有2.4万元。文强说,“远不止这些”。

文强强调自己“灰色收入”被算少,与朱胜文、许道明江黎夫妇大曝灰色收入很多的说法异曲同工,均期望通过钻法律的“空子”,最大程度规避自身责任——法律是非黑即白,非白即黑,灰色收入这个概念意味着并不违法。

可以想象,当“灰色收入”这个筐能够装起越多的贪腐财产,违法者就越容易消减自己所应承担的罪责。事实上,这已成为近年来不少腐败官员普遍采用的一种腐败招数和套路。

  灰色收入的存在,助长形形色色的不正之风,同时由于法律界定上的相对模糊性,为少数公职人员打擦边球创造了便利,结果积少成多,聚沙成塔,逐渐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贪腐者在主动或被动中,将灰色收入异化为贪腐行为之遮羞布。

三、灰色收入问题如何解决?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窦中达指出,从前述数据来看,收入分配改革的“牛鼻子”,实际上就是规模巨大的“灰色收入”问题。“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发展成绩举世瞩目,但收入分配不合理、贫富差距扩大等问题开始出现。”

英国诺丁汉大学中国研究所教授、主任郑永年撰文指出,灰色收入是中国分配机制的重要弊端。非货币为主的分配方式首先造成收入差异,其次这种分配是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根源,这种分配毫无规章,权力、政治和社会关系可以决定收入分配的多少。实际上,收入差异和腐败这两者经常是一体的。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表示:“中国在收入分配体制方面确实存在很大问题,尤其是财税体制。有些高收入居民的非劳动收入和非工薪收入常常由于监管体制的不健全,可以轻易地绕开个人所得税环节,这导致了收入高的人反而税率却低了。”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史也认为,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的收入差距扩大有其客观性,但人为地由于体制性因素造成的不公是完全可以改变的事情,由于改革不深入、体制上原因造成的分配不公,就是政府下个阶段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如何消弭灰色收入调整收入分配?不少学者认为核心还在于约束政府权力,抑制权力与金钱的交换;推进要素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让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成为收入的主体。面对这一现实,人们有理由期待国家正确处置灰色收入问题。(原载《法制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