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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2:00:05
伪造证据可以构成诈骗(2010/03/15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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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当事人使用伪造的证据,而且还经常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取得胜诉的法律判决文书,并据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很不理解的问,这样的行为居然也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当事人经常问,为什么法院不去审查一下对方的证据?现实中即使对方的行为存在重大嫌疑,法院也不太理会,法院认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是分开的,你只要起诉了就认定这是民事案件,要么你就不要来立民事案,你直接去报案好了,但我认为法院毕竟是司法部门,应该对诉讼行为进行司法监督,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出具司法建议书,从而扼制违法分子的嚣张行为,这样的案件我遇到过多次,以案例来看一看伪造证据的花样。
第一件案子,是一件劳动争议的案子,单位将员工辞退,员工是负责公司行政的人员,在辞退后该员工向单位提出索赔加班费,在代理的诉讼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案子,一般主张加班费的员工需要举证证明加班事实,而该单位的加班单都是自己写的,但上面没有公司的负责人签字及盖章,这种情况下,如果纯从证据的角度上来说,仲裁庭是很难支持其主张的,可是这个员工是负责行政的,其利用工作之便,私藏了一堆盖有公司公章的A4纸,且都是好久以前私藏的,以备其个人急用(深谋远虑…),现在跟单位弄僵了,她就找出了单位的格式单(加班用的)自己填了20张,就想在这20张加班单上盖上公章,可是公章不在身边,于是这个员工很聪明,充分利用其私藏的A4纸,把这个公章就盖上了,我们再来看一个她的制作过程:
1、把表格制作好,直接打印在盖上公章的空白纸上,然后再空格地方手填上加班事项。(这种方式比较简单一般人都会做)
2、对于一些已经经过负责人签字的单子,无法用上面的方法来实现盖章,因为负责人的签章是无法模仿的,但负责人签章的单子又必须要用,这样可信度大一些。这个员工就把这张签过字的加班单,用扫描机扫描一下后,用打印图片的方式,将这张扫描的图片打印在盖有公章的空白纸上(方法独到!),这样做,即有公司盖章,又有负责人签字,不过这种情况下,如果仔细看你会发现,证据上的所有字都是用的喷墨喷上去的,如果申请司法鉴定是可以鉴定出来的,而且表格线是喷在公章上的,不是公章压文字。其实这个人虽然对于伪造证据很有一手,可是其聪明反被聪明误,对于经过负责人签过字的加班单不需要再盖公章,画蛇添足!
经过这位员工的努力,法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就给判决了,说实话真的很窝火,不过好在这不是什么深仇大恨,员工多拿点就多拿点吧,无所谓了,不过是多吃一口饭罢了,经给当事人做工作,就不追究了。
第二个案件,这个就有点可恶了,其实这个案子在前面的文章已经提到过,就是高利贷公司利用真“公证”、假买卖合同的方式将贷款者的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贷款者起诉后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这里面所使用的假合同就是一份重要的证据,而恰恰这份证据就是伪造的,无奈的是,结果支持了高利贷者,这其实就是一种诈骗,前段时间北京电视台还报道过这样的事情,只是提醒广大贷民们提高警惕,我个人认为这是诈骗罪。
第三个案件,当事人甲(女,重病患者)与另一方当事人乙(男)签订了一份协议,具体内容可以略,无关紧要,关键看这份协议最后一页,该页内容只占用了上半页纸,下半页除了双方的签名和日期外没有其它的文字,当事人乙就把下半页裁剪下来,在签名的左侧写上了甲欠乙100万元这样的字样,因做得太假,最后法院也看不过去了,以书写方式与传统不符,驳回了当事人乙的诉讼请求,而乙居然理直气壮的写了十几页的上诉状,提起上诉,真是恬不知耻。因为不会上传这份证据的照片,就把照片放在下面的链接里了,是安全的网页没有病毒   这里还需要说一说代理人,我认为代理人在代理案件的时间不能有奶就是娘(而对杂乱的恶意代理市场似乎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无奈……),对于明显作假的行为应当拒绝代理,代理人的职责是代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一些证据,虽然我们不需要去审查其真实性,但明眼是能看出来的,代理人心中也应当有一个自由心证的判断标准。曾有当事人咨询我,称其借了某人100万,现在他用什么方法可以不还?代理费可以百分之三十,出于礼貌我没有直接挂他电话,我只是说一句话:“这个钱你必须还”,(这里我不是标榜自己有多清高,我只说告诉你一件事情,我作为这类案件原告代理人时肺都被气炸了……)。上大学的时,在图书馆有一套书,书名是《经营之神》,写的是松下幸之助的经营理念,其中写到松下幸之助的一个朋友,是做小机电生意的一个人,具体名子叫什么就记不清了,这个人做生意陪了,为了还债,他把他妻子的耳环戒指都卖掉还债,其诚信的精神确实可佳!也正是由于其诚信的体现,这哥们终于东山再起。现在我国在诉讼中缺少的理念精神太多。归到底还是一句话,诚信的缺乏!
全国人大代表李文岳等13位政协委员提交的《关于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作出解释明确对诉讼诈骗按诈骗罪定罪的提案》,是对伪造证据泛滥问题的一个呼声,其实我道不认为应该定:“诉讼诈骗罪”,直接定诈骗罪就是了,陈兴良教授认为,根据骗子的行为,从犯罪构成来看,完全符合诈骗罪要件,为什么不能定诈骗罪?我个人认为也不需要再做专门的司法解释,顶多由最高院出个批复或者是电话答复就可以,有一个先例,就可以普遍推广(判例法也可以借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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