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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经验、思考与启示  
更新时间 2010-6-3 21:21:23 点击数: 
 
     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经验、思考与启示
王海燕(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北京100038)
摘要:通过对国外创新体系建设经验进行总结可以看出,对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政府合理定位是关键,有效的制度安排是核心,实现国家利益是最终目标,经济绩效是主要评判标准。这些对于完善我国创新体系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国家创新体系;合作;互动
中图分类号:F0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945(2010)02-0001-05
我国学术界从理论角度围绕国家创新体系这一概念产生了很多争论,其中,“国家创新体系是自然形成的还是可以设计的”、“能否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等问题曾是争论的重要主题之一。目前,这一理论论争已让位于政府的实际行动—我国不仅提出要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并且明确指出,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是深化利一技体制改革的方向与目标。由此,国家创新体系从一个解释性概念,或者说是理论分析工具,转变为一个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制度工具,这一转变带来诸多实际困难。fll如何解决这些实际困难?答案必须到实践中去寻找。本文即通过研究和总结国外经验,试图借他山之石,探我未来建设之路。
    一、国外创新体系建设的实践经验
(一)把握政府定位
在国家创新体系中,政府是参与创新活动的特殊主体,把握政府的合理定位是确保系统正常运转,提升系统绩效的基本前提。根据其它国家的经验,政府在创新体系中应主要定位于保障国家安全、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以及营造利于创新的环境。
     例如,美国政府在创新体系中的定位相当明确,总体来说,除了保障国家安全之外,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以及创新环境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为实现公共目标而配置公共资源、合理管理支出,为了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而监督和管理私人活动。美国政府对研发的介人很有选择性,通常只支持三种类型的研发活动,第一类涉及基础研究,第二类与政府自身需要有关,第三类是旨在提高某个特定产业或厂商群商业竟争力的计划。第二,创造一个使私营企业的创新和竟争活动得以繁荣的商业环境。包括减少在新技术开发和商业化过程中不必要的法律、制度和经济的障碍;评价所提出的法律和规章在美国竟争中的效果;制定促进创新的政策等。
    基于这一定位,美国政府一直在着手改革现行的联邦规章制度,力求实现在环境、公众健康与安全、消费者保护和其他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负担,以企业精神改革政府,简化政府工作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规章制度。
     英国政府“利一技政策白皮书”倡导,政府应当是利一学基础的主要投资者,大学和企业合作的服务者,创新的管理者和公众利一学信仰的推动者,要通过配置资源和制定激励计划来推进公共服务创新。政府的具体职责是:通过制度安排,保障创新收益;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建立私营和公共部门的平衡机制,在实现对私营部门最有效刺激以促进创新的同时,保持足够的“公共性”以推进创新成果的社会应用;通过公共投人杠杆,矫正市场选择所造成的缺乏协调、公益研究落空的偏差。
     (二)关注创新体系的开放性
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国家创新体系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尤其是在经济、利一技全球化背景下,本国的创新体系“能否融合到有关全球知识集中的网络是发展的关键”。
     例如,韩国政府认为,在这个开放和全球化的时代,国际部门不再是一个环境变量,而是研发活动的重要参与者,韩国的研发体系要从在国内完成变为全球联网,推动新的创新体系从“本国决定型”变成“全球网络型”。为此,韩国政府考虑,一是摒弃传统上将外国部门看作是环境因素或是继工业、学术、研究机构等部门之后的第四个因素的观点,而是建立一个新的创新体系,且对外国部门不歧视。二是扩大韩国的基础,包括研发劳动力、设施、税收和银行业,使之适应研发活动的需要。韩国的研究机构可以借此来吸引外国的研究机构。三是政府必须积极促进别国的研究机构、劳动力和研发活动的发展,并大胆地开放韩国的研发体系。四是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这对于制定与利一技有关的国际法规以及改进和完善有关体制使之符合国际标准和规范至关重要。
     印度的创新体系建设也非常关注开放性。印度政府表示,要通过国际合作促进印度学术机构和实验室与世界各地同行之间的国际合作计划,尤其是直接惠及印度利一学发展和安全目标的那些计划,也包括作为平等伙伴参加的大利一学项目。强调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周边国家的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利一技合作给国家带来更多的利益。
     大力开展国际利一技合作一直是欧盟的重要战略。通过尤里卡计划、欧洲利一技合作计划和欧盟的系列框架计划的实施,以及制定有关欧洲发展的战略计划,欧盟大大提高了其创新能力与国际竟争力。欧盟还加强了同第三方的合作,如牵头实施了伽利略计划、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ITER)等国际大利一学工程等。此外,在其第七框架计划中,原有的国际利一技合作专项((INCO)被取消,代之以10个研究主题领域全部向第三国开放。
     英国于2006年10月发布了《研究与发展国际合作战略》,首次提出英国国际利一技合作的四大功能和目标以及七大战略建议。创新、大学和技术部(D工US)于2008年3月发布的《创新国家》白皮书提出,创新日益成为一项国际行动,为此,D工US将制定一项国际战略,使英国最具创新力的企业能够利用欧洲单一市场和受新技术推动的全球市场。
     荷兰利一技政策委员会2003年出台的《知识、创新和国际化》报告指出,通过国际化、竟争和合作,荷兰可以提高研究质量,减少知识生产的重复,将现有资源进行整合。荷兰国家技术创新局(TEKES)仅2006年就资助了大约}0个中芬研究合作项目,包括与我国利一技部之间的纳米项目合作、与上海未来宽带技术及应用工程研究中心的合作等。
     (三)设立促进创新的政府机构
为了技术创新活动的有效开展,荷兰、法国、冰岛、爱尔兰、日本、新西兰、挪威、韩国、瑞典、瑞士、英国、丹麦和西班牙等许多国家近年来都建立或扩大了专门的推动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机构。这些国家都有类似美国国家利一学基金会的主要资助基础研究的机构,但他们认识到,要想在竟争激烈的国际竟争中取胜,还特别需要促进技术创新。多数创新促进机构隶属于一个国家内阁级的部门,但具有一定独立性,保持独立运作。许多创新促进机构在推动国家创新和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过去20年,荷兰从一个严重依赖自然资源的国家转变成一个技术领先国,荷兰国家技术创新局的作用不容忽视。国家技术创新局隶属于贸工部,它为企业的许多研究项目以及产学研合作提供资助,在荷兰国家创新体系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于2007年通过的《美国竟争法》提出,要成立总统创新与竟争力顾问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创新议程,监督创新政策的实施,针对全球竟争力和创新趋势向总统提出建议等。2008年,美国也提出了创建国家创新基金会的设想,并且在此设想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在总统行政办公室设立国家创新委员会的建议。南非利一技部在2007年取消了原有的利一学技术专家服务司、前沿利一学技术司、政府部门项目与协调司,并新组建了研究开发与创新司、人力资本与知识体系司及社会经济伙伴关系司,主要从事与创新有关的研究与扶助工作,并计划在2008年组建技术创新局。新加坡成立了以总理为首的“研究、创新和企业理事会”以及由副总理领导的“国家研究基金会”,全力促进创新和研发活动。
    (四)制定和完善创新政策和计划
不断制定和推出新的创新政策和计划已成为各国政府促进创新的最重要手段。2006年1月,美国开始实施为期十年的《美国竞争力计划》,以提高本国的创新能力和长远竞争力。2005年10月12日,欧盟通过了《创新行动计划》,旨在集中一切可以利用的工具激活各项创新活动。
    2007年,欧盟第七框架计划(FP7)正式启动,其最主要的战略指导思想是通过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实现里斯本战略目标服务。2006年3月,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第三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06-2010)》,提出“创新者日本”的目标,以此推动国家创新体系的变革。2007年6月,日本内阁通过了《创新25》,提出了面向2025年的创新型国家远景目标和创新途径,强调要从根本上加强面向20年后的科学技术投资,重新审视促进创新的各种制度和规则,完善“创新立国”的推进体制。2007年,韩国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研发战略《国家研发事业总路线图》,对韩国未来15年的研发事业进行总体设计。这些战略与计划明确了各国建设和完善创新体系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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