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就业信息网: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经验、思考与启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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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经验、思考与启示  
更新时间 2010-6-3 21:21:23 点击数: 
 
     (五)激励企业提高创新能力
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对于提高国家整体创新能力具有重要影响,为此,世界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一方面,通过出台相应的计划措施促进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如美国2007年新启动的技术创新计划,其主要目的就是帮助美国企业在国家急需的重点领域实施高风险、高回报的研究。澳大利亚先后出台了《农业公司的研发计划》、《食品杰出人才中心计划》及《食品创新基金计划》等,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另一方面,还通过对企业研发活动减免税收而刺激企业从事技术研发。
    2006年,在30个经合组织成员国中有20个对企业研发活动给予税收减免,而1995年只有12个国家这样做。同时,大多数国家的研发税收减免程度都在逐年提高。2006年,美国因减免研发税收而少收的税款为50亿美元,法国和英国约为10亿美元,荷兰、墨西哥、澳大利亚、比利时为3-4亿美元。澳大利亚《企业研发减税计划》规定,研发费用的125%可以减税;如果当年的研发投入超过3年来研发投入的平均数,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的175%减税优惠。在此计划下,2006-2007年,共有2165家公司申请研发费用125%的减税,300家公司申请研发费用175%的减税。此外,针对研发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措施也开始实施。2007年,比利时出台了针对研发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在企业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减免25%-50%的报酬预扣款;比利时企业每新增一名科研人员每年可免除1万欧元的盈利税;对在比利时临时工作的外国科技带头人免除工资所得税,并对其子女的教育经费给予补贴;研发投资可享受税收优惠,一次性扣除比例为13.5%,分期扣除比例为20%。
    (六)加强创新主体间的合作与互动国家创新体系的一个基本思想是:单个创新主体的强势不一定会使整个系统表现出足够高的效率,而只有包括企业、大学、中介机构等在内的创新主体之间具有很强的相互作用时,系统才能有效,才能保证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活动的顺利开展。因此,一个运行良好的国家创新体系应满足各创新主体定位明确,分工合理,且相互之间能够形成密切联系和良性互动。各国政府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这一理论,在加强主体间的互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美国的做法主要有:第一,通过大型科技发展计划促进系统各要素间的互动。联邦政府通过不断推出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共同参与的大型科技发展计划,增强了创新体系要素间的互动,促进了国家创新体系网络的不断完善。如技术伙伴计划、先进技术计划、未来产业计划等。
    第二,允许企业之间进行联合研究开发。美国的专利保护制度和反垄断法在刺激企业创新和促进技术在一定时期迅速扩散之间形成了一种平衡,这两种制度都是从美国本国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制定和执行的。总体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是刚性的,而反垄断的执行是柔性的。面对国际竞争的现实,80年代联邦政府在反垄断方面放松了有关管制,规定联合从事“竞争前技术”的研究开发不形成“托拉斯”垄断,默许通过国内企业购并行为来增强本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第三,加强官产合作,直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支持技术推广。从20世纪80年代起,联邦政府开始关注“官产学”结合问题,并开展了一些激励工业界研发的计划,其中最重要的有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先进技术计划和制造技术推广计划等。此外,各部门还有一些“官产合作”计划,但政企利益一直有严格区分,公认的原则是:政府扶持技术创新活动应限制在“竞争前”的阶段,即尚未形成具有实质市场前景产品的阶段。
 日本和韩国在促进官产学研结合方面的做法也很值得我们借鉴。日本高素质软件人才的培养有其独特的模式——采取国家、企业、私人并举,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来培养。大的软件公司都设有自己的培训部门或中心,根据市场和公司的需求培养动手能力强的制作和编程人员,他们不仅可以获得专业证书而且可以获得学位。一些大公司还与高校和社区学院合办培训项目或委托社区学院代办培训项目。社会上还有名目繁多的私人培训公司、咨询公司,利用业余时间培训在岗人员。如日立公司的软件人才培养由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和自我教育三方面组成。
    韩国产学研合作在组织形式上以组建产学研研究共同体、成立大学科技园以及参与国外产学研合作等方式为主,但又不拘泥于某一固定的合作形式,而是根据合作条件和各方意愿,进行两方或三方的自由组合,选择最佳的合作方式。一般以企业为研究开发主体,产学研合作的组织和目标紧密围绕企业需求而展开。发达的政府科技创新管理体系、科学发展计划引导与健全的法律保障、研发经费投入与监管制度等,是韩国有效开展官产学研合作的重要条件。
    (七)积极推动城市创新体系建设区域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基础和组成部分。
    相对于国家创新体系,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更具有实际操作性。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区域创新体系,尤其是城市创新体系建设。美国及欧盟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和完善的城市创新体系。日本通过建立以城市为中心的区域知识集群、制定各种各样的地域振兴政策以及对研究开发据点进行整治等手段,助推城市创新体系建设。韩国自1995年开始加强区域创新体系的研究和政策体系的建立,现已形成发达的、发展中的和欠发达的多层次城市创新网络。
    英国政府认为,空间上的创新战略必须建立在各个地区的特色基础之上。为了确保创新利益能够惠及英国各地,DIUS将风险资本、大学、企业和地方政府联系起来,共同制定应对地方和区域挑战的创新解决方案;技术战略委员会和地区发展机构(RDA)共同制定战略,为技术研究、示范和创新平台提供资助;DIUS与技术战略委员会等部门一起协调实施国家和区域创新计划,推动跨地方行政部门的创新。
    二、对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政府激励和市场压力催生系统创新动力
能否保持持续不断的创新动力,是国家创新体系保持活力和提升系统绩效的决定性因素。就单一企业的创新活动而言,熊彼特认为创新的动力在于企业家精神。企业家不同于资本家和股东,是具有冒险和开拓精神的“一种特殊的类型”,是“实现新组合的实体”。企业家精神是企业家追求自我实现需要的满足,是企业家为了体现自己特殊的权力和地位、展示自己的才华、获得事业成功的欲望。企业家或企业家精神是企业创新的动力源。
    然而,作为一个复杂的巨系统,国家创新体系包括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和中介机构等多个创新主体,这决定了创新体系的动力来源应当是多方面的,覆盖了创新链条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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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推动企业创新的是企业家或者说企业家精神,推动科学研究创新的是科研人员或者说科学精神,形形色色不同特质的人和这些人所具有的精神气质共同推动着创新。国家创新体系的动力源是各类从事创新活动的人,每个人自身所具有的精神气质决定了其内在创新动力的强弱,而外在的政府政策激励和市场、环境压力进一步激发了人的潜能,使其内在的创新动力得到释放。美国的创新体系能够长期保持强劲的动力,也主要源于政府激励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两种力量耦合而形成的合力。
    (二)科研规律和市场规律是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应遵循的基本规律
国家创新体系是围绕技术创新的完整链条而展开的一组制度设计。而技术创新是指从一个理念的产生直到实现商业价值的全过程,既包括科学研究活动,也包括研究成果实现商业化的活动过程;既包括从事科研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又涉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因此,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既要遵循市场规律,又要遵循科研规律;从长远来看,既要培育健康的市场环境,又要培育科学共同体,营造和净化学术环境和创新氛围。
    只有深入研究和遵循这两种规律,找到两种规律的契合点,才能真正把科技植入经济。
    (三)政府合理定位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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