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师范学院怎么样:推进县乡纪检监察---德安县纪委副书记 罗琼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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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县乡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德安县纪委副书记 罗琼夷 纪检监察机构改革  加入时间:2010-9-30      推进改革,强化职能,服务发展 ——关于县乡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近年来,德安县推进县乡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职责,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不断服务全县发展大局,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笔者就县乡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了调查,在此,谈一点浅肤的认识。   一、主要做法
  (一)推进改革,运行“三种模式”。   改革前,县纪检监察派驻县直单位纪检组和乡(镇、场)纪委(纪检组)受县纪委和驻在部门单位(乡、镇、场)双重领导,干部的行政关系、工资福利等均由驻在部门单位(乡、镇、场)负责,监督很难到位。针对这一问题,县纪委监察局结合实际,改革县直部门单位和乡(镇、场)监察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分片联系管理各部门单位、保留县政法机关和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维持乡(镇、场)纪委设置不变”的“三种”运行模式,创造性地推进县乡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一是运行“分片联系管理各部门单位”模式。撤销原24个县直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对县直55个行政事业单位和15个乡(镇、场)的纪检监察工作全面实行管理。按照部门“职能相近、业务相关、毗邻相近、方便工作、兼顾平衡”的原则,成立5个综合面向县直部门单位和乡(镇、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   二是运行“保留县政法机关和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模式。考虑政法机关和垂直管理单位的编制性质和工作的特殊性,继续保留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但同时也纳入相关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管理。驻县垂直管理单位和企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仍按现行管理体制不变,按照“职能相近,业务相关”的原则纳入纪工委、监察分局联系指导范围,其业务工作分别由第一、二、三、四、五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联系。   三是运行“维持乡(镇、场)纪委设置不变”模式。改革时,考虑到乡(镇、场)纪委不能撤消,因此,在将乡(镇、场)纪检监察工作纳入纪工委、监察分局管理范围的同时,维持乡(镇、场)纪委设置不变,明确乡(镇、场)纪委接受相关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指导。   (二)规范管理,实行“三个统一”。   一是业务工作统一管理。该县纪委监察局对纪工委监察分局、纪检组(监察室)实行直接领导、统一管理。规定纪工委、监察分局是县纪委监察局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工作。   二是人员统一管理。规定5个纪工委、监察分局的人员编制归口县纪委监察局,由县纪委监察局和编办共同管理。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分局局长、副局长向县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情况由该县纪委监察局商组织部共同考核。纪工委、监察分局其他干部的年度考核和奖惩与纪委机关同职级干部一样办理。
  三是后勤统一保障。纪工委、监察分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纪检监察业务经费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财务开支不独立。办公经费预算标准按照县政法机关预算标准核定。纪工委、监察分局办公地点、办公设备等由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解决。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开办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解决。   (三)强化职能,建立“三项制度”   一是日常报告制。各部门单位及乡(镇、场)每季度定期向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告本部门单位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情况以及反腐倡廉工作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等情况;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联系管理部门单位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情况以及反腐倡廉工作和“一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等情况。   二是重点巡查制。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对联系管理部门单位和乡(镇、场)实施重点巡查。巡查分为驻部门单位巡查和专项巡查两种方式:(1)驻部门单位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段时间内对联系管理的一个部门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和“一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开展巡查。(2)专项巡查。对日常报告中发现的问题,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且较为严重的,以及上级安排的不同时期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纪工委、监察分局对联系管理的部门单位开展巡查。   三是列席会议制。纪工委、监察分局列席联系管理部门单位的有关会议,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等。主要负责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实施全程监督,确保会议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符合政纪法规以及违反组织原则的事项,列席人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日常掌握与决策事宜相关事项提出询问。   二、初步成效   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后,纪工委、监察分局的优越性逐步显现出来,有力地推动了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优化了干部队伍。从干部配备角度看,改革打破了纪检监察干部由部门提名,在内部产生的传统,扩大了干部的选拔渠道,优化了纪检监察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提高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从利益关系的角度看,纪工委、监察分局人员的编制、工资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割断了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与驻在部门之间的利益依赖关系,增强了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强化了监督职能。推进县乡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过去派驻机构也有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职责,但在双重领导体制下,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上存在不愿监督、不能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派驻机构难以充分发挥监督的职能作用。实行改革后,纪工委、监察分局脱离了与驻在部门的组织人事关系,以第三者的身份参与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把过去的内部监督变成了外部监督,强化了监督职能。监督关口前移,有利于及早发现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使领导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一些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反映,派驻机构直管了,监督工作有了力度,这有利于监督我们领导干部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三)充实了办案力量。机构改革后,案件检查室职能转由纪工委、监察分局承担,同时,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分片管理、整体协作”,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进行统一调配,发挥团体作战的优势,加大了查办案件力度。今年以来,纪工委监察分局与县纪委监察局相关科室协调配合,立案21起,查处17人。其中给予开除党籍1人,留党察看3人,党内严重警告1人,党内警告3人,行政撤职1人,行政记大过3人,行政记过1人,行政警告4人。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1、纪工委、监察分局难以真实掌握所辖部门单位工作情况。纪工委、监察分局直接受县纪委、监察局领导,人事、待遇、考核与所辖部门单位完全脱离,有利于对所辖部门单位实施有效监督。但同时,所辖部门单位认为纪工委、监察分局是上级纪委、监察局专门派来监督的,容易产生抵触和防范情绪,在研究和实施“三重一大”等问题上设法隐瞒纪工委、监察分局。建议出台相关的制度,提供对此类问题的惩处追究依据,加大追究力度。   2、纪工委、监察分局管理及相关配套制度有待健全完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保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县乡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办字[2010]131号)虽对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职责、工作关系、干部管理、后勤保障等有了初步规定,但没有具体要求,各县在就工作关系、经费保障、车辆保障等方面的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这样不利于各县交流合作。同时,目前该县虽建立了相关的一些制度,但这些制度是在九办字[2010]131号文件之前下发的,与目前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相关职责、工作权限、工作流程、述职考核等制度有不一致之处,操作起来某些方面存在困难。因此,建议省、市要出台具体统一的有关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工作流程、述职考核等制度,对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经费运行、车辆配备等方面作出统一的具体的规定。   3、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业务培训有待加强。纪工委、监察分局新到任的干部虽然素质与能力都很高,但对纪检监察业务需尽快进一步学习提高,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尤其是办案业务培训等。建议省、市及时统一组织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进行纪检监察业务尤其是办案工作业务的培训。   4、纪工委、监察分局与县纪委、监察局的工作对接、协调配合有待具体统一规范。例如,工作汇报会多长时间召开一次,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机关各科室的职能分工、交流协作如何规定,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具体是由一个班子成员分管好还是由几个班子成员分管等等。这些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建议省、市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要求,既避免出现“打架”现象,又避免出现工作盲区。   5、纪工委、监察分局监督职能发挥的制约因素仍有存在。虽然,纪工委、监察分局在人事、工作、待遇、考核等方面脱离了对县直各部门单位的依附,但制约其监督职能发挥的因素仍有存在。该县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联系管理11个部门单位和3个乡(镇、场)以及4—5个垂直管理单位和企业单位,管理单位部门近18-19个,但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仅有4名编制(在实际配备中还有缺编问题),不能既及时又充分地了解掌握各单位决策制定和运行情况,监督起来吃力。建议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内设科室,与纪工委、监察分局合署,实行一个内设科室与一个纪工委、监察分局挂钩,这样既增加了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力量,同时也加大了相关内设科室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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