蜘蛛丝缠住美女:[案例探讨]对成都“狼狗咬死小偷”案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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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坛』 [案例探讨]对成都“狼狗咬死小偷”案的法理分析

作者:刘夕惕  发表日期:2009-12-21 18:14:00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d9a00f0100gngq.html

  原则还是例外?
  
   ——成都“狼狗咬死小偷”案的法理分析
  
  
  
  小偷行窃被人发现,慌不择路闯进他人别墅的院落,不料遭到狼狗咬伤致死。而事发之时,狗主人并不在家。死者家属因此向狗主人索赔15万元。日前,发生于成都的这一“狼狗咬死小偷”案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狼狗主人到底该不该对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着截然对立的多种观点。有认为该赔的,有认为“小偷活该”的,甚至有人认为,法律对这一案件尚无明确规定[1],法律对此存在着“法律漏洞”或者说“法律空白”。
  
  该案属于疑难案件是确定的,要不然争论岂非多余?但是,说现行法律对该案尚无明文规定,笔者无论如何不敢苟同。
  
  众所周知,法律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是从对个别性的调整发展到对一般性的调整。在侵权法上尤其明显。比如,在3000多年前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可以看到很多诸如打死一头猪、偷走一头牛分别该如何处理的规定。但越到后来法律条文越来越概括,不管打死的是猪还是狗,偷走的是牛还是羊,这些都已经被隐去,而是从中抽象出了“侵权”与“盗窃”这两个概念。我国目前的侵权法规范同样如此。
  
  目前有效的侵权法规范,最基础的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该条第3款:“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两个条文内涵丰富,基本上可以解决95%的侵权纠纷。对于狗咬人这样的动物侵权案件,则还有《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对于动物伤人案件,给予赔偿是原则,不予赔偿是例外,并且例外情形是法律所明确限定了的。因此,对于眼下“狼狗咬死小偷”这一案件,究竟是原则还是例外?则需要对上述法条作深入理解。分析法律案件,首先需要做的是将无关的细节抛开,而从中抽象出关键事实(法律术语称为“要件事实”)。在目前这一案件中,要件事实是:一个人被狗咬死了。至于该人是不是小偷则无关紧要,因为这里并不涉及所谓的正当防卫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前半段,狗主人的赔偿责任原则上成立了。但是,该条后半部分紧接着规定了两项例外,从而,判断本案是否属于例外成为了核心问题。显然,这里并不存在第三人的过错问题。因此,最关键的是判断是否存在“受害人的过错”。民法上的“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过失又可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以及重大过失。要细致的区分这三种过失形态,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本文不拟展开。一般认为,第127条的“受害人过错”应解释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不包括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理由是,第一,如果受害人存在任何过错而动物主人皆可免责的话,那么上述条文基本上也就形同具文了,因为一般而言,动物伤人的情况下,受害者绝对的没有任何过错毕竟是少数;第二,从体系解释的立场来看,《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如果解释为包括轻微过失在内的所有过错的话,那么第131条则失去了适用空间。所以,对这两个条文总体的理解应该是:如果动物主人能够证明存在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免除其赔偿责任;如果仅仅是一般过失或者轻微过失,则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至此,关键的问题便成为,翻墙进入别墅而遭狗咬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过失”?对于重大过失,通说认为:行为人如果仅用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就可以预见,但却怠于注意不做相应的准备,这种心理状态就是重大过失。对于一般人而言,进入他人院落可能遭到主人斥责或者被“轰出”属于应该预料到的一般注意义务。但是,除非是隔壁邻居或者住户周围非常熟悉的人,才可能知道该户人家养有狼狗,因此在进入院落之前,便需要谨慎的考虑有可能遭受狗的袭击。对一般人而言则是很难知道的。因此,对于院中有狗属于特别的注意义务而不是一般的注意义务。“小偷”的越墙而入至多属于一般过失而非重大过失。由此,狗主人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但同时,由于受害人本身存在过错,给狗主人减轻责任也是应该的。
  
  以上是纯粹基于法律解释立场的分析。换一种思路,我们有可能对这一案件看得更清楚。试想,如果被咬死的人不是因为偷东西而逃跑,恐怕也不会引起人们那么大的争议。对窃贼的痛恨吸走了很大一部分的判断空间。假设,某人忽然头脑发热,想进入人家的别墅,看看里面究竟是什么情况,但没成想一进去后却被狼狗咬死。这种情形下,狼狗主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恐怕会没什么争议。不考虑“小偷”这一身份标签,二者的情形是不是差不多呢?再假设,如果某人想去拜访户主,但恰巧户主临时有事外出,敲门不应,访客出于好奇径直推开铁门进入。同样,一进去便被飞奔而来的凶恶狼狗咬伤。这种情形下,户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更是毋庸置疑的。翻墙进入与未经允许推门进入,只是过错程度不同罢了,实质特征并没什么分别。由此应该进一步思考的是,对于狗主人而言,他自身的义务是什么?是否不把狗栓起来而只是放任在自家院落内便算尽到了对别人的注意义务?对不经允许进入自家院落而被狗咬伤的一切情况均可不再承担责任?由后一假设也可以看出,这是远远不够的。在无人管束的情况下,不把狗栓起来,或者限制在某一空间内,哪怕是对友好的到访者也有可能造成伤害。主人的过错无法免除。再者,对于狗看家护院的功能而言,也并不是要放任狼狗在院中自由行动才可以实现,绝大多数情况下,狗的嗷叫便足以将入侵者吓跑。相反,如果放任狼狗行动,则有可能将偶然的、善意的进入院落的人咬伤。有过错便有责任,民法的这一基本原则对任何人都是公平的。
  
  当然,上述分析只是建立在现今已经披露的材料之基础上。对法律案件的分析,既不能不考虑多种相关的因素,又不能受到情感的过分干扰。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变动不居,法律要以有限的条文调整无限的生活,同样不能以教条式的思维僵化的对待。但是,应该持有的基本思路是:碰上疑难案例,不要动辄质疑法律本身,称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是要在已有法律的基础上,在把握法律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法律方法,找到纠纷的解决之途。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不断发展,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凝固在人们的理解中,凝固在日常的行为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