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花礼品网怎么样:狼狗咬死小偷,主人是否担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19:30:10
李天宇 程璞 刘晋川 熊秉元

  小偷在深夜行窃时被发现,逃跑时慌不择路翻围墙跳入一栋别墅,但遭遇了院内两条看家护院狼狗的袭击。在狼狗的撕咬下,小偷最终不幸身亡。而事发时,狗主人并不在家,死者家属因此向狗主人索赔15万元。

  事件

  ■“避难”小偷被看家狼狗咬死

  2009年12月26日凌晨2时左右,小偷潜进四川省双流县广都大道旁的电信花园居民楼行窃。当偷到第三家时,被突然醒来的主人发现,小偷随即逃跑,该住户一边喊“抓小偷”一边追了出来。喊声惊醒了小区的部分居民,大伙儿都起床抓小偷。慌不择路的小偷翻围墙跳进了隔壁的独栋别墅,谁知,遭到这里喂养的两条大狼狗的围攻。尾追来的电信花园居民们于心不忍,集体想办法救他,想先让狗主人把狗稳住。但经一阵喊话,他们发现,别墅主人根本不在家。

  有人拨打了110,在等警察到来期间,大伙儿通过各种方法吸引大狼狗的注意,被咬的小偷趁势挣扎着爬上了旁边一棵4米多高的大树。直至清晨5时,在先后联系上别墅主人,当地警察、消防官兵、120赶到后,大伙儿用10多分钟将小偷从树上取下,但遗憾的是,他已因失血过多死亡。

  索赔

  ■15万元遭拒,狗主人只愿赔4万元

  2009年12月28日上午,被看家烈犬咬死的男子田军的叔父田先生,从贵州铜仁地区德江县赶到了双流,他此行的目的,是受田军父母的委托,与狼狗的主人陶学成进行赔偿协商以及处理田军的后事。

  当天下午,在东升派出所内,田先生和律师与陶学成进行了初次协商,不过,最终结果“谈崩了”。据田先生介绍,他经过和律师商量以及查阅了相关法律,准备向对方要求15万元的民事赔偿,至于刑事责任,则以警方调查为准。不过,陶学成拒绝了,表示金额太高。陶学成称,发生了这件事后,他心里也很不好受,“毕竟那么年轻的生命消失了。”之后,他也按照警方的要求,交出这两条陪伴了自己几年的狼狗,狼狗也被警方处死,“虽然舍不得,但确实没法。”陶学成说,先不管这件事自己有无责任,从人道角度来说,他也准备进行赔偿,比如丧葬费等费用,而且他也考虑到对方家中有老人,也准备赔偿一些费用,“我准备赔偿4万元左右。”

  分析

  ■小偷也有人权,狼狗主人应该担责

  本案是典型的动物伤人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条可以看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取决于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在本案中,小偷未经允许跳入他人私宅,存在过错是毋庸置疑的。但就此得出狗的主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则是错误的。因为在民法中,过错是可以分大小的,大部分的民事案件都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来分配民事责任的承担的。小偷有过错,但是否应承担全部过错呢?当然不是。本案中,小偷的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小偷的非法进入,二是狗的放养以及狗主人未能及时阻止狼狗伤人。这两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小偷都不会死。第一个条件,小偷应承担责任自不必说。现在的问题主要是第二个条件中,狗的主人是否有过错,如果有过错,应承担多大的过错。笔者认为,狗的主人是存在过错的,原因有二:一是,这种危险性比较大的狼狗应拴养或者有专人看守,而狗的主人在夜间让其在院中自由活动就是一种疏于管理,让他人的人身危险增大。二是,在院中发生的动物伤人事件,狗的主人理应及时阻止,如果能及时阻止,小偷也不会被咬死,正是因为狗的主人未能及时阻止狼狗咬人才导致的危害后果的进一步增大。基于这两点原因,笔者认为狗的主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案之所以引起这么激烈的讨论,主要是因为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小偷。大家对小偷的憎恨使得大家对小偷被狼狗咬死拍手称快,但这是情感层面而不是法律层面。换一个角度考虑,假如跳进去的不是小偷,而是被抢劫犯追着跑的路人,为了躲避抢劫而翻入围墙最后被咬死,这种情况下,大家还会这么口径一致地说狗的主人没任何责任吗?在本案中,受害人的身份与民事责任的承担是没有关系的,毕竟,小偷也是人,也受法律保护。

  ■防盗措施勿过当

  防盗防贼设施可以对入侵的人兽造成某种伤害,却不能过当:围墙上的铁丝网可以通电,但不能是致人死伤的高压电;捕兽机可夹住人兽,但是不能造成人类的伤残。原因很简单,即使是不请自来的小偷,偷得的也只是蔬果财产;所得利益既然有限,他们所面对的风险惩罚,就不应该是他们的肢体或生命。举个极端的例子:小偷翻墙跳进院子时,难道可以碰上老虎或鳄鱼吗?更何况,被防盗设施所伤的,未必是小偷。

  由此可见,咬死小偷的狼狗听命行事、尽忠职守,值得肯定。没有用链子拴住狼狗的主人,因为过失而造成小偷丧命,是过失致死,要负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