腊肉里面有蛆能吃吗: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0:28:19

XXXX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XXX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例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根据6月份专项稽查工作安排,我们于2010年6月11日开始对该公司2008年-2009年期间的纳税情况实施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XXX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2月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营:商品混凝土拌和加工、销售。2007年12月25日成立,2008年4月份开始实现销售。

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6926615.57元,已缴增值税415596.93元,企业所得税按收入总额核定征收,应纳企业所得税86582.70元;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14228601.11元,已缴增值税870500.52元,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301343.87,应纳企业所得税75335.97元,2009年期末产成品、生产成本无余额,领用的材料的成本都已于当年结转。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案头分析、确定思路

我们根据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及财务报表的各项指标逐一进行分析,根据这一行业的特点,提出疑点,是否存在收取现金收入不入帐?是否存在虚假发票列支等问题?

根据分析和提出的疑点,我们确定检查的方案。一是采取突击检查,突击检查企业的财务室,检查总帐、现金、实物等会计的各项记录,以便获取有价值的帐外记录;二是采取实地检查,检查企业的生产车间、传达室、仓库等经营场所,直接获取企业的生产、发货记录等;三是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企业法人、财务人员、仓库保管员等,看相关人员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

(二)深入检查、查获证据

根据确定的检查思路,我们对该单位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纳税人能够如实反映情况,在纳税人的积极主动配合下,我们了解了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重点检查了增值税、所得税的纳税情况。

通过突击检查、实地检查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了解到企业确实存在部分销售不入帐的情况,该单位由于存在将货物销售个人或个体户,不需要开具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

通过对企业的帐册、凭证的检查,发现有部分购进石子的发票存在疑点,需要通过外调进行核实。

具体检查情况如下:

 1、该公司2009年4-9月零星销售给私人的混凝土,金额40645元(附供货结算单、发货单),由该单位业务员王某结帐,收入未入帐,未进行纳税申报;2009年12月销售给某天然气公司的混凝土,金额5635元(附供货结算单、发货单),由该单位业务员李某结帐,收入未入帐,未进行纳税申报。合计销售金额46280元,

2、、2009年该单位取得由扬州某通港砂石运输队提供的开具石子的18份国税部门的普通发票,合计金额1938780元,发票号码:00422833、00422891、00014030、00014031、00014032、00014046、00014047、00014050、00014051、00014057、00014058、00014059、00014060、00014128、00014129、00014130、00014131、00014132。检查人员对该项业务产生怀疑,立即到XX区及XXX市国家税务局进行外出调查。通过外出调查发现,发票号码为00422833、00422891的2张发票是由XXXX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发售给扬州某商品城有限公司,并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发票记帐联;其余的16张发票由XXX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发售给XXX某装饰城置业有限公司,并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同时还取得了3份接受单位的发票联,号码为0014031、00014032、00014059。以上调取的18份发票XXX区及XXX市国家税务局均未发售给XXX某通港砂石运输队,所有反映开具发票的购货单位、货物名称、金额、时间也与XX市XXXX镇通港砂石运输队提供的18份发票内容不同(附发票对比表),取得的这18份发票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的规定。该行为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及对相关帐册的检查,该业务是由倪某、陆某以XXX某通港砂石运输队名义做的,并签订了石料采购合同,原材料、应付帐款、付款记录在帐册及凭证上均有详细记载。该单位取得的18份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中在2009年入帐的原材料为1550552元,已结转销售成本。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该公司2009年销售混凝土46280元,未作收入处理,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国家税款,已构成偷税的事实。

2、该公司2009年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18份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的行为。

(二)处理结果及依据

1、对销售混凝土未作收入处理,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作如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规定,  少缴增值税46280/(1+6%)*6%=43660.38*6%=2619.6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规定,该公司未入帐收入,应调增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43660.38元, 少缴企业所得税=43660.38*25%=10915.10元。

(3)、由于该单位该企业2009年销售混凝土不入帐,不列收入,造成了少缴税款,已构成偷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追缴增值税2619.62元,建议按偷税金额处0.5倍罚款,金额1309.81元;追缴企业所得税10915.10元,建议按偷税金额处0.5倍罚款,金额5457.55元。

2、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行为,作如下处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的规定。该行为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国税发【2008】第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及国税发【2008】第0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 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的规定,该项应调增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1550552元,追缴企业所得税1550552*25% =387638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处2000元罚款。

3、对所追缴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通过对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的了解,企业解释产生这一违反税收政策的原因,主要是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的税收法制观念淡薄,企业防范风险意识差,造成了违法事件的发生。

(二)工作建议

1、建立适用的行业监控模型。针对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黄砂、石子、水、外加剂等都有严格配比且无库存产品这一特点,采取相对应的设计生产能力测算法、电耗分析法、原材料耗用分析法等方法,对企业进行科学的行业监控,堵塞漏洞,促进征管。

2、强化经营情况和财务指标日常监控。全面深入混凝土企业,实地调查行业情况和特点,详细掌握该行业生产工艺、企业管理运作、产品供应、设备物耗、经营流程、供销双方等实际情况,对生产经营中的“甲供”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规范混凝土行业管理,提升征管水平。对出现的异常财务指标,特别是往来款项目的异常数据,如存货、往来款挂账金额畸大畸小数或负数、变动异常的,及时进行评估检查,防止企业利用往来款账户偷逃税款。

3、加大列支成本原始凭证监管力度。建立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验证制度,对大额增值税普通发票要求企业报送税务机关验证辩伪,检查其真实性、合法性。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法宣传工作,提高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的依法纳税意识和防范风险意识。

                      XX市国税稽查局 XX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XXX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偷税案

 

一、     案件背景情况

(一) 案件来源

根据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统一要求,我们检查组于2010年7月20日起对 “XXX市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2008年1月—2009年12月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XXX市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核算,于2001年2月成立,经营地址:XXX市XXX路58号,法人代表:XX,主营:汽车、橡胶制品、纺织品等,企业所得税在XX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2008年该公司增值税申报情况如下:销售收入13634787.74元,销项税金2317913.89元,进项税金2288494.27元,应交税金23594.59元,入库增值税23594.59元;2009年该公司增值税申报情况如下:销售收入8006200.07元,销项税金1361054.13元,进项税金1325034.64元,应交税金31848.52元,入库增值税31848.52。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高度重视任务,快速进行案头分析。接到检查任务后,检查组高度重视,立即对该户进行案头分析,在CITAIS2.0中查阅了该户的征管情况,另外还到管理分局查阅了该户的征管资料,并向该户管理员了解了该户纳税人的有关涉情况,经过了解我们发现该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两个特点:(1)汽车销售企业普遍存在向供货企业收取返利行为。(2)该户企业普通发票用量较大。

     2、明确检查方向,理清检查思路方法。根据该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上述两个特点,我们确定了从该公司是否收取供货企业返利,收取返利后是否足额申报;以及从发票的领、用、存入手进行检查的思路。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快速出击,初战告捷。在检查企业使用的发票时,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兼营项目汽车轮胎普通发票用票量最大,我们选择了其中可疑的2008年开具的8份万元版发票和3份千元版发票到受票单位进行发票比对,经过调查,检查人员发现上述比对的发票中有两份万元版发票,企业开具的是“大头小尾”,少申报销售收入130000元(含税),少缴增值税:130000÷(1+17%)×17%=18888.89元;另外该公司将上述三份千元版发票的空白发票联撕下转让给了仪征市城仪烟酒商行营销主管,在受票单位进行发票比对时我们及时取得了相关证据,在铁的证据面前该公司相关经办人员及法人代表均无异议。

案件检查初战告捷。

    2、检查过程,迷雾重重。在我们询问该企业负责人所经营汽车的返利时,他向我们反映:该公司确实收取了供货企业的返利,但收取的是实物返利汽车,收取的实物返利汽车必须要开具发票,否则证照都难以办到,所以他们公司在开具发票后都及时申报了相关收入,税收上没有问题。难道真的没有问题?检查工作遇到了重重迷雾。

3、顺藤摸瓜,再寻进展。既然公司负责人反映,公司收取了供货企业的实物返利汽车,于是检查人员查阅了该公司2008年、2009年账面记载收取实物返利汽车的情况,检查人员发现公司在收取返利时,其实就是在每次进货时收取,取得的返利不单独注明返利,而是将上期每次进货车辆的返利反映在对本期进货车辆的让利上,上期每次进货车辆的返利越大,本期进货车辆进价越低;企业在未取得返利时,进货价为正常市场价,如果企业在正常市场进货价基础上加价销售的话,则该企业税收上应该不存在问题;于是我们进一步检查了该公司的销售明细账,检查中我们发现销售给陈大军等6个客户的汽车价格明显偏低,这为案件成功查处取得了重要进展。

4、政策攻心,水落石出。我们立即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张某发出询问知书,向其询问销售给陈大军等6个客户的汽车价格明显偏低的原因,一开始,他支支吾吾,说陈大军等6个客户都是好朋友。向其宣传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同时,我们还向其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并要求他如实反映有关涉税问题,他好象有所顾忌,担心我们会给该公司较大幅度处罚。于是我们检查人员向其宣传如果公司能积极配合我们的检查,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从轻给予处罚。在强大的政策攻势下,张某向我们说明,该公司2008年9月—2009年6月销售给陈大军等客户汽车时,以现金收取的汽车“补差款”160800元(含税)未申报销售收入,也未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160800÷(1+17%)×17%=23364.10元;2008年7月10日销售给一客户增强塑料布(PN62)时,以现金收取货款28750元(含税)未申报销售收入,也未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28750÷(1+17%)×17%=4177.35元,并向我们提供了收据存根联,到此,该案成功告破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该公司2008年9月份—2009年6月收据存根等资料反映:该公司2008年9月—2009年6月销售给陈大军等客户汽车时,以现金收取的汽车“补差款”160800元(含税)未申报销售收入,也未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160800÷(1+17%)×17%=23364.10元。

 2、该公司2008年7月份收据存根等资料反映:该公司2008年7月10日销售给一客户增强塑料布(PN62)时,以现金收取货款28750元(含税)未申报销售收入,也未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28750÷(1+17%)×17%=4177.35元。

 3、该公司09年3月份5号记账凭证及所附一份号码为00200014、金额为16500元江苏省XXX市商业销售发票的原始凭证(记账联),09年4月份5号记账凭证及所附一份号码为00038435、金额为15130元江苏省扬州市商业销售发票的原始凭证(记账联),江苏XXX集团XXX混凝土有限公司2008年12月份152号记账凭证及所附一份号码为00200014、金额为86500元江苏省扬州市商业销售发票的原始凭证(发票联),江苏XXXXX混凝土有限公司2009年4月份53号记账凭证及所附一份号码为00038435、金额为75130元江苏省XXX市商业销售发票的原始凭证(发票联)等资料反映:该公司2008年10月—2009年4月向XX能集团XXX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汽车轮胎时开具的发票联反映的实际销售收入为161630元(含税),记账联反映的申报纳税的销售收入为31630元(含税),少申报销售收入130000元(含税),少缴增值税:130000÷(1+17%)×17%=18888.89元。

4、XXX市国税稽查局在发票专项检查中发现了三份江苏省扬州市商业销售发票:发票联票号分别为:02132601、03075101、03075102;品名分别为:听可乐、玉溪烟今世缘9513、酒烟,金额分别为:8148元、4970元、2150元,但XXX市发票流向信息查询结果显示:上述三张发票是由XXX市XXX贸易有限公司领购,但却由XXX市XXX烟酒商行开具,经询问查明:在2008年6月—9月期间,仪征市XXX酒商行营销主管XXX到该公司购轮胎时向该公司业务经理XXXXX索要空白发票,XXX将上述三份发票的空白发票联撕下转让给了她,之后在存根联及记账联上按实际销售轮胎金额填上数字并申报纳税。

(二)处理结果

(一)对第1、2、3个违法事实的处理建议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企业2008年—2009年在账簿上少列汽车“补差款”160800元(含税),少缴增值税23364.10元;少列增强塑料布(PN62)销售收入28750元(含税),少缴增值税4177.35元;少列汽车轮胎销售收入130000元(含税),少缴增值税18888.89元,上述3个违法事实少缴增值税合计46430.34元,已构成偷税,鉴于该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能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检查,并且于检查期间能够积极主动缴纳查补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建议作出如下处理:

 1、追缴增值税46430.34元。

 2、对少缴增值税处以0.5倍的罚款,即罚款23215.19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建议对该企业少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对第4个违法事实的处理建议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五款:“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该公司将三份发票的空白发票联撕下转让给了仪征市城仪烟酒商行,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鉴于该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能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检查,故对该公司上述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建议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500元罚款。 

四、案例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1、高度重视、精心准备是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保证。 该案在检查前我们检查组经过精心分析,对该户进行案头分析,在CITAIS2.0中查阅了该户的征管情况,另外还到管理分局查阅了该户的征管资料,为检查方案的成功制订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部门配合、密切联系是成功查处案件的有效捷径。检查前向该户管理员了解了该户纳税人的有关涉情况后,我们发现了该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存在两个特点:(1)汽车销售企业普遍存在向供货企业收取返利行为。(2)该户企业普通发票用量较大。据此,我们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

     3、税法宣传,真诚沟通是成功查处案件的关键。攻城为下,攻心为上,做好税法及相关法规的宣传,在税收检查中往往能收到良好的检查效果,我们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张某进行询问时,耐心向其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及时消除了张某心中的侥幸和顾虑心理,使公司由被动接受检查变成了主动配合检查,最终张某向我们提供了收取的汽车“补差款”以及销售给一客户增强塑料布(PN62)时未申报销售收入,也未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的收据存根,该案成功告破。

 (二)工作建议

1、大力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汽车销售业实施专业化分类管理。汽车销售业业务较为特殊,对税收管理员素质要求很高,按传统的实地管理,不利于汽车销售业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加大税务管理员培训力度,对汽车销售业实施专业化管理。

2、对汽车销售业实行动态监控。建立实地巡查制度,税收管理员要及时到汽车销售企业了解汽车销售信息,并将采集的信息与企业实际申报信息进行综合比对,对异常企业转入评估处理。

3、管理部门要加强过程管理。首先要求汽车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财务账册,特别是要建立健全汽车库存商品明细账,税收管理员对每一辆汽车的进、销、存都要了如指掌,对同一品牌汽车价格波动异常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XXX市国税稽查局 XXXX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依法纳税是正道 偷梁换柱为哪般

             ——XXX某珠宝首饰公司偷税案件的案例分析

一、案件来源及基本情况

根据我局专项检查工作安排,我们检查组对品牌代理企业XXX市某珠宝首饰公司2008年至2009年度的增值税、消费税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XX市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4月注册成立,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 镶嵌饰品;黄金、银、铂金饰品;宝石、钻石、珠宝首饰;翡翠;工艺品;贵金属饰品、礼品的零售、加工、维修。主管税务机关是XXX市国税局第XX分局,增值税、消费税及企业所得税均由国税部门征管。

该公司2008年增值税应税收入4368876.07元,销项税额742708.93元,进项税额687458.61元,应交增值税49780.06元,入库增值税49780.06元;消费税应税收入3677851.30元,应交消费税183892.57元,入库消费税183892.57元;2008年度经汇算清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9998.52元。

该公司2009年增值税应税收入6354895.73元, 销项税额1080332.27元,进项税额1037572.07元,应交增值税51052.21元,入库51052.21元;消费税销售收入5249005.84元,应交消费税262450.30元,入库消费税262450.30元;2009年度经汇算清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70963.84元。

二、调查取证过程及违法事实

在检查过程中,纳税人的态度是好的,能够如实反映情况。在纳税人的积极主动配合下,我们检查了该企业的相关账册和有关凭证,重点检查了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纳税情况。检查情况如下:

经检查发现,(1)该纳税人2008年1-12月份销售应税黄金饰品(账列K金)收入161039.31元,未计提消费税,少缴消费税8051.97元; (2)2009年1-12月份销售应税黄金饰品(账列K金)收入207009.42元,未计提消费税,少缴消费税10350.47元,合计少缴消费税18402.44元,应予补缴。并已取得了销售收入明细账、相关记账凭证及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等复印件。

三、处理建议及依据

1针对该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95号]第一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的规定,建议追缴其少缴的消费税18402.44元。

2鉴于该纳税人纳税态度较好,能主动提前缴纳应补缴税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所追缴税额处以0.5倍罚款,即罚款9201.22元。

3对所补缴的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此案产生的原因

从此案的查处过程看,这是一起典型的混淆应税与非税收入,造成少缴消费税,构成偷税的案件。主要原因:

1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对应涉税的收入是否纳税,自我随意性大,对税收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不到位,导致纳税人虽在帐上反映了应税增值税收入,但未计提消费税,造成此案的产生。

2税收政策上的漏洞以及税收管理上存在的不到位问题,也是构成此案的因素之一。我们现在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在征税与非税范围上划分得不够详细,对税目的称谓上,与实际工作中碰到的情况也不一致,这就产生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认识上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给税务人员的工作开展带来一定的阻力。再有,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过度强化了对税务机关内部的管理,而弱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造成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不甚了解,过度依赖纳税人的自觉性与税收法律的依从度,这也是此案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建议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检查人员提出以下建议:

1广泛、全面的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切实使税收政策宣传及时到位,注重政策的时效性。

2广泛、全面的加强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消费税专项检查工作,强化和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法律遵从度。

3建议上级机关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规范金银首饰的称谓,从生产到流通直至消费,统一使用规范的商品称谓,从制度上堵塞税收上的漏洞,使纳税人无缝可钻。

4建议税收基层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缴纳消费税的商品零售商号,开展一次大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账册是否建立健全,应税收入的计提税金与申报是否全面、规范等等与税收有关联的方面,查找管理上的漏洞,完善管理工作。

XXXX市国税稽查局XXXX

                           二0一0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