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空之遗 r组:知名举报人李文娟终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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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举报人李文娟终获赔偿

2007-07-23 14:21:31 来源: 新华社(北京) 网友评论 9 条 进入论坛

  曾因举报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南风窗》评为“2006为了公共利益年度榜人物”的李文娟如今恢复了工作,并获得了鞍山市公安局对其非法刑拘和劳动教养的国家赔偿。

  现在她想把她的故事写成电视剧本以“警戒后人”。

  两次举报,两次被辞退工作,一年的劳教,数次收到恐吓电话和恐吓信……

  因举报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李文娟遭受了一系列的打击报复,她原本幸福而平静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5年后,李文娟的生活逐渐回归原点。

  7月中旬,李文娟获得了鞍山市公安局对其非法刑拘和劳动教养的国家赔偿。去年6月,在中央纪委的协调下,李文娟恢复了工作,被调往异地国税系统。

  这个44岁的女人用“单纯”来形容她当初的举报行为,因为她不知道关系网、权力网如此强大和复杂。她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她不敢再举报了。

  “不幸中的万幸”

  2006年3月2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播出《举报人李文娟》以后,引起了观众对李文娟的同情和支持。当年年底,李文娟被《南风窗》评为“2006为了公共利益年度榜人物”。

  在中纪委的协调下,2006年6月2日,鞍山市国税局发布了《关于撤销辞退李文娟决定的通知》。通知上说,恢复李文娟的工作和公务员身份。并且有关部门对李文娟的工作进行了异地安置。

  2006年10月份,李文娟就鞍山市公安局对她的非法刑拘和劳动教养提出国家赔偿。今年7月,她的这个请求也有了结果。她告诉记者,按照国家规定,公安局以每天83.66元的标准对她进行了国家赔偿。

  “伸冤、上访、劳教的花费,几乎让我倾家荡产”,根据中央纪委保护举报人的相关规定:举报人由于受到打击报复产生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李文娟请求鞍山市国税局对她的打击报复给予赔偿,但是他们不理。

  李文娟工作恢复了,得到了公安局的赔偿,她认为这是“不幸中的万幸”。

  回归原点

  李文娟的工作恢复了,但她的身体却很难恢复到举报前的状态。

  2004年9月6日,警方以案情复杂,需要异地侦查为由延长拘留。9月9日,又以李文娟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为由,延长拘留23天。

  2004年10月3日,李文娟被转为劳动教养,理由是,李文娟就原举报的问题百般纠缠,先后到工人日报社、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多次进行无理上访,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李文娟不服劳动教养决定,向沈阳市于洪区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12月10日一审开庭,但是判决结果迟迟没有下达。就在开庭的第二天,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以旷工为由将其第二次辞退。

  2005年7月18日,李文娟的劳动教养终于结束。但她起诉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判决仍然没有下达。为了早日获得判决,李文娟的家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等单位几次上访。终于在2005年10月27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文娟胜诉,撤销对她的劳动教养决定。

  李文娟通过法律使自己获得清白,并且获得了国家赔偿。“那些参与迫害我的人还没有受到责任追究和处罚,我向国家总局反映的问题也没有得到处理。”李文娟表示。

  保护举报人难落实

  2002年,李文娟拿着举报材料和证据,千里迢迢来到北京反映问题。而今天,举报的方式更多更便捷了。

  中央纪委监察部以及15个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已经相继开通举报网站。有些地方甚至开通了短信举报和QQ举报。

  2005年下半年,四川内江开通了职务犯罪预防网,这个网站就开设有QQ举报。记者从网站的主办单位内江市检察院预防处了解到,截至今年5月底,群众在网上举报职务犯罪线索139人次,检察机关立案查处64件,占所移送线索的46%;此外,移送市纪检监察等部门的31条线索,纪检部门全部进行了调查处理。

  有网友认为,网上举报与传统的信函举报、电话举报相比具有快捷、方便、保密等特点。网上举报可以随时反映问题,不受时间限制,另外也可以防止信件投递过程中出现的丢失甚至私拆等现象。

  “网络举报、QQ举报实际上是官场作秀。”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刘鑫认为,“虽然中纪委、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一再强调,要大家举报、作证。但是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保障制度是有缺陷的。一个是,我举报作证了之后,我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另一个是,我举报了,将来进入诉讼,我要出庭作证,我的差旅费、误工费没人给我承担,这是举报、作证的一大障碍。”

  刘鑫还认为人们不愿意举报、作证还与我国的文化背景有关,“大部分人比较倾向中庸主义,尽量不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刘鑫表示,中纪委对举报人的保护只是政策上的,没有法律上的保障。“对证人保护的力度不够,而对被举报人、尤其是查证属实的,法律对他没有威慑力,所以他才敢打击报复举报人。说明法律制度上的缺陷太严重。”

  《证人保护法》的出台似乎也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对于《证人保护法》,刘鑫告诉记者,即便这部法律出台了,落实起来也很困难。“在司法体制缺乏权威保障的时候,不好落实。如果证人面临打击报复,法院下了一个保护令:如果一旦遇到问题,你就马上向公安机关求助。公安机关对你这个问题执行的力度怎么样,都很难说。只有当司法的权威上升到一定高度,我想证人保护法才能得以真正的实施。”(记者李梦娟)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