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八吉祥摆放顺序:《华侨大学教职工攻读研究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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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侨大学教职工攻读研究生规定》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0年1月7日
〔〕号
研究生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现将《华侨大学教职工攻读研究生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二○一○年一月六日
抄送:校领导,党委各部(室),工会、团委。
校长办公室2010年1月6日印发
华侨大学教职工攻读研究生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学历学位层次,规范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报考条件及名额
1.申请报考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⑴符合国家和申请攻读单位的报考条件。
⑵在我校工作已满2年及以上(报考年限截止日期计算到当年的12月31日)且近2年考核合格及以上。
2.报考在职攻读研究生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⑴教学科研人员申请攻读研究生的专业,应与所在单位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相符合。
⑵非教学科研人员申请攻读研究生的专业原则上应是与现从事工作岗位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⑶非教学科研人员攻读研究生应立足本省高校和本校现有学位点,其中攻读硕士学位只允许申请攻读不脱产的专业硕士学位(专职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⑷已在我校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应在取得学位后工作满2年且考核均合格及以上方可申请报考博士学位。
3.报考在职攻读研究生名额
⑴教学科研人员由各学院(研究院)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掌握。
⑵非教学科研人员每年推荐报考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人数不超过本单位本系列人员正式在编人数的10%。
二、报考程序
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工作采取“集中申请、统一审批”的程序。
1.每年9月-10月人事处统一发文后,个人填写《华侨大学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报考每年10月份专业硕士学位的,将另行通知)。
2.各单位根据学校规定、发展需要以及工作安排,经领导集体研究后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其中,处级中层干部报考须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
3.人事处汇总后,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讨论确定推荐报考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
4.获得批准的报考人员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报考手续。
凡未经审批报考研究生的,学校将及时向报考单位通报真实情况,并且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不予享受任何待遇。
三、攻读期间的管理
1.一经录取在职攻读研究生的教职工,应持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等材料到人事处签订在职培养协议。未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者,不予报销学费,不予安排学习时间,直至停发工资、津贴,情节严重的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2.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不转行政、工资关系,不转人事档案。
3.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教学科研人员攻读研究生的脱产时间不超过一年;若报考的培养单位要求全脱产学习,则须经所在单位及学校审批后方可。
非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安排脱产学习,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单位和学校审批后,可安排不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
4.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仍占所在单位编制,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承担学校及所在单位安排的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经批准的脱产时间除外)。对于拒不承担工作任务或不能履行岗位基本要求的人员,可视情节减发或扣发工资、津贴,直至停发所有待遇。
5.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不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办理延长期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经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
四、经费资助及报销办法
1.学校对教职工在职攻读同等学历学位层次只资助一次。经批准的在职博士培养费,学校支付75%(但支付总额最高不超过3.3万元),经批准的在职硕士培养费,学校支付60%(但支付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若属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培养费由国家统一支付。
2.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住宿费与往返路费的资助标准:住宿费按照攻读学校的学生公寓标准报销(最高不超过2400元/年),同时每年可按火车硬卧标准报销往返路费1次。
3.考试费用(含报名费、报考路费、学习资料费等)、答辩费、保险费等,由个人支付。
4.凡属学院的教职工,培养费、差旅费等费用从所在学院师资培养费报销;机关及挂靠、直属(附属)单位的,费用从人事处师资培养费报销。
培养费的报销办法:第一次凭培养协议书复印件和学费发票先报销学校应支付培养费总额的1/2;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并办理学历学位更改手续后,凭学位证书复印件和学费发票再报销学校应支付培养费总额的1/2。
5.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的,延期以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未能取得学历学位的,须退还学校支付的培养费、差旅费等费用。
五、获得学位后的待遇与管理
1.教职工完成学业后,应及时到人事处报到,并回所在单位工作。逾期30个工作日不回校报到者,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同时赔偿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相关培养费用和工资福利待遇,并交纳未完成服务年限的违约金。
2.教职工回校报到后,凭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电子版并填写《华侨大学学历学位更改申请表》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更改学历学位的手续。
3.教学科研人员在职攻读博士获得学位后,可以科研项目的方式申请科研启动费,标准为工科4万元、理科3万元、文科2万元。
其中,取得学位时(以博士学位证书上的时间为准)有在研校评课题的,实际科研启动费将相应核减,计算办法为:实际科研启动费=标准科研启动费—校评课题经费×50%。
4.教学科研人员在国内重点院所(特指“211工程”高校的国家重点学科、“985工程”高校及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所属研究所)攻读定向培养(特指学校不需支付培养费的)博士研究生的,在获得博士学位后,学校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
5.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后,必须为学校工作服务5年以上。在此5年内,申请调动、辞职或自费出国留学等者,须退回学校提供的培养费及其他费用(按已服务年限折算),收回未使用完的科研启动费和已物化的部分,另须交纳未完成服务年限的违约金(在职硕士2500元/年、博士3000元/年)。
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申请调动、辞职或自费出国留学等,学校原则上不予受理;特殊情况坚持调离的,则参照在职获得学位后的管理办法,同样须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攻读研究生前服务期未满的,其前后的工作服务期合并计算。
6.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和获得学位后,不得以此作为工作调动或调整的理由。
六、相关事项
1.本规定所指的攻读研究生是指教职工在国内攻读学历教育的硕士、博士学位以及非学历教育的专业学位(指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工程硕士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申请到国外攻读研究生,按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有关规定执行。
2.本规定所指的报考在职研究生是指录取类别为国家计划内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在职研究生、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报考非在职研究生指报考国家计划内非定向或自筹经费研究生。
3.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其中,非教学科研人员是指党政管理人员、专职辅导员、实验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4.一经学校审批同意,确定在职攻读或非在职攻读后,不再变更攻读方式。
经学校审批同意报考而未考取者,再次报考时仍须重新申请。
5.来校工作满2年且经学校同意报考非在职研究生的,录取后须携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可以免除未满服务期所应交纳的违约金。
6.学校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再承担教职工攻读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培养费,其相关费用由个人自理,但仍须报人事处备案以便做好更改学历学位。
7.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华侨大学教职工攻读研究生暂行办法》(华大人〔2005〕26号)、《华侨大学教师在职获得博士学位后有关待遇的规定》(华大人〔2007〕5号)、《华侨大学教师在职获得博士学位后有关待遇的补充规定》和《华侨大学教职工参加本、专科学历教育的若干规定》(华大人〔2000〕42号)同时废止;同时,之前已在职攻读研究生的教职工,按其报考时的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