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海分析:华侨大学教职工攻读研究生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08:26:09


为改善教师队伍、干部队伍的学历结构,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整体素质,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报考研究生人员的基本条件及报考名额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研究生报考条件。

(二)在我校工作已满2年及以上(报考年限截止日期计算到当年的12月31日),且近2年考核合格及以上。

(三)报考在职攻读学位人员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攻读学位的专业,应与所在单位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相符合。

2.思政教师、党政管理和其他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只允许申请攻读非学历教育的专业学位,并且应立足本省高校和本校现有学位点。

3.若已经在我校在职攻读学位者,则应在取得学位后工作满2年且考核合格及以上方可提出申请报考高一级学位。

(四)各类岗位人员报考在职攻读学位名额

1.教师(不含思政教师)岗位:由各院系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掌握。

2.党政管理岗位:报考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党政管理人员正式在编人数的10%。机关及院系人员所报考专业原则上应是文科类专业或与现从事工作相同或相近的理工科专业。

3.思政教师岗位:由学生处统筹考虑。

4.其他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推荐人数(可参照管理人员做法),报考专业必须与所从事工作相同或相近。

二、报考推荐程序

(一)我校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工作采取集中申请、统一审批。每年9月份人事处统一发文后,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报考专业学位的,每年将另行通知),填写《华侨大学教职工申请报考研究生审批表》。

(二)各单位根据学校规定、发展需要以及工作安排,经领导集体研究后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

(三)人事处汇总后,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讨论确定推荐报考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

(四)批准报考人员到人事处办理报考手续。

三、在职攻读学位的待遇与管理

(一)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指国家计划内定向或委托培养形式,不转行政、工资关系,不转人事档案,不影响学校及所在单位的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正常工作(学校批准的脱产时间除外)。

(二)报考在职攻读学位的教职工,一经录取应持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等材料到人事处签订在职培养协议。

(三)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教师系列攻读学位的脱产时间不超过一年,其他系列原则上不安排脱产学习,特殊情况下不超过半年。若教师系列报考的培养单位要求全脱产学习,则须经院系及学校审批后方可。

(四)教职工应按学制完成学业。获得学历学位后,须到人事处办理学历学位更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时间。延长期不超过半年。办理延长期的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经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

(五)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期间,仍占所在单位编制,根据学校有关文件享受工资待遇,校内岗位津贴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职攻读学位的经费资助按照下列办法执行:

1.考试费用(含报名费、报考路费、学习资料费等)、答辩费、保险费等,由个人支付。

2.培养费: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学费由国家统一支付;经学校批准的在职博士培养费,学校支付75%(但学校支付总额最高不超过3.3万元),经学校批准的在职硕士培养费,学校支付60%(但学校支付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其余由个人支付。

3.差旅费:每年可报销往返路费1次,另可报销答辩时往返路费1次(按照财务处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报销)。

4.住宿费:按照攻读学校的学生公寓标准报销(最高不超过1800元/年)。

5.其他待遇:在职攻读定向博士(学校不用支付培养费)人员,每年可报销2000元调研资料费(不超过3年)。

6.报销渠道:凡属院、系的教职工,经费从院、系师资培养费报销;机关及挂靠、直属、附属单位的,从人事处师资培养费报销;后勤实体及产业系统等独立核算单位的,由各单位自理。

7.报销办法:凭与学校签订的在职培养协议书复印件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报销手续。不得通过其它渠道报销本人应承担的费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的,超期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未能毕业或未获得学位的,退回学校支付的全部培养费。

8.学校对教职工攻读同等学历学位层次只资助一次。

(七)教职工获得学位后,必须为学校服务5年以上。在此5年内,要求自费出国留学、调动或辞职等者,须退回学校提供的培养费及其他费用(按已服务年限折算),另须交纳未完成服务年限的违约赔偿金,在职培养的硕士为2500元/年、博士为3000元/年。

四.报考非在职研究生的管理

(一)报考非在职研究生指报考国家计划内非定向或自筹经费研究生,同样须履行校内审批手续后方可报考。

(二)教职工须于来校工作满2年后方可申请报考非在职研究生,学校鼓励教职工提高学历,因此,工作满2年后经学校同意报考的,考取后学校可以免除未满服务期所应交纳的违约金。凡未经学校审批就报考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教职工被录取为非在职研究生时,应及时携录取通知书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五.其他问题

(一)本规定所指的攻读学位指教职工在国内攻读学历教育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攻读非学历教育的专业学位(指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工程硕士等)或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申请在国外攻读学位,按学校出国留学人员管理规定执行。

(二)一经学校审批同意,确定在职攻读或非在职攻读后,不再变更攻读方式。

(三)教职工凡未经学校审批报考研究生的,学校将及时向报考单位通报真实情况,并且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不予享受在职攻读学位任何待遇。

(四)经学校审批同意报考而未考取者,再次报考时仍须重新提出申请。

(五)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和毕(结)业后,不得以此作为工作调动或调整的理由。

(六)今年就读研究生课程班、报考专业学位和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报考研究生的教职工按本文件执行,原有关在职攻读研究生的文件与本文件不同的以本文件为准;现仍在职攻读学位的教职工按原有文件执行。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