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术学院吧:华侨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3:45:31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人事代理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华大人〔2006〕24号

 

各院、系、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华侨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二○○六年十月十日

 

 

华侨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人事管理服务社会化,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促进人才正常、有序、合理地流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我校人事管理规定、采用聘用制管理的新增的部分工作人员。

 

第二章                   代理方式

第三条 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委托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实行聘用合同制。学校与当地人才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与学校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章                   范围和待遇

 

第四条 人事代理适用的范围:

(一)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学历的,新进入我校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非教学、科研工作的,新进入我校的工作人员;

(三)经学校研究认定,其它适合采用人事代理的聘用人员。

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不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者不予聘用。

第五条 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待遇:

(一) 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原则上享受校内同类同级人员的工资待遇;学校在每一学年末对人事代理聘用人员进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包括年度奖金、津贴等在内的其他报酬。

(二) 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定级、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资晋升等按照我校同类同级人员执行。

(三) 学校根据当地有关规定为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有关保险费的缴纳按照法律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应当由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本人承担的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四) 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按规定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学校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五) 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按规定应按规定参加学校工会,向学校工会交纳会费,享受我校工会会员待遇。

(六) 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学校,享受同类同级人员政治生活待遇。

(七) 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如需考研究生或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等,必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并依法解除人事代理聘用合同。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并也未依法解除人事代理聘用合同的,即构成违约,必须按规定交纳违约金。

(八) 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在岗进修培训(学历教育除外)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章                   委托代理内容及聘用程序

 

第六条 学校委托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管理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等。

(二)按国家政策规定调整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档案工资,办理转正定级、职称认定以及集体户口挂靠等事宜。

(三)负责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代收代缴。

(四)根据需要,其他代理项目由学校与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商定。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解除

 

第七条 学校与人事代理聘用人员以聘用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签订《聘用合同书》(附后)。

第八条 首次签订合同期限1年(其中试用期1-3个月);续签合同聘期一般为1至3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第九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违约处理,按照《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又未续聘的;

2.合同期内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死亡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六章                   聘用程序

 

第十一条 校内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提出用人计划,经有关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人事处参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做法,组织实施招聘工作,办理各项代理及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与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侨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华大人[2003]1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华侨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