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男色15密码:治理畜牧业面源污染的实施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20:27:52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畜牧业面源污染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无锡(藕塘)职教园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区直各单
为加快治理畜牧业面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无锡市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环保优先“八大行动”、《关于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无锡太湖保护区的决定》,和惠山区委、区政府关于“河长制”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治理目标
总体要求:依据太湖流域治理的总体规划和惠山区畜牧业生产现状,大力削减畜牧饲养总量,实行水域敏感区域退出畜牧饲养、限养区域清洁饲养制度,禁止畜牧业污染物向水体排放,实现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的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治理目标:2008年年底前削减奶牛养殖1699头,2010年年底前奶牛养殖全部退出惠山区;2008年年底前削减生猪存栏2万头,常年存栏量控制在6万头以内;家禽常年棚存量控制在30万羽以内;2008年年底前各饲养场(户)粪尿处理设施全部建设到位污染物处理率和利用率均达到100%。
二、实施计划和内容
根据无锡市太湖保护区建设有关规定,阳山镇、钱桥街道为一级保护区,其他镇(街道)为二级保护区。按照保护区划定畜牧业退出养殖和限制养殖区域,全面开展畜牧业污染治理。
(一)退出养殖的区域及整治要求
1.全区境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2010年年底前,一级保护区内全部取缔传统养殖业。
2.2010年年底前,全区奶牛养殖业全部退出。其中,2008年年底前退出1699头,2009年年底前退出1956头,2010年年底前退出1033头(退出计划见附件1)。
3.直湖港、京杭运河、锡澄运河、锡北运河、洋溪河、锡溧运河、白屈港、万寿河、北界河等九条主要河道两岸各200米内,其它河道两岸各100米内取缔传统养殖业,2008年10月底前涉及的养殖场(户)全部关闭到位(名单见附件2)。
(二)限制养殖的区域及整治要求
在二级保护区域内,对生猪、羊和禽类实施全面限养,自限养之日起,养殖数量只降不增。限养区全面实行持证饲养制度,养殖场所硬件设施、卫生安全必须符合要求,严禁污染物排入水体。要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资格条件
养殖场(户)必须持有三证,即“饲养上岗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环评报告及“排污许可证”。“饲养上岗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由区农林部门组织实施,环评报告及“排污许可证”由区环保部门组织实施。2008年年底前未取得“三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养殖业。
2.设施条件
(1)畜舍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2)养殖场所必须建有治污基础设施,做到雨污分离、干湿分离,不得设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必须封堵;(3)要做到农牧结合,粪污还田,循环利用。2008年年底前设施要全部建设到位(设施建设要求见附件3)。
3.卫生安全条件
(1)养殖场(户)要切实抓好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禁止使用废弃塑料污油作燃料,禁止使用土制锅炉,场内电力线路必须符合标准。(2)养殖场(户)要严格执行防疫和消毒制度,饲料、药品、添加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畜禽尸体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建立生产台帐,确保畜产品安全。(3)养殖场所内外保持常年清洁。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的紧迫感。治理畜牧业面源污染,是当前一项紧迫任务。各级应从保护太湖、保护水源、保护群众利益、保护自身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迅速进行工作部署,铁腕实施治理行动。要充分发挥媒体舆论作用,大力宣传发动,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治理畜牧业污染的强烈氛围。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切实加强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全区畜牧业污染治理的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和村(居)委员会要建立相应工作班子,积极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治理工作全面到位,确保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长效管理。农林、环保部门要切实抓好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审查管理、日常监督、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工作;国土部门要做好养殖场(户)用地的监管工作;宣传、城管、劳动、财政等部门也要按照分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配合,主动服务,形成深入开展治理行动的强大合力。
(三)落实政策,合理补贴,确保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有序展开。各镇(街道)要成立评估小组,对退出(禁养)养殖场(户)的牲畜、畜舍等进行合理的评估补偿(畜禽拆迁补偿参考标准见附件4),做到依法退出,有情操作。
 
附件:1.惠山区奶牛养殖退出实施计划
2.惠山区九条主要河道两岸各200米、其它河道两岸各100米以内关闭取缔的养殖场(户)名单
3.惠山区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要求
4.惠山区畜禽拆迁补偿参考标准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农业  畜牧业  污染治理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29份

 
附件3:
 
惠山区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要求
 
1.畜禽养殖场必须建立雨污、干湿分离的防渗漏设施。污水沟道和粪便堆放处用非渗透性建筑材料铺底,并作侧壁和加盖,以挡污水渗漏,雨水淋失和臭气散发。
2.畜禽养殖场必须建立污水截留池。截留池的容量视养殖规模大小而定,容量标准猪为25m3/100头,牛为20m3/10头,用非渗漏建筑材料砌取而成。
3.畜禽养殖场的粪尿不能溢出污水沟道粪便堆放处和污水截留池,粪尿必须还入农田,作农家肥料。养殖场(户)必须添置粪罐车,较大规模的养殖场(200头猪以上)自备粪罐车,较小规模的可合并购买、共同使用,做到及时清污。建立沼气池的地方,沼液必须还入农田,禁止排入水体。
4.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保持常年正常运转和常年清洁。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

 
附件4:
 
惠山区畜禽拆迁补偿参考标准
 
1.成年奶牛2000元/头、青年奶牛200~1000元/头。
2.饲养场地如畜舍、其他辅助设施的拆迁补偿按市场评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