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妮坦美发学校: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政务督查督办工作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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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政务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浏览: 136次,供稿:,时间:2009.10.1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工作效能,确保上级和市局重要决策、决定和全局性重要任务有效落实,达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促进各项工作圆满完成,根据《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紧紧围绕市局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和市局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决定、决议、重要通知要求、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市局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市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决定事项、全年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局领导下基层开展检查、调研工作时提出要求的落实情况;
(五)市人大议案、建议、市政协提案有关承办落实事项;
(六)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提出的批评、建议或意见;
(七)对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督办,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信访件需督查督办落实的事项;
(八)督查人员发现的事关全局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九)其他需要督查督办落实的事项。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原则
1、严格按照局党组的要求开展工作,为确保局党组、局务会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
2、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全面真实了解和反映工作情况。
3、坚持分工协作,责任到人,做到迅速、及时、准确,达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4、对不宜公开的督查件,要做好保密工作,严守机密,不得随意议论、传播,严防因泄密给工作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
第五条  组织领导。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办公室牵头、行政监察室监督、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督查督办工作体系。
(一)建立局领导负责分管工作目标责任督查督办制度,局领导每年不定期对分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局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门,设立督查督办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安排、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重大会议、重要会议精神、领导同志重要指示贯彻落实的交办、督查工作;
(二)负责市局党组会、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决定和局领导有关指示以及批办事项的分办、督查工作;
(三)负责督促局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四)负责对全局工作计划、目标责任管理实行督办;
(五)负责对上级和局领导有关人大议案、政协提案以及群众来信来访重要批示的分办、督查工作。
(六)负责督促将市局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反馈的其它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按时上报。
第六条  市局其他科室要建立督查工作责任制,按各自职责和市局领导的要求,负责做好专项督查工作。
第七条  市局通过督办通知和督办通报实施日常督查督办工作。
第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包括:督查立项、领导批示、分办、交办、办理、督办、反馈、审核、归档等程序。
(一)督查立项。督查事项立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依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根据工作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对本机关全局性工作影响程度、办理时限要求等情况,确定督查立项内容。
(二)领导批示。局办公室对需列入督查督办的工作,应提出督查工作的事项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项部门等,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单位实施。对需要会签的督查事项,可同时转报多个领导批示,领导会签后,办公室可根据领导批示意见明确具体工作要求。
(三)分办。办公室根据局主管领导的要求和督查内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定期拟出督查事项进行分类立项,分解下达给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对涉及几个部门、单位的综合性督查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责任范围;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必要时由办公室报请主管领导批准成立督查小组开展督查。
(四)交办。有关部门、单位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督查督办事项的承办完成时限为督办通知中确定的时间,而非整个事项的最终完成时间。一般承办单位的完成时限为整个事项最终完成时限前三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在具体事项督办要求中另行说明。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要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督查;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承办部门如认为督查督办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应于24小时内报告并由办公室进行协调,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
(五)办理。各承办部门、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要及时组织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形成专题报告,经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上报。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对需上报的报表、表格等材料应以附件形式上传,并在反馈结论栏中写明所上传附件的名称。因故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要主动与办公室沟通,以便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和领导。
督办件涉及局属几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并组织办理。各协办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办理所负责的事项。有关部门对承办事项有异议的,需书面写明理由,由牵头部门汇总,提出意见,送办公室审核后,呈局领导审定。
(六)督办。督查事项由负责督查部门按照职责和领导的要求进行督办,定期跟踪督查,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完成情况,加快办理速度。对未按期完成的督办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部门及时办理。对局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督促检查。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日常督查采用通知书、电话询问、实地督查、与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等多种形式,推进督办事项的组织实施;
(七)反馈。承办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办公室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办公室要及时将反馈情况向领导汇报。紧急、复杂或重大事项,要随时向局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整理办结报告,报送办公室和有关领导审结。一般情况下,年度工作情况,每季反馈一次;全局性工作目标,半年反馈一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
(八)审核。对承办单位报送的督查事项,由办公室进行初审,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做出退办、核销存档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核等处理。主管领导对承办部门的办理结果签署审核意见,对完成合格的事项核销存档,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九)归档。凡列入督查事项,要建立督查督办事项登记台帐,认真记录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结后,要及时注销督查督办事项,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各种资料及时立卷归档,交档案室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九条  市局对督查工作运行情况、工作质量,办理落实情况,采取《督办通报》的形式定期予以通报,并将督查工作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列入督办事项的工作,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本年内受到三次以上督促办理通知的,记入督办台帐,承办部门年终不得评为先进集体,部门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对办理不认真、敷衍应付、不能如期办理而贻误工作、影响全局工作或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具体承办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