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方舟照片:谨防最低工资标准成为企业实施低薪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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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谨防最低工资标准成为企业实施低薪的“帮凶”

作者:刘靓 2011-03-04 16:47:13 发表于:博客中国

谨防最低工资标准成为企业实施低薪的“帮凶”

刘靓

据《广州日报》报道,自3月1日起,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32元/小时调整为7.47元/小时。如果单单看标准,目前广州是全国最高的。

而据新华网报道,统计数据显示,自去年以来,中国有30个省份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大部分省份的调整幅度都在10%左右,一些甚至达到25%以上。

应该说,无论为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维护劳动者尊严,还是为约束、制裁无良用人单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及其实施都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最低工资标准也是一把“双刃剑”,在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的同时,也可能会被用人单位所利用,一不小心就成了一些企业实施低薪战略的“帮凶”。

或许“帮凶”这个词用得有点夸张,但有些不良的苗头又不能不防。笔者通过多年的观察,最低工资标准已在一些用人单位活学活用,有的甚至用得淋漓尽致,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最低工资标准为用人单位实施低薪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由此可见,最低工资标准的对象是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即在职人员。换言之,用人单位只要以这个标准给员工定工资,就不违法了。

在现实中,很多行业和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工资制度时,有条不成文的“潜规则”,即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看齐,尤其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定一线员工的工资时都在这个标准浮动5——10%左右,如2009年广州市平均月薪最低的保洁行业,垃圾清洁工的平均工资才1166元,比2009年广州市11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仅仅多了6%左右。但是,即便是这么低的工资,它也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违法。

很显然,保洁行业能打出如此低薪,最低工资标准为其撑了腰壮了胆。你说说,这不是为用人单位实施低薪提供了法律依据吗?

二是最低工资标准成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统一标准”。

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会被劳动者追究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而工资的基数大多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有很大关联。

为此,自2008年开始,很多用人单位为如何跟劳动者签订一份令自己风险最低的劳动合同伤透了脑筋,但自从有了最低工资标准(注:最低工资标准始于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制定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3月1日《最低工资规定》正式实施。由于以前最低工资的标准较低,对用人单位的触痛不深,社会关注度也不高),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在一些所谓的劳动法专家的“调教”下,很多用人单位开始重视起最低工资标准来。

笔者在东莞一家企业看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在约定月工资那栏中,无论是企业高管,还是普通员工,都千篇一律地填着同样的数字,而该数字正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据笔者调查,这样的做法,在珠三角非常普遍。有企业老板很坦诚地告诉笔者,以前还真不知道在劳动合同中填多少工资,写多了,又担心以后员工追讨高额经济补偿;写少了又怕违法。自从国家有了最低工资标准后,“给了一个很好的参考价”,无论什么层次的员工,索性就按这一标准,绝对不会有错。

由此可见,最低工资标准成了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统一标准”。(温馨提示:其实,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最终还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因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赔偿金时,只要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收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也没用。)

最低工资标准成为企业的“帮凶”,是一大隐患,但并非不能排除。为了不使最低工资标准成为劳动合同的“统一标准”,劳动监察部门完全可以做出明确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按岗位定薪,劳动者拿计时工资的,要按实际数填写;拿计件工资的,要填写基本底薪,并要加注还有计件工资(特别注明产品单价)。劳动监察部门要经常深入企业,检查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尤其检查合同内容是否规范,一旦发现用人单位填写“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直接填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数,可以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予以纠正;劳动者拿到这样的劳动合同,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追讨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金,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要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