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邮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0:07:57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配套政策 (2010年4月7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4/07 字体:【大】 【中】 【小】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登录“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后续配套政策。
  
  主持人:目前,正值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了保证广大纳税人能够全面理解掌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了解汇算清缴程序,提高申报质量,解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遇到的疑难问题,今天我们邀请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总会计师吴杰、所得税处处长关庆钢等所得税政策权威人士及其他税收业务人员,做客本期访谈。
  
  主持人:为您现场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政策事宜,欢迎积极参与。
  
  主持人:欢迎您,吴总会计师,关处长!欢迎你们在百忙之中做客本期节目。
  
  吴总会计师: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有机会通过这个平台与广大网友进行网上交流。
  
  主持人:前面提到,2008年1月1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至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后续配套政策,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相关政策。
  
  吴总会计师: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为保证新税法的顺利实施,按照法律授权从2008年1月1日至今,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制定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各项相关的配套政策、制度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吴总会计师:一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收入、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等规定制定了配套政策,包括收入确认标准、工资扣除、财产损失、重组清算、资产处置、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等所得税政策;
  
  吴总会计师:二是制定并出台落实新税法的各项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
  
  吴总会计师:三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税收优惠的规定制定了配套政策,包括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目录,环境保护产业、节能节水产业、安全生产产业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吴总会计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及认定要求,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税收政策及资格认定管理工作要求,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政策及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要求,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主持人: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出台了哪些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
  
  吴总会计师:2009年面对着不利的经济形势,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出台了相应得扶持政策,包括对年所得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继续延长下岗再就业所得税优惠,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进行调整等政策。
  
  吴总会计师:对于国家的扶持政策,我们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的要求,坚持依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帮助各类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加快发展。
  
  主持人:国家先后出台了这么多政策,您能不能先就纳税人普遍关注的收入确认标准、工资扣除、财产损失、重组清算、资产处置、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等基本所得税政策给大家介绍一下?
  
  吴总会计师:好的。
  
  吴总会计师:先介绍一下收入确认标准政策。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主要内容为: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吴总会计师: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吴总会计师:需要强调的一是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吴总会计师:二是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吴总会计师:三是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吴总会计师: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吴总会计师: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主持人:工资扣除的文件规定是怎样的?
  
  吴总会计师:关于工资扣除的文件依据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具体有以下四项内容:
  
  吴总会计师:一是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吴总会计师:(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吴总会计师:二是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吴总会计师:三是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吴总会计师:(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吴总会计师:四是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主持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文件规定是怎样的呢?
  
  吴总会计师: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文件依据主要是《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 文)。在此主要对纳税人经常咨询的内容做以重点说明:
  
  吴总会计师:一是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吴总会计师:(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吴总会计师:二是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吴总会计师: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吴总会计师:(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十)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吴总会计师:四是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吴总会计师:(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吴总会计师:五是存货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一)存货盘点表;(二)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三)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四)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吴总会计师:六是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吴总会计师:(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五)残值情况说明;(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主持人:关于重组的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文件规定是怎样的?
  
  吴总会计师:关于重组的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文件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主要有以下三项内容:
  
  吴总会计师:一是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二是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吴总会计师:(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吴总会计师:(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吴总会计师:(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吴总会计师:(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吴总会计师:(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吴总会计师:三是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主持人:清算的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文件规定是怎样的?
  
  吴总会计师:关于清算的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文件依据主要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吴总会计师:一是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二是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企业:(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吴总会计师:三是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吴总会计师:四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吴总会计师:五是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吴总会计师: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主持人:资产处置的文件规定是怎样的?
  
  吴总会计师:关于资产处置的文件依据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具体有以下三项内容:
  
  吴总会计师:一是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吴总会计师:二是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吴总会计师:三是企业发生上述将资产移送他人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主持人: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文件规定又是怎样的呢?
  
  吴总会计师: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文件依据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具体有以下两项内容:
  
  吴总会计师:一是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吴总会计师:二是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吴总会计师:(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吴总会计师:(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主持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文件规定又是怎样的?
  
  吴总会计师: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文件依据主要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具体有以下两项内容:
  
  吴总会计师:一是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吴总会计师:二是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吴总会计师:三是企业将符合条件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主持人:下面我们关注一下网友的提问。
  
  网友:关于技术服务企业,总公司在广州,属20个城市之一,被认定为先进技术服务企业,那么A.大连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B. 在可以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的情况下,如果分公司的收入只有10%左右属于服务外包收入,那么这个大连的分公司可不可以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
  
  嘉宾:如果总公司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条件,且总公司被评为技术先进型企业时,在审核条件中,包含着各分公司的收入等相关指标,那么如果总公司有技术先进型企业证书,分公司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网友:09年广告费按销售收入的多少扣除?
  
  嘉宾: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网友:我是一家中外合资公司,于2008.7.5投资“平安财富.从容优势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公司于2009.7.16申请全部赎回。请问投资收益是否享受优惠?
  
  嘉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网友:我企业是外资,减半征税是多少税率是12.5%吗?谢谢。
  
  嘉宾: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网友霞光:招待费额度未超过收入的千分之五,也要按60%调整税前利润吗?
  
  嘉宾: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即使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超过收入的千分之五,也只能按照实际发生的60%税前扣除。
  
  网友:企业一次性收到一年的租金,有跨年度的,也有未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如何确认?
  
  嘉宾:《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网友:关于佣金的扣除问题a.财税[2009]29号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该文件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吗?b.关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是否指营业执照中要有类似中介服务等内容?c.我公司在销售时采取支付中介费的形式,业务流程是中介服务商提供中介服务,我公司与最终客户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我公司根据合同(发票)金额预提支付给中介服务商的服务费。假设2007年我公司预提100万中介服务费,但是当年只支付了40万元,所以年终汇算时,我公司纳税调增了100-40=60万,使用税率18%。2008年我公司将60万中介费支付,请问这60万中介费是否还需要考虑5%的限额?是否应在08年扣除?因为2008年同样还有集体中介服务费,我们的想法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和真实性的原则,60万的中介费实质属于2007年中介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所以不应再考虑5%的限额,而且我公司08年的税率变为20%。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嘉宾:该文件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是指营业执照中有类似中介服务等内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友:吴总会计师,请问企业税后利润股东进行分配时,不是不是还是要交个人所得税?
  
  嘉宾: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请您咨询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海天一色:会计准则中的职工与税法中的员工范围划分,职工薪酬与工资总额有什么不同?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税法中的员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中的职工和职工薪酬请按会计准则规定的口径执行。
  
  网友:因为我是一名新的会计员工,我填写弥补亏损明细表有一栏赢利额或亏损额,是填写调整前的数,还是填写调整后的数?谢谢了!
  
  嘉宾:《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表示)。
  
  网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是否备案?
  
  嘉宾: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将相关资料留存在企业备查。
  
  网友:您好,请教几个关于资产损失报批的问题。一、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理解这一条,企业资产未到期报废处理,做废旧物变卖,是否符合这一条,不需税务报批?(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已提前报废,但损失在当年全额调增,达到使用年限时再在当年全额调减,是否符合(二),也不需要报税务批准?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请问这里提到的扣除残值,批的是实际处理残值,还是预计最低残值原值的5%?第(一)第(二)所说的证明有什么不同,有关部门批的是什么?技术部门批的是什么?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所提到的专业技术鉴定机构批的是什么机构,如一批电脑报废,需要什么样的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这里提到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鉴定证明,是否可以认为中介机构的鉴定证明可有可无?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判断是否和存货相同,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
  
  嘉宾:提前报废属于批准;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的残值是指实际处理残值;根据资产损失的不同项目,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证明。
  
  网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该如何进行研发费归集和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嘉宾: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年初或研究开发前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等资料。
  
  嘉宾: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必须实行专账管理,对于在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核算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对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嘉宾: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在研发支出或管理费用科目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等资料。
  
  嘉宾:对于企业研发活动中形成试制品或研发品的,其试制品或研发品所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等费用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其试制品或研发品所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等费用可加计扣除。如果试制品或研发品事后对外销售的,对于已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部分予以追回。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网友:企业取得的政府拨款是否应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嘉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嘉宾:(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嘉宾: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网友:企业自产产品用于赠送客户,计入业务招待费的金额为自产产品成本加相应的增值税销项,那么汇算清缴时,这个增值税销项,需要纳税调增吗?
  
  嘉宾: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自产产品用于赠送客户产生的增值税销项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无关,因此增值税销项不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网友: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2007年购买国产设备,2008年抵免部分所得税,对于未抵免完的部分,是否可在2009年及以后继续抵免?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按照该文件的规定,2008年以后对于按原法规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政策一律停止执行,无论2007年以前购买的国产设备是否还有抵免余额。
  
  网友:企业收到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如果归还给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嘉宾: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请您咨询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网友考拉:请问,还建(即房屋拆迁,开发商按面积补偿给业主)所得税上是否可以作为视同销售?如果新建住房只租不卖,如何确认销售价?成本又是如何核算的?
  
  嘉宾:回迁房建造支出属于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应作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企业发生改变资产用途情形的,如自建商品房转变为自用或经营,不视同销售。
  
  网友:人民银行目前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为5.3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合同约定按基准利率上浮10%,即5.841%,请问准予扣除的利率水平是多少?再者,要是约定上浮40%呢,是否有一个上浮的限度?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嘉宾:(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对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问题,我们认为是指一项经济业务既有向金融企业贷款又有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其利率的计算包括基准利率和同期同类贷款的浮动利率。如果没有向金融企业贷款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应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如出现上浮的应报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的外币借款利息支出,按照国内金融企业外币业务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如出现上浮的应报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网友:企业如果多缴了所得税,在汇算清缴的时候怎么办?是退税还是抵缴下一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嘉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网友:假设我单位全年利润总额为20000元,收入千分之五是40000元,全年业务招待费60000元,超支[60000-40000]=20000元那么应交所得税=-20000+20000=0,对吗?
  
  嘉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嘉宾: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嘉宾: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嘉宾: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网友:车辆罚款和车辆停在交通大队产生的停车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嘉宾: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网友:年底根据建造合同提账,(由于跨区经营,需到有地税局代开发票),但年底的企业所得税要求根据合同进度计提收入缴纳所得税,未开发票也可以提收入吗?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网友:我公司准备租用股东的车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请问需要办理何手续,才能使此车发生的一切如车辆保险费、油费在税前列支。
  
  嘉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嘉宾:没有所有权的车辆按公允价值签订租赁合同的,凭租金发票可以税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变动费用,而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应包括在租金内。
  
  网友:企业一次性收到跨年的房屋租金,是否做预收帐款处理?谢谢。
  
  嘉宾:根据《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网友:我企业是合资,在2010年期间享受减半,那么季度赢利还要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额吗?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网友:租期大于1年,且跨年,每年租金均是提前1年支付,不是一次性支付所有年份的租金,请问报税收入是按照权责发生制来报吗?
  
  嘉宾:根据《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网友:查不到大国税发[2006]14号文件,已作废了吗?
  
  嘉宾:已经作废。
  
  网友:以前年度因逾期不能还贷,停止支付银行利息,账上也没有提,纳税申报也没有报,几年后,与银行达成协议,请问属于以前年度的利息还可以申报税前列支吗?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nini:《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问题是,怎样确定“任职”和“受雇”?比如母公司向子公司派驻管理人员,母公司下发文件规定了该职工在子公司担任的职务、任职时间(超过一年)、工资标准(与其在母公司的工资标准一致)和工资支付单位是子公司。 请问由子公司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五险一金,子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是否可以作为计算“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
  
  嘉宾: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准,企业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劳动报酬,准予税前扣除。
  
  网友:请问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有新政策出台吗?
  
  嘉宾:有新政策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网友:根据《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6]14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如果企业按公允价值同资产所有者签定租赁合同的,凭租金发票和其它合法凭证可以税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其它相关费用,此外,所有权不在本企业的资产(如投资者个人资产等)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述规定还适用吗?
  
  嘉宾:此文件已经作废。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本期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感谢各位嘉宾百忙之中做客访谈,也感谢网友对我们的关注。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