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5触摸ic位置图:企业家当了坏制度的帮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8:43:59

  

 

 

  90年代以来,作为对启蒙时代的文化决定论话语的反动,“制度”成为经济学家、法学家及媒体评论家们说得最多的一个词。这些制度决定论者把一切问题都归咎于制度,也把全部希望寄托于制度改进。在制度发生变革之前,一切都无从谈起。

  这样的制度决定论,在主流经济学界关于腐败问题的看法中,表现得最清楚。经济学家说,企业家之所以要贿买管制官员,是因为,在给定的制度下,企业家及官员,要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就必须如此这般。这是迫不得已的策略,但也可以说是最优策略。甚至官员的行为之反道德性,也被这种逻辑所豁免了:假如他们个个铁面无私,坚不受贿,管制反而会更僵化,反而妨碍了要素集中到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手里。因而,在给定的制度约束条件下,败德的行为也是可以理解的。经济学家认为,在制度问题解决之前,指责这些企业家、甚至指责官员缺乏道德,是强求于人。

  当经济学家把腐败的责任完全归咎于制度时,预设了一个前提:制度是企业家活动的一个外生变量,对具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家来说,制度是给定的。若经济学家所讨论的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学家所关注的技术经济学问题,这自然没有问题。但问题是,中国的经济学家都具有改革的使命感,都致力于推动经济的市场化转轨。那么,转轨的动力在谁身上?

  搭便车的教诲

  当经济学家呼吁变革制度时,他们所指望的变革主体,不是企业家自己,而是企业家群体之外的人。

  经济学家似乎希望企业家之外的社会其他群体努力变革制度。确实,假如其他群体推动改变了整套经济活动规则,或者更进一步,建立了法治体系及健全的私人产权保护制度,企业家生存的制度环境即可获得改进,企业家可以以更高效率为社会创造财富。

  在这里,经济学家鼓励企业家选择一种搭便车策略。问题是,其他群体比企业家群体更傻吗?经济学家的这种论证陷入了一个自相矛盾中。按照他们的理论,人人都在给定制度条件下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策略,其他群体也会像经济学家所赞赏的企业家群体那样行动。也即,当他们碰到不合理的规则,同样会采取贿买策略。这是在给定制度约束条件下实现个人收益最大化的最有优策略——至少在经济学家看来如此。经济学家让企业家聪明地等待搭别人的便车,社会其他群体社会为什么就不能等待搭企业家的便车?

  经济学家转向政府。经济学家在此陷入同样的自相矛盾之中。政府是由人组成的,而且,经济学家一直强调,政府官员跟私人一样是自利的。但当他们对政府官员呼吁时,偏偏忘记了自己的前提假设。普通政府官员本来就从不合理的管制规则与制度中获益多多,他们正是企业家贿买的对象,他们为什么要推动变革?

  经济学家一步一步地退后,最后转向开明的最高当政者,呼吁他们利用某种绝对权力,强制推进自上而下的变革。历史上不乏这样的先例。18世纪欧洲大陆启蒙哲学家都是开明专制的热烈拥护者:一个自认为找到了救国救民之最终真理的人,总是渴望自己掌握或者依靠一种绝对的权力。主流经济学家反对管制,却通常都十分热爱权力。由此不难理解张五常关于民主、独裁的奇怪看法,何以能够征服经济学界;也能理解,主流经济学家何以在近几年的公共政策辩论中,恐惧民众的议论。他们把变革的希望唯一地寄托于当政者的审慎——或者更准确地说,寄希望于历史的运气。

  也就是说,囿于人人自利地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假设,主流经济学无力思考制度变革的动力机制问题。

  坏制度的帮手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布坎南晚年倡导“立宪经济学”,与哈耶克的市场和法律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这些理论超越技术经济学之处就在于,他们把规则的生成及规则体系的变革内化为经济过程的一个内生变量,因为归根到底,在斯密那里,经济学的问题就是政治经济学,市场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市场的规则体系。

  这些理论尤其有助于思考转轨国家体制变革的动力机制问题。规则就是置身某种秩序中的人们行动、互动的产物,而不是从外部给定的,行为主体自己为自己生成规则。管制规则形成于政府官员、企业家、消费者、舆论的互动过程中。处于转轨过程中的企业家本身就是生成规则或推动规则变革的主体。

  确实,政府的权力是令人生畏的,但诚如休谟所说,任何统治说到底都是以被统治者某种程度的同意为基础的。政府官员当然乐于制定可给自己带来最大租金的管制规则,但这种规则的持久维持,却以企业家的默认为前提。对于此类规则,如果企业家持续地进行抗争,政府很可能改变规则。如果所有企业家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不假思索地采取贿买策略,那不合理的管制规则就会永久化。

  因此,当企业家抱怨制度不合理、据此为自己的腐败行为开脱时,实际上就推卸了自己对自己的责任。但这个责任终究是推卸不了的。坏制度本身无疑就是坏的,企业家的败德行为可能确有不得已之处。但归根到底,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对自己生存于其中的规则承担责任。私人企业家如果没有任何犹豫、没有进行任何变革制度的努力,就接受了不合理的规则,或者更进一步,利用这种规则获得特权,那企业家就要为自己未来因此而遭受的谴责及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至少承担部分责任。

  企业家不能指望别人替自己改变商业、经济领域的规则,这只能是企业家自己的责任。如果说市场制度确实需要一套布坎南所说的“宪政性规则”的话,那私人企业家就是立宪者、立法者,至少是其中一个重要主体。企业家如果试图享受法治、宪政的好处,那他们就应当积极地充当法治、宪政建设的推动者。

  不幸的是,中国的企业家却过于聪明了,他们确实如主流经济学家所说,在给定制度约束条件下,除了某些罕见的例外,他们普遍选择了最能实现个人收益最大化的策略,即贿买,向管制官员收买坏制度的例外特权。但这种看似聪明的做法,等于放弃了自己参与立宪、立法的权利。当所有企业家都聪明地放弃这种权利,企业家就自愿把自己放逐到公共领域之外,降格为只知利润及消费的经济动物。

  这样的企业家当然不再是古典意义上的公民,甚至也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市民”,因为,至少英国的经验表明了,现代市场制度就是“市民”们自己一点一滴地创造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