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蓬的种子可以吃吗:围绕三个“最大限度”创新社会管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06:30:00

围绕三个“最大限度”创新社会管理

 

王征国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这就是说,必须围绕这三个“最大限度”来创新社会管理,因而首先要科学理解和准确把握这三个“最大限度”。

一、科学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

如何科学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这个“最大限度”,就是让一切社会生活领域充满活力,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而激发“社会活力”,就要激发社会主体活力、社会资源活力和社会机制活力,激发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激发物质创造力和精神创造力。

首先,让一切社会生活领域充满活力。社会主义社会不是封闭和僵化的,而是开放和充满发展活力的。这种活力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和人本身等一切社会生活领域当中,主要是指主体活力、资源活力和机制活力。一是社会主体的活力。就是社会以老百姓为主体,而不是以政府为主体,要放手让老百姓自主创业、艰苦创业、和谐创业。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应学会以民主手段参政,以民主方式为本阶层争取更大利益。应培育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二是社会资源的活力。包括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条件的控制和改善,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等等。要改变过去那种以物为中心的开发观,树立以人为中心的开发观,人力资源的开发才是社会资源活力的根本所在。三是社会机制的活力。包括社会管理机制具有自我延续、自我调控、自我更新的活力。过去我们靠“单位制组织”管理,“单位办社会”曾是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特征,现在我们以居住地管理为主要形式的“社区服务”快速发展,“民间社团组织”成为连接政府与个人的桥梁。以上三个层面不可分割、互为前提,统一构成社会得以生存和不断发展的现实力量和动力源泉。在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社会活力既包括社会成员的个体活力,也包括全社会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整合力。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又受到后者的影响和制约。二者彼此包容,共同促进。增强全社会的活力,就要在使每个社会成员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和切实保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执政党整合社会的功能,营造和形成全社会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其次,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一是重视劳动。因为劳动创造了人类社会,也创造了人类本身,促进了人的体力、智力的发展和完善。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手段,也是获取和享有财富的前提。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劳动还是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的劳动,你是当国家主席,还是掏粪工人,凡是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要保护。二是重视知识和技术。尽管英国近代哲学家培根早就说过“知识就是力量”,但知识(科技进步)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却只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事情。知识生产力的“知识”是指以高技术知识和通过信息产生的新知识,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创新能力的知识。知识生产力不仅重视知识和创造,而且要注重知识的扩展与使用,包括搜集和利用知识的效率。知识生产力不同于物质生产力和一般的知识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地方是它的高科技性。它推出高新技术产品的周期越来越短;它使产品中无重量(如电子计算机的芯片)成分日益占主要地位;它使产业结构出现从有形向无形转移的趋势;它使无国界的(或跨国界的)事物日益增多。三是重视管理和资本。公共管理上存在着一个难题,就是“制定政策永远比执行政策容易”。这一问题的存在,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人们往往是制定了政策之后,忽视了对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果决策者能够充分利用组织内外的各种力量实施好监督,而且充分运用监督检查所获得的结果对执行者施加影响,就会有力地推动决策的执行、政策的落实。这就是有效的管理。当年朱鎔基总理就曾经说过,国有企业第一是管理,第二是管理,第三还是管理。对于资本,过去人们重视的是有形资产、硬件,现在人们更看重的却是无形资产、软件。无形资产在今天胜于有形资产,它的升值提醒我们:应更加重视人力资本。因为人是联系有形资本与无形资本的纽带,是工业资本、金融资本与商业资本互相转化的动力。就资本在社会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而言,是人直接和最终决定了资本的效能。

再次,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创造活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人们对物质生活的需求,一个是人们对精神生活的需求。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就要破除一切妨碍物质创造力和精神创造力的旧体制旧机制,激发广大人民的创造愿望和动力,鼓励创新实践,宽容创新挫折,完善创新机制,形成有利于创造的环境和保障,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创造活动、创造才能、创造成果得到充分尊重和肯定;对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新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为社会成员充分施展才能提供机会和舞台,以使社会各阶层的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造成人人奋发向上、个个积极努力的社会氛围,以有利于整个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极大增加。

二、科学把握“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

如何科学把握“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这个“最大限度”,就是加强社会建设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创新社会管理以群众利益为根本、规范社会秩序以政府管理为主导,这里的“重点”、“根本”和“主导”,都体现着“最大限度”。而增加“和谐因素”与减少“和谐因素”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个是从增加的角度说的,另一个是从减少的角度说的,但两者是一致的,都是要尽最大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首先,加强社会建设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增加“和谐因素”,就要关注民生,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奠定物质财富基础。但如果以为经济发展了、GDP增加了,就是在解决民生问题,却并不那么简单。经济发展了,蛋糕做大了,如果这个蛋糕切不好、分不好,民生问题还是解决不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全民共建共享才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它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通过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也就是说,在发展之外人们同样也认同公平正义。因为发展只是绝对量的增加,更多地体现在生产力领域中,而公平正义价值观的实现,实际上是更加合理地分配社会财富,体现着生产关系的和谐,同样也是人们所追求的。所以,科学发展观强调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按照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使人们能够普遍分享增长和发展的收益;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继续推进扶贫开发,发展妇女儿童事业,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使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全体人民。

其次,创新社会管理以群众利益为根本。增加“和谐因素”,就要注重社会管理,当前中国社会总体上处于有序和稳定的状态,但作为社会管理方式层面的不和谐远未得到解决。而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实践,创造了不少社会管理新经验。比如,把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延伸到流动人口身上,使他们进入城镇社会管理工作范畴;对特殊人群实行特殊关爱,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培育综合性社会组织,努力把各类社会组织纳入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社会组织体系等等。这都是坚持和贯彻了党的群众路线的结果,体现了我们党始终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我们要继续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开创新形势下社会管理新局面。要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再次,规范社会秩序以政府管理为主导。增加“和谐因素”,就要规范有序,即法律、制度、体制、机制等行为规范井然有序,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有章可循。而规范社会秩序事实上要靠政府主导,政府是受人民委托管理社会事务的公共机构,负责对社会事务进行规范、服务和制约,以使社会依法有序、和谐稳定。这就要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法律和政策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建立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解决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所以,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要完善居民身份证制度,建立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高对实有人口的管理服务水平;在经济组织管理方面,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协商机制,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要建立分类发展、分类管理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管理方面,要建立联合管理机制,保护正当交往合作,依法加强管理;在互联网管理方面,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严格管理、企业依法运营、行业加强自律、全社会共同监督的综合管理格局,促进健康发展;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要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主动依法维护群众权益,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在社会治安方面,要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加大对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种犯罪的防范打击力度,又着力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要建立社会诚信制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在精神卫生方面,要建立预测、预警、疏导、救助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成员的心理问题,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等等。

三、科学把握“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如何科学把握“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这个“最大限度”,就是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使用各种方法手段、在各项具体工作中把“减少不和谐因素”的任务落到实处。而减少“不和谐因素”,就要在思想上理性正视、实践中源头治理、突发时组合化解。

首先,正视种种不和谐因素。胡锦涛指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还不少。”据塞缪尔·亨廷顿分析,在一定阶段,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与社会安定、社会和谐成正比。发展理论则把人均GDP1000―3000美元认定为工业化起飞阶段,4000―6000美元为工业化中期。工业化起飞后,相对于传统社会,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尤其在人均GDP达到4000―6000美元时,一些现代化进程中国家往往进入高危阶段。当人均GDP一旦达到6000―8000美元时,尤其在8000美元以后,目前除阿根廷以外,基本都进入一种社会稳定阶段。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披露的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397983亿元,人均GDP4000多美元,这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风险高发期”。这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着种种不和谐因素。一是阶层关系的不和谐。主要是社会排斥、社会剥夺和社会断裂问题。社会排斥是说我们制定游戏规则时,尽量考虑大家共同的利益,但每一个游戏规则都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维护部分人利益的同时,会有意无意地排斥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社会剥夺最突出的就是城市拆迁和农民失地问题,反映了我们的一些政策考虑得还不够周全。社会断裂是我们社会当中出现一些阻碍阶层间流动,尤其是下层向上层流动的突出问题。二是为改革发展承担代价得不到对等补偿所造成的不和谐。农民、产业工人曾经为改革发展承担了相当大份额的成本或代价,应当想方设法予以适当的补偿,事实上相差甚远。三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所造成的不和谐。比如垄断性行业,凭借对资源、市场、价格的垄断,获得大量的垄断利润。这些垄断利润本应该是国家的,但是现在绝大部分却留在了垄断行业内部,或到个人腰包里了。还有腐败、权钱交易、偷税漏税、走私贩私等造成了严重恶果。

其次,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胡锦涛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这就揭示,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应包括:一是利益协调机制。党和政府要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制定的公共政策尽可能地兼顾、整合社会各阶层各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尽可能地调和、减缓、化解社会矛盾,避免社会能量积聚,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二是诉求表达机制。对于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要尽一切可能让其表达并加以解决,决不能回避矛盾。如果矛盾激化了,宜疏导不宜堵截、宜分散不宜聚合、宜顺畅不宜逆行、宜缓解不宜压制,要采取有力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个别问题群体化、简单问题复杂化、局部问题扩大化、内部问题社会化、经济问题政治化。三是矛盾调处机制。要妥善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这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矛盾,但处理不好和不及时,也可能使矛盾激化。不能使本应该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本来可以缓解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一旦发现矛盾激化的苗头,要迅速赶赴第一线做好疏导工作,善于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四是权益保障机制。为保障共建共享民生,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胡锦涛语),许多不和谐因素,要么是民生的建设步伐未能与发展同步,要么是民生的突出问题解决不力,要么是民生的共享机制不完善、不公平等等,要切实做好保障民生这篇大文章。

再次,化解和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是一种在较短时期内突然爆发的一部分群众与另一部分群众之间、一部分群众与领导部门之间、一部分群众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冲突和对抗,主要表现为一定数量的群众采取围攻、静坐、游行、集会、聚众围堵、冲击械斗、阻断交通以及罢工、罢课、罢市等方式对抗党政机关甚至破坏社会公共财物、危害干群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应当把形成解决利益冲突的能力,看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内容,甚至看做是新政绩观的一部分。形成这样一种能力,需要政治智慧和治理技术,有三个原则至关重要:一是理性看待群体冲突。一般来讲,不存在政治或意识形态的因素。政府要准确定位冲突的性质,以为解决冲突的方式设下基调。二是妥协是化解冲突的主要方式。利益冲突的目的是利益博弈和解决问题,冲突的结果往往不是哪一方的彻底胜利,而是妥协和让步。妥协和让步往往是通过谈判的方式实现的。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谈判应当成为解决冲突的常规化形式。三是认错与依法惩处的组合化处理方式。比如实事求是地承认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办法”是有问题的;对群体事件不采取激化矛盾的做法,而是用暂缓执行有关规定的退让或妥协方式化解冲突;依法处理违反法律的闹事人员。这个组合改变了过去对群体事件要么全盘肯定要么全盘否定的习惯做法。同时,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维护安定团结,有理不能闹事,无理更不能闹事,要把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面临的问题。

 

〔注释〕三个“最大限度”可前溯到2006年10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两处论述:一处是“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巩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另一处是“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到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便第一次将三个“最大限度”作为完整的总要求提出来了,即“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作者系中共湖南省委讲师团教学科研处处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