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地图全图高清版:融安县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7:07:09
临高县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初始推荐
提名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领导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工作,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干部任用提名,是指县管科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按有关规定程序及办法,提出人选的产生范围或人选的建议名单。
提名人选属提拔任用或重用的(含非领导职务平级转任领导职务),进入民主推荐或差额考察环节;属其他平级转(调)任的,进入酝酿环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管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换届人事安排的提名,按照换届工作规定办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提名,按照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有关规定办理。
提拔任用党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从后备干部中提名。
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党干部和特别优秀年轻干部可破格提名。
第四条 干部任用提名工作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人岗相宜原则、好中选优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和群众公认原则,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章 提名方式
第五条 领导干部提名方式包括大会民主推荐提名、县级领导实名推荐提名、单位党委(党组)推荐提名、干部个人自荐提名和县委组织部推荐提名。
第六条 大会民主推荐提名,主要指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大会,对出现空缺的科级领导职位进行民主推荐提名。
参加大会的人员范围为:县委委员、不是县委委员的县级领导、县直单位和镇党政主要负责人,部分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近两年退下来的县级老干部。参加大会的人员对照县委组织部提供的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选名单,按空缺职位的1:1比例无记名推荐提名人选。县委委员的提名推荐单独计票。
第七条 县级领导实名推荐提名,主要指县级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向县委实名推荐人选。
县级领导干部可根据推荐对象个人德才条件和特长,说明推荐理由和与所推荐人选的社会关系,定向或不定向推荐提名其担任相应的职务。
第八条 单位党委(党组)推荐提名,主要指各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县委组织部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印发的《民主推荐提名通知》要求或本单位(系统)出现科级领导职位(正科级机构正职除外)空缺时,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干部工作有关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后,向县委呈报推荐提名人选。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呈报表上签署名字,并加盖单位党委(党组)公章。
第九条 干部个人自荐提名,主要指符合空缺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人选,实名向县委撰写自荐书进行自我推荐。
自荐书内容包括个人的基本情况和特长,自荐职位或职务等。
第十条 县委组织部推荐提名,主要指根据空缺职位和平时了解掌握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县级领导实名推荐提名、单位党委(党组)推荐提名以及干部个人自荐提名情况,统筹考虑全县科级干部队伍需要,向县委推荐提名人选。
第三章 提名程序
第十一条  公布职位。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和职位空缺情况,县委组织部在综合分析后,分别针对党政“一把手”职位的提名、班子副职的提名、非领导职务的提名以及提拔干部的提名、转任重要领导岗位干部的提名等几种情况,初步提出适用的几种提名方式,报请县委主要领导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公布职位空缺情况、任职条件和资格要求、提名方式、接受提名推荐的时间界限等。
第十二条 组织提名。各单位党组织和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有关规定和方式向县委提名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资格审查。县委组织部对各层面提名推荐的人选,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逐一进行资格审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综合分析研究并向县委汇报同意后,差额确定拟任职建议人选。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禁泄密,绝不允许有拉票、贿票、串票等行为。
第十五条 实行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县纪委、组织部负责对干部任用提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高县科级领导干部差额考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拓宽选人视野,切实把优秀人才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差额考察,是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群众公认的原则,在选拔干部考察中,拟任干部人选数量应多于选拔职位总数,并对其考察、择优任用的一种选拔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管副科级及以上的领导干部的个别提拔任职时,拟任职务对人选没有特殊要求,如遇推荐票相对分散、得推荐票相近、人选基本条件大体相当等情况的考察。
第四条 确定差额考察人选要把民主推荐、组织推荐、个人推荐、个人自荐等情况结合起来,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任职条件,经组织部门综合分析,讨论确定差额考察对象。
第五条  差额考察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人数,确定原则为:
(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时,一般按1:3确定;
(二)个别提拔任职时,选拔职位与考察人选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2确定。
第六条 考察对象确定后,由县委组织部组成专门考察组按照有关要求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同一职位考察人选要由同一考察组考察。考察组要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情况,做出准确评价。
第七条 实行差额考察,要严明干部工作纪律。在实施考察过程中要加强严格的党内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维护考察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第八条 实行差额考察,要注重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工作。对被任用的干部,由组织部门进行谈话,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对未被任用的干部,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热情鼓励,教育他们正确对待组织的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临高县委常委会任用干部
投票表决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干部任用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任用干部投票表决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委常委会投票表决,是指县委常委会在任用干部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无记名投票表决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县委常委会投票表决讨论任用干部适用范围:
(一)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县人大、县政协机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级人民团体,县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
(二)镇党委、政府、人大领导班子成员的拟任人选。县级领导兼任上述职务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委常委会投票表决任用干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推荐、考察情况和任用理由;
(二)对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三)无记名等额投票表决;
(四)当场计票;
(五)现场宣布票决结果。
第五条  审议时,县委常委与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时,必须回避。讨论审议后,回避的常委参加投票表决。
第六条 审议时,与会常委应充分发表意见。
第七条 对审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县委组织部负责人作出说明。
对审议中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投票表决。
第八条 投票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委常委到会,以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同意为通过。缺席的常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常委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
第九条 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在到会的常委中提名,经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由会议主持人在县委组织部工作人员中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十条 计票完毕,监票人向会议主持人报告计票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投票表决未通过的,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的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常委会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的人选。
第十二条 县委常委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提名、审议、投票等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临高县委员会全体会议任用领导干部投票表决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发挥党委全体会议对领导干部任用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中共海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任用重要干部投票表决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委全委会投票表决,是指县委全委会在任用领导干部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无记名投票表决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委会对以下重要领导干部(不含县级领导兼职)的投票表决:
(一)拟任县委工作部门正职和负责常务工作副职、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
(二)拟任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提名人选。
重要干部任用一般经全委会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任用以上领导干部,由县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征求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的意见。
第四条 县委全委会投票表决,可以等额投票表决,也可以差额投票表决。是否进行差额投票表决以及差额的比例,由县委常委会确定。
第五条 县委全委会投票表决任用干部由县委常委会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县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名单。
(二)县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情况。
(三)对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四)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六条 审议时,县委委员、候补委员是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或者与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第七条 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县委组织部负责人作出说明。
第八条 对拟提名人选取得一致或比较一致的意见时,由会议主持人提议表决。对拟提名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新发现一时不能核查清楚的重大问题的,由县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暂缓表决的,县委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全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投票表决。
第九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委委员到会。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得另行投票。
第十条 投票表决时,以获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数半数为通过。
等额投票表决时未获得通过的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的人选。
差额投票表决时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如果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应当提交另一次全委会投票表决。两次未获得通过的,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十一条 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县委常委会在县委委员中提名,提交县委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由县委常委会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清点票数。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应重新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计票完毕,监票人向大会主持人报告计票结果,大会主持人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县委委员的意见:
(一)根据县委意见,县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以书面方式送达县委委员、候补委员。
(二)县委委员、候补委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县委组织部反馈。对提名人选可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不提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弃权。候补委员的征求意见表不设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如遇特殊情况,县委委员、候补委员本人可以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反馈意见,县委组织部应当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该项记录与书面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三)由县委组织部综合征求意见情况向县委常委会汇报。
(四)经征求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不同意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县委常委会应当作出不予任用或不予推荐决定。
(五)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反映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县委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作出是否任用或者推荐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问题的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反馈。
第十五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县委委员投票表决的民主权利,体现委员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暗示委员同意或者不同意某个拟任人选、推荐人选。
第十六条 在投票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县委委员、候补委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准泄露提名、讨论、投票等情况,不准隐瞒与拟任、推荐人选的亲属关系,不准诬陷诽谤他人,不准接受拉票人给予的任何好处,不准参与有拉票意图的任何活动。
拟任人选、推荐人选不得进行串联、拉票、贿选等活动,不得对反映其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和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应自觉接受监督。
凡违反规定的,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  通知
中共临高县委办公室             2010年4月29日印发
(共印120份)
中共融安县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安县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泗顶矿区管理处工委,县委各部门,县直机关各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
经县委同意,现将《融安县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融安县委办公室
2010年7月15日
融安县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初始提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规范和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提名,是指县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办法,提出干部调整和提名意向性人选的过程。
换届人事安排的提名,按照换届工作规定办理。公开选拔、公开推荐和竞争上岗的提名,按照公开选拔、公开推荐和竞争上岗的有关规定办理。
提拔任用党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从后备干部中提名。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参与、群众公认原则;
(四)公开择优、民主集中原则;
(五)公开提名、权责一致原则。
第二章  推荐提名人选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推荐提名人选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推荐提名人选属提拔的,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提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六条          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党干部和特别优秀年轻干部可以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桂办发〔2008〕47号)的规定破格推荐提名。
第三章  推荐提名的主体和方式
第七条          初始提名可采用县委组织部推荐提名、基层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领导干部和群众个人推荐提名、干部个人自荐提名、大会民主推荐提名等方式进行。县委组织部、基层单位党组织、领导干部、群众和干部本人都是初始提名的主体,均可以按初始提名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推荐提名。
第八条          县委组织部推荐提名,是指县委管辖的领导班子和内设机构在规定的职数内出现职位空缺时,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征求各方意见后向县委推荐提名人选。县委组织部推荐提名,要填写《组织部门初始提名登记表》。
第九条          基层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是指各基层单位党组织根据县委组织部公布的空缺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或者是在本单位(系统)出现科级领导职位空缺时,根据工作需要,按干部工作有关规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向县委呈报推荐提名人选。基层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要填写《基层单位初始提名登记表》。
第十条          领导干部和群众个人推荐提名,是指领导干部或群众以个人名义向县委实名推荐提名人选。
领导干部或群众可根据提名对象个人德才表现和特长,说明推荐理由和与所提名人选的社会关系,定向或不定向推荐提名其担任相应的职务。领导干部和群众个人推荐提名,要填写《领导干部(群众)初始提名登记表》。
第十一条       干部个人自荐提名,是指符合空缺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人选,填写《干部个人自我推荐表》,向县委进行自我推荐。
第十二条       大会民主推荐提名,是指县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大会,对出现空缺的科级领导职位进行民主推荐提名。
参加大会民主推荐提名的人员范围为:县委委员;县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县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调研员、副调研员;县纪委领导成员;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驻融及县直各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人大主席;县委部门副职领导,县政府办公室副职领导,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秘书长及委室主任。
大会民主推荐提名干部时,县委委员的提名票单独统计。
乡镇党政正职的提名可在其所在乡镇召开大会进行相应形式的群众民主推荐提名。
第四章  初始提名程序
第十三条              县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时,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提名:
(一) 公布职位。县委组织部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群众公布提名的空缺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
(二) 推荐提名。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县委组织部推荐提名、基层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领导干部和群众个人推荐提名、干部个人自荐提名等形式进行推荐提名。
(三) 确定初步提名意向人选。对通过第(二)项的形式推荐提名的人选,由县委组织部进行汇总和资格审查,提交部务会研究,由部务会根据年度考核、测评和日常考察掌握的情况,结合班子结构和工作需要,差额提出初步提名意向人选。
县委工作部门正职、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正职和乡镇党政正职等重要岗位的提名人选,经资格审查后,原则上需经全县领导干部大会进行民主推荐提名,再提交组织部部务会研究。
(四) 确定提名意向人选。县委组织部将部务会研究确定的初步提名意向人选,征求县纪委等部门意见后,提交县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进行沟通酝酿,就初步提名意向人选征求县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及县分管领导的意见,酝酿确定提名意向人选。
(五) 提名意向人选属提拔任用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提名意向人选属交流调整的,由县委组织部形成人事方案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县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在各提名主体推荐提名的基础上,经民主推荐和酝酿后确定考察人选。
第十四条       初始提名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县委组织部应以适当的方式向有关提名主体反馈本次人选提名和任用情况。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允许有拉票、贿票、串票等行为。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推荐提名的,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干部个人违反有关规定推荐提名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个人的提名人选资格。
第十七条       县纪委、组织部负责对干部任用提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初始提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组织部门初始提名登记表(样表)
2.基层单位初始提名登记表(样表)
3.领导干部(群众)初始提名登记表(样表)
4.干部个人自我推荐表(样表)
附件1:
组织部门初始提名登记表(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  岁)
(  岁)
照  片
民 族
籍 贯
出生地
入 党
时 间
参加工
作时间
健康状况
是否后
备干部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熟悉专业
有何专长
学 历
学 位
全日制
教 育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在 职
教 育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推荐提名职务
提名对象简历
提名对象的现实表现
提名对象廉洁自律情况
推荐提名理由
呈报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基层单位初始提名登记表(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  岁)
(  岁)
照  片
民 族
籍 贯
出生地
入 党
时 间
参加工
作时间
健康状况
是否后
备干部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熟悉专业
有何专长
学 历
学 位
全日制
教 育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在 职
教 育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推荐提名职务
提名对象简历
提名对
象的现
实表现
和工作
实绩
提名对
象的廉
洁自律
情况
基层单
位党组
织推荐
理由和
意见
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接表人
收表时间
年  月  日
干部综
合股拟
办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县委组
织部审
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提名反
馈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3:
领导干部(群众)初始提名登记表(样表)
被推荐人姓名
性别
民族
籍贯
出生年月
参加工
作时间
入党
时间
专业技术职
务(职称)
爱好及特长
学 历
学 位
全日制
教 育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在 职
教 育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被推荐人
单位及职务
推荐提名
职  务
主要学习工作简历
推荐提
名理由
推荐人单位及职务
与被推荐人关系
推荐人
签 名
推荐时间
年   月  日
接表人
收表时间
年  月  日
干部
股审
查意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组织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提名
反馈
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干部个人自我推荐表(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  岁)
(  岁)
照  片
民 族
籍 贯
出生地
入 党
时 间
参加工
作时间
健康状况
是否后
备干部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熟悉专业
有何专长
学 历
学 位
全日制
教 育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在 职
教 育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推荐提名职务
提名对象简历
自我推荐理由
自荐人签名:
年  月  日
接表人
收表时间
年  月  日
干部综
合股拟
办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县委组
织部审
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提名反
馈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主题词:人事工作 干部制度 初始提名△ 通知
抄送:县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
中共融安县委办公室               2010年7月15日印发
(共印1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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