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拜糖平多少钱一盒:淳化县科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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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县科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组织部  来源:组织部  时间:2010-1-6 17:49:59  点击:617 淳化县科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科级干部的监督管理,把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使干部监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教育预防、事前监督为主,依纪依法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  监督工作在县委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纪检委、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监督对象是县委和县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五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素质和理论学习情况。能否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决议,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说话是否注意场合和分寸,是否有编造、传播政治谣言、散布消极言论的行为;能否结合实际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是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尤其是党政“一把手”是否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是否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班子团结;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是否坚持集体讨论,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并及时向群众公开。 (三)廉洁自律情况。是否认真执行本单位、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廉洁从政,依法依纪行使权力;是否在管好自己的同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是否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是否严格执行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和外出审批制度。 (四)工作作风情况。是否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否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是否存在搞虚假政绩和“形象工程”等问题。 (五)职能发挥和依法行政情况。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提供公共服务是否到位,职能是否得到有效发挥;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问题。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措施   第六条  日常监督采取党内民主监督、党纪政纪监督、财务审计监督和群众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监督的主要措施 (一)实行学习考评制度。县委每年对全县科级领导干部学习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完善领导干部学习档案,主要记载干部的培训履历、理论学习成绩、调研成果及实践锻炼培养等情况。 (二)实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制。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分为届中、届末和年度考核三种形式,平时考核作为定期考核的基础。主要采取考察、民主测评与实绩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三)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科级领导干部个人、家庭、直系亲属重大事项要事前报告、事后汇报。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重大事项包括:个人财产基本状况、家庭收入支出情况,配偶、直系亲属的经商办企业、婚丧嫁娶情况和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四)实行重大事项决策票决制度。对于涉及本乡镇、本部门和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在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实行投票表决制度,提高党务政务活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党内民主监督。 (五)实行述职述廉制度。在年度考核时,要在规定范围进行述职述廉,并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 (六)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拟提拔担任科级领导干部的人选,在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七)实行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对拟提拔为县委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在任职公示期内,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集中组织进行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干部任用依据。考试成绩合格的,按规定程序任用;不合格的,暂缓任用。未参加廉政法规考试的干部不得任用。 (八)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科级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由县委组织部提出回避意见,报县委作出决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九)实行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度。对公开选拔产生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命;不胜任的,取消试任职务,安排到与试用之前职务或职级相当的工作岗位,不再享受试用期职务的相关待遇。 (十)实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针对干部在思想政治素质、组织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或不良倾向,由县委组织部负责人适时同干部本人进行谈话诫勉。诫勉期满,被诫勉者必须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组织、纪检部门;对已按期改正错误的,解除诫勉;对未及时改正错误或在诫勉期内又犯新的错误的,根据情况予以组织处理。 (十一)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对党政“一把手”离任后必须进行离任审计,由县委组织部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要在领导干部离任后一个月内完成,审计结果报送县委及县委组织部。 (十二)实行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县纪委(监察局)、组织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计生局、信访局。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具体收集、报送信息。各成员单位每月向县委组织部报送一次干部监督信息,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十三)坚持舆论监督。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内部反映和公开报道,及时公布科级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于群众举报的科级领导干部违规违纪行为,由县纪委、监察局汇报县委后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必要时与县委组织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实行科级领导干部重大事项决策和干部选拔任用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职责范围内重大事项决策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将视其责任程度予以追究。 第十条  实行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交流有关领导干部问题性信息。干部监督信息交流的内容包括:执纪执法机关对涉及科级领导干部的案件查处情况;执纪执法机关和计生、审计、信访部门在履行职责中涉及科级领导干部的有关问题以及其他需要交流的信息。县委组织部在受理群众举报中发现科级领导干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转交相关单位核实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有关信息,对隐匿不报,为违纪违法者有意开脱以及在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时不如实提供情况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案审查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依法依纪查处,并及时通报县委组织部;对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对涉嫌失职渎职、贪污受贿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纪律和责任   第十二条  对科级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必须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接受监督检查的科级领导干部,要积极配合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及时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