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硕士预科申请条件:08司法考试基础串讲隋彭生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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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司法考试基础串讲隋彭生民法讲义                                                                                                       www.cnsikao.com 日期:2009-5-5 【字号 大 中 小】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渊源
  二、民事权利
  (一) 支配权
  (二) 请求权
  (三) 抗辩权
  请求权与抗辩权是一对冤家。
  (四) 形成权
  (五) 对世权、绝对权
  (六) 对**、相对权
  (七) 期待权、既得权
  (八) 自力救济权
  三、共同责任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代理中的连带责任等。 
  四、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以特定财产担保清偿,为有限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物的担保,以特定物价值为限的有限责任;等等。
以全部财产担保清偿(责任财产),为无限责任。如:个人合伙人的无限责任。
  判断的基准:不是从欠多少钱来判断有限还是无限,而是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来判断是无线责任,还是有限责任。
  五、法律事实
  包括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和事件。
  行为分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比如:扔掉一头牛是法律行为;杀掉一头牛是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发明、发现、创作行为、先占及盖了一座房子等是事实行为。
 
  第二章 自然人 
  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其特点是纵横平等。
    权利能力不得抛弃。
  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志参加法律关系的能力。是认识事物性质和后果的能力。
    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最为重要。
    以年龄作区分,是为了司法的效率。比如:17岁的人立了一份遗嘱,法官不要考察他认识事物性质和后果的能力,直接依据年龄确认遗嘱无效。
  三、住所
    单一的住所。住所的确定有主、客观要件:久居之意思、久居之地域。“一年”为久居。在医院里住了10年,并无久居之意思。
    经常居住地丧失以后,回归户籍为住所。
    四、监护
   (一)担任监护人的人 
  父母为当然监护人,不能因离异而免。其他近亲属,甚至法人也可登堂入室为监护人。
    近亲属的范围包括三类: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
    监护能力本质上是行为能力,但法条规定监护能力也包括财产等因素。
    (二)对监护人行为的限制
  只能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如监护人不能把被监护人的财产赠与他人。
    (三)监护资格的自动消灭
    被监护人满18周岁以后,监护人的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就自动消失,但监护人仍可能就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侵权的垫付责任)。 
  五、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
    (一)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
    1.条件不同;
    2.申请人的顺序要求不同(宣告死亡有除斥顺序的限制,前一顺序的人一息尚存,后一顺序的人不得申请);
    3.程序不同(公告期不同);
    4.效力不同。
    何为意外事件?
    何为非意外事件?
    (二)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意义
    宣告死亡的意义在于:婚姻消灭、财产继承、债务清偿。
    宣告失踪的意义在于:财产代管,用于清偿;起诉离婚,必然胜诉。
    摆脱与下落不明之人的婚姻,有申请宣告死亡、申请宣告失踪、直接提起诉讼三种方式。
   (三)在宣告死亡期间,行为的效力
    仍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在宣告死亡期间,遗嘱亦可有效。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与“死而复归”的效力
    撤销不受顺序的限制。
    财产应当返还,夫人自动回归,但如果再嫁则覆水不收。望穿秋水,被收养的子女一般不能把家还。
  虽然复归,但在撤销死亡宣告之前,在下落不明期间所得财产,原配偶不得继承。
  六、个体工商户与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句话:
    一须登记;一不须登记。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七、个人合伙
   (一)八个考点
    入伙难;事实伙;财共有;责连带;入亦然;退亦然;互相代;诉共同。
   (二)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
    个人合伙是民事合伙;
    合伙企业为商事合伙。
    民事合伙以合伙人为共同被告;
    商事合伙以合伙企业(字号)为被告。
    民事合伙有的有字号,有的没有;
    合伙企业都有字号。
    合伙企业由专门的合伙企业法调整;
    个人合伙规定在民法通则及其解释之中。
    个人合伙均是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
    个人合伙临时性强;
    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一般较长。
    个人合伙是自然人的经营形式;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成分比较复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个人合伙未经登记仍可认定;
  合伙企业须登记(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个人合伙无破产;
    合伙企业有破产。

                                   第三章 法 人 
    一、法人最重要的特征  
    法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但有揭开公司面纱之制度。
    独立责任与分立、转投资。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设立社团法人,必是生前行为;设立财团法人,可为死因行为。
    他律法人与自律法人。
    三、公益法人与盈利法人
    四、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五、法人与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没有独立人格,犹如大脑四肢不是人;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机关;有的行为分支机构可为,有的行为分支机构不可为。
   六、企业法人的始终 
  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
 
                                 第四章  物与有价证券
   一、物
   (一)不动产、动产、法律规定的权利
   特殊动产:货币。
   (二)主物与从物
   (三)原物与孳息
   二、有价证券
   填发的有价证券。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比较
    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单方行为如遗嘱、动产抛弃、单方允诺、代理权授予、代理权撤销、行使形成权的行为等。
    双方行为如赠与、买卖等合同。双方行为可以产生多数人之债。
    共同行为如合伙、选举董事长等。 
    二、法律行为的再分类
   (一)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单纯的沉默构成意思表示须法律专设规定。
   (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动产抛弃等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三、条件的特征和类型
    (一)条件的特征
    意定性、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和特定目的性。
    法定条件(与意定性相对应)
    既成条件(与未来性相对应)
    不能条件(与或然性相对应)
    不法条件(与合法性相对应)
    履行条件(与特定目的性相对应)
   (二)条件的类型
    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 
    四、期限
    期限必然届至。
    始期与终期;定期与不定期(如以某人死亡作为所附期限)。
    五、控制行为效力的三种模式
    (一)无效
    (二)可撤销
    (三)效力未定
    (四)比较
    1.原因不同 
    原因并存时候效力的取舍。 
  2.效力未定行为未被追认和行为被撤销,其财产后果的民事处理方法与无效相同。
    3.无效与被撤销的行为中,解决争议的条款可以傲然独存。
    4.部分无效有:定金超高、租期超长、利率超标、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显失公平格式免责条款、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条款、遗嘱被篡改的条款、改变诉讼时效的条款等。
 
                                    第六章 代 理  
  一、代理的含义
    代理人所代理实施的行为,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能代理,如能代理签订合同,不能代理送信。当事人必须亲为的行为,不能代理。代理人有时需要转委托他人(复代理人)完成事务。
    某甲委托某乙买汽车,某乙转委托某丙,某丙是以某甲的名义对出卖人为意思表示的。
    二、代理权授予 
  甲委托乙到丙处买房子,乙必须获得授权,否则丙不认账。这里面有两个法律行为:甲和乙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甲对乙的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单独行为)。委托是委托授权的基础关系。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涉及追认权、拒绝追认权、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重要区别:以谁的名义。
    四、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含义、效力及类似制度
    与表见代理类似的制度是表见代表。表见家族中,还有善意取得(表见所有权)。表见制度反映了民法的一个价值追求:交易安全。 
    (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1.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的外观;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外观。
    2. 无权代理的善意相对人是有过失的相对人;表见代理的善意相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
    3.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一、 诉讼时效的长度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展期)
    中止,缺多少补多少。
    中止与中断的区别:一为客观障碍,一为主观原因;一为进行中的任何时段,一为最后六个月;一为停止进行后继续计算,一为重新计算。
    三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是消灭胜诉权的时间,不消灭权利本身。
    除斥期间是消灭权利本身的时间。
  诉讼时效可中断、中止、延长(展期),因而称为可变期间;除斥期间不能中断、中止和延长,因而称为不变期间;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限制形成权(有一个例外,保证期间限制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超过除斥期间;一切化为云烟;超过诉讼时效,义务人签字,视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黑签);超过除斥期间,义务人签字,签了也白签(白签)。
    四、期间的开始计算与顺延
    期间的开始的日,为什么不能计算在内?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什么要顺延?
 
                                第八章 物权概述 
    一、物权法定主义
    (一)种类法定
    (二)内容法定
    二、物权的公示
    三、不动产登记
    (一)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15条)
    (二)不动产登记簿与红皮书(16、17条)
    (三)登记查询、复制人(18条)
    (四)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19条)
    (五)预告登记(20条)
    (六)按件收费制(22条)
    四、 动产交付
    (一)交付之效力(23条)
    (二)特殊动产特(24条)
    (三)简易之交付(25条)
    (四)指示之交付(26条)
    (五)占有之改定(27条)
    五、公法行为、事件和事实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一)公法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28条)
    (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引起的物权变动(29条)
    (三)因事实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30条)。
    六、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方法:三之
    返还之;
    排除之;
    防之。
    (二)债权方法:损害赔偿。
 
                                  第九章  所有权
    一、 所有之权能(39条)
    二、 他物权的设定(40条)
    三、 专属性的财产(41条)
    四、 征收与征用(42、43条)
    五、三种所有权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七、相邻权
 
                                   第十章  共有
     一、 处分行为、重大修缮行为、保存行为(97条)
     二、 分割权(100条)
     三、 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102条)
     四、 何种共有的判断(103条,与民通意见的不同)

                        第十一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一、 善意取得的条件(106条)
    二、 遗失物的返还(107条)
    三、 动产善意取得的一个特殊效果(108条)
 
                            第十二章、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特点和种类(117条)
    (二)征收、征用时的补偿
    (三)六种特许用益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承包的方式
    (二)承包的年限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127条1款)
    (四)征收时的补偿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地域”上中下(136条)
    (二)出让与划拨(137条)
    (三)建设用地的登记生效主义(139条)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143条)
    (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
    四、宅基地使用权
    一户有一宅;重新之分配。
    五、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含义
    (二)登记之对抗(158条)
    (三)地役权的期限(161条)
    (四)设立地役权的一项限制(163条)
    (五)地役权的从属性(164、165条)
    (六)地役权的不可分性(166、167条)
    (七)地役权的消灭(168条)

                       第十三章、担保物权
    一、概述
    人保与物保的关系(176条)
    相关法律的适用(178条)
    二、抵押权
    (一) 抵押物
    农村的两种地可以抵押:
    其他方式的承包地。
    有厂房的农村建设用地。
    (二)流押之禁止(两个时间点的问题,设立时不得约定,实行时可以约定)。
    (三)折价协议的撤销(195条)
    (四)浮动抵押(181、189、196条)
    (五)清偿顺序(199条)
    (六)诉讼时效对抵押权的限制(202条)
    (七)最高额抵押权
    关于债权的转让。
    三、质押
    (一)动产质押
    流押之禁止(211条)。
    质权之设立(212条)。
    (二 )权利之质押
    四、留置
    (一)民事留置与商事留置(231条)
    (二)期限之宽展(236条)
    (三)留置之优先(239条)
 
                                   第十四章、占有
    一、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不同待遇(242、43、44条)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限制(245条2款)
 
                        
                        第十五章  债的概述和债的履行 
    一、债的含义
    债权是请求给付;债务是当为给付;标的是给付。 
  债有相容性,因此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可能都有效。 
    二、债的分类
    (一)第一种分类 
    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独行为之债;法定之债有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缔约责任之债。
    (二)第二种分类 
  1.狭义的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
    2.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多数人之债,一方为二人以上。多数人之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3.简单之债,给付无选择性;选择之债,当事人可择一。单一之债说主体;简单之债讲标的。
    (三)第三种分类
    1.从债效力决于主债,个别情况有例外。
    2.财物之债,可以强制履行;劳务之债,强制履行法律不能。
    三、债的履行 
    (一)代为清偿、代物清偿、代位清偿
    (二)合同履行的补缺性规则
    《民法通则》88条、《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了部分履行规则。
    (三)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
提前履行的几种情况:提前交付货物、提前还贷、提前交付货款
 
                            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 
   一、代位权
  1.代位权的成立有四个要件;
    2.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怠于行使的含义;
    4.次债务人的举证责任;
    5.原告就被告(次债务人)的管辖;
    6.中止代位权诉讼的情形;
    7.债务人的诉讼地位;
    8.普通共同诉讼;
    9.财产担保;
    10.次债务人的抗辩和债务人异议的效果;
    11.诉讼费的负担及优先支付;
    12.代位权的胜诉使相应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不得杀回马枪规则);
    13.代位权诉讼的限额。
    二、撤销权
  1.撤销权是形成权;
    2.原告就被告(债务人)的管辖;
    3.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4.撤销权行使的三种情况;
    5.撤销后的自始无效;
    6.一年和五年的限制;
    7.必要费用的承担。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五项区别。
    三、保证 
  (一)保证的特征
    保证是从合同,是无偿、单务、诺成、要式合同。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两者的判定。
    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的预先行使。
    (三)连带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别
    (四)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包括约定除斥期间和法定除斥期间(6个月及二年)。
    (五)保证人的抗辩权
    (六)追偿权
    向债务人的追偿在先;共同保证人的分担在后。
    《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期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负担。
    四、定金 
    (一)定金的特征
  定金是实践合同、从合同。
    (二)定金的适用
    定金亦可适用于部分履行。
    “三金”的关系。
    (三)三种特殊定金
    立约定金是预约约定的定金,主合同尚未订立;成约定金的主合同已经订立,定金的交付决定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解约定金约定了一个形成权。 
    (四)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不适用定金罚则                         第十七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一、 债的移转
    (一) 债权让与债权作为财产权流转。
    1.债权让与有三个限制。
    2.债权让与通知不得撤销。撤销的危害在于:等于撤销债权人对受让人的履行。
    3.“从随主”:从权利随同主债权移转。
    4.对债务人的保护。
    “抗辩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 
    (二)债务承担
    债务由第三人承担,要取得债权人同意。
    第三人(承担人)对债权人只有抗辩权没有抵销权,因为抗辩权是债务人的从权利;抵销权是债权人的从权利。
    (三)概括移转 
  概括移转,包括债务承担,因而要取得相对人的同意。分立后的当事人承担连带债务,享有连带债权。 
    二、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原因有履行(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一)抵销
    1.抵销权是形成权。
    2.两个法律关系的债权债务才能抵销。行使抵销权的一方是主动债权人,相对人是被动债权人。
    3.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第337条
  债之请求权虽经时效而消灭,如在时效未完成前,其债权已适于抵销者,亦得为抵销。
    4.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侵权人不能抵销。
    5.相对人有履行抗辩权的,不得抵销。
    6.抵销的效力至可以抵销时。
    (二)提存
    提存人是债务人;提存机关是公证机关;保管义务是提存机关;通知义务是债务人;债权人有风险;债权人有费用;债权人有孳息。五年起算为客观标准。
    (三)免除
    免除为单独行为,亦可协议免除。
    (四)混同 
  混同有债权与债务混同、债务与债务混同、物权与物权混同。
 
                                第十八章  合同概述 
    一、 合同的含义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合同是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分类
    (一)法律适用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著作权转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违约均可适用合同。
    三种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参照适用。
    (二)分类
    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为诺成、无偿、有名、单务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委托、借款既可为有偿合同,又可为无偿合同。要式合同可以通过履行和受领突破。利他合同的“他”,具有债权人的地位和原告的资格。
 
                             第十九章  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意定形成权);要约邀请没有给受邀请人以承诺权。
    (二)要约与承诺的生效
书面形式的要约、承诺生效,是到达主义,不是了解主义。
    (三)要约的撤销
    撤回是阻止要约生 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要约撤销权是形成权,有三个重要限制。
    二、承诺
    (一)承诺的方式
    承诺方式有两种:一为意思通知;一为行为(意思实现)。
    (二)承诺迟延
    (三)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以意思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以行为承诺(意思实现方式承诺),作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作出行为之地为成立之地。
    以数据电文成立合同,成立地具有惟一性。
    四、格式条款与合同解释
   (一) 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
    (二)合同解释的原则和规则
 
                        第二十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观念的反映。
    同时履行并非瞬间同时履行。关键在于期限利益。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义务人。
    先履行抗辩权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三种情况。
    行使履行抗辩权,不影响追究相对人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虽可行使抗辩权,的不能追究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要求非常严格,“恶化”与“严重恶化”颇似文字游戏。
    对《合同法》68条“可能”的理解。
    两项附随义务。                       第二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有单方变更权,这种单方变更权是形成权。
    合意变更,约定不明视为未变更。
    变更,原则上对将来发生效力。
    二、 合同的法定解除
    (一)分类
    法定解除分为法定随时(任意)解除与法定事由解除。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随时解除权;不定期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有随时解除权;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有随时解除权。
   解除法定事由总则有一般规定,分则有特殊规定。
   (二)解除的效果
   (三)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附解除权的合同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条件出现,一方可解除的合同不同:前者自动解除;后者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意定形成权)才解除。 

                          第二十二章  合同责任 
    一、违约责任
    (一) 概述
    责任是违反义务的后果,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约定义务的后果。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未办理过户登记,仍可产生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免责。
    (二)违约责任形式
  1.实际履行
    强制实际履行是补充性救济手段,有法律不能和事实不能的限制。上山杀虎,是法律不能,下海擒龙,是事实不能。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主要规则有四:其一,全部赔偿规则;其二,可预见规则;其三,损益相抵规则;其四,减损规则。
    3.违约金
    违约金分为: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约定优于法定;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补偿性为常态;3.不履行的违约金、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瑕疵履行的违约金,三者不可混淆。违约金可调整,要求调整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 
    (三)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两个违约行为、两个违约后果。一方违约,另一方行使履行抗辩权是一个违约行为。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二、缔约责任 
  缔约责任产生于缔约之际,有四种情况:其一,因过错合同未成立;其二,因过错合同无效;其三,因过错订立了可撤销的合同而合同终被撤销;其四,成立但因当事人的过错而不能生效。
缔约责任是赔偿责任。恶意磋商、欺诈、违反保密义务等,都会构成缔约责任。
 
                         第二十三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交易合同,有偿合同的规则多发源于此。
   (一)“一交三转”
    交付,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孳息转移;当然有例外。风险承担条文列有八种情况。
    货物需要运输时,风险承担的五种情况。
    不动产风险的承担。
    (二)检验责任
    《合同法》158条的适用。
    (三)特种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包含选择权;试用买卖包含默示意思表示。质量符合约定我就买,不是试用买卖,试用期由你决定,买不买由我决定。互易当然是有偿合同。
    (四)数物解除和分批解除
    1.数物解除
    2.分批解除 
    二、赠与合同
  赠与人有三个形成权: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和提前终止权。公益赠与、道德义务赠与及经过公证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可以提前终止;道德义务赠与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可以法定撤销。 
  三、借款合同
    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合同不但是实践合同,而且无专门约定,就是无偿合同。无息合同仍可主张逾期利息。
预扣利息的效果。
    不定期借款的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起算。 
    甲方起诉乙方不还钱,没有证据能否胜诉?——除非乙方提出反证,否则胜诉。
  四、租赁合同
    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定期租赁不能超过20年。租赁期限届满,双方的行为可构成不定期租赁。
    必要费用出租人原则上要承担;有益费用出租人原则上要支付。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的规则。
    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种基于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劣于基于物权产生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五、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要判断索赔权、取回权和维修义务的承担。 
 
                         第二十四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一、承揽合同
  承揽人自己受损害与侵权,定作人并不承担,当然有例外。
非主要任务可以次承揽,主要任务的次承揽则须定作人同意,否则定作人有解除权。 
   二、建设工程合同
   (一)分包与转包
    可以分包,不能转包。分包到第三人截止,劳务分包有例外。
    (二)承包人的终身责任制
    (三)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已交大部房款的债权先于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先于抵押权。
    (四)《施工合同解释》的有关规定
    1.诉讼的有关问题
    《施工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发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五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一、运输合同
    (一)客运合同
    尽力救助义务。
  客运合同,承运人承担高危作业的无过错责任。
随身财物的过错责任。
    (二)货运合同
    货运合同,承运人有三项免责事由。货运合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货物损失与运输费用属于分担。单式联运强调的是连带责任;多式联运强调的是确定责任主体和法律适用。 
    二、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
    (一)保管合同
  无偿保管人是轻过失免责;有偿保管人要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贵重物品事先未声明,可按一般物品赔偿,不是必须按一般物品赔偿。
    (二)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的考点主要在仓单。 
     三、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一)委托合同
     委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委托有转委托。
    (二)行纪合同
     行纪人独立承担责任。多卖钱归委托人;少花钱归委托人。
     行纪有介入权(形成权)。特定物不得介入的规则。
    (三)居间合同
    居间有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报酬与费用有所区别。
 
                                  第二十六章  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是要式合同
    二、成果的归属
    三个比较:
    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与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的比较。
    委托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委托作品的归属的比较。
    合作技术成果的共有归属中,有免费使用和一票否决制。与合作作品的比较
   其他技术成果的归属,谁完成归谁。
    三、技术转让的有关问题
    技术转让有独占、排他和普通实施许可,受让人的权利是由大至小。 
    技术转让侵权责任的承担。
    四、《技术合同解释》的有关规定
15、23条。
 
                           第二十七章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一、不当得利
    (一)含义
    不当得利是损人利己,反射利益不损害他人。
    不应当得到的得到了;应当支出的没有支出。
    (二)分类
    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有侵权型不当得利,这就发生竞合问题。
    (三)不当得利的返还
    不当得利首先是返还原物,原物不能返还,则返还利益。
    善意与恶意。
    二、 无因管理
    (一)含义与要件
    无因管理是(无法律义务的人)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缺少主观要件为不真正无因管理:缺少客观要件是幻想管理。
    (二)几个考点
    无因管理一可兼为自己利益;二是目的不达成立不受影响;三是轻过失免责;四是必要费用要返还;五是无偿行为;六是事实行为。
 
                            第二十八章   婚姻、家庭 
    一、结婚的条件
  结婚有男女、年龄和血缘条件。
    二、无效与可撤销的婚姻
    无效判决不能上诉,撤销只有胁迫,撤销的一年的起算为客观标准。
    三、离婚
    离婚可有精神损害赔偿。
    四、夫妻财产
    财产“三位一体”:  个人所有、共有、分别所有。
    无效及被撤销的婚姻,财产原则上为共同共有。
    对外债务,原则上是共同债务,有证据的除外。
    婚前财产。 
                   第二十九章 继承 
    一、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丧失有四种原因,其中,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未遂,仍丧失继承权。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有第一、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但不能反向,原因是孙子辈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都是法定继承,但有明显区别:代位继承,是“子在爷前亡,孙子可代位”;转继承,是在分割遗产前,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代位继承人只能孙子以下,不受辈数的限制,转继承人上下左右皆可;代位继承人处于第一顺序;转继承人则有所不同。
    三、析产与继承
    先析产后继承,一般遗孀有一半;遗产分配有特殊规定。
    四、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法定继承的关系。
    遗赠扶养协议先于遗嘱;遗嘱先于法定继承。
    五、五种遗嘱
    五种遗嘱为要式行为;事实处分、法律处分可以打破坚冰。
    六、对胎儿的特殊保护及限定继承
    保留份,惠及胎儿;限定继承,考虑债权。
    七、先死的判断
    同一事件死亡,无法判断谁先死亡,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长辈(次死)>同辈人(再死)。
    例:夫妻与儿子同死。妻子有母亲,丈夫没有其他亲人——推定丈夫先死、妻子再死、儿子最后死。
    八、哪些财产可作为遗产
    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但有两个例外。 
 
                             第三十章 人身权 
    人身权分为身份权和人格权。配偶权和亲权是身份权;荣誉权不是身份权。
    偷割辫子是侵害身体权;打破鼻子是侵害健康权;暴露身体秘密和信息秘密是侵害隐私权;毁人社会形象是侵害名誉权;用人形象是侵害肖像权。  非法利用他人姓名是侵害姓名权。
    诸如某猪饲料命名为“猪食茂”。
                              第三十一章 侵权行为 
    一、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责任归属所依据的原则。表述上,偏重于主观方面。有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侵权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侵权责任须法律专门予以规定,如高危作业、监护责任、动物饲养的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共同侵权
  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教唆、帮助行为,是共同侵权中包括的三大连带责任。
    (一)共同加害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
    (三)教唆、帮助行为
     三、特殊侵权 
  (一)职务侵权行为
    不是行政行为侵权。
    (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
    老板被捆绑在“责任柱”上。
    (三)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拒绝和不拒绝的后果不同。
    (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产品缺陷有三种情况。
    可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五)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典型的无过错责任。
    (六)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高危作业之一种。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行人之间。
    (七)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不可抗力未必免责,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如地震后应当采取合理措施。
    (八)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有警示和安全措施的要求。
    (九)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建筑物
    搁置物
    悬挂物
    ——过错推定责任。
    责任主体有特殊规定: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等)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有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者、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民通》127条的三层意思。
    蜜蜂案子。
    (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监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受托监护人是过错责任,与监护人可构成连带责任,受托承担类似监护义务的人,如托儿所也是过错责任。
    (十二)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责任
    如公园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游客相踏,公园要承担侵权责任。
    四、侵权赔偿 
    (一)赔偿种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赔偿,有:
    1.残疾赔偿金(包括生活补助费)
    2.丧葬费(定额赔偿)
    3.被扶养人生活费(有递减规定)
    4.死亡赔偿金(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不是精神损害赔偿),目前是同命不同价
    追加赔偿(可以多次诉讼)
    定期金(与一次性给付相对应)。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下列权利被侵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一,人格权;其二,身份权(监护权、配偶权);其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权;其四,死者近亲属的特定权利。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具有严重后果。
    精神抚慰金的转让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8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该款确定两类请求赔偿权利人:一是受害人本人;二是死者近亲属(亲属权被侵犯)。该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形式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这里要注意区分受害人死前本人的精神损害与近亲属本人的精神损害。
    还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8条第2款规定的“让与”与“继承”,在赔偿义务人以书面方式承诺予以金钱赔偿的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让与和继承,在赔偿权利人已经起诉的情况下,按目前的规定,只是继承问题。《民诉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终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这里,继承人通过承担诉讼,继承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甲被乙打死,其近亲属能否同时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以。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收入损失(财产损失)的赔偿。依据该《解释》第1条的精神,因生命权被侵害,其近亲属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另须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条文中的第(一)项、第(二)项因与后法冲突,已经失去效力。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残疾赔偿金与所望赔偿金一样,都是对财产损失的赔偿。
  五、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防卫的“正当”,要求不是事前防卫、不是事后防卫。紧急避险,是以较小的损失,避免较大的损失。
    六、责任的竞合
   在长期的讲课中,我一直追求最有表现力和最简洁、最形象的语言。逐渐形成一些固定化的表达方式。有些同学称之为“准格言”。其中有一些是既有的“准格言”,例如:“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是我从王泽鉴教授书中学来的。再如:权利能力的“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早已进入公有领域。还有个别的取自法条,如“继承从被继承死亡时开始”。“准格言”中的大部分,是我对民法知识点的概括、总结、凝炼和整理。

   (一)
    1.简单形成权的魅力,是一方说了算。
    2.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
    3.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
    4.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
    5.鱼或熊掌——选择权。
    6.鱼或熊掌——选择之债。
    7.法律规定+事实=法律关系。
    (二)
    1.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
    4.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事实行为区分合法与非法行为。
    5.法律行为产生意定之债;事实行为产生法定之债。
    6.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实行为也引起物权变动。
    7.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
    8.依法律行为取得,是传来取得;依事实行为取得,是原始取得
    9.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事实行为不能附条件。
    10.法律行为可以撤销;事实行为不能撤销。
    11.法律行为三分法;事实行为亦可三分法。
    12.抛弃是法律行为;先占是事实行为。
    13.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无偿委托是法律行为。
    14.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15.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件亦引起物权变动。
    16.条件可能发生;期限必然届至。
    17.只能代理法律行为;不能代理事实行为。
    18.委托是双方法律行为;委托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
    19.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三)
    1.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权利能力纵横平等;行为能力纵横不同。
    3.民事权利可以抛弃;权利能力不能抛弃。
    4.宣告死亡有顺序限制;宣告失踪无顺序限制。
    5.宣告失踪,离婚必然胜诉。
    6.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然消灭。
    7.人鬼情未了,再嫁水不收。
    8.以所有权出资形成共有;以使用权出资不形成共有。
    (四)
  1.法人独立责任;非法人组织非独立责任。
  2.滥用与混同,揭开公司的面纱。
  3.分立与转投资;责任大相径庭。
  4.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
  5.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6.代表机关由一个自然人充任。
  7.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机关。
  (五)
  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期间。
  2.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3.诉讼时效主要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限制形成权。
  4.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权利本身。
  5.期日是时间点;期间是时间段。
  6.出生是时间点;活了18岁是时间段。
  7.时间点是分水岭。
  8.缺多少补多少。
  9.黑签与白签。
  10.民法倒计时。
  11.掐头去尾。
  12.时间起算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
  (六)
  1.物权效力优于债权;债权亦可优于物权。
  2.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3.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
  4.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5.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标的)是行为。
  6.双产一权作客体。
  7.物权法定原则。
  8.公示公信原则。
  9.一物一权原则。
  10.效力分离原则。
  11.登记之所在,物权之所在。
  12.动产物权以占有方式公示;
  13.不动产物权以登记方式公示。
  14.脱离公示的物权,不具有对世效力。
  (七)
  1.产权之登记;高于红皮书。
  2.征收,是征收所有权;征用,是征用使用权。
  3.变更登记制;异议登记制;预告登记制。
  4.特殊动产特殊规则。
  5.观念交付不实际过手。
  6.简易交付由买受人(等)继续占有;指示交付有第三人继续占有;占有改定由出卖人继续占有。
  7.物权保护方法有“三之”。
  8.善意取得是终局取得。
  9.国家是个筐;六月往里装。
  10.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
  11.处分行为、重大修缮行为、保存行为。
  (八)
  1.货币占有与所有同一。
  2.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是货币。
  3.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
  4.原物与孳息是两个所有权。
  5.用益物权优于所有权。
  6.所有权保留,天然孳息随同保留。
  7.原物与孳息交相辉映
  8. 取得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
  9.起配合作用的是从物。
  (九)
  1.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2.用益物权原则上是不动产物权。
  3.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4.“内部人”有优先承包权。
  5.“地域”上中下。
  6.地役权要约定;相邻权非约定。
  7.地役权是成立对抗主义。
  8.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9.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十)
  1.先实行债务人物保;后实行第三人人保。
  2.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由债权人宰割。
  3.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4.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5.抵押权人必为债权人;质权人必为债权人;留置权人必为债权人。
  6.抵押不破租赁;租赁不破抵押。
  7.从随主,有例外。
  8.浮动抵押是抵押物浮动;最高额抵押是主债权浮动。
  9.残羹剩饭规则(顺位规则)。
  10.按顺位清偿;按公示清;按比例清偿。
  11.动产之留置、牵连之关系。 www.xhkz.com 新华考资
  12.法定留置权,法定之合同。
  13.留置优于经过登记的抵押;经过登记的抵押优于质押。
  14.动产质以占有为条件。
  15.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担保权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16.占有须以物客体。
  17.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
  18.直接占有,对标的物直接控制;间接占有,对标的物有返还请求权。
  19.简单多数决;绝对多数决;一致决。
  20.担保物权可以善意取得。
    (十一)
    1.单一之债说主体;简单之债说内容。
    2.财物之债可以强制实际履行,劳务之债不能强制实际履行。
    3.不当得利是损人利已;反射利益不损害他人。
    4.不应当得到的得到了;应当支出的没有支出。
    5.幻想管理缺少客观要件;误信管理缺少主观要件。
    6.紧急管理轻过失免责。
    7.打小报告可以免责(先诉抗辩权的预先行使)。
    8.保证期间,是一次性尿布。
    9.立约定金担保尚未签订的合同;成约定金控制已经签订的合同。
    10.意外事件免除定金责任;意外事件不免除违约责任。
    (十二)
    1.容纳规则。
    2.镜像规则。
    3.进入规则。
    4.不得杀回马枪规则。
    5.有眼无珠规则。
    6.独存规则。
    7.文义解释规则。
    8.目的解释规则。
    9.交易习惯解释规则。
    10.整体解释规则。
    11.真意解释原则。
    12.诚信解释原则。
    13.参照适用规则。
    14.解除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15.抵销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16.抗辩权是债务的从权利。
    17.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义务人;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义务人。
    18.(违约金与定金)只能选择适用,不能合并适用。
    19.上九天擒龙是事实不能;入丛林杀虎是法律不能。
    20.抵销是以自己的债权充抵自己的债务。
    21.两个法律关系才能抵销。
    22.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
    23.以意思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
    24.以行为承诺,作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作出行为之地为成立之地。
    25.溯及既往的解除;面向将来的解除。
    26.缔约责任,产生于缔约行为;违约责任,产生于违约行为。
    27.缔约责任,产生于缔约之际;违约责任,产生于履行之之际。
    28.缔约责任,违反法定义务;违约责任,违反约定义务。
    (十三)
    1.“五分之一”产生形成权。
    2.试用期由你决定,买不买由我决定。
    3.赠予是单务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4.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非房屋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5.必要费用原则上出租人承担;有益费用原则上出租人支付。
    6.承包人与分包人就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7.承包人有终身责任制;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
    8.黑白两份,白道为准。
    9.次承揽人向承揽人负责;承揽人向定作人负责。
    10.次承租人优先于承租人;次受托人优于受托人。
    11.定作人独享任意变更权、任意解除权。
    12.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以损害赔偿为代价。
    1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以损害赔偿为代价;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不以损害赔偿为代价。
    14..特定物不得介入规则。
    (十四)
    1.推前二年计算规则。
    2.著作权的独创性:与众不同。
    3.著作权要求独创性,不要求优先性。
    4.自动产生;自动保护。
    5.发表权只能有一次。
    6.事实行为产生著作权;授予行为产生专利权和商标权。
    7.出钱不如出脑子。
    8.投资产生著作权。
    9.邻接权,是著作权邻接之权;相邻权,是所有权相邻之权。
    10.邻接权是传播者的权利。
    11.合理使用的“二不主义”。
    12.法定许可的“一不主义”。
    13.双重许可制。
   (十五)
    1.专利技术独占与公开;技术秘密非独占非公开。
    2.出版物上的绝对新颖性;使用上的相对新颖性。
    3.权利要求书跑马圈地;照片图片划定势力范围。
    4.微生物不是动物。
    5.国际优先权;国内优先权。
    6.用尽原则。
    7.先用权。
    8.临时过境原则。
    9.科学试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