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森十世: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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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冲刺备考阶段,要熟记各个法条重要考点,考试大司法考试网整理了司法考试民法中的侵权法50个重要考点,第一次考侵权责任法一般以直接考法条,所以记住重要法条尤为关键!
  1.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不保护相对权。  
  2.说真话侵害隐私权,说假话侵害名誉权。  
  3.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4.过错推定在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但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  
  5.侵权责任法共有八个过错推定责任(口诀记忆法)。  
  6.侵权责任法共有九个无过错责任(分类记忆法)。  来源:考试大
  7.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须有两个前提: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8.共同侵权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主观上则没有意思联络。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9.共同侵权与教唆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0.教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教唆人和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监护人过错多少,责任多少;过错为零,责任为零。)  
  11.侵权责任法上共有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教唆未成年人侵权中教唆人与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学生打学生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出租和借用车辆中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  
  12.共同危险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确定侵权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能免责);高空抛物承担补偿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3.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为:数个加害行为,其中部分行为造成损害,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物的特征为:一个加害行为,但行为人不确定。  
  14.分别侵权,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承担按份责任。  
  15.精神损害赔偿,掌握四可四不可。  
  16.侵权责任法上共有十个连带责任。  
  17.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战争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其他不可抗力不免责。  
  18.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不可抗力不免责。  
  19.占有和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20.动物侵权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21.不可抗力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虽然存在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具体包括:  
  (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可抗力不得作为免责事由(战争除外);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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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可抗力不得作为免责事由。  
  22.在紧急避险中,行为人如避险行为不当,则须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避险行为得当,则无责任)。  
  23.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仅仅适用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  
  24.第三人原因导致动物侵权,由饲养人管理人和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选择+追偿)  
  25.侵权责任法共有四个不真正连带责任,具体包括,产品质量责任、医疗产品责任、第三人原因导致环境污染、第三人原因导致动物侵权。  
  26.烈性动物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侵权,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再是免责事由。  
  27.监护人责任,掌握六个不免责。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28.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没有过错的适当补偿。  
  29.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过错补充责任,即,  
  (1)如其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则首先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能够独立承担的,劳务派遣单位不需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无力独自承担的,尚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补充责任;  
  (3)亦即,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要件有二:第一,用人单位赔不起,第二,劳务派遣单位自己有过错。  
  30.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1.安保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构成过错补充责任(规则详见29,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32.教育机构责任仅仅针对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损害。  
  33.教育机构责任可以分为校内侵权和校外侵权,前者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有所区分(无行为能力人受害,教育机构过错推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害,教育机构过错责任),后者教育机构承担的均为过错责任。  
  34.校内侵权区分为老师打学生和学生打学生,前者教育机构责任,后者监护人责任,教育机构过错范围内相应责任(过错为零,责任为零,过错多少,责任多少)。  
  35.校外第三人侵权,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补充责任。  
  36.侵权责任法共有三个过错补充责任(见29、31、35)。  
  37.网络侵权,通知而不取下,扩大部分连带责任;明知而不取下,全部损害连带责任。  
  38.产品责任由生产者与销售者作为被告,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39.机动车对行人侵权,无过错责任;行人过失可以减轻机动车的责任,行人故意,则机动车免责。  
  40.机动车侵权的特殊情况概括为“谁控制,谁责任;谁违法,谁责任”。  
  4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医疗损害赔偿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58条)  
  43.注意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44.根据最新的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应当仍由原告举证。  
  4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6.环境污染赔偿因果关系由被告举证,不可抗力须采用合理措施才能免责,诉讼时效为三年。  
  47.高度危险物责任注意两个连带责任(74/75条)  
  48.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建筑物倒塌)  
  49.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其他责任人不直接作为被告)。  
  50.房屋完全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1.       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不保护相对权。

2.       说真话侵害隐私权,说假话侵害名誉权。

3.       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4.       过错推定在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但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

5.       侵权责任法共有八个过错推定责任(口诀记忆法)。

6.       侵权责任法共有九个无过错责任(分类记忆法)。

7.       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须有两个前提: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8.       共同侵权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主观上则没有意思联络。

9.       共同侵权与教唆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0.   教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教唆人和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监护人过错多少,责任多少;过错为零,责任为零。)

11.   侵权责任法上共有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教唆未成年人侵权中教唆人与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学生打学生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出租和借用车辆中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

12.   共同危险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确定侵权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能免责);高空抛物承担补偿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3.   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为:数个加害行为,其中部分行为造成损害,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物的特征为:一个加害行为,但行为人不确定。

14.   分别侵权,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承担按份责任。

15.   精神损害赔偿,掌握四可四不可。

16.   侵权责任法上共有十个连带责任。

17.   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战争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其他不可抗力不免责。

18.   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不可抗力不免责。

19.   占有和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20.   动物侵权致人损害,受害人故意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21.   不可抗力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虽然存在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具体包括:

(1)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可抗力不得作为免责事由(战争除外);

(2)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可抗力不得作为免责事由。

22.   在紧急避险中,行为人如避险行为不当,则须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避险行为得当,则无责任)。

23.   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仅仅适用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

24.   第三人原因导致动物侵权,由饲养人管理人和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选择+追偿)

25.   侵权责任法共有四个不真正连带责任,具体包括,产品质量责任、医疗产品责任、第三人原因导致环境污染、第三人原因导致动物侵权。

26.   烈性动物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侵权,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再是免责事由。

27.   监护人责任,掌握六个不免责。

28.   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没有过错的适当补偿。

29.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过错补充责任,即,

(1)如其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则首先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能够独立承担的,劳务派遣单位不需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无力独自承担的,尚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补充责任;

(3)亦即,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要件有二:第一,用人单位赔不起,第二,劳务派遣单位自己有过错。

30.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1.   安保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构成过错补充责任(规则详见29,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32.   教育机构责任仅仅针对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损害。

33.   教育机构责任可以分为校内侵权和校外侵权,前者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有所区分(无行为能力人受害,教育机构过错推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害,教育机构过错责任),后者教育机构承担的均为过错责任。

34.   校内侵权区分为老师打学生和学生打学生,前者教育机构责任,后者监护人责任,教育机构过错范围内相应责任(过错为零,责任为零,过错多少,责任多少)。

35.   校外第三人侵权,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补充责任。

36.   侵权责任法共有三个过错补充责任(见29、31、35)。

37.   网络侵权,通知而不取下,扩大部分连带责任;明知而不取下,全部损害连带责任。

38.   产品责任由生产者与销售者作为被告,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39.   机动车对行人侵权,无过错责任;行人过失可以减轻机动车的责任,行人故意,则机动车免责。

40.   机动车侵权的特殊情况概括为“谁控制,谁责任;谁违法,谁责任”。

41.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   医疗损害赔偿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58条)

43.   注意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44.   根据最新的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应当仍由原告举证。

45.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6.   环境污染赔偿因果关系由被告举证,不可抗力须采用合理措施才能免责,诉讼时效为三年。

47.   高度危险物责任注意两个连带责任(74/75条)

48.   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建筑物倒塌)

49.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其他责任人不直接作为被告)。

50.   房屋完全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