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丽人抹胸图片:隋彭生民法准格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7:29:01

隋彭生民法准格言

 

第一部分:

1. 简单形成权的魅力是一方说得算。

形成诉权:是以诉讼的方式才能行使的诉权。此处的诉包括法院起诉和仲裁两种。

有的形成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之一(例如离婚权),有的则二者皆可(例如合同撤销权)。

简单形成权:口头通知送达对方立刻生效(让对方听到),例如赠与、撤销。

2.  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二者是一对欢喜冤家。

3.  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例如:拒绝遗赠,接受试用合同。

4.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对财产权的侵犯一般不构成侵权,例如债权的一物二卖,但悖于善良风俗的除外。

5.  鱼和熊掌是选择之债——对应的是简单之债

6.  鱼或熊掌是选择权:当事人一方有选择权[合同法:116]

例如:定金罚则与违约金。 违约人原则上是债务人;债权人只有在受领迟延上违约

7.  法律规定+事实=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出现后形成法律关系

例如:A出生。法律规定:有继承份额(继承权),有母子关系(身份权)

      A出生时死体:没有分额

可见,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事实。

8.       发生、变更、消灭形成法律关系

 

第二部分:关于法律行为

1.       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2.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事实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如无因管理。

3.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法律事实不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

4.       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法律事实区分为合法事实和违法事实。

5.       法律行为产生意定之债;法律事实产生法定之债(例如侵犯绝对权)

6.       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都能引起物权变动。例如平地起高楼是原始取得,法律事实引起物权的原始取得获得所有权。

事实行为又如:杀牛、发明、完成作品、吃饭…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例如,扔掉沙发-抛弃所有权;捡到沙发就是先占取得物权。

7.       法律行为要求有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有行为能力。

例如上例的沙发可以被精神病患者捡去,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获得物权。行为能力制度的创设是为了保护主体的利益.

8.       以法律行为取得是继受取得(也叫传来取得) ,以事实行为取得是原始取得。

9.       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事实行为无法附条件。

附条件可以是单方行为(如遗嘱);也可以是共同行为(如共同开发)。

10.   法律行为可以撤销,事实行为不能撤销(吃了饭不能吐出来)

例如:撤销是对意思表示的撤销,事实行为不存在撤销问题,比如杀了一匹马无法撤销

11.   法律行为三分法,事实行为亦可三分法。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双方(双方为对立统一的意思表示)、共同行为(签订发起人协议,选取董事长,业主大会表决房屋拆建,其特点是实行多数决原则,个别情况下还可以是一致决)

法律事实:单独侵权、双方都有过错、共同侵权(一帮人哄抢玉米)

12.   抛弃是法律行为(处分行为,直接、立刻引起物权变动),先占是事实行为。

13.   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无偿委托是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被追认的按照无偿委托处理,而这最为接近。

14.   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赠与需要要约和承诺两个意思表示才可以成立,包括死因赠与都是双方法律行为。比如张三送给李四一匹马,约好张三死了才把马赠给李四。赠与合同既可以是赠与人要约,也可以是受赠与人要约;遗赠是通过遗嘱表现的法律行为,写遗嘱人死后被遗嘱人获得的是既得权。

一个案例。张三3月1日说要送给李四一架钢琴,让李四先去买,回头再给李四买琴的1万元钱。事后张三让李四还钢琴钱。里边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因为已经履行完毕),二是无偿借款合同。

15.   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件也引起物权变动。

两笼苍蝇的故事:事件引起。30条的“等”字还包括添附(加工、混合和附和,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事件:比如甲乙的煤气管混合)。

16.   条件可能发生,期限必然届至(条件有或然性,期限有必然性)。

17.   只能代理法律行为,不能代理事实行为。比如不能代理杀人,代理吃饭。

18.   委托是双方法律行为,委托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

19.   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部分:

 

1.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       权利能力纵横平等,行为能力纵横不同。

3.       民事权利可以抛弃,权力能力不能抛弃(比如,人不能卖身为奴,这样做了也无效)。

义务不能抛弃,权力可以抛弃。例如爱犬走失,主人可以抛弃无偿请求返还权,而答应给1万元钱找回丢失的狗。

4.       申请宣告死亡有顺序,申请宣告失踪没有顺序。

5.       宣告失踪离婚必然胜诉。

6.       宣告死亡婚姻关系必然消灭。被宣告人在死亡宣告期间赚的钱跟配偶没有关系(因为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双方的收获;恢复叫自行恢复,不叫自始恢复)。

7.       人鬼情未了,再嫁水不收。

只要再嫁一次婚姻关系就不能恢复了,必须守着婚姻关系才能自行恢复。

8.       以所有权出资形成共有,以使用权出资不形成共有。

对于合伙而言。例如:张三以一匹马的所有权出资,李四以一头驴的使用权出资参加成立个人合伙。二者这对马和驴都是共同共有。合伙期间,马还归张三,驴还归李四。民通规定,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属于共有。

再如,张三以财产出资,李四以技术出资,王二以临街房使用权出资,房子散伙时候不能分割。

 

第四部分:

 

1.      法人是独立责任,非法人组织不是独立责任。例如分支机构欠钱还不起,由法人还。法人最重要的特征是独立责任。

2.      滥用与混同揭开公司的面纱。滥用是公司法20.3的规定,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责任,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混同:公司法64.3:一人公司股东的财产和一人公司的财产混同,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3.      分立与转投资责任大相径庭。

(1)分立:甲是国有企业, 出资100万设立独资公司乙,该独资公司从银行借了1000万,后来,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甲既是乙、又是丙的股东,此为分立。分立后的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乙公司欠银行的1000万甲公司不承担,乙公司和丙公司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转投资:甲是国有企业, 出资100万设立独资公司乙,乙公司又出资30万设立了丙公司。此时甲是乙的股东,乙是丙的股东,丙是甲的孙公司。乙欠银行的100万甲、丙都不承担,叫转投资。

4.  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丧失主体资格不在于吊销,而在于注销登记。

5.  法人机关不具备法人资格。例如董事会。公司有独立人格,公司机关没有

6.  代表机关有一个自然人充任。总经理是自然人

7.  分支机构不属于法人机关。

 

第五部分:

 

1.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期间。期限包括两大类:期日(时间点)、期间( 时间段) 。

2.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3.       诉讼时效主要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限制形成权。

4.       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权力本身。

5.       期日是时间点,期间是时间段

6.       出生是时间点,活到18岁是时间段

7.       时间点是个分水岭。例如: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是个时间点、是个分水岭、是变动点。

例如: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是个分水岭,该日之后,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再如:张三借李四10万元,王二担保直至本息还清时为止,这种担保无效,只能按2年计算,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保证期间重合。

再如:按照物权法规定,如果王二提供抵押担保,在01.3.1前,王二和张三约定,李四不还钱东西归你,叫流押,无效;但是01.3.1后,李四不还钱,王二与张三达成协议,东西归你,叫折价协议,有效。可见,时间点很重要。

再如:乙打伤甲,约定00.8.1~01.3.1期间给5000元。乙父丙跟甲说,此间你也可以找我要钱,这叫并存的债务承担。乙丙承担连带责任。01.3.1是分水岭。

8.       缺多少补多少。(诉讼时效的中止)最后六个月中,缺几天补几天,而不是缺多少都补6个月。

9.       黑签(针对时效)和白签(针对期间)。

10.       民法倒计时。

张三01.3.1提出发明申请专利,04.3.1发明被授予专利权。20年从申请之日起算。实用新型和外观也是;

再如,17岁的孩子3.1签订买电脑的合同,监护人4.1追认,合同从3.1生效;

再如,甲注册A商标01.3.1批准,因注册瑕疵,02.3.1被撤销,该商标从批准之日起无效;

再如,以公司01.3.1注册商标注册时候合法,后03.3.1因为违法行为被注销,该商标从03.3.1起无效(因为注册时候无瑕疵)。

还如,01.3.1甲因欺诈跟乙签订了合同,03.3.1被撤销,合同自始无效。

12.       掐头去尾。开头的一天不计入在内,因为不足一天;最后一天赶上节假日要顺延(周日去敲法院大门容易被乱棍打出) 。

13.       时间起算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主观标准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其他的一切都是客观标准。需归纳整理。

 

第六部分:

1.      物权效力优于债权,债权也可优于物权。

2.      物权是支配权、对世权,绝对权;债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此处我把隋老师的三点归纳为一点)

5、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标的)。

6、双产一权作客体(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

7、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

8、公示(不动产以登记,动产以占有)、公信原则(登记在你名下,我就相信推定是你的,我可以买)。

9、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中不能有两个所有权,2人共同享有叫一个所有权的共有)。

10. 效力分离原则。物权的效力和合同的效力是区分的:物权法15、212条;专利法10.3(专利权转让登记时生效,登记前已经生效)。

11、登记之所在,物权之所在。

12. 动产以占有方式公示(谁占有推定是谁的,通说。物权法说交付是占有的公示)。

13、不动产物权以登记的方式公示(没有结婚的人是动产,谁占有属于谁;结了婚人的是不动产,登记在谁名下属于谁)。

14、脱离公示的物权不具有对世效力(不动产没有登记、动产没有占有)[物28]。

 

第七部分:

1、产权之登记高于红皮书(登记簿高于产权证)。

2、征收是征收所有权,征用是征用使用权。

3、变更登记制、异议登记制、预告登记制。

4、特殊动产,特殊规则。[物24]

5、观念交付不实际过手。不动产和动产的实际交付都是过手的。

6、简易交付由买受人继续占有,指示交付由第三人继续占有,占有改变由出卖人继续占有。

7、物权保护方法有三之:原物返还之、妨碍排除之、危险防止之。前者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立法有争议,考试按无时效限制掌握。后两者绝对不受时效限制。

8、善意取得是终局取得。原无所有权人对善意取得人没有物权和债权请求权

9、国家是个筐,6个月往里装。(招领公告6个月没人认领归国家)

10、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

11、处分行为、重大修缮行为、保存行为:[共有物,物97条,非常重要]

 

第八部分:

 

1、  货币所有与占有同一。

2、  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一般是货币。

3、  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

4、  原物和孳息是2个所有权。

5、  用益物权优于所有权。

6、  所有权保留,天然孳息随同保留。

7、  原物与孳息交相辉映。

8、  取得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取得货币法定孳息不是原始取得,问孳息是原始取得要回答是)。

9、  起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楼梯不是,它是不动产之一部)

 

第九部分:

 

1.        用益物权(4种)是他物权。(将来特别法可能规定动产为用益物权的客体,在此之前按物权法定规则处理)出租给别人的牛生小牛,孳息归出租人,因为牛是动产,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债权关系。所以不能采用益物权优于债权。

2.        用益物权原则上是不动产物权。

3.        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4.        内部人有优先承包权。(本集体于其他组织竞争时本集体人有优先承包权)归纳一下优先权。

5.        地域上中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地下设立)。

6.        地益权要约定,相邻权不用约定。

7.        地役权是成立对抗主义。

8.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9.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第十部分:

 

1.        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2.        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指有约束力,没有对抗力) 。

3.        抵押权人必为债权人;质权人必为债权人;留置权人必为债权人。

4.        抵押不破租赁,租赁不破抵押。[15条,后边的不能击破前边的,前边的效力优于前面的]

5.        从随主有例外[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在抵押担保期间浮动时部分转让,抵押权不追随转让出去的债权]

6.        浮动抵押是抵押物浮动

7.        残羹剩饭规则(顺位规则,第一顺序的优于第二顺序的抵押权人)

8.        首先按顺位清偿、其次按公示清偿、最后按比例清偿。

9.        动产之留置,牵连之关系[231条,重要!]

10.    法定留置权,法定之合同[重要!]

指有法定合同才有法定留置权,合同法规定的留置是物权法规范,要依物权法定主义。比如合同法规定承揽人、行纪人、承运人、保管人、仓储保管人5大留置权可以留置,那么其他10种合同都不能留置;绝对不能突破,否则就违反第五条了。

比如客运合同没说可以留置,就不是法定,你就把我的行李给我留置了?我委托你代理我取100万,你说我还欠你10万就中间给我留置了?只有一个例外,就是抵押中,法律没有禁止的抵押物可以抵押,还是个不懂的代表提出来的。我要纠正你们一个错误倾向:别以为突破了。

11.    留置优于经过登记的抵押,经过登记的抵押优于质押。

12.    动产质以占有为条件。

13.    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担保权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14.    占有需以物为客体。

15.    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

16.    直接占有对标的物直接控制,间接占有对标的物有返还权(比如我存在仓库的铝锭,仓库保管人直接占有,我间接占有)。

17.    简单多数决、绝对多数决、一致决(业主区分所有权、共有的一种情况,比如把共有的东西卖了,对共同共有的东西而言是一致决,按份共有的东西卖了是多数决;过半数包括本数)

18.    担保物权可以善意取得。

 

第十一部分:

1.        单一之债说主体,简单之债说内容。

2.        财务之债可以强制实际履行,劳务之债不能强制实际履行。

3.        不当得利是损人利己,反射利益不损害他人(昌平的小香港、利用灯塔)

4.        不应当得到的得到了,应该付出的没有付出(不当得利的两种情况)

5.        幻想管理缺少客观要件,误信管理缺少主观要件

6.        紧急管理轻过失免责(考过多次)

7.        打小报告可以免责(对于一般保证人,当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债务,一般保证人给主债务人打小报告,而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怠于部分免责,这是先诉抗辩权的预先行使)

8.        保证期间是一次性尿布(只能用一次)。比如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应该向债务人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不行使保证人就实现胜利大逃亡。一旦起诉了,保证期间就完成了历史使命,象火箭的一级推进器一样被扔进垃圾堆了。接着算对一般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从对主债务人胜诉开始算。两个期间中间会有一段历史的空白;对于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内,债务人必须对保证人实施或起诉、或通知的行为(不能对债务人,否则就是普通诉讼),用过后也作废,开始计算对连带保证人的诉讼时效,这中间没有空白。注意:前边是保证期间后边是诉讼时效。

9.        立约定金担保尚未签订的合同,成约定金控制已经签订的合同。

10.    意外事件免除定金责任,但不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二部分:

1.        容纳规则:要约邀请的内容如果没有被要约否定,自动进入要约之中(商品房买卖5,);要约被承诺,要约邀请的内容自动进入合同。

2.        镜像规则:承诺应该是对要约的完全同意(like a mirror)。

有一个例外,[合同30]承诺对要约有非实质性变更的,要约人如果不及时表示反对就按承诺的内容,就要按承诺的内容订立合同。

3.        进入规则:[合同39]对于格式免责条款,应, 该向相对人提示,否则该条款不进入合同法律关系

3.        进入规则:[合同39]对于格式免责条款,应该向相对人提示,否则该条款不进入合同法律关系

4.        不能杀回马枪规则:代位权人对次债务人起诉胜诉后,如果没有得到清偿不得找原债务人继续履行[合.解I20,没考过]

5.        有眼无珠规则:比如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把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在第三人处没有得到清偿,不得回头找原债务人清偿

6.        傲然独存规则: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无效、被撤销而无效,傲然独存。

7.        文意解释规则[合同125,考过]

8.        目的解释规则[合同125]

9.        交易习惯解释规则[合同125]

10.    整体解释规则[合同125考过]

       11. 真意解释原则[合同125

12.    诚信解释规则[合同125]

13.    参照适用规则[合同124,考过]无名合同可以参照有名合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已有的规定

14.    解除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15.    抵销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16.    抗辩权是债务的从权利

17.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义务人;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义务人

18.    只能选择适用不能合并使用(定金和违约金,116)

19.    上九天擒龙(事实不能,没有龙),入丛林杀虎(法律不能,违法)

20.    抵销是以自己的债权抵销自己的债务(要站在主动债权人的角度理解)

21.    两个法律关系才能抵销。(是指两个债权债务关系)

22.    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是消灭要约的效力。

23.    以意思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

24.    以行为承诺,做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做出行为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

25.    溯及既往的解除,面向将来的解除

26.    缔约责任产生于缔约行为,违约责任产生于违约行为。

27.    缔约责任产生于缔约之际,违约责任产生于履行之际。

28.    缔约责任违反法定义务,违约责任违反约定义务。

 

 

一部分
形成权:简单形成权;形成诉权:如:离婚权、合同撤销权,试用专卖合同:预约合同,期间届满,默示即为购买。
人身权、知识产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鱼和熊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
鱼和熊掌-----选择其一
法律规定+事实=法律关系(形成法律关系)
二部分  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无因管理之债并不以本人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以意思表示为效力,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效力。
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事实行为不区分为:合法行为、非法行为。
法律行为产生意定之债,事实行为产生法定之债
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实行为也引起物权变动。
法律行为要求有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有行为能力。
依法律取得原始取得,依事实取得也是原始取得。
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如遗嘱),事实行为不能附条件。
法律行为可撤销,事实行为不存在撤销。
法律行为三分法(双方、单方、多重行为),事实行为亦可三分法。涉及共同行为,一致决、多数决。
抛弃是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先占是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无偿委托是法律行为。
赠与是双方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行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都引起物权变动,事件也都引起物权变动。
条件可能发生,期限必然到来。
只能代理法律行为,不能代理事实行为。
委托是双方法律行为,委托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
行使形成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三部分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
权利能力纵横平等,行为能力纵横不同。
民事权利可抛弃,权利能力不可抛弃。
宣告死亡,有顺序限制。(无权让他人成为寡妇)宣告失踪,无顺序限制
宣告失踪,然后请求离婚必然胜诉。(可自行恢复夫妻关系)
宣告死亡,婚姻自行消失。(如未再嫁)
人鬼情未了,再嫁水不收。
以所有权出资,形成共有;以使用权出资,不形成共有。
四部分:法人
法人是独立责任,非法人组织不是独立责任。
一人公司和个人财产混同。
分立(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转投资,责任大相径庭。
法人行为能力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
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代表机关由一个自然人充任。
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机关。
五部分
诉讼时效(可变,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不变期间)都是期间。
诉讼时效主要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限制形成权。
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实体权利。
期日是时间点,期间是时间段。
时间点是分水岭(如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缺多少,补多少(中止,最后6个月)。
起算时间有客观标准、主观标准。
民法倒计时。
掐头支尾。(民通154条)
黑签(诉讼时效)、白签(除斥期间)。
六部分
物权效力优于债权,债权也可优于物权。
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双产一权作客体。(不动产、动产及法律规定的权利)
物权法定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效力分离原则(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相分离)如:<专利法>10.3规定:专利权、申请权转让登记时生效。
动产以占有方式公示。
登记之所在,物权之所在。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方式公示。
脱离公示的物权不具有对世效力。
七部分
产权之登记高于红皮书。<物权法>17条
征收针对的是所有权,征用针对的是使用权。
变更登记制、预告登记制。
特殊动产特殊规则。
观念交付与实际交付。
简易交付,由买受人占有;指示交付,由第三人占有;占有改定,由出卖人占有。
物权保护方法“三之”(原物返还之,危险防止之,妨碍排除之)
善意取得是终局取得(所有权人丧失物权、债权请求权)
国家是筐,6个月往里装。
所有权是自物权。
处分、重大修缮、保存行为须一致决。(针对共有物)
八部分
货币的占有、所有同一。
法定孳息的形式是货币。
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
原物与孳 息是两个所有权。
用益物权优于所有权。
所有权保留,孳息保留。
原物与孳息交相辉映。
取得天然孳息属于原始取得。
起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
九部分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有益物权原则上是不动产物权。
内部人有优先承包权。
地役上中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要约定,相邻权非约定。
地役权的登记对抗主义。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十部分
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登记生效,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权人必为债权人,质押权人必国债权人,留置权人必为债权人。
抵押不破租赁,租赁不破抵押。
从随主有例外。(最高额抵押)
浮动抵押是抵押物浮动,最高额抵押是主债权浮动。
残羹剩饭规则。
按顺位清偿原则,按公示清偿原则,按比例清偿原则。
动产之留置,牵连之关系。
法定留置权法定之合同。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行纪、保管、运输、承揽、仓储)。
留置权优于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
动产质以占有为条件。
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担保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占有需物为客体。
直接占有,债权人享有返还请求权;间接占有,债权人无返还请求权。
共同共有一致决,按份共有多数决(2/3和1/2)。
担保物权也可善意取得。
十一部分
单一之债说主体,简单之债说内容。
劳务之债不强执,财物之债可强执。
反射利益不损人,不当得利损人利已。
幻想管理少客观要件,悟性管理少主观要件。
紧急避险轻过失免责。
打小报告,可以免责(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预先使)。
保证期间一次性要物。(一般保证人的逃亡规则)连带保证:在保证期间届满内主债权人对保证人行使责任或起诉或通知,保证期间过后,计算对连带保证人的诉讼时效。
立约定金担保尚未签订的合同,成约定金担保已答订的合同。
意外事件免除立约定金责任,不免违约责任。
十二部分
容纳规则,要约内容容纳要约邀请。
镜像规则:对承诺要求。对要约的完全相同。非实质变更要约内容的,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否则,按承诺内容签订合同。
禁入规则:格式合同,应向当事人提 示,否则不能进入合同。
不得杀回马枪规则:代位权人胜诉后,不得再要求原债务人清偿。
有眼无珠规则:
独存规则: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独立存在。
文义解释规则、目的解释规则、交易习惯解释规则、整体解释规则、诚信解释规则、争议解释规则、诚信解释。
解除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抵销权:以自己的债权冲抵自己的债务。
抗辩权是债务的从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属于后履行义务人;不安履行抗辩权是属于先履行义务人。
只能选择适用,不能合并适用。
上九天擒龙属事实不能,入丛林杀虎是法律不能。
两个法律关系才能抵销。
撤销权消灭要约的效力,撤回权阻止要约的生效。
以行为承诺,做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以行为做出行为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
溯及继往的解除,面向将来的解除。
违约责任产生于违约行为,缔约责任产生于缔约行为。
缔约责任产生于缔约之际,违约责任产生于履行之际。
缔约责任违反法定义务,违约责任违反法定义务。
十三部分
向前推两年赔偿规则。
著作权与众不同。
著作权要求独创性,不要求优先性。
自动保护。
发表权只有一次。
事实行为,产生著作权,授予产生专利、商标权。
出钱不如出脑子。(委托作品)
投资产生著作权。(电影类作品)
邻接权是著作权连接之权利。两个所有权相连,产生相邻权。
合理使用的二不。(12种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的一不主义,5个不需同意,但需付报酬。
十四部分
1/5产生形成权(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试用期由卖方决定。默示即为购买,买方有权决定是否购买。
赠与是单务合同,双方法律行为。
房屋承租 人有优先购买权,非承租人无优先购买权。
必要费用原则是由出租人承担,有益费用原则由出租人支付。
承包人与分包人就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有终身责任制。有优先受偿权。
黑白两份,以白为准。
次承揽人向承揽人负责,承揽人向定作人负责(非连带责任)
次承租人优于承租人;次受托人优于受托人。
定作人独享任意变更权,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独享任意解除权,以损害赔偿为代价。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以损害赔偿为代价;不定期租赁解除权,不以损害赔偿为代价。
特定物不得介入规则(行纪合同)
十五部分
专利技术独占、公开。技术秘密非独占,非公开。
出出版物上的绝对新颖性,使用上的相对新颖性。
权利要求书跑马圈地(专利、实用新型保护范围),图片、照片划定势力范围(外观设计)。
微生物不是动物。  5、国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
专利权用尽原则。  6、先用权原则。
时过境原则。    9、科学试验原则。
十六部分
先用不如先申请,(同时申请看谁先用),先发明不如先申请。
一刀切(商标申请)与二刀切(专利申请)。
商标续展(前后各6个月)。
商品相同,商标相同,即假冒商标。
驰名商标保护。申请时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权利。
十七部分
三不主义:无效婚姻不得调解、上诉、撤诉。
欺诈婚姻有效,胁迫可撤销。(1年除斥期间)
红旗永不褪色。(婚前财产个人所有)
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三位一体财产制。
军人、女人特殊照顾。
十八部分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财产为既得权。
你在爷前亡,孙子可代位。
代位只有往下,转继承可上下左右。
推定无继承人的人先死,长辈后死。
公正遗嘱最高效力。
受遗赠人先死,一切化为云烟。
遗嘱继承不能转、代位继承,按法定继承处理。
十九部分
人格权是专属权。   2、身份权是专属权。
属权不得移转。    4、荣誉权是人格权。
二十部分
过错责任原则    2、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  5、过错相抵原则
6、共同侵权三分法  7、无意思联络的二言论
雇主仍然绑在责任柱上。 9、三不能免责(不可抗力)
以小免大,是紧急避险。 
以合法伤害对非法伤害,是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