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样梁祝漫画2:王琳:不能让司法为社会问题埋单(南方都市报 2007-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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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司法为社会问题埋单   2007-08-19 09:54:25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很早以前就读过这个故事:1935年,纽约市长拉古迪亚(Fiorello LaGurdia)曾在纽约贫民区的一个法庭旁听了一桩偷窃案的庭审。被告是一名老太太,被控偷窃了一片面包。法官问老太太为何偷窃,老太太嗫嚅着回答:“我自己也很饥饿,但我更需要面包来喂养我那失去了父母的三个孙子,他们已经两天没吃到任何东西了。”铁面的法官也很同情被告,但仍然坚持法律制裁。法官对老太太说,“我必须秉公执法,你可选择10美元的罚款,或是10天的拘役。”老太太只能“选择”拘役,又担心自己的三个孙子无人照料。这时,拉古迪亚从旁听席上站了起来,他面对旁听席脱下自己的帽子,往里面放进10美元,然后说道,“这位老太太因为偷窃面包被判罚10美元,我们在座的每一个人,也应为我们的冷漠而被判罚50美分,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祖母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子的城市与社区。”这个故事的结尾是,在场的每个人都默默无声地捐出了50美分,连法官也不例外。
  这个事件要放在中国,根本不可能成为案件,因为一片面包的价值远未达到盗窃罪的最低立案标准。而即使老太太偷了足够价值的食品,只要她的犯罪动机真是为了三个已失去双亲又正在饥寒交迫中的孙子,那么老太太也会被检控机关从宽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对于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以及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等五种情形,符合相对不起诉的质量标准部分,可以依法决定不起诉。偷面包的老太太符合了五种情形中的两种,检方当然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套用茅于轼先生的说法,《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为“穷人”说了很多话,也获得了不少掌声。广大检察官会不会根据这个“标准”去为“穷人”做很多事,还有待时间和实践的检验。但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舆论背景下,在贫富悬殊日益拉大的时代背景下,媒体和公众对这一“标准”的关注及其期望在我看来已经超出了司法所能承担的负荷。从法律上看,“标准”只是对“相对不起诉”的一种细化,而非超越法律的另立新法。其法律依据源于《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标准”的五种情形中,并非所有未成年人、老人或生活无着者的犯罪都可适用“不起诉”,“标准”在这些特定的主体之后都加上了“轻微犯罪”、“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或“主观恶性较小”等明确的限定。既然这些主体实施的本来就是“轻微犯罪”且社会危害又不大,依法可以“不起诉”,根据检察机关近年来确立的“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一诉讼标准,对这些“轻微犯罪”本就应不起诉。如果说“相对不起诉”就代表着“人性关怀”,“悲悯情怀”或对弱势群体的扶助,那么,掌声也理应献给中国宽容的刑事法制,而不是献给最高检察院。而依刑事诉讼法关于“相对不起诉”的立法精神,可适用的对象包括但并不限于“标准”所列的五种情形。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标准”不但没有“更宽容”,反而因过于细化而显得“更严格”了。
  从实质上看,“标准”圈定的“从宽”对象仍然是“犯罪情节轻微”的事实,而不是一些特定身份的人。戴着蒙眼布的司法女神既看不到庭下的被告是富人,也同样看不到庭下的被告是穷人,她只能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去依法裁决——当然,为生活所迫的犯罪动机同样是事实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官下判必须考虑的因素。
  我并不反对刑事司法中适度的人性关怀,也赞赏“标准”在细化“相对不起诉”上的努力,但我提醒舆论和那些已经对“标准”有了过多期望与过高评价的人们,司法无责也无权为悬殊的贫富差距、匮乏的社会保障埋单。在这个社会矛盾不时爆发的转型期里,中国更需要的是拉古迪亚式的自省,是在行政层面努力校正失却了平衡的社会公正,是保障这个国家的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免于匮乏和免于恐惧的自由。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708190013.asp
  因生活无着偶然盗窃不起诉 最高检发布起诉与不起诉案件新标准     2007-08-16 09:16:58  来源: 南方日报 南方都市报  作者:

 

  五类轻微刑事案免起诉

    

  不起诉的五类案件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请他就修改的主要内容作出解读。
  
  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起诉标准》规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属于达到起诉案件质量:(一)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二)正确适用量刑建议,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三)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进行处理;(四)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五)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方式应符合有关特殊规定。办理案件明显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则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条款全面地反映了对起诉案件如何把握从严、从宽的标准,有利于检察机关正确依法行使起诉权。
  
  不起诉案件新标准
  
  原《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修改后的《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符合上述相对不起诉的质量标准部分,同时具有规定中所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
  
  排除非法证据避免错案
  
  《起诉标准》新增一条规定: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合法有效,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排除非法证据的,属于达到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如果没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尚未造成错案的,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这位负责人说,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因为未排除非法证据而造成了错案。特别规定这一条,是为了提醒公诉部门办案时一定要排除非法证据,让每一个证据都能经得起时间检验。
  
  检察机关要承担监督职责
  
  《起诉标准》规定,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属达到起诉质量标准。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意见或者书面纠正意见;对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进行初查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依法追诉漏罪、漏犯;依法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根据《不起诉标准》的规定,没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这在公诉部门体现得最为明显。增加这部分内容,将对公诉部门起到导向作用,督促其加强法律监督。
  
  已受理案件不起诉应报批
  
  《不起诉标准》增加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的有关规定,根据《起诉标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起诉标准》还明确,对需要进行公开审查的不起诉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未按有关规定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的属于不起诉质量不高。

  《不起诉标准》还明确,省级以下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未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属于不起诉质量不高。

  最高检公诉厅的这位负责人说,检察机关近年来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所以规定拟作不起诉案件要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此外,规定省级以下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要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是吸纳最新改革成果的需要。
  
  明确公诉错误的几种情形
  
  《起诉标准》明确五种情形属起诉错误:没有案件管辖权而提起公诉的;对不构成犯罪的人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提起公诉的;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经审查确认起诉确有错误的;案件撤回起诉,经审查确认起诉确有错误的;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造成起诉错误的。

  《不起诉标准》则明确了六种情形属不起诉错误:没有案件管辖权;对应当提起公诉的案件或者不符合不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对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仅是影响量刑的证据不足或者对界定此罪与彼罪有不同认识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适用不起诉法律条文(款)错误的;经审查确认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被上级检察机关依法撤销的;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造成不起诉错误的。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jwxy/200708160014.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