腊肠炒青豆: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18:23:14
(川环办发[2010]39号)
各市(州)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十二五”规划制订的关键之年,各项监测工作和以监测数据为依据的考核任务繁重。为认真贯彻全国环境监测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10]1号)、“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等规定任务和要求,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省环保厅组织制定了“2010年四川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以及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统筹安排,认真执行,确保各项监测工作任务的完成。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2010年四川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中尚未确定的三个专项监测实施方案要抓紧组织制定,尽早下发。各市(州)环保局制定的当地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请在4月底之前报省环保厅、省站备案。
附件:1、2010年四川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2、2010年四川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
2010年四川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2010年,全省各级环保局要紧紧围绕国家、全省环保工作中心,进一步强化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等各项监测工作,继续推进“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认真组织、全面完成辖区内环境监测工作任务(各项工作实施方案附后)。
 
强化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一)继续开展常规环境质量监测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各省控城市每日按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报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并按规定对外发布;省站编制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并按规定在四川电视台、环保网等媒体上发布;8个环保重点城市(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宜宾、南充。以下同)每日按规定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报送监测数据,同时,做好总站要求的实时数据监测、传输等工作。
省站每月10日之前完成编制上月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月报,并报省环保厅;每季第1月的15日之前完成编制上季度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季报,并报省环保厅;2011年1月底之前完成编制2010年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报,并报省环保厅。
(2)各级环保局要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环发【2007】121号)要求,加强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工作。自动监测站所在地环保局要承担起管理职责,发挥自动站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和监视预警作用;九寨沟、蓬溪两个省级空气环境背景站要进一步加快建设和完善,加强维护、运行管理,利用背景站积累数据,探索、研究有关温室气体监测,年终由省站向省环保厅提交有关背景站运行情况和温室气体监测初步分析报告。
(3)承担国、省控网酸雨监测任务的市(州)及江油、都江堰和峨眉山市环保局逢雨必测,按月向省站报送酸雨监测数据,省站按时向总站报送酸雨监测数据,于每月10日之前完成编制上月《四川省酸雨监测月报》,并报省环保厅。
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1)地表水国、省控断面每月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监测项目为川环发【2008】32号文规定的项目。各有关监测站在规定时间内按月向省站报送数据,省站审核后按时向总站报送数据,并于每月底之前完成编制本月《地表水水质月报》,并报省环保厅。
(2)进一步加强流量监测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各地所有国控、省控监测断面开展月报监测时必须测流量,并按规定报省站。
(3)各级环保局要按照总站水字【2007】182号、【2008】60号和川环发【2005】68号文的要求加强对国家、省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运行与维护工作,自动监测站所在地的环保局要承担起托管职责,发挥自动站对地表水水质的监测和监视预警作用。
各托管地在每周星期一向省站报送上周的水质自动监测周报,省站每周星期二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在环保网等媒体发布。
3、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全省市(州)政府所在城市(镇)、城镇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城市(县、县级市)和参加城考的县级市开展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省站每月底之前完成编制本月《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并报省环保厅。
8个环保重点城市每月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3前35项进行一次监测,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8个环保重点城市在4~5月对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部项目的监测,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省站在10月15日前将汇总数据报送总站。
8个环保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今年要形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3前35项的监测能力,2011年能独立开展前35项的监测工作。此项工作今年省环保厅将组织检查、通报,明年将纳入省环保厅对各市(州)环保系统的目标考核。
8个环保重点城市以外的市(州)环保局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3前35项全年进行一次监测,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
(2)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各市(州)环保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开展1次以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专项工作。各地编写《全市(州)乡镇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报告》,10月15日前报送省站。省站于2011年1月底前完成编制《全省乡镇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报告》,并报省环保厅。
4、声环境质量监测
各地继续按规定开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工作,按时向省站报送噪声监测数据。省站审核后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编制《城市噪声环境质量报告》和《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季报》。
(二)积极探索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完成“以奖促治”村庄(乡、镇)质量监测
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南充、广安6市环保局要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完成中央农村环保资金“以奖促治”村庄(乡、镇)环境空气、村镇河流(水库)、饮用水源地、农田土壤的环境质量监测,并按时报省站,由省站汇总上报。
2、积极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试点
组织省站和有关市监测站重点开展农村环境空气、地表水、饮用水源地质量监测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对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要素、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监测评价、监测组织等形成有效工作方案,提出和初步建立我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站另文下发),为“十二五”工作奠定基础。
(1)环境空气。在泸州、宜宾、自贡、内江、遂宁、广安等市采用无动力采样网格布点方式进行农村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试点。
(2)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结合农村饮用水源地分散、量大等特点,在自贡、内江市进行农村饮用水源地监测试点。
(三)继续完成富营养化环境监测
继续开展岷江、沱江、嘉陵江、长江重点断面富营养化月报监测,以及敏感出川断面富营养状况预警监测。各地按时向省站报送数据。省站编制全省重点河流和湖、库富营养状况月报,按时向省环保厅报送。
(四)积极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各地要按时向省站上报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有关数据。省站开展遥感数据解译,汇总并审核各地环保局提供的监测数据,按时向总站报送。并开展我省生态环境状况评价,编制《全省生态环境状况报告》,报送省环保厅和总站。
(五)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调整
结合事业发展、工作需要和四川实际情况,完成全省国、省控环境空气、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布设调整。各地要按时向省站报送技术方案和相关资料,经省环保厅组织省站等进行技术论证后,于10月底前正式报国家和印发执行,以确保“十二五”环境质量监测的统一。
 
切实落实污染源监测工作
各级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污染源监测基本信息调查,核实污染负荷,及时上报更新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加强排污口清理,规范排污口设置;建立有效的污染源监测、监察、污控等联动协调机制,保证监督性监测的有效开展。
(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承担国、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市(州)环保局,每季度对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期间每月监测一次)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包括污染物浓度和流量,监测项目按照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监督性监测数据按规定时间报送省站,省站审核后报送总站。同时,要在完成季度监督性监测后10天内形成专项报告报当地环保局和省站、省环保厅。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省站要在次季度(年)第一个月内编制全省季度重点污染源监测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厅。
(2)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包括)以上的火电厂由省站负责监督性监测工作,并在完成后的次季度(年)第一个月内编制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厅。
(3)污染源监督性抽测。各级环保局要定期组织对市控、县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进行质量考核,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各地质控考核和抽查情况要在完成后10天内形成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厅和省站,省站要形成全省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厅;省站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年至少抽测两次(包括污染物浓度和流量,监测项目按照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每次抽测不少于10%的重点污染源,抽测完成后30天内形成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厅。
(二)自动监测有效性审核
(1)按照国家和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规定,各级环保局要切实做好每季度一次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严格执行“关于清理和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10〕28号)要求,认真履行对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各有关方面的监督职责。在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监测比对和有效性判定结果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厅和省站,省站在次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前完成情况汇总,形成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厅。
(2)省站对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包括)以上的火电厂的自动监测仪器和抽测的国控污染源的自动监测设备按要求进行比对。完成后30天内形成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厅。
(三)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
各级环保局要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建立并完善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做到内容实在、投入保障、工作到位,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逐项落实。省环保厅将按照国家要求对各地环保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上、下半年两次检查,检查结果要纳入地方总量核算之中。
(四)加强污染源数据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和环境统计等各项技术支持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测数据库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档案整理等基础工作;各地要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等数据运用,积极发挥监测数据对执法监管、污染减排等环境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作用。
 
狠抓专项环境监测工作
(一)实施跨界断面监测
按照省政府要求和统一安排,省环保厅将开展市(州)跨界断面水质目标扣缴生态补偿金监测。省站要抓紧组织制定有关监测技术方案并实施(有关具体方案由省站另文下发);各地要积极参与配合,安排专项监测资金,并参照省上的方案开展辖区内部的相应监测。
(二)加强目标考核监测
一是对照国家和我省“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中确定的环境监测考核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工作,用环境监测数据反映“十一五”环境保护工作进展和成效。二是对照污染减排考核目标,加强二氧化硫、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流量监测,为验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成效提供支持。三是结合全省环保系统目标考核,进一步加强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三)开展重金属污染监测
省站组织完成攀枝花、凉山、泸州、宜宾土壤和有关河流底泥重金属污染监测,完成安宁河流域、沱江上游河流底泥重金属污染监测(有关具体方案由省站另文下发);各地在重点污染源季度监督性监测中,涉及到重金属污染的,要开展专项监测工作,形成季度重金属污染源监测专项报告,次季度上报季度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报告时一并向省站上报。省站汇总后向省环保厅提交全省报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国家和省正在制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有关监测工作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要求执行。
(四)完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测
各级环保局要按照省环保厅的统一部署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方案》要求,继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完成相关环境空气、饮用水源地、声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并按照实施方案的时间要求及时上报。
(五)做好土壤环境污染调查监测
全面完成国家和省安排的土壤环境污染调查监测任务。
(六)其它专项监测
一是继续加强川滇两省跨界水域同步监测。按照川滇两省环境保护协调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要求,做好川滇两省跨界水域同步监测工作。二是加强泛珠流域跨界断面监测。根据泛珠流域合作要求,做好相关跨界断面监测工作。
 
高度重视应急环境监测
(一)加强环境监测预警。各级环保局要加强对日常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数据和空气、水质自动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分析和判断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及早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争取监测工作的主动。
(二)随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各级环保局应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污染特征和自然环境状况,认真开展环境安全风险调查和评估,掌握当地环境状况,做好应急监测预案,以及物资、设备、技术和人员的储备,要开展应急监测演练,保障应急监测经费。发生污染事故时,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上一级要做好指导下级环保部门应急监测工作和组织应急监测力量支援工作。
 
保质保量推进能力建设
(一)加快推进国家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一是按照国家要求完成2008年中央减排资金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应急监测项目、大气自动站、酸沉降项目”建设和验收;二是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完成甘孜州海螺沟国家空气背景站、眉山国家空气农村背景站、省站空气质控站的建设(包括站房建设和设备安装);三是加快推进和做好国家“边境地区和地震灾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四是按照国家要求推进2009年中央减排专项资金省站和重点城市监测站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特定项目监测能力建设、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加强基础工作,积极争取国家2010年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二)加快推进省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一是加快完成灾后重建环境质量监测项目;二是积极推进灾后重建省站建设项目;三是继续推进2009年未执行完成的有关省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四是积极开展2010年新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资金检查。结合业务工作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检查,省环保厅将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资金使用、配套、绩效等方面的检查。
 
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一)继续推进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省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环保厅对各市(州),尤其是扩权县(市、区)重点开展检查。
(二)开展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省环保厅将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竞赛方案,在7月份组织开展省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一方面强化环境监测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形成广大环境监测人员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的氛围。另一方面,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全国第一届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
(三)认真做好监测站资质审查和人员持证上岗考核。修改完善《四川省环境监测资质审查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办法》。完成20个监测站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及其相应人员上岗考核。
(四)加强环境监测质控监督。省站要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主要环境要素和重点污染源抽测率不少于10%,要开展水质自动站、空气自动站质量考核,开展监测站重金属项目实际监测能力调查和质控考核。各级环保局要对环境监测任务的完成和数据质量负责。
(五)加强环境监测人员培训。各级环保局要加强对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省环保厅和省站完成举办培训班8期以上。
(六)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省环保厅组织制定国家环境监测站建设新标准实施细则和验收要求规范,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力争开展全省环境监测机构、编制、队伍调研,积极争取国家环境监测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各地要按照国家新标准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为下一步达标奠定基础。
 
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工作
(一)加强环境质量分析。省环保厅每季(年)度开展环境质量分析和会商。每季(月)向各市(州)通报环境质量状况,每年向省政府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各地也应定期开展环境质量分析和会商,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
(二)完成各项监测报告。一是省环保厅组织,由省站具体编制《2009年四川省环境状况公报》,在“六·五”世界环境日对外发布。二是省环保厅组织,省站完成《2009年四川省环境质量概况》、《2009年四川省环境质量报告书》、《2009年四川省环境质量报告书(图文版)》、《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三是省环保厅组织,省中心站编制全省的各类环境质量月报、季报、年报,以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比对监测报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报告》等。四是各市(州)环保局也要组织编制本辖区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等报告。
 
积极推进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一)出台有关环境监测文件。为认真贯彻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转型发展纲要》,省环保厅将结合四川情况,组织出台相应的贯彻文件,推进全省环境监测工作。
(二)编制“十二五”环境监测规划。省环保厅组织完成“十二五”环境监测规划。各级环保部门也要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工作。同时,结合“十二五”环境监测,积极推进环境监测科研、标准等工作。
(三)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推进环境监测站转型。积极落实有关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使用管理办法。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工作。举办全国“5.12”环境应急监测座谈会,加强监测队伍交流。加强全省环境监测系统思想、行风、廉政教育,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思想政治工作、行风建设、廉政教育作为监测工作的重要内容,“两手抓、两手硬”,为环境监测提供强有力保障。
附件2:
2010年四川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目录
第一部分 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一、环境空气监测
二、酸雨监测
三、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站联网和实时数据发布
四、地表水水质监测(含水体富营养化监测)
五、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六、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七、重点水体和敏感出川断面富营养化状况预警和应急监测
八、噪声监测
九、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第二部分 专项监测和试点监测
十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
十三、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
十四、空气背景值监测
十五、温室气体试点监测
十六、地表水自动站VOCs试点监测
十七、川滇跨界水域及泛珠流域同步监测
十八、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监测
第三部分 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
十九、市(州)跨界断面监测
二十、地表水监督性监测
二十一、饮用水源地监督性监测
二十二、环境空气质量监督性监测
二十三、噪声监督性监测
第四部分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核查
二十四、水质监测能力验证
二十五、水质监测质量控制考核
二十六、重金属监测能力验证
二十七、地表水自动站核查监测
二十八、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核查监测
本部分工作由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中心站”或“省站”)组织实施,相关地方环境监测站配合。第一部分 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环境空气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二十四个省控城市,包括: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眉山、宜宾、广安、达州、雅安、巴中、资阳、马尔康、康定、西昌、都江堰、江油、峨眉山
2.监测指标
气象参数、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降尘和硫酸盐化速率
成都、绵阳、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宜宾、南充等8个试点城市开展臭氧和一氧化碳监测。
3.监测时间
气象参数、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臭氧和一氧化碳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降尘、硫酸盐化速率每月监测。
4.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格式
气象参数、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日报要求格式上报,臭氧、一氧化碳、降尘、硫酸盐化速率采用电子文件和纸质报告形式报送。
6.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24个城市按现有的规定,每日将气象参数、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监测日报数据报送省站,其中8个环保重点城市每天将空气质量日报数据按现有FTP 方式直报送总站;24个城市将每月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汇总后,并附分析报告,于次月10日前(含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报送省站。
开展臭氧、一氧化碳试点监测的城市,将每月的监测数据汇总后,附分析报告,于次月10日前(含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报送省站。
降尘、硫酸盐化速率:次年1月10日前报送至省站。
 
酸雨监测
1.监测范围
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眉山、宜宾、广安、达州、雅安、巴中、资阳、阿坝、甘孜、凉山、都江堰、江油、峨眉山现有的监测点位以及“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成的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包括:pH、电导率、降雨量、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
选测项目包括:氟、氯、铵、钙、镁、钠、钾7种离子浓度。
二十四个省控重点城市开展必测项目的监测,降雨量≧10毫米须分析选测项目。“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完成后,开展所有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的监测。要开展阴、阳离子平衡分析。
3.监测时间
逢雨必测,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质量保证
按照《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
qa4数据库,监测数据、统计电子报表(Excel格式),监测报告文字说明(Word格式)。
6.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各地次月的2日前报送上月的数据到省站,省站汇总审核后于次月10日前(含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报送到总站。
 
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站联网和实时数据发布
1.监测范围
8个环保重点城市的空气自动监测子站。
2.监测项目、监测时间和质量保证
同“一、环境空气监测”。
3.数据报送方式
通过VPN网络将连续监测数据直接报送省站和总站。
4.实时数据发布
2010年年底实现总站通过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发布系统发布所有联网子站的实时监测数据,省站同步发布。
 
地表水水质监测(含水体富营养化监测)
1.监测范围
四川省重点流域水质监测断面共121个,见表1。
2.监测指标
流量、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电导率、总氮和叶绿素a等27项指标,湖库增测透明度。
3.监测时间
每月1~10日。逢法定节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15日。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各站每月16日前将数据库、电子表格、文字评价电子文档上报省站(富营养化监测月报仍按原方式报送生态室,其它结果报仍按原方式报送综合室)。同时按“四川省环境监测报告格式(正式版)(川环办发[2009]66号)”报送纸质文档。省站汇总、审核后,于25日前通过“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数据报送总站;并于每月底之前完成编制本月《地表水水质月报》和《富营养化监测月报》,并报省环保厅。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监测数据后加“L”,检测限要低于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限值;未监测则填写“-1”;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及时报告主管局和上级监测站,由相关局、站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现有5个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和20个省控水质自动站。2009年省级能力项目建设的三个水站和灾后重建项目建设的25个水站待建成逐步开展试运行,验收后投入正常运行。
2.监测指标
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有机碳、生物毒性和VOCs。
3.监测时间和频次
按照《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要求,每天0:00、4:00、8:00、12:00、16:00和20:00进行采样分析,即每4小时进行一次采样分析。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每天查看自动监测实时发布系统中的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总站调取5个国控自动站实时数据。省站调取20个省控自动站实时数据。
5个国控自动站周报数据由各托管站于每周一中午12:00之前报送总站。国控、省控站周报数据由各托管站每周一中午12:00之前报送省站。省站每周星期二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在环保网等媒体发布。
报告格式见表4。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一)省控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21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和25个县级城市人口10万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断面(点位)共65个,见表2。
2.监测指标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月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及叶绿素a,湖库增测透明度。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每月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23项;8个环保重点城市每月其它城市每年监测1次《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的部分特定项目(前35项),共65项。(若有改动以环境保护部、省厅文件为准)。
8个环保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一次109项全分析。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每年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进行一次39项全分析。
不能独立完成任一项目分析的监测站应向省站报送说明材料,8个环保重点城市还应向总站报送说明材料。
3.监测时间
(1)月报
每月1~10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的监测结果均报送省站、总站。
(2)全分析
4~5月进行监测。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和时间
(1)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
各站每月16日向省站报送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省总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通过“饮用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数据报送总站。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全分析监测完成的下一个月15日前报送省站;8个环保重点城市监测数据经省站汇总、审核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通过“饮用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报送到总站,评价报告报送总站水室 FTP服务器(IP地址:11.200.0.101)各省相应目录下。
(3)其它地级城市35项分析监测数据
除8个环保重点城市之外的其它地级城市,开展了35项分析的,于12月16日前,将监测数据汇总后报送省站。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监测数据后加“L”,检测限须低于Ⅲ类标准限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2、表3为标准限值)。未监测项目填写“-1”。若水源地未监测取水量填写“0”。超标项目由主管局和上一级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二)其它城市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县级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已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2.监测指标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必测项目: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硬度、铁、锰、生物毒性。选测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其它项目。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必测项目: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氟化物、砷、汞、镉、生物毒性。选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表2其它项目。
3.监测时间、频次
全年1次,9月之前完成。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格式及报送时间
9月底之前,各市(州)将本市(州)乡镇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报告电子文档上传到省站,同时报送纸文件。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监测数据后加“L”,检测限须低于Ⅲ类标准限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2、表3为标准限值)。未监测项目填写“-1”。若水源地未监测取水量填写“0”。超标项目由主管局和上一级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重点水体和敏感出川断面富营养化状况预警和应急监测
1.监测范围
(1)我省的岷江、沱江、嘉陵江、长江重点断面富营养状况监测与全省地表水及饮用水源地富营养月报监测断面一致。
(2)敏感出川断面富营养状况预警和应急监测断面包括遂宁琼江大安、遂宁涪江老池、广安渠江赛龙、广安大洪河、广安御临河等敏感小流域出川断面。
2.监测指标
富营养状况监测: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湖库加测透明度。
预警及应急监测:水温、透明度、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流量,必要时加测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
3.监测时间和频次
富营养状况监测:监测频次同富营养月报监测,即每月1~10日。逢法定节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15日。
预警及应急监测:各地根据水华发生的规律,在敏感时段加密监测。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和《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结果评价和报送方式
水质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体营养状况评价执行《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评价方法及分级技术规定》(总站生字[2001]090号)。富营养状况监测结果按原报送方式上报省站;各有关环境监测中心(站)在完成预警监测后5日内将监测数据报送省站,应急监测结果和报告24小时内报送省站、省厅。
 
噪声监测
1.监测范围
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眉山、宜宾、广安、达州、雅安、巴中、资阳、马尔康、康定、西昌、都江堰、江油、峨眉山、广汉市。
2.监测内容
功能区噪声、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
3.监测方法、频次、时间
(1)监测方法
GB3096-2008,GB3222-1994
(2)频次、时间
功能区噪声每季一次(每年2月,5月,8月,11月),区域环境噪声每年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交通干线噪声每年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4.质量保证
功能区域噪声每个点位监测24个小时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及相关指标。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及相关指标。
道路交通噪声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L10、L50、L90、车流量及相关指标。
5.数据报送内容
功能区噪声统计数据表,功能区噪声数据库(QN-2),功能区噪声定期监测说明;区域噪声统计数据表,区域噪声数据库(QN-1),区域噪声定期监测说明;交通干线噪声统计数据表,交通干线噪声数据库(QN-3),交通干线噪声定期监测说明。
6.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功能区噪声,每年2月28日、5月30日、8月30日,11月30日之前,书面报告邮递,电子表格报告FTP传递;
功能区噪声,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之前,书面报告邮递,电子表格报告FTP传递;
交通干线噪声,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之前,书面报告邮递,电子表格报告FTP传递。
 
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国控企业名单见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09]154号),省控企业名单见四川省环保局《关于印发2009年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川环发[2009]68号),新名单下发后的下一个季度开始按新名单执行。
2.监测内容
(1)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监督性监测内容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流量,并且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参见《关于印发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总站源字[2007]181号)。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企业安装的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监督性监测同时按照《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另文下发)的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的内容包括废水污染物浓度和流量以及废气气态污染物浓度、颗粒物浓度、氧量、流量。
3.监测项目
(1)一般要求
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表 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要求的监测项目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确定(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COD重点减排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等的去除效率。
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气流量,对重点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要同时监测二氧化硫等的去除效率。
(2)对于铅、汞、铬、砷、镉等重金属项目以及对本地环境安全有重大隐患的典型特征污染物要加强监测(具体要求见“专项监测和试点监测”)。
4.监测时间和频次
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1次,总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
5.监测布点与采样
(1)监督性监测
废水污染源: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其他污染物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布点采样、分析。对于本地区重点COD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的进出口均需布点监测。
废气污染源:每个废气排放设施均须布点监测,一个排放设施有多个排气通道的,要分别布点监测;脱硫设施的进、出口均须布点监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均须监测污染物浓度和废水流量,并计算污染物去除效率。
对于所有的废水或废气监测点(包括进口和出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2)比对监测
废水:在靠近自动监测采样装置的位置进行人工采样,并和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同步。
废气:采样位置按照 GB/T16157-1996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与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测定位置不能重合但应尽可能靠近,不能从CEMS排气装置处直接采样监测;手工和自动同步采样。
6.质量保证
(1)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另文下发)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监测工作应该在稳定的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由监测单位派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时间和工况负荷等参数。环境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所监测企业的每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的调查区间可视情况调整为上个季度第三个月11日起至本季度第三个月10日止。每季度结束前完成当季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的调查、以及下一季度的生产安排,并通知环境监测站。
(3)每次监测时,监督性监测每个测点监测一天(连续生产企业)或一个生产周期(间歇性生产企业),废水监测4到6次,在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废气监测 3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小时平均浓度和小时废气排放量。结合工况负荷、生产时间等以及季度和年度的平均工况负荷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排工程设施对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等。
比对监测时,对每个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手工和自动至少同步采样监测三次,可安排和监督性监测同步进行;对于CEMS,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氧量至少获取6对数据(可选取同时间段手工和自动5分钟平均值为1个数据对),颗粒物、流量至少获取3对测试断面平均值数据。
(4)应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执行。
(5)省中心站及市(州)监测站要加强对辖区内下级监测站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定期巡检和抽测,保证数据质量。
7.监测任务分工
(1)省中心站
承担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市(州)监测站开展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质控抽测(具体要求见本方案“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部分)、技术指导和技术监督,加强质量管理检查和质控考核。
(2)市(州)监测站
承担辖区内除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8.监测结果报告
(1)各监测承担单位,每个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前,向省中心站报送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数据(用国家下发的数据库);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与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合格情况等进行分析,列出严重超标企业名单,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报送当地环境保局和省中心站。
(2)省中心站按季度收集、汇总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并于每个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报送总站污染源室电子信箱,wry@cnemc.cn。数据录入、上报要求采用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
省中心站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总站、省环保厅报送上个季度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各级监测站在监测中发现严重超标的,以及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向管理局报告,随测随报。
省中心站编写“国控、省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并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总站、省环保厅。
(3)由于今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各级监测站要加强“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相关企业、设备的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分析,为分析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提供参考依据。
(4)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21个市、州。
2.监测项目
以遥感监测为主,辅助以地面核查。遥感影像以 Landsat5 TM数据和环境卫星A、B星数据为主,其他遥感数据(如中巴资源卫星CCD, HR)为补充。遥感影像解译土地利用项目为6大类、26项,其他项目为土壤侵蚀数据、水资源量、降水量、二氧化硫、COD、固体废物排放量等。
3.监测时间
1月至12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遥感影像筛选(1月~2月);
技术培训和遥感影像分发(3月~4月);
解译遥感影像及完成野外核查(4月~8月);
数据质量检查和问题整改(9月~10月);
报送数据及编写我省生态环境评价报告(10月~11月);
4.监测数据报送格式
各省报送的数据包括:以省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数据格式为:coverage;数据图层有两层,分别为ld2009和dt09-08(2008年~2009年变化图层)。
以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数据格式为:coverage;数据分两层,2009年以县为单元的解译数据和 2008年~2009年动态变化数据;数据命名采用ld+县代码,动态变化采用dt+县代码。
以景和县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数据格式:img格式;以景为单元的影像命名为:tm + path号+ row号+2009+接收时间+432.img;以县为单元的影像命名为:tm + 行政代码.img。
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报告。地面核查数据为 excel格式,核查报告为word格式。
其他数据:降水量、水资源量、水土流失、COD、二氧化硫和固
体废物排放量。报送单元:省级、地市级和县级。
各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包括打印稿和电子报告。
5.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省中心站10底前向总站报送监测数据,11月底前向总站、省环保厅报送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1.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省中心站参加总站承担的我省范围内和跨省的国家级工业污染源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参加监测方案制定、具体的现场监测任务、监测报告的编制等;市级环境监测站根据需要协助完成现场监测工作。按总站每季度下发的工作计划执行。
2.省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省中心站受委托承担省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负责监测方案制定、具体的现场监测任务、监测报告的编制等;市级环境监测站根据需要参与方案、报告的编制,协助完成现场监测工作。
第二部分 专项监测和试点监测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
(一)城乡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县级以上(含)的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已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2.监测指标
(1)省控重点市、县
各省控重点市、县共计65个省控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按本方案“六(一)省控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的要求执行。
(2)其它城市、乡镇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必测项目: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硬度,生物毒性。选测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其它项目。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必测项目: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物毒性。选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表2其它项目。
3.监测时间、频次
(1)每年1次。
(2)全省各市:
4月20日前完成辖区县城(含)以上的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9月20日前辖区县重点乡镇(占已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乡镇70%)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1月20日前完成辖区余下的已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乡镇的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3)甘孜、阿坝、凉山州
4月20日前完成辖区50%县城(含)以上的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9月20日前辖区余下的50%县城(含)以上的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县重点乡镇(占已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乡镇50%)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1月20日前完成辖区余下的已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乡镇的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二)环境空气监测
1.监测范围
(1)省控重点城市
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都江堰、峨嵋山、江油等24个省控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按本方案“一、环境空气监测”执行。
(2)全省其它各市、县(三州除外)
对每个县所辖乡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进行优化布点,选取10%有代表性的乡镇进行监测,其中县城所在镇和城镇居住人口在1万以上的乡镇必须进行监测。
(3)甘孜、阿坝、凉山州
对每个县所辖乡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进行优化布点,选取5%有代表性的乡镇进行监测,其中县城所在镇和城镇居住人口在1万以上的乡镇必须进行监测。
2、监测指标: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
3、监测方法
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各县级市采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其它地区采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或连续监测。
4、监测时间、频次
监测时间、频次仍按《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川环监站[2009]48号)执行。
(三)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1)省控重点城市
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都江堰、峨眉山、江油、广汉等25个省控重点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按现有监测点位开展监测工作。
(2)全省其余各市、县(三州除外)
对每个市、县所辖乡镇环境噪声考查范围进行优化布点,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进行监测,监测乡镇个数为总数的10%,其中县城所在镇和城镇居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乡镇必需进行监测。
(3)甘孜、阿坝、凉山州
对每个县所辖乡镇环境噪声考查范围进行优化布点,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进行监测,监测乡镇个数为总数的5%,其中县城所在镇和城镇居住人口1万人以上的乡镇必需进行监测。
2、监测指标
昼夜等效声级
3、监测方法
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执行
4、监测时间、频次
监测时间、频次仍按《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川环监站[2009]48号)执行。
(四)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通过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反映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后污染源环境绩效是否改善,群众是否满意。
1、本方案“九、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成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2、按本市(州)监测工作方案,完成辖区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3、对存在着群众反映强烈、举报投诉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要采取日常监测与重点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提高监测频次,加大监测力度,查清污染源的排污特征,为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4、监测方法按国家、本省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五)监测结果上报
监测结果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报告上报至省站综合室。4月30日前、9月30日前上报阶段性数据,12月10日前上报全年数据。
 
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
(一)“以奖促治”环境质量监测
结合“以奖促治”村庄(乡、镇)环境重点整治、城乡环境综合理治、城乡统筹环境监测试点、区域和流域环境治理、受污染土壤修复,在全省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南充、广安的6个村庄(乡、镇)开展饮用水源地和地表水、空气质量、土壤监测。具体监测范围见表3
1.饮用水源地水质、村庄河流(水库)水质监测
(1)监测项目
A.饮用水源地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表2中的基本项目28项(除COD以外的项目)。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23项。
B.地表水
村庄河流(水库)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表2中的基本项目28项(除COD以外的项目)。
(2)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
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3)监测频次
7~8月开展一次监测。
2.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共3项。
(2)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3)监测频次
每年监测两次,5月份和10月份各一次。
手工监测:在5月份和10月份各选连续的5天监测,获取小时值和日均值。
自动监测:在监测月份各连续选5天,每天连续监测,获取日均值。
在2009省级资金能力建设配备的空气移动式监测系统和农村环境质量流动监测系统建成前采用手工监测,建成后采用自动或连续监测。
3.土壤监测
(1)背景调查
通过资料收集和重点区域现场调查,重点了解以下内容:社会和自然概况:重点了解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自然地形地貌特征、地质条件、土壤类型、辖区总面积、农业用水资源概况、土壤环境背景值等内容。
农作物种植及生产管理现状:主要包括耕地总面积;作物品种、灌溉水源、灌溉用水量;使用化肥及化学品种类、用量;有机肥施用量等。
污染源影响情况:主要工业和生活污染源分布,污灌历史,主要污染物污染渠道及排放量等。
(2)布点和采样
以村为单元,菜地布设3个监测点位,基本农田布设3个监测点位,居民聚集区布设3个点位,选择两类重点污染场地各布设3个监测点位,共计监测15个点位。
重点污染场地种类包括:
A.村庄地域内厂矿企业周边土壤;
B.村庄地域内畜、禽、水产养殖场周边土壤;
C.污水灌溉的农田土壤;
D.大量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点周围的土壤;
E.长期受工业废气和粉尘影响的土壤;
F.其他怀疑有污染的土壤。
采集0~20 cm表层土壤。在1m 2内5点取样,等量均匀(四分法)混合后为一个样品,采样量为1kg。
(3)监测指标
土壤理化性质: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
无机污染物:砷、镉、钴、铬、铜、汞、镍、铅、硒、锌等元素的全量。
有机污染物:有机氯农药类:六六六、DDT、六氯苯。
(4)监测时间
4~6月采样、监测。
(5)分析方法与评价标准
结合《2010年国家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和“四川省土壤污染调查”成果,项目的分析方法见表5、无机指标评价方法见表6。
表5 土壤监测项目分析方法汇总表
监测指标
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来源
土壤理化性质
pH
电极法
NY/T 1121.2-2006
阳离子交换量
乙酸铵交换-蒸馏法
/
无机污染物
As
AFS
Hg
AFS
Se
AFS
Cu
ICP
Ni
ICP
Cd
ICP-MS
Co
ICP-MS
Pb
XRF
Cr
XRF
Zn
XRF
有机
污染物
有机氯农药
三重串联四级杆质谱
EPA8270
表6 土壤无机污染物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
项目
标准值(mg/kg)
参考值来源
耕地、草地、未利用地
林地
pH
pH<6.5
6.5~7.5
pH>7.5
1

0.30
0.30
0.60
1.0
2

0.30
0.50
1.0
1.5
3

水田
40
30
25
40
旱地
30
25
20
4

80
80
80
100
5

水田
150
200
250
400
旱地
250
300
350
6

50
100
100
400
7

200
250
300
500
8

40
50
60
200
9
钴*
40
加拿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用地标准值
10
硒*
1.0
加拿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用地标准值
注:注*的项目,表中所列为评价参考值。重金属和砷均按元素量计,适用于阳离子交换量>5cmol(+)/kg的土壤;阳离子交换量≤5cmol(+)/kg 的土壤,评价标准值为表内数值的半数。
草地、未利用地,评价砷时执行旱地标准。
(6)结果分析
根据调查监测结果,依照评价标准,采用达标评价和污染指数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和特征分析。通过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监测,提出有针对性的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对策和建议。
(7)质量保证
A.建立健全监测质量管理责任制,监测全程的各项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规范完备。
B.采样记录、样品交接记录、前处理记录、分析记录、数据处理、报告等归档记录齐全。
C.按有关技术要求,对全程序采取质控措施,如采取密码平行样、标准样、空白试验等措施。
D.建立样品档案,保证每个样品都可以进行再现性的样品复测。
4.报告报送时间
各市(州)10月30日前将监测数据和报告报送省中心站,省站12月1日前向总站报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二)农村空气自动监测试点
1.点位布设
“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的眉山东坡区白马镇龚村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本省建设的蓬溪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
2.监测内容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3项。在项目建成后开展试运行,验收后正式运行。
3.监测频率
连续自动监测。
4.质量保证
参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5.数据报送方式
国家农村站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相关软件实时报送。本省农村站通过网络向省站实时报送。
(三)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试点
选择泸州、宜宾、自贡、内江、遂宁、广安等6个市,根据网格布点法,采用固定式空气自动站、移动式空气自动站和无动力采样监测方式,开展大气污染物时空分布监测。具体监测方案另行制定。
在自贡、内江市选点进行农村饮用水源地、地表水监测试点。具体监测方案另行制定。
 
空气背景值监测
1.点位布设
“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的海螺沟国家空气背景监测站;本省建设的九寨沟空气背景监测站。
2.监测内容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可吸入颗粒物(PM10)、可吸入颗粒物(PM2.5)。在项目建成后开展试运行,验收后正式运行。
3.监测频率
连续自动监测。
4.质量保证
参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5.数据报送方式
国家背景站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相关软件实时报送。本省背景站通过网络向省站实时报送。
 
温室气体试点监测
1.点位布设
“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的成都草堂寺温室气体试点监测站。
2.监测内容
二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在项目建成后开展试运行,验收后正式运行。
3.监测频率
连续自动监测。
4.质量保证
参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5.数据报送方式
数据报送方式按总站相关要求执行。
 
地表水自动站VOCs试点监测
1.监测范围
“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的泸州沱二桥、宜宾凉江沟两个国家地表水VOCs自动监测试点站。
2.监测项目
二氯甲烷、反式-1,2-二氯乙烯、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苯、1,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甲苯、四氯乙烯、氯苯、乙苯、对-间二甲苯、苯乙烯、邻二甲苯、异丙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等18项。
3.监测时间
按照《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要求,每天0:00、4:00、8:00、12:00、16:00和 20:00进行采样分析,即每 4小时进行一次采样分析。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每周开展一次比对工作(以总站通知为准),同时每天查看自动监测实时发布系统中的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由总站调取自动站实时数据。
 
川滇跨界水域及泛珠流域同步监测
按照“川滇两省环境保护协调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纪要”及“2009年川滇合作环境监测工作及培训会议纪要”,今年4月和10月两省仍在金沙江和泸沽湖的18个断面开展有同步监测,具体监测方案由四川省站另行制订。
按照泛珠流域跨界断面同步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由省中心站组织有关市(州)站开展监测。
 
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监测
省中心站组织开展攀枝花、凉山、泸州、宜宾土壤和有关河流底泥重金属污染监测;开展安宁河流域、沱江上游河流底泥重金属污染监测。具体监测方案另行制订。
各地在重点污染源季度监督性监测时对针对生产、使用和排放铅、汞、铬、砷、镉等重金属的企业,以及对本地环境安全有重大隐患的典型重金属污染企业开展专项监测工作,形成季度重金属污染源监测专项报告,次季度上报季度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报告时一并向省站上报。省站汇总后向省环保厅提交全省报告。
第三部分 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
 
市(州)跨界断面监测
根据我省今年的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省站负责开展市(州)跨界水质目标扣缴补偿金监测。省中心站在上半年制定市(州)跨界水质目标扣缴补偿金监测工作方案,并对监测所需的物质、技术、人员进行准备,下半年正式展开监测。具体监测方案另行制定。
 
地表水监督性监测
1.抽测范围
主要选择岷江、沱江、涪江、嘉陵江、长江地表水断面作为重点抽测范围。
2.抽测项目
2~4项常规指标(视具体情况确定)。
3.抽测时间
与地表水断面的例行监测时间同步。
4.抽测方式
省站组织,并派人员到监测任务承担站进行抽测,以现场抽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采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或《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质量控制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中的有关规定。
 
饮用水源地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1)8个环保重点城市,按国家的安排,接受核查监测。由总站采用随机选取或重点指定抽测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2)省站采用随机选取或重点指定,确定10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2.监测指标
随机抽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任何项目或全部项目。
3.质量控制
样品采集、运输和保存参照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每批水样,应选择部分项目加采现场空白样,与样品一同送实验室进行分析。样品分析测试过程中依据相应的标准方法采取适当的质控措施。
4.监测时间
环保重点城市的核查监测时间由总站安排,其它城市的核查监测由省站安排。11月前完成样品采集与分析测试。
 
环境空气质量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在全省二十四个省控城市中抽测。
2.监测指标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
3. 监测时间和频次
不定期抽测。
4.监测方式:
便携式、流动式环境空气自动站比对监测和点位加密监测。具体技术方案另行制定。
 
噪声监督性监测
1.抽测城市
被国家列为抽测的城市接受总站的抽测,省站拟定抽测4个城市。
2.抽测项目
抽测项目分为三类,即:城市区域噪声、城市功能区噪声、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每城市根据情况抽测一到两类项目。
城市区域噪声监测对城市的10个区域网格开展监测。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对城市的10条道路开展监测,侧重城市主干道。
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对城市的1~2个点位(某类功能区)开展24小时噪声监测。
3.抽测方式
总站安排抽测的由总站派人进行抽测,省中心站、当地站予以协助。省站安排抽测的由省中心站派人进行抽测,当地站予以协助。
4.时间安排
计划上下半年各完成2个城市的抽测工作,具体时间由任务安排单位(总站或省站)与相关地方监测站协商后确定,原则上城市区域、道路交通和功能区噪声监测的抽测工作应与地方监测站的例行监测同时开展,不另行组织专门监测。
第四部分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核查
 
水质监测能力验证
1.范围
承担国家水质监测任务的单位参加总站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
2.内容
1-3项水质监测项目(具体项目另行通知)。
3.方式
由总站发放统一样品,省站协助实施,由总站公布能力验证结果。
4.时间
上半年发放样品,11月底前完成测试及报告。
 
水质监测质量控制考核
1.范围
省中心站按照总站的安排,接受水质监测质量控制考核。省站组织对全省监测站的考核。
2.内容
10-15个水质监测项目。
3.方式
考核组织单位(总站或省站)成立专家组,发放盲样,并进行现场检查。
 
重金属监测能力验证
由省站组织实施,对全省监测系统取得重金属监测资质的监测站,进行重金属监测能力的验证。具体技术方案另文下发。
 
地表水自动站核查监测
1.监测范围
5个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和20个省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
2.监测项目
pH、电导率、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或总有机碳。
3.监测方法
一年两次,以比对监测为主,同时检查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具体技术方案另行制定。
 
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核查监测
1.抽测范围
10%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10%的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
2.抽测项目
废气:流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废水: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3.抽测方式
现场抽测与质控检查相结合,现场抽测可采取同步比对监测和达标率验证监测等方式,质控检查包括检查全程序的监测质控措施、监测报告等。
4.任务分工
由省中心站完成抽测任务,上下半年各一次,共抽测2次。对于抽测的国控、省控企业凡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同时开展比对监测的抽测。
国家控制重点源和装机容量大于30万千瓦火电厂接受总站的抽测,省站和当地监测站配合。
5.数据报送
省中心站每半年编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抽测、同步监测、比对监测报告,向总站、省环保厅报送,2010年12月底前向总站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抽测报告》并附抽测数据。
表1 四川省重点流域水质监则断面
金沙江水系、长江干流监测断面
序号
市州
责任单位
河流(湖
库)名称
断面名称
断面代

断面(点位)所
在位置
河流断面
(点位)属性
断面(点位)
控制级别
流域规划
水质类别
经度
纬度






l
攀枝花市
攀枝花市环保局
金沙江
龙洞
2
格里坪经堂村
入川
国控

100
29
30
26
34
54
2
攀枝花市
同上
金沙江
俚果
52
俚果大桥
控制
国控

101
47
9
26
36
6
3
攀枝花市
同上
金沙江
金江
252
迤资火车站
出境
国控

101
52
0
26
27
49
4
攀枝花市
同上
雅砻江
二滩
403
二滩大坝下大桥
控制
省控

101
40
47
26
40
53
5
攀枝花市
同上
雅砻江
雅砻江口
55
雅砻江大桥
控制
国控

101
47
53
26
36
31
6
凉山州
凉山州环保局
金沙江
葫芦口
411
宁南县
控制
省控

102
53
24
26
57
39
7
凉山州
同上
安宁河
阿七大桥
402
西昌市
控制
省控

102
11
27
27
36
49
8
凉山州
同上
安宁河
昔街大桥
602
米易县
控制
省控

102
12
0
27
5
3
9
宜宾市
宜宾市环保局
金沙江
石门子
1
翠屏区
控制
省控

104
33
10
28
43
36
10
宜宾市
同上
金沙江
安边镇
363
宜宾县
入境
省控

104
28
0
28
38
0
11
宜宾市
同上
长江
挂弓山
52
翠屏区
控制
国控

104
42
50
28
47
30
12
宜宾市
同上
长江
井口
602
江安县
控制
省控

105
11
0
28
47
0
13
泸州市
泸州市环保局
长江
纳溪大渡口
361
纳溪区
入境
省控

105
12
0
28
45
0
14
泸州市
同上
长江
手爬岩
141
龙马潭区
控制
国控

105
32
28
28
53
40
15
泸州市
同上
长江
沙溪口
252
合江县
出川
国控

105
53
13
28
54
47
16
泸州市
同上
永宁河
泸天化大桥
800
纳溪区
控制
省控

105
22
22
28
46
3l
岷江水系监测断面
序号
市州
责任单位
河流(湖
库)名称
断面名称
断面代

断面(点位)所
在位置
河流断面
(点位)属性
断面(点位)
控制级别
流域规划
水质类别
经度
纬度
 






 
17
阿坝州
阿坝州环保局
寿溪河
水磨
401
阿坝州汶川县
控制
省控

103
36
36
31
7
12
 
18
阿坝州
同上
梭磨河
小水沟
402
阿坝州马尔康县
控制
省控

102
13
12
31
55
48
 
19
阿坝州
同上
岷江
渭门桥
35l
阿坝州茂县渭门乡
对照
省控

103
50
0
31
45
0
 
20
阿坝州
同上
岷江
映秀
602
阿坝州汶川
控制
省控

103
36
36
31
12
0
 
2l
成都市
成都市环保局
岷江
界牌
都江堰水文
357
成都市都江堰市麻溪
入境
省控

103
3l
23
31
0
48
 
22
成都市
同上
岷江

l
成都市都江堰市
对照
国控

103
36
13
31
59
15
 
23
成都市
同上
府河
永安大桥
402
成都市锦江区
控制
省控

104
04
09
30
35
07
24
成都市
同上
府河
黄龙溪
252
成都市双流县
出境
国控

103
57
13
30
18
12
25
成都市
同上
岷江
岳店子
622
成都市新津县
出境
省控

103
51
34
30
22
55
26
成都市
同上
江安河
二江寺
401
成都市双流县
控制
省控

103
49
6
30
24
53
27
成都市
同上
新津南河
老南河大桥
402
成都市新津县
控制
省控

104
3
44
30
29
60
28
眉山市
眉山市环保局
岷江
彭山县岷江大桥
5
眉山市彭山县
入境
国控

103
53
28.9
30
12
41.5
29
眉山市
同上
岷江
眉山白糖厂
431
眉山市东坡区
控制
省控

103
45
30
30
2
0
30
眉山市
同上
岷江
青神罗波度
3
眉山市青神县
出境
省控

103
44
33
29
45
17
3l
眉山市
同上
金牛河
金牛河口
403
眉山市青神县
控制
省控

103
43
62.4
29
45
31.6
32
眉山市
同上
恩蒙河
思蒙河口
402
眉山市青神县
控制
省控

103
49
31.3
29
46
82
33
眉山市
同上
体泉河
体泉河口
40
眉山市青神县
控制
省控

103
48
12
29
59
93.5
34
眉山市
同上
毛河
桥江桥
401
眉山市太和镇
控制
省控

103
51
5l
30
8
8
35
眉山市
眉山市环保局
东风渠
东风桥
35l
眉山市仁寿县
清水镇
入境
省控

104
2
28
30
10
22
36
乐山市
乐山市环保局
岷江
悦来渡口
381
乐山市市中区
入境
省控

103
44
25
29
43
36
37
乐山市
同上
岷江
马鞍山
5l
乐山市市中区
控制
省控

103
46
8
29
3l
37
38
乐山市
同上
岷江
河口渡口
250
乐山市犍为县
消减
国控

103
58
3l
29
9
38
39
乐山市
同上
大渡河
李码头
411
乐山市市中区
控制
国控

103
43
23
29
33
39
40
乐山市
同上
马边河
马边河河口
402
乐山市犍为县
控制
省控

103
54
5l
29
8
40
41
乐山市
同上
茫溪河
茫溪大桥
40l
乐山市五通桥区
控制
省控

103
49
39
29
24
41
42
乐山市
同上
青衣江
姜公堰
353
乐山市市中区
入境
省控

103
40
46
29
38
42
43
乐山市
同上
龙溪河
龙溪河河口
35l
乐山市犍为县
控制
省控

104
10
12
29
6
43
44
宜宾市
宜宾市环保局
岷江
月波
393
宜宾市宜宾县
入境
省控

104
37
45
28
46
40
45
宜宾市
同上
岷江
凉姜沟
53
宜宾市翠屏区
控制
国控

104
26
0
28
47
0
46
宜宾市
同上
越溪河
越溪河口
40l
宜宾市宜宾县
控制
省控

104
24
0
28
49
48
47
雅安市
雅安市环保局
青衣
水冲坝
40l
雅安市
控制
省控

103
01
0
29
59
0
48
雅安市
同上
青衣江
龟都府
604
雅安市
出境
省控

103
06
0
29
56
0
49
甘孜州
甘孜州环保局
大渡河
黄荆坪
355
甘孜州
入境
省控

102
10
01
3
7
03
50
甘孜州
同上
大渡河
南头
606
甘孜州
出境
省控

103
15
46
l
2l
30
沱江水系监测断面
序号
市州
责任单位
河流(湖
库)名称
断面名称
断面代

断面(点位)所
在位置
河流断面
(点位)属性
断面(点位)
控制级别
流域规划
水质类别
经度
纬度






5l
德阳市
德阳市环保局
绵远河
清平
351
德阳市绵竹县
背景
国控
I
104
6
33
31
33
13
52
德阳市
同上
绵远河
八角
40l
德阳市
控制
省控

104
23
58
31
3
47
53
德阳市
同上
清江
清江
602
德阳市广汉市
出境
省控

104
23
29
30
55
12
54
德阳市
同上
中河
清江桥
402
德阳市广汉市
出境
省控

104
22
40
30
54
40
55
德阳市
同上
石亭江
双江桥
401
德阳市广汉市
控制
省控

104
22
4
30
58
7
56
德阳市
同上
鸭子河
三川
40l
德阳市广汉市
控制
省控

104
22
50
30
57
11
57
成都市
成都市环保局
北河
20l医院
4ll
成都市金堂县
入境
省控

104
23
30
30
53
59
58
成都市
同上
中河
清江大桥
402
成都市金堂县
入境
省控

104
22
55
30
53
37
59
成都市
同上
毗河
工农大桥
402
成都市金堂县
控制
省控

104
25
37
30
51
10
60
成都市
同上
沱江
三皇庙
353
成都市金堂县
控制
省控

104
28
47
30
46
12
6I
成都市
同上
沱江
五凤鸣阳
602
成都市金堂县
出境
省控

104
29
17
30
36
5
62
资阳市
资阳市环保局
沱江
宏缘
5
资阳市简阳市
入境
国控

104
06
00
30
08
00
63
资阳市
同上
沱江
拱城铺渡口
412
资阳市雁汀区
控制
省控

104
40
54
30
3
38
64
资阳市
同上
沱江
河东元坝
612
资阳市雁江区河东乡
出境
省控

104
40
16
29
58
28
65
资阳市
同上
阳化河
巷子口
40l
资阳市雁江区
控制
省控

104
42
21
30
9
48
66
资阳市
同上
九曲河
九曲河大桥
402
资阳市雁江区
控制
省控

104
38
26
30
7
10
67
资阳市
同上
绛溪河
爱民桥
403
资阳市简阳市
控制
省控

104
32
26
30
23
44
68
内江市
内江市环保局
沱江
顺河场
363
内江市资中县
入境
省控

104
38
0
29
57
0
69
内江市
同上
沱江
银山镇
415
内江市银山镇
控制
省控

104
58
19
29
4l
21
70
内江市
同上
沱江
高寺渡口
421
内江市市中区
控制
省控

105
05
00
29
35
00
71
内江市
同上
沱江
龙门镇
252
内江市沱江乡龙门镇
出境
国控

105
02
OO
29
28
00
72
眉山市
眉山市环保局
球溪河
北斗
602
眉山市仁寿县
出境
省控

104
26
24
29
59
28
73
内江市
内江市环保局
球溪河
发轮河口
351
内江市资中县
入境
省控

104
29
23
23
59
8
74
内江市
内江市环保局
球溪河
球溪河口
401
内江市资中县
控制
省控

104
38
56
29
57
39
75
内江市
同上
威远河
瘳家堰上
602
内江市威远县
出境
省控

104
44
45
29
26
17
76
自贡市
自贡市环保局
沱江
脚仙村
369
自贡市富顺县
入境
省控

105
l
37
29
27
29
77
自贡市
同上
沱江
釜沱口前
43l
自贡市富顺县
控制
省控

104
57
19
29
8
34
78
自贡市
同上
沱江
李家湾
252
自贡市富顺县
出境
国控

104
57
24
29
8
8
79
自贡市
同上
釜溪河
双河口
1
自贡市城区
控制
省控

104
44
34
29
21
59
80
自贡市
同上
釜溪河
炭研所
51
自贡市城区
控制
国控

104
48
22
29
21
38
8l
自贡市
同上
釜溪河
入沱把口
402
自贡市富顺县
控制
省控

104
57
6
29
8
30
82
自贡市
同上
威远河
廖家堰
401
自贡市大安区
入境
省控

104
45
17
29
23
2l
83
泸州市
泸州市环保局
沱江
大磨子
379
泸州市泸县
入境
省控

105
15
32
28
58
7
84
泸州市
同上
沱江
沱江大桥
230
泸州市江阳区
控制
国控

105
26
39
28
54
0
85
泸州市
同上
濑溪河
胡市大桥
401
泸州市龙马潭区
控制
省控

105
21
0
28
57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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