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花五彩: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23:02:08

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监督员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员队伍作用,及时发现纠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使国土资源工作更加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不断提升国土资源系统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员一般从人大、政协、新闻单位、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基层干部等社会各界中聘请。

  第三条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2、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关心了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3、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设;

  4、敢于监督,敢说真话,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

  5、热心政风行风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需要,本人自愿。

  第四条监督员的聘任由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商相关单位同意后,报厅主要负责人审定。凡经聘任的监督员颁发聘书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证》。

  第五条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对有违法违纪行为、无故不参加相关活动、不履行监督员义务,或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监督员的,可予以解聘。到期未续聘的,视为自然解聘。换届或离开监督员岗位的,应及时将原监督员工作证交回聘任单位。

  第六条监督员的监督内容、范围与活动方式:

  (一)监督内容

  1、监督行政执法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建议;

  2、监督行政收费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设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收人情费、搭车收费、白条收费和违规使用票据行为的建议;

  3、监督廉洁从政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建议;

  4、监督文明服务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人员“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行为的建议;

  5、监督勤政情况,提出纠正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对服务事项“压办、拖办”效率不高或衙门作风的建议。

  (二)监督范围

  聘任的监督员监督范围为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活动方式

  1、监督员正确行使其调查权、监督权、评议权,可采取走访、调查、座谈、明查暗访、实地察看等以及不违背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的途径和方式开展监督工作,一般以暗访为主;

  2、各市、县(市、区)组织明查暗访时可邀请省厅聘请的政风行风监督员参与;

  3、政风行风监督员跨市交叉检查由省厅统一组织。

  第七条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员的权利

  1、参加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政风行风监督检查活动;

  2、对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3、根据聘任单位的安排和要求,参加政风行风民主评议、问卷测评、调研等有关活动;

  4、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政风行风整改;

  5、反映本人对改进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的意见和建议;

  6、参加或列席聘任单位组织的有关政风行风建设会议、学习和培训等活动;

  7、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监督员的义务

  1、学习、了解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

  2、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反映、传递基层干部群众对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3、发现、纠正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馈情况;

  4、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宣传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创造国土资源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

  5、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实事求是;

  6、遵守保密纪律;

  7、办理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一)组织管理机构

  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监督员的日常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并设联络员,专事监督员的联络工作。

  (二)主要任务

  1、确保与监督员联系渠道的畅通;

  2、每年至少组织1至2次监督员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开展学习交流、培训工作,并面对面征求意见,研究工作,及时向监督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3、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监督员开展调查研究;

  4、不定期地采用电话联系、登门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与监督员及时开展情况交流;

  5、做好监督员意见、建议的转办、督办和反馈工作;

  6、为监督员开展检查活动做好联络和保障工作,对系统内单位或个人不自觉接受监督员监督的行为,进行调查,并酌情处理;

  7、加强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争取各方的支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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