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暗之魂3boss魂换什么:坚守对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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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对法律的信仰

20110907

来源:法制日报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除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外,我们更为重要的工作是要培育出信仰法律的精神或理念来。法律信仰不仅是文明社会和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还是法治国家的精神意蕴和心理基础。只有大家都将宪法和法律奉为圭臬,在法的规范所确定的轨道上,来解决社会矛盾,才能确保国家的列车安全而又高速地疾驶

 

□田成有

 

著名社会学家周孝正先生曾用四句话概括出信仰的真谛:对大自然的心灵感受、对未知领域的敬畏心情、对社会公正的内心追求、对美好人生的情感寄托。

 

有无信仰,事关重大。有信仰的民族必定是一个坚不可摧有希望的民族,有信仰的人必定是一个坚定不移是有前途的人。内心坚定了某种信仰,行为上就会有奋发向上的作为。民族有了信仰,这个民族才有希望。国家有了信仰,这个国家就会新生。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精神追求的历史,一个没有精神追求的民族是永远挺不起脊梁的。

 

法律必须来源于信仰

 

法律必须来源于信仰,通过司法实现正义,必须建立起信仰法律的传统和习惯,必须成为信仰法律的“宗教徒”,依法办事,忠于法律,信奉法律,成为法律理念的塑造者、法律传统的信守者、法律秩序的缔造者、法律运行的领航者、法律正义的完善者。

 

有信仰的人永远值得我们敬佩。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把信仰法律的精神发扬到了极致。根据雅典当时的法律,如果苏格拉底认罪,可以以交纳罚金或选择放逐的方式来代替死刑,但苏格拉底拒绝了,他认为坚守良心和真理比生命还重要。弟子们都认为这样的判决不公正,不应当去尊重和执行,在行刑前的一个月里,劝老师越狱。苏格拉底的朋友还制定了周密的越狱计划,甚至都准备好了贿赂看守的钱财,但苏格拉底再一次拒绝了。在他内心坚信法律是神圣的,逃避刑罚是对这种神圣的背叛,那是他作为一个雅典公民所不能接受的。

 

苏氏用生命捍卫了法律的信仰和精神,值得后人崇敬,苏格拉底之死令他的名字与雅典政制一起永垂史册,并激励后人像他一样重公义、重法律,自觉遵守心中的道德律令和法律准则,敢于超越个人的荣辱、毁誉甚至生命。苏格拉底对法律信仰的精神,正是我们所欠缺的,更是值得我们去找寻的。

 

尊重判决、服从法律是公民都必须具有的态度。曾经被誉为“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案,案件的陪审团因为程序上的一些问题而判决辛普森无罪,该案曾经引起了美国人的哗然和质疑。虽然在情感上他们可能接受不了,但随后美国人表现出相当的理性精神,纷纷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作为法治国家的理性公民,理应对司法判决抱有足够的敬意,如果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说三道四,指手画脚,甚至抗拒执行,削弱的不仅是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动摇的是国民对法律的忠诚和信赖。

在法治国家中,民众对法官的尊重,就是对法院的尊重,就是对法律的尊重,如果我们连判决都不尊重,我们又怎能建立起坚实的法制基石,我们还怎么谈遵守法律。对待法院公正的、一锤定音的判决,我们所有公民都应该尊重,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这种尊重正是法治进步的表现。

 

法治要求对法律的忠诚

 

法治是要以人们普遍地对法律的忠诚、服从来维系的。以功利主义、机会主义的态度去看待和对待法律,有利于自己的规则判决就服从,不利于自己的规则判决就规避、不服从,这是不可能有什么法治国家的。在一个追求法治的社会里,民众普遍地遵守法律,人们具有遵守法律的自觉意识,这是一个社会稳定、和平的最基本条件。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经指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源头和本质不在于其工业化、不在于其制度,而在于其文化精神。这种精神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条就是遵守契约,信守约定。今天,信守约定、信仰法律已经成为法治国家应有的文化精神,有了对法律的信仰,才能成就法律的辉煌。

 

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朕即法律,法律是专制的代表,法律是工具,法律不是保护自己权利的,人们绝不会天真地认为只要自己遵守法律就会一生平安,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对权力充满信心,对法律缺乏信心,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法律是统治手段,自己是不得已才遵守法律,而不把法律看成是文明社会的必需品,是自己的保护神。甚至在中国普通百姓的心中,并没有把遵守法律(更不要说是信仰法律)看成是一件很光荣和很高尚的事情,反而很多人把会钻法律的空子看成是非常聪明的表现。

 

人类不能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标准和秩序,没有了信仰就没有方向和正义。波斯纳曾说:“我们都是从自身最基本的信仰开始推理的,而不是通过推理得出信仰的。”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如果法律制定出来,没有人去遵守、信奉,那法律就形同虚设,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如耶林所说:“如果法律是棵大树的话,那么法律信仰就是这棵大树的根,当根发挥不了任何作用时,它将在岩石和不毛之地中枯死,其他一切则化为泡影,一旦暴风雨来临,整棵大树就会被连根拔起。”对此,卢梭也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无论制定多么完美的法律都显得多余。如果执行法律的法官都不信仰法律,那么公平、正义就只能是一句漂亮的空话,司法的公信力就无从产生。

 

培育信仰法律的精神

 

在中国法治的转型中,尽管我们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尽管我们综合国力增强了,但是法律信仰的缺失已经成为影响我们法治发展的最大阻力与障碍,法律从外在的强制转化为民众内在的心里认同,从“他律”走向“自律”,我们还有很多需要跨越的距离,我们还有很多必须承受的失落与苦痛。

 

建设法治国家,法官的职责已经不仅是解决一个案件,调处人们之间发生的利益冲突,更重要的是通过执行法律,体现出一个国家和民族对法律的崇敬和信仰,通过法律的运用体现出对法律的忠诚和捍卫,培养出一种法律的精神和传统,否则就谈不上实现了法治。在法律发展到21世纪的今天,无论是公民也好,还是执行法律的法官也罢,对法律有无信仰,甚至信仰到什么程度,是衡量这个国家是否文明、进步、民主的重要标准。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除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外,我们更为重要的工作是要培育出信仰法律的精神或理念来。法律信仰不仅是文明社会和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还是法治国家的精神意蕴和心理基础。没有法律信仰的法制只不过是一种强力所支配的法制。这种法制表面上看起来有着巨大的威慑力,但实际上却是苍白无力,是没有强大生命力的。

 

在一个法治国家里,真正能阻止犯罪的并不是到处都站满持枪的警察,而是来自于内心守法的传统和习惯。只有人们不是出于功利的考虑,出于畏惧惩罚来遵从法律,而是从内心认同法律,使法律内化为自己行为的一个部分,法治才是有出路的。只有大家都将宪法和法律奉为圭臬,在法的规范所确定的轨道上,来解决社会矛盾,才能确保国家的列车安全而又高速地疾驶。

 

当然,对法律的信仰,要避免信仰的盲目性和信仰误区。无论什么样的法律,都是人定的规范,用语言文字表述出来的法律,无论制定得多么健全和完善也存在缺陷。因此,对法的信仰不是去信仰由人制定的死的法律规范,而是信仰法律规定中所蕴藏的公平正义。对法的信仰更多地不是信仰僵死的规则,而是信仰法律之中蕴藏的价值精华。

 

伯尔曼曾有过这样的提醒:“一种不可能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又怎么可能有能力使民众普遍愿意遵从法律?”如果没有正义的法律,没有法律的灵魂,我们就会成为法律的奴隶。法必须符合人类社会的正义规则,这样的法律才值得信仰。坚守对法律的信仰,更多地是坚守我们对于正义的追求,坚守我们是对法律终极意义的追问。

 

(田成有,云南富源人,1965年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云南省政协常委、致公党云南省委副主委。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昌奎强奸杀人案”“标杆论”提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