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飞鸿老婆是十三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析之一:费用扣除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2:05:36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析之一:费用扣除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于2007年12月6日正式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对费用扣除的规定有了诸多的变化,本文拟对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费用扣除规定对与原外资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中的差异进行比较,以便于外资企业财务人员掌握新税法的变化及影响。
  一、费用扣除项目变化分析
  1、 工资薪金扣除
  ◆原规定:按实际认定,据实扣除;
  ◆新规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变化影响:新规定对工资薪金的扣除规定仅给出了“实际发生”、“合理”的原则规定,取消了原规定的认定程序。企业需要关注的的风险点主要是“合理”原则,一旦被认定为不合理,就面临不得扣除的惩罚性后果。
  2、保险
  (1)五险一金
  ◆原规定:企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新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变化影响:取消了14%的最高额度限制,有利于企业提高职工待遇,增强企业吸引力。
  (2)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原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新规定: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
  变化影响:取消了14%的最高额度限制,有利于企业提高职工待遇,增强企业吸引力。
  (3)个人商业保险费
  ◆原规定:企业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人寿)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新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变化影响:原规定仅仅规定了境外保险的扣除,新规定的规定更加严格和明确:不允许扣除商业保险支出,但是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及法规规定扣除除外。
  (4)财产保险费
  ◆原规定:企业为抵御各种风险而向境内、外保险机构购买相关财产、责任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凡属于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投保范围的,可按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境外保险机构投保的保险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规定: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变化影响:新规定简单明确,企业类似支出扣除是没有任何政策限制的。
  3、 借款费用
  ◆原规定: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新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变化影响:新规定明确了借款利息的资本化范围,增加了建造期超过12个月存货细目。
  4、汇兑损失
  ◆原规定: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新规定:除已经计入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变化影响:新规定明确了汇兑损失可以扣除。
  5、职工福利费支出
  ◆原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新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变化影响:
  原规定,企业当年可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除了职工福利支出,同时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项目;
  新规定对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范围进行了明确,仅包括职工福利支出,将职工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项目剔除,因此企业实际可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实质上有了显著的提高。
  6、业务招待费
  ◆原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列支: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新规定:企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变化影响:新规定进行了双重扣除限制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60%计算扣除,同时规定了最高额不得超过营业收入5‰,总体来说扣除限额比原规定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原规定:核实认列,据实扣除;
  ◆新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变化影响:新规定对外资企业是不利的,由原先的全额扣除变成了限额扣除。
  8、环境、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
  ◆原规定:未作规范;
  ◆新规定:准予扣除。提取以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已经扣除的,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变化影响:原规定没有明确,但是实际执行中一般都是可以扣除的,尤其是行业规定的专项资金,新规定仅仅是进行了明确而已。
  9、租赁费
  ◆原规定: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作为承租方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
  ◆新规定: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变化影响:原规定中的土地使用费现在已经取消,外资企业也成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以租赁方式使用建筑物、土地的外资企业的租赁费按照可以扣除。
  10、劳动保护支出
  ◆原规定:核实认列,据实扣除;
  ◆新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变化影响:没有实质变化。
  11、 管理费
  ◆原规定: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不得列支;
  ◆新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变化影响:没有实质变化。
  12、公益性捐赠支出
  ◆原规定: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
  ◆新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变化影响:新规定进行了比例限制。
  13、赞助支出
  ◆原规定:不得扣除;
  ◆新规定:不得扣除。
  变化影响:没有实质变化。
  14、准备金
  ◆原规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款帐、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新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可以扣除。
  变化影响:新规定取消了坏帐准备的扣除规定,企业扣除扣除的准备金项目还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明确,在新所得税条例中没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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