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冲突女巫流配兵:新企业所得税法变化对企业纳税的影响与应对策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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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变化对企业纳税的影响与应对策略(4)

查看数: 423| 回复数: 1| 2010-12-23 15:41

第四讲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变化对纳税人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一.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变化


(一)实施条例第9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当期没有收取或支付,也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反之,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在当期收取或支付,也不确认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思考:甲企业5月1日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合同约定,5年后还本付息。

2008年度应当预提利息=1000*7%*8/12=50万元

借:财务费用50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50

问: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应当纳税调整?

1.如果该业务发生在2007年底前,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必须纳税调整。

国税函【2003】804号:

2.如果发生在2008年度,则不需要纳税调整。

但注意,以后年度实际支付利息时,如果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则必须重新调整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下列办法进行账务调整: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25%=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5

(2)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5

同时冲减多提的公益金和公积金

(二)企业应当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必须具有确定性,估计的收入或费用不能在当期确认。

如:甲企业将房屋进行评估增值1000万元。

借:固定资产1000

贷:资本公积1000

同时,

借:管理费用30

贷:累计折旧30

税务处理:1000万元评估增值不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按评估增值部分提取的30万元折旧也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

对房屋评估增值的1000万元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必须缴纳房产税。财税地字【1986】008号:按房屋余值缴纳房产税的,房屋的原值的确定遵循会计制度。

如果没有特别需要,请不要擅自对房屋进行评估。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一)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

新税法第5条

(二)变化:

1.与国税发【2006】56号比较:

应纳税所得额(22)=收入总额(6)-各项扣除(12)-弥补亏损(17)-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18)

2.首次提出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

下列收入不征税:

(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不征税仅限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部分,一般的工商企业原则上应当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159号

(2)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批准的标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税,但超过标准收取的部分应当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不征税,但如果将其开具在销售发票上,则必须按价外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思考: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企业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甲企业支付订金10000元,到期如果乙企业违约,甲企业没收订金。

甲企业:收取:借:银行存款10000

贷:其他应付款10000

当期,乙企业违约:借:其他应付款10000

贷:营业外收入——违约金收入10000

问:这10000违约金,甲企业是否应当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细则第2条:价外费用:销售货物同时向购货方收取的违约金、逾期付款的利息等。

答:价外费用缴纳流转税的前提是交易实现。 但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思考:甲企业与乙企业取得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销售给乙企业1000万元的产品,甲企业已经按规定交付货物。但乙企业只支付980万元货款,剩余的部分不再支付。

问:甲企业应当确认1000万元收入还是980万元收入? 答:1000万元。


思考:甲企业与乙企业约定,逾期付款,乙企业应当支付10000元违约金。但乙企业逾期30天支付的货款,但甲企业处于关系考虑。没有索取10000元违约金。税务机关逾期甲企业按合同约定将10000元违约金确认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价外费用收付实现制原则。


(4)其他国务院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财税【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1)不征税收入属于非经营活动带来的收入,原则上不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优惠政策

(2)免税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带来的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但国家因特别需要予以免除。

4.条例第28条:企业以不征税收入发生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配比原则)

思考:用免税收入支付的费用是否可以扣除? 答:可以。 财税【2002】48号:

国债利息免税。但相关的支出不得扣除。(作废)


三、收入总额的变化对纳税人的影响

(一)条例第90条: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减半征税。

变化:财税【1994】1号

1.免征额由3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2.原规定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全额缴纳所得税,新税法减半征税。

思考: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开发一项技术,支付给乙企业1000万元开发费。

问:乙企业收取的1000万元应当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不一定

财税【2005】165号:

(1)如果著作权归受托方乙企业,则乙企业应当缴纳增值税。

(2)如果著作权归委托方或双方共有,不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财税【1999】273号: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免征营业税。


思考:甲企业将闲置的厂房一座(包括设备)租赁给乙企业使用,每年收取租赁费500万元,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产税=500*12%=60万元

分解法:

200万元房租;200万元设备租赁费;100万元场地占用费

借:银行存款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房租200 ——设备租赁费200 ——场地占用费100

房产税=200*12%=24万元

房屋的租赁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还是签订其他合同?与房租及房屋的原值有关。

(1)房租/房屋原值大于7%的,应当签订非租赁合同,节省房产税

(2)房租/房屋的原值小于7%,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节省房产税。

如:房租500万元,房屋原值2000万元。

500/2000=25%大于7%;房租房产税=500*12%=60万元。按房屋余值缴纳房产税=2000*(1-30%)*1.2%=16.2万元


(二)自2008年起,企业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从上市公司分得的股息或红利,按下列规定征税:

1.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转让的,免征所得税;

2.持有时间不超过12个月转让的,应当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例第83条


(三)自2008年起,新法规定从境内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不管对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缴纳多少,一律免征所得税,不需要补税。(税收收入原则)

应补所得税=税后利润/(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投资方适用税率25%-被投资方适用税率25%)


(四)租金收入和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发生变化:

条例第19条、新税法第26条、条例地哦20条:

企业收取的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期确认收入。

思考:甲企业将沿街房租赁给乙企业使用,合同约定每年5月1日收取1年的租赁费12万元。

2007年度应当确认租金收入=8万元

国税发【1997】191号

乙企业准予扣除的租金=8万元

2008年度应当确认租金收入=12万元

乙企业2008年准予扣除的租金=8万元


(五)接受捐赠收入:

思考:甲企业2008年地震发生巨额损失,乙企业与甲企业签订捐赠协议,约定,2008年8月份捐赠甲企业500万元货物。但直到2009年2月份才收到这批货物。

问:甲企业应当将500万元确认为2008年度收入还是2009年度的收入?

答:应当确认为2009年度的收入。(与合同法一致。收付实现制原则)

捐赠合同:公益性捐赠具有不可撤销的特点;但非公益性捐赠在实际交付前,捐赠方可以随时取消捐赠合同。

条例第21条


(二)视同销售

思考: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固定资产,是否缴纳营业税?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答: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抵债;捐赠

(2)土地增值税?答:不缴纳。

(3)企业所得税?答:不一定。

A.如果发生在2007年底前:

内资企业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6】31号)

外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5】970号)

B.2008年起一律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条例第25条: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换取其他非货币资产或以货物(包括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劳务、资产用于捐赠、抵债、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的,一律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与财税【1996】079号文件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比较,发生如下变化:

(1)原规定强调将“自产货物用于。。。”视同销售,新税法取消了“自产”二字。

(2)自2008年起,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思考:甲企业将自产钢材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成本800万元,售价1000万元。

借:在建工程970

贷:库存商品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2007年度缴纳所得税;2008年度不缴纳所得税。

思考:甲企业春节购买花生油10000元用于发放福利,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细则第4条: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缴纳增值税。(没有外购)

(2)企业所得税?2007年度不缴纳,2008年度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思考:买一送一,所送的商品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细则第4条第8款: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财企【2003】095号:赠送是指对具有处分权的货物不附加任何条件送与他人。

但商业企业自2006年10月15日起,买一送一,所送的商品应当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商务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公安部、工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但生产企业买一送一仍旧不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但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2】191号、财税【1995】48号、新税法

自2006年3月2日起,企业以不动产投资于房地产企业或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不再免征土地增值税,但营业税仍旧免征。 财税【2006】21号

4.企业整体产权转让涉及不动产、无形资产、存货所有权转移的,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但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2】165号、420号、新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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